朱季康:20世纪上半叶欧美各国儿童保育政策与措施的中国引述〔*〕论文

朱季康:20世纪上半叶欧美各国儿童保育政策与措施的中国引述〔*〕论文

〔摘 要〕20世纪上半叶,随着近代各种国际性组织的出现,儿童保育成为一些国际性组织所关注的领域,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国际性规范。1917年,苏俄政府甫一成立,即确立了儿童保育事业的两条原则:儿童由国家培养;对妇女与儿童进行保护。尽管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相异,但近代其他部分欧美等国政府在儿童保育政策方面也同样有很多进步创造。除了政策设计,在实际措施层面,中国学者对于欧美等国政府的做法亦有引述。大致可为保育的具体方法与儿童保育机构建设两个方面。各国政府从儿童出生阶段就开始进行了保育准备,此外,通过各类儿童保育机构,实施对儿童的系列保育措施。20世纪上半叶,欧美等国在儿童保育机构的建设方面,都有突出的成就。一些欧美国家的儿童保育机构起步较苏俄更早,其名称及发展也更加丰富多彩。经过大规模的建设,近代儿童保育机构在欧美各国逐渐兴盛起来。伴随着近代幼教思想的东渐,这些政策与措施被中国学者所引述,丰富了近代幼教思想的内涵,推动了近代幼教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关键词〕欧美;儿童保育;政策;措施

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欧美近代儿童保育思想逐渐成形。而同时期欧美各国政府相关的儿童保育政策与实际措施丰富了这些思想的内涵。欧美近代儿童保育思想的进步也同样促进了这些国家政府相关政策与实际措施的出台。两者是互动前进的。欧美等国儿童保育政策与实际措施的出台有一个过渡与发展的过程,甚至有不同的方向,但其内涵是一致的,即将近代科学的成果引进儿童保育领域,实现人类对后代养护的进步。20世纪上半叶,这些内容引发了中国学者的关注,被引述入中国。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阶段,北方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生存方式、生活习惯上不断融合发展,“无论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礼仪风俗,学术思想等,都不是汉族单一类型的,而是以汉族文化为主,对国内各少数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兼收并蓄,包罗宏富。”[5]乐府诗歌正是当时社会生活的鲜明体现。各民族之间长时间的杂处,生活习俗逐渐相互渗透与融合。氐族的人民“其俗、语不与中国同。及羌杂胡同,各自有姓,姓如中国之姓矣……多知中国语,由与中国错居故也。”[6]反映出氐族的人民已经开始使用中原传统文化中的姓来区别人,并且熟知中原语言。

一、政策层面的引述

(一)国际规范的初现

随着近代各种国际性组织的出现,儿童保育成为一些国际性组织所关注的领域,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国际性规范,成为近代以来儿童保育事业发展的一个特征与趋势。

一战前,有关儿童保育的国际性政策与规范较少,没有形成国际性影响。战后,鉴于战争造成的儿童失养现实,比利时政府首倡召开国际儿童保护大会,得到诸国响应。〔1〕1924年10月,美洲16国协同在马拉瓜设立泛亚美利加国际儿童保护局,“进行搜集各国关于慈幼事业的报告书与意见,刊发儿童保护的一切法典,规定与记录,制拟关于儿童幸福,尤其是疾病死亡的各种统计事项。”〔2〕1925年,一个“以救济因世界大战而受最悲惨影响的欧洲各国之儿童为目的所发起之国际团体”〔3〕——儿童保护财团国际联合会——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次儿童幸福国际大会,54个国家的700余名代表出席。大会发出了“关于儿童保护”的《日内瓦宣言》。〔4〕该宣言后被中国学者“陶父”于《儿童问题发端》中全文转载。同年5月,国际联盟事务局特设幼童保护委员会,由12个国家的政府代表及各国儿童学专家组成,主要进行婴儿保护调查、儿童劳动、家族津贴诸事。〔5〕这些国际组织所引导的国际合作与指导对其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的中华民国政府也有一定的影响与制约。如1935年,国联秘书长函知国联各成员国政府,要求各国政府遵照报送儿童年报内容的规范要求,该文件即在民国政府《内政公报》上刊发,〔6〕政府并行文要求相关单位遵照执行。足见此类机构对民国政府政策与措施的影响力。

相关国际性组织的儿童保育意愿是建立在各国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的。欧美等国作为当时世界先进国家的代表,各有其儿童保育政策保障与创新。

(二)苏联的保育政策

1917年,苏俄政府甫一成立,即确立了儿童保育事业的两条原则:儿童由国家培养;对妇女与儿童进行保护。

1.儿童由国家培养的原则

1917年12月,苏俄政府本着“以为种种的慈善事业,反足以造成社会恶劣的风俗,所以把他全数推翻,而以扶养劳动阶级的男女为国家社会的义务”〔7〕的宗旨,取消了具有保育性质的各类慈善组织,重新由政府的人民委员会设立保护母亲和儿童的机关,并由人民社会委员会直接进行监管。“各都市各地方的苏维埃,都有处理此项事务的社会委员会。”〔8〕同时,以公共卫生委员长,国民教育委员长、医生、教员以及各工联的代表组成了全苏儿童健康保护委员会,关注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事业。〔9〕苏联政府成立后,将儿童由国家培养这个原则上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劳动者国家以在两性间有新的形态之关系为必要,母性对于子之狭隘的排他的爱护,当变移为对于整个无产者家族的全体儿童之爱。”〔10〕这个原则成为苏联政府与人民的共识。

苏联在全党第十三次会议中强调:“党在妇女群众的工作领域上的根本问题,是在得到各种工会及别种组织的协力以创造育儿院、幼稚园、食堂和其他类似的组织,以便在城市及乡村中的妇女都可以得着自由。”这个决议得到了列宁的总结,“只有这件事情完成了之后,才有完全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之可能。”〔11〕将儿童由国家培养作为国家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实现目标,确是近代各国政府从未有的战略高度。这个原则的核心就是:“儿童自产生到成年,都受国家的扶养。”〔12〕为此,苏联普及了幼稚园的制度,以4至8岁的儿童为入园对象。“但四岁到六岁的儿童,入幼稚园与否,听其自愿。六岁到八岁,却有必须入幼稚园的义务。”这项工作由人民社会委员会与人民教育委员会(即教育部)负责。在当时的苏联,流传着一句格言:“我们的幼儿——就是未来的希望。”〔13〕这种对保育事业的高度重视来自于苏联政府对于儿童价值的认识。苏联儿童们的命运由政府来决定。“他们不像旁的地方,是跟着父母的运命为运命的,他们却能比父母具有‘优先权’,可享受到位父母所不获享受的种种幸福。”〔14〕这种超越性的地位来自于两个理由:“一是承认儿童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故当重视他们的地位;二是承认儿童是属于社会的,不是属于父母的,故当由社会来担负教养儿童之责任。”〔15〕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尽管建国之初的苏联政府与人民经受着物质极端困乏的困难,但他们还是能够保证对儿童保育的基本保障。1917年3月17日,苏俄国民委员自治会下令:“以优美的食物享待儿童,十六岁以下的小孩子们都按着法律享有食物优先权。”〔16〕无论出身,只要是苏维埃的儿童,就能保证食物的供应。“国家也要设法防止农工家庭中婴儿的过度死亡。……国家应该教养一个康健的新后代。”〔17〕客观地作历史观察,这些政策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正如苏联教育委员长曾自豪地向外国新闻记者宣称:“没饭吃国里的小孩子们享受没饭吃国里最高的幸福。”〔18〕这确实是苏联的骄傲。

2.对妇女与儿童进行保护的原则

对妇女儿童进行保护的原则也在苏联得到了强有力的贯彻。在大革命之前的沙俄时代,已有对于妇女儿童的相关保护政策,如沙皇曾批准禁止妇女作夜工,“有少数工场,且要求设立产妇室及劳动妇女的保险;有些甚至要求设立工场保姆室。”〔19〕1905年,沙俄甚至有了妇女享受带薪产假的规定。1912年,沙皇再通过一条法律,规定因疾病或意外事变不能工作的工人及怀孕的女工,均得再享受报销的利益。〔20〕但在大革命之后,苏联妇女儿童的地位才有了根本的提高。

解放妇女,提升妇女地位,本身就是大革命的内在要求之一。“苏联之革命,不单是政治与经济之革命而已。同时,她也是教育之革命,艺术之革命,医学之革命,还是对于母子保护事业之革命。”〔21〕马克思在组织第一国际第一次大会时就讨论过对妇女儿童的保护问题。“马氏主张全世界的工党党纲上,都应该规定对妇女儿童的保护。”〔22〕在大革命的进行过程中,对妇女儿童保护的政策就一直在酝酿与改善中。“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施纲,在苏联十月革命初起的时候就发达起来的。”〔23〕1927年,苏联政府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妇女与男子地位平等。《苏联宪法》第120条规定:“国家对于母性及儿童利益之保护,赋予孕妇以保留赡养之休假及普遍的设立产科医院、托儿所及幼稚园等为之保证。”〔24〕1927年11月,苏联政府成立了母亲和乳儿保护局、儿童卫生局和教育人民委员会三个机构,“母亲和乳儿保护局,在社会事业人民委员会管理之下担任保护妊产妇,授乳妇及三岁下的幼儿之责;关于三岁以上的幼稚儿和学龄儿童的保护及卫生方面,归属于卫生人民委员会的儿童卫生局管理;关于智能的启发和美的教育等事,则属于教育人民委员会主持。”〔25〕这三个机构有力地推进了苏联妇女儿童保护事业。12月,苏联又将赋予社会福利部下属两科以管理“保护产母及婴儿之各机关之责”。〔26〕苏联政府认为妇女与儿童的权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保护妇女就是保护儿童,保护苏联的未来。“盖苏维埃政府以为社会最神圣之义务,不独在减轻无数妇女与儿童所受之苦痛,且须注意孕妇与所生子女体质及精神上之幸福,以维持并发展其远大之前途,故以制定于孕妇婴儿法律之责。”〔27〕在苏联政府视野里,对儿童的养护是和妇女保育系统考虑的。“苏联承认儿童是代表将来势力的,所以他们主张儿童应受到最良好的保护和教育,至于养育儿童的妇女,则被认为劳动者,所有工人应得到的一切利益,妇女也应该得到。”〔28〕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苏联政府动用了巨大的财力物力人力,倾注了很多心血。“社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的费用,因此支出很多。他们战胜一切困难,用牺牲的决心,保护俄罗斯民众的母亲和未来的国民。”〔29〕中国乃至其他国家的学者对苏联政府在保护妇女儿童事业上所取得的成就,给予了毫不吝啬的赞美。“凤生”转引纽约《世界报》记者“爱儿氏”的观点,以为苏联“劳农政府于保护儿童一层,尤见精密周到”。〔30〕“叔静”将苏联政府在育儿理念上的态度作历史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得出这样的结论:“现在苏联的妇女与儿童,不但较之帝俄时代有天壤之别,与世界任何资本的文明国家相比,有着不可同日语的优异,即令与五年前的情形来作一对比,也可以看出现在的苏联妇女与儿童在各方面的飞速进展。”〔31〕抗战爆发前夕,王立文对苏联政府的妇女保育与育儿政策的评价也具有阶段性总结的意味:“二十年来苏联政府以极大的政治力量帮助妇女解放运动,鼓励妇女解放工作,妇女群众本身也有英勇的前进。”〔32〕这个评价是中肯的。

在法律的保障下,苏联政府为儿童保育事业不惜巨资投入。“我们可知道苏联的妇女与苏联的儿童,是非常幸福的生活,政府大量的经济用于儿童教育及抚养新婴。”〔33〕国人曾经对苏联政府对于儿童保育事业的投入有过零散的介绍。1925—1926年度,苏联政府为产妇保护所支出的经费为9300万卢布,其中有2400万卢布用于妇女生产期,有2300万卢布用于儿童的杂费。〔34〕1927年,苏联人民委员会出台法律,规定所有的企业都有支持托儿所的义务,“以劳动者工资基金百分之零点二五,负担托儿所的基金。一切的劳动组合,则以劳动者生活条件改善基金的百分之十供给托儿所。”〔35〕1927—1928年度,政府在地方预算之中,支出1.5%为健康设施之用。1928—1929年度,则支出2.2%。预定至1932—1933年度,五年计划之最终年度,将支出2.7%,即1537万卢布。〔36〕1932年,苏联政府实际支出了1500万卢布用于育儿事业〔37〕。1935年,苏联政府在儿童教保费上的投入达到了18300万卢布。〔38〕这种投入力度体现了苏联政府在政策与法律下切实的执行力,更是政府重视儿童保育理念的必然结果。尽管这种投入还不能完全实现政府对于儿童保育方面的全部意志,“苏联的托儿所实际也还是不够用的。在一九二八年,劳动妇女能享用托儿所者不过百分之十七,又因为劳动妇女人数日增,对于托儿所的需要亦愈甚。在计划上,他们规定任何工厂或公司,若用工人在百人以上,就应该有一个托儿所,不过这种情形,并不能普遍如此。”〔39〕但“关于这方面的百分比,即使在富力非常庞大的美国,也未见大得很多。”〔40〕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现在世界上较富裕的国家,所有的工厂托儿所,其数都较苏联为少,而且绝对不是由政府补助款项的,由厂主办理者也很少。”〔41〕可见苏联的成功。

日本学者曾经评价:“革命前的俄罗斯,与其他资本家国一样,学龄以前的教育,完全任家庭去做,除了替上中流阶级的儿童备了少数高价的幼稚园外,对于一般儿童的游戏和教育,是一点设施也没有的。而劳农政府则不然;他很重视学龄前的教育,锐意企图幼稚园制度的普及。”〔42〕尽管投入了巨大的资金,但苏联政府也意识到儿童保育工作并非仅依靠金钱即能完成的,她需要科学理念的支撑。苏联人民健康委员会所公布的训令大纲中规定:“所有这个工作只有当主持育儿院的职员同父母保持最密切的关系时,才能具有最高度的价值和意义。”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使父母注意到养育上的缺点,并提供他们以各种实际的意见”。〔43〕中国学者对苏联政府种种创新性措施的观察,也印证了这一观点。

改革开放40年,对于拥有5000年文明历史的中国来说只是弹指一挥间,但这40年却是云南铁路发展,乃至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极其辉煌的40年,这40年,注定由于“改革开放”而成为云南历史上极不平凡的40年。

凯博文对叙事医学的重要建树在于区分了疾病(desease)和病痛(illness)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将叙事医学划分为“疾病叙事”和“病痛叙事”。[注][美]阿瑟·克莱曼:《疾痛的故事:苦难、治愈与人的境况》,方筱丽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也就是说,疾病和病痛分属于不同生活世界,疾病是医者的话语和工作对象,是医者观察记录、寻找病因和治疗方案的客观世界;而病人的世界则不同,他们感受和体验病痛,有表达心理和社会苦痛的需要,而他们叙事的文本也主要来自主观感受,因而医患之间的理解通常是默契合作和治疗的基础。

(三)其他部分欧美国家的保育政策

〔48〕〔49〕〔51〕〔52〕〔61〕王承绪:《英国儿童保护事业的借镜》,《教育杂志》1926年第1期。

一战给欧美各国造成了巨大的人口损失,所以欧美等国十分重视对次代国民的养育。正如中国学者“我佛”称,“西人语云:国家最重要之资产,即完全发育之小儿也。故德国于小儿为科学的研究,法国因人口减少,对此问题,尤特别加意。英、美两国则颁布法律以为保障。”〔50〕

欧美等国政府纷纷出台法律,实现国家对儿童保育事业的保障。以欧洲为例,“儿童保护法律是英国社会立法的重要部门。”〔51〕1921年,英国出台的教育法案中有关于儿童保护事业的规定。〔52〕1933年,出台的《儿童少年法案》也有对儿童保护事业的贡献。德国在其《宪法》第190条第2项中规定:“产母须受国家之保护及照顾。”〔53〕法国政府则成立了健康事业部以负责儿童的保育工作。“育婴学校须受健康事业部长的监督的。健康事业部长负实行健康事业部与医药局和童儿局的合作计划之责。”〔54〕根据R.Dottrens所著的The New Educatlon in Austria第1章第1节,奥地利维也纳当局在1926—1927年度为“为儿童福利所支款项为一千七百万先令,约合一千二百五十万法郎;由这一事实可以证明维也纳当局对于儿童幸福的重视和它的学龄前儿童教育的发展了。”〔55〕在此方面,美国也不甘落后,对美国相关法律的介绍以宋介《保护儿童的社会立法》一文最为详尽,他介绍了美国《儿童保护法》的肇始、还有美国保护儿童的立法原理以及美国《儿童保护法》的部分摘要。1909年,罗斯福总统在白宫集中全国专家开会,确立了保育儿童的若干原则,“表白这个雄才伟略的大总统的仁爱”。〔56〕同时设立了联邦儿童局(Federal Children’s Bureau),这个机构被宋介定性为“俨然儿童幸福运动之领袖。”〔57〕1923年,美国国家研究会“以固定的官厅认可于儿童研究的科学的情势,用儿童发育委员会的组织,以培养整理此项研究。”〔58〕1930年,美国总统胡佛宣布每年五月一日为“儿童节”。〔59〕这些都是近代以来欧美等国政府在儿童保育立法上的努力。

相比其时中国的现实,中国学者们对欧美各国政府相关政策的评价也十分积极。“近日,欧美各方面研究儿童之保护法,已不余力,而国家尤甚。”〔60〕对这些政策的效能,他们普遍持肯定的态度。“在儿童保护事业上,他们确已获得很大的成绩。他们能够使儿童免除一切不良势力的影响;他们能有效地防止他人的侵害;他们又能惩处负有保护之责而忽视和凌虐儿童的成人。这些都是铁一般的事实,不用我们否认!”〔61〕一些中国学者还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育儿现实进行反思。认为其时中国儿童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劣,儿童保育形势不容乐观。所谓“中国人性已日渐残忍化。……欧美法律保护及于禽兽,(禽兽保护法欧美各国都有之),吾人岂可坐视同类沦于悲境?故吾人之提倡以法律保护儿童,亦即西方所谓‘仁爱运动’(humane movement)之一端,实欲藉以稍挽人性残忍化之狂澜。”〔62〕他们提出了借鉴欧美立法的经验,以改造中国保育儿童现实的设想。“美国对于儿童之保护事业,异常注重。其周密且妥适,诚有可为吾国之矜式者。”〔63〕事实上,这些观念也推动了中国学术界与政府的相关工作。

〔46〕邰爽秋:《创办儿童生活园之创议》,《教育杂志》1930年第4期。

二、措施层面的引述

20世纪上半叶,除了政策设计,在实际措施层面,中国学者对于欧美等国政府的做法亦有引述。大致可为保育的具体方法与儿童保育机构建设两个方面。

(一)保育的具体方法

各国政府从儿童出生阶段就开始进行了保育准备,首先体现在产妇的保育方面。如苏联产妇享受着政府的各种优待政策与补贴。产后保育方面,政府规定各种工场及事务所须设立育儿室。“备母亲授乳之休憩室。”即使是在农村,也有相似的机构存在。一些政府所办的幼儿保护局还设有附属的牛乳榨取所。“对于母亲和幼儿,供给牛乳,并检查儿童所用的牛乳。”〔64〕在医疗方面,“孕妇及婴儿,皆得免费受医治。”〔65〕欧美等国同样有各种产妇优待措施。产妇“在产期前后都有两个月的休息,在休息期中,并照常支给薪水,而且当临产之时,可以不需一钱便得入医院生产。这种产妇保护法也便是儿童保护法。”〔66〕不但免费,甚至有的欧美城市对于产妇还有津贴补助。如奥地利维也纳市就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内,规定必须到地方市立医院受医生的诊察。如果发现儿童将受遗传病,特别如梅毒之类,这位母亲就需有特别的养护,以期保全儿童。除此以外,母亲在分娩时期还得支领一笔特别津贴。”〔67〕奥地利在全境内还实施对产妇的保育指导,“凡向官厅注册过一切产儿事件,都可通知少年局,少年局随派有经验的保姆到产儿之家,不拘贫富都是一样。保姆给母亲以整套的孩衣,给她以养育的方法和一切需要注意的事情;只消家庭方面希望指教,她是可以继续前往的。专做项工作的保姆,有二百多人。”〔68〕这个措施所体现的理念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

此外,这些政府还通过各类儿童保育机构,实施对儿童的系列保育措施。如苏联规定在哺乳期内的儿童应得到国家统一的健康关照,必须定期接受检查。“在哺乳期内,母亲必须带了乳儿,到特定的施医所,受专门医生定期的诊察,详细检查儿童身体之轻重,教以儿童健康上必要的注意。”〔69〕这种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服务在儿童生长发育的整个阶段都会提供。针对一些特殊的发育器官,也有特殊的针对性检查措施。儿童“眼、耳、牙、齿以及其他任何部分有故障的时候,都要受专门医生的诊察。”〔70〕在苏联的儿童保育机构里,健康观察几乎是天天都要进行的事情。顾志坚就曾形容苏联托儿所里儿童每天都接受保健检查的情况。“在每天的早晨,由熟练的保姆为每一个儿童测验体温,检查咽喉及皮肤。”〔71〕同时,苏联政府还推广全民性的儿童防疫事业。在儿童保育机构中,“对于传染病、疱疮、麻疹等等,广大的注射防疫针。”〔72〕这些机构在对儿童的身体素质锻炼方面也有贡献。“在托儿所中,尽可能的锻练儿童的体格,用种种的方法,在医生直接监督之下努力着。”〔73〕还有一些季节性的调整。“在夏天,儿童们都到户外去洗淋浴及日光浴。更有许多托儿所从都会迁到乡下去。”〔74〕对儿童身体健康的关照,欧美各国并不落苏联之下。在欧美等国的儿童保育机构中,也同样有针对儿童的保健检查制度。如英国在20世纪初大规模设置的婴儿学校中,“着重清洁和身体的健康,注意身心缺陷的补救,供给适当的营养,着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以及有益的自由的和亲爱的空气,都是婴儿学校的特殊成绩。”〔75〕又如儿童牙齿保健一项,“在欧美各国,且作为一种社会的公众事业。如美之Boston、德国Strassburg,皆有儿童齿牙检查医疗所之设备。不收医费云。”〔76〕政府的各个相关机关也都有为儿童保育事业尽力尽责的义务。“美国联邦儿童局管理许多诊疗所,印刷许多小册子传布关于儿童种种知识。其他卫生机关亦多为儿童健康谋划。学校之儿童卫生检查亦按时举行。凡此都为救治及预防儿童之不健全。”〔77〕

(二)儿童保育机构的建设

20世纪上半叶,欧美等国在儿童保育机构的建设方面,都有突出的成就。

首先看苏联,因为战争与外国封锁的原因,苏联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孤儿与流浪儿,于是人民保健委员部的妇女和儿童保护局为救济这个群体,组织了孤儿保护所、幼儿园等机关,“这可以说是托儿所的一种嚆失,不过和现在的托儿所的目的不同而已。”〔78〕形势稳定后,这些机关逐渐开始正规化建设。“革命后苏联立刻认出创办托儿所的迫切与重要。”〔79〕因为“数百万的劳动妇女都参加了工业生产,所以托儿所事业也就更急速的发展起来。”〔80〕迫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必须大规模成立儿童保育机构以满足社会育儿的需求。为使劳动妇人可以自由,又为幼儿健康而计,在工场附近必设有托儿所。针对特殊行业的劳动妇女,还设置了特殊的儿童保育机构。“还有一种劳动妇人,例如从事于运输事务的,通信事务的,或者售票员等等,又另外组织了一种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托儿所,除了休息日之外,小孩子就完全由托儿所照管着。”〔81〕还有一种称谓为“育儿堂”的机构也在苏联广泛存在。这些机构的具体做法即是“妇女早晨上工,可以把儿童留在里面,晚上回家,再把儿童领回。假若婴儿尚未断奶,可以到其中喂奶。这种机关,即是一般所谓的托儿所。有了这种组织,许多妇女都能和他们的丈夫一同工作,并且她们的婴儿也能得到最新式最有效的方法的养育。托儿所也帮助家庭改进其物质状况,因为这种托儿所是免费的,(但仅限于工人的儿童),并且每天供给儿童以食物和衣服,所以家庭的负担可以减轻。”〔82〕苏联的劳动妇女,即使她们的子女能整天交给托儿所,而到夜晚工作完毕,仍须自己照顾。无法有充足的时间学习进修。所以苏联甚至还有夜间的相似机构。“妇女儿童保护所乃再设置夜间托儿所,到女工的家庭中视察儿童,在俱乐部及工厂社会厅中设置儿童室等。”〔83〕

一些欧美国家的儿童保育机构起步较苏联更早,其名称及发展也更加丰富多彩。中国学者宋介称“收容私生子的育婴堂(founding asylums)是第六世纪后的产物。中古时代之末,西欧诸大城始有此种设置。”〔84〕19世纪的西欧,就已经有了很多涉及儿童保育的机构。“在一八三零年柏林区中的贫民救济和各校的董事联合组织协会,设立许多儿童看护所。一八三一年,在柏林区的另一地方,盖培(Prunwelhelnrine Gembery)女士亦设立了一个儿童看护机关,她对于各种妇女团体的慈幼事业,都是很熟心的。到了一八三三年,这些机关乃与婴儿看护机关促进会合并,促进会后来设立了三十四个婴儿看护所,至一八四零年,在柏林这种促进会的数目乃增加到七个,所设立的儿童看护所亦增加到四十所。”〔85〕

根据苏联学者匹克微支的观点,“世界第一个育儿院于一八四四年由马波(Marbeau)设于巴黎。”〔86〕他认为欧洲各国最早的托儿所分别设于1894年(奥地利)、1850年(意大利)、1851年(德国)、1864年(俄国)。按照民国学者林仲达的观点,如果谈及具有育儿功能的近代机构,则可以上溯至1774年由法国人亚伯令氏(Oberlin)在Walbach地方创设的婴儿学校。“至于真正的‘婴儿教养院’最初是发生于英国。”〔87〕他认为对近代影响巨大的英国婴儿学校运动是由社会改造家奥文(Robert)的思想所唤起的。“他在一八一六年开始在纽兰奈克(New Lanark)努力于工厂劳动者的儿童之身体的和精神的生活的改进。”〔88〕1918年后,在教育法的推动下,英国开始大规模地设立两岁至五岁的婴儿学校。同时期,德国、普鲁士等国纷纷仿效,设立接受两岁以上婴儿的婴儿学校。法国则设立了“母性学校”(école maternelle),以招收三岁以上的婴儿。“德法两国都有日间婴儿园或托儿所(crèches)以为劳动者的婴儿日间养护的场所。”〔89〕“一九零三年,里普笛模提(Liper-Detmoet)的女皇因受阿布林工作的影响,在笛模提地方创立第一个自二岁至四岁的婴儿看护所,它的目的,乃在保护那般被工作忙碌的母亲所忽略的儿童。这种直接受阿布林工作影响的唯一婴儿教育机关,存在了许多年。”〔90〕美国的情况则有些特殊,“所有星期学校、保育院、婴儿园、日间婴儿园以及幼稚园等制度,都混合而成婴儿园运动,其中有少数婴儿园是在哪里做实验的工作。”〔91〕近代美国第一个婴儿园是纽约教育实验局所办的婴儿园,波斯顿婴儿园、麦利尔帕麦家政学校婴儿园、塔兰陀大学圣约翰儿童研究所婴儿园、克利傅伦幼稚园协会婴儿园,芝加哥玛丽克林婴儿园等都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开设,都是很著名的学前婴儿学校。〔92〕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大规模的建设,近代儿童保育机构在欧美各国逐渐兴盛起来。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苏联托儿所、幼稚园事业逐渐开始发达起来。日本学者山川菊荣称1921年全苏幼稚园达到5000个,收容幼儿达30万。〔93〕据中国学者统计,1922年,苏联由幼稚园及托儿所管理的儿童有5万名。〔94〕1927年,全苏“已有九百九十七所托儿所”。〔95〕1928年夏,仅在莫斯科县,已设立农村托儿所至三百处。1929年,全苏托儿所收容儿童56921名。〔96〕1932年,入托儿所与幼稚园的儿童已经达到了6114500名。〔97〕1937年,全苏联“大规模的城市托儿所,在每个工厂、学校、公民居住所在,普遍的设立,现在已有六百多万处。”〔98〕发展速度实在是惊人。其他如“儿童公园、儿童疗养院、游戏场、儿童休养所一切为儿童的设施非常完善。”〔99〕中国学者赵涵川评价道:“现在,苏联的每一个无家儿童,都有地方收容。”〔100〕亦有一种观点以为自俄国大革命以后,苏联政府对于国内儿童教育卫生事宜之设施,论者毁誉参半。但持这种评价的中国学者是极少数。

基于与苏联类似的原因,欧美一些国家的近代育儿机构发展十分迅速。“受雇于工厂,磨坊,作场的妇女,在工作时,必须给她们一个机会,使她们能把十五天至三岁的子女委托给一个特殊机关。因为托儿所能使妇女受雇,所以在西欧各国传播极速。”〔101〕“遍及全英,政府已举办多数的托儿所,有日间的和长住的,负责保管儿童,她们的母亲希望能够参加战时工作。”〔102〕20世纪40年代,英国“已有二百七十六个战时日间托儿所,每所可以收容五岁以下的儿童四十人,且尚有三百七十四所正在建筑之中。在一九四二年四月间,即可有五百个托儿所,收纳可至二万人,尚有七百所届时即可筹备。在这些以外,长住的托儿所、幼稚园,和其他儿童游戏中心尚容纳着六千五百个小孩子,现在正使其扩展至八千人。”〔103〕很多战时设立的避难场所也被改造为儿童保育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仅就伦敦一地而言,在一百八十个儿童空袭避难所中,已有五十所改为托儿所,每日所供给的儿童食粮即达二万份,而指导员、护士,社会服务人员和厨子在每天廿四小时中都有人在值班。”“到了一九四一年底,英国对于儿童的照料工作已经大建完备。乡村区一共有了六百二十五个儿童招待所;七百二十一个母亲儿童招待所和一百四十个临时产院。在这些产院里,一九四二年一年中,曾有七万个婴孩安全出生。到了一九四四年四月,当英国的母亲以全力从事各式各样的战时工作时,有二十一万九千八百二十六个六岁以下的儿童安全地由国家加以照料。”〔104〕1929年底,“维也纳现在仍不断地进行建造许多伟大的公寓,每一公寓必须设立一个幼稚园。在维也纳现在有一百多个幼稚园,包括二百五十六级之多。不论幼稚园或婴儿教养院,它们的环境都很优美,设备都是合于现代的科学的。”〔105〕这些托儿所完全是免费的,其职员都是专业人士,包括医生、看护妇、保姆等。

一些非常规性的儿童保育机构也纷纷成立,如苏联设有产妇收容所、贫儿孤儿收容所、无家及被弃妇女收容所、健康顾问局、产妇医院等常规性妇女儿童保育机构。〔106〕再如苏联的乳儿幼儿健康顾问所,这是苏联母子保护事业之根本的设施,自诞生至四岁的儿童皆为顾问的对象。其工作事项包含乳儿顾问、幼儿(一岁至四岁)顾问、人工哺乳、先天性毒患者之调养、结核患者之调养、种痘、为母亲的学校、法律顾问、家庭顾问等。欧美其他国家也有一些非常规的儿童保育机构。如中国学者“我佛”在《美国之儿童俱乐部》中介绍的美国下等阶层的“儿童俱乐部”,以及美国的孤儿救贫院、学校与家庭的寄养制等。德国也曾经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寄养制。又如对于失能儿童的照顾,“一九一六年美国共有一百一十二种机关与团体专从事于救治,照料,训练失能的儿童。其大多数为私立的。公立学校中当由政府监管特为失能儿童设班。其一部分是从事医药治疗的机关,如纽约残病儿童医院一类。有的专从事教育,如纽约儿童救助会所设之学校。有的是在私人管理的调养医院。”〔107〕“一九一七年美国有十一省设立救治及教育失能儿童之机关:七处是特设之机关,两处是在儿童救治机关内设的特殊部分;两处是附于省立医科大学之内。有几省只收贫儿,有的是失能的,残废的儿童都收留。奈勃拉斯卡省对于患病而将流于残废的儿童即受留。”〔108〕1929年底,奥地利维也纳市即有31处儿童游戏场、6处暑期修养机关、34处指导母性机关。〔109〕“此外还有二十二个供全城儿童用的免费浴场;又在新的市政厅内设一个所谓Pla-nschbecken(是约四百对五百平方码的浅池,在夏季满盛着水),各种年龄的儿童都可入内。”〔110〕这些非常规机构的存在,客观上成为欧美等国的儿童保育事业的有益补充。

20世纪上半叶,欧美等国的儿童保育政策与措施都较以往有了提升,伴随着近代幼教思想的东渐,被中国学者所引述,丰富了近代幼教思想的内涵,推动了近代幼教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二是加强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协会在积极推动“上海制造”绿色低碳发展的过程中,举办节能培训、专业论坛等,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搭建优质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26〕〔27〕〔42〕《苏维埃俄国之妇女与儿童》,福同译,《解放与改造》1920年第15期。

注释:

加强体制建设。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积极沟通协调,更新我市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1〕〔3〕〔4〕陶父:《儿童问题发端》,《新女性》1929年第6期。

〔2〕〔5〕〔59〕〔87〕林仲达:《对新中国青年妇女谈儿童教养问题》,《妇女杂志》1930年第11期。

〔6〕《国际儿童教养事项》,《内政公报》1935年第18期。

〔7〕〔8〕〔12〕〔29〕〔64〕〔69〕赵革非:《俄罗斯的母亲与儿童》,《妇女杂志》1921年第3期。

〔16〕〔17〕〔18〕〔19〕〔20〕〔22〕〔28〕〔39〕〔41〕〔82〕〔83〕〔95〕〔100〕〔106〕赵涵川:《苏联妇女儿童保护的理论》,《东方杂志》1933年第9期。

〔10〕〔14〕〔15〕〔21〕〔34〕〔65〕陶父:《苏联之女性保护与儿童保护》,《新女性》1929年第6期。

〔11〕〔13〕〔40〕〔43〕〔86〕李谊:《苏联对于学龄前儿童的教养》,《妇女杂志》1930年第7期。

〔9〕《俄罗斯的儿童问题》,《共产党》1920年第3期。

在二十世纪中叶以前,我国主要以俄国的视唱体系进行教学。它包含了二十世纪以前西方音乐中各个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音乐作品。并且形成了以自然大小调和声基础为主的完整的视唱练耳体系。之后,在经过我国视唱练耳专业学者多年来的反复斟酌与不懈的努力,并吸取了各国视唱教学体系中的优点,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而又融汇了各国视唱教学的视唱练耳教学体系,为我国的基础音乐教育在培养人才等各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

〔23〕〔35〕〔37〕〔71〕〔72〕〔73〕〔74〕〔78〕〔80〕〔81〕〔96〕顾志坚:《苏联的托儿所》,《东方杂志》1934年第9期。

〔24〕〔32〕〔33〕〔38〕〔98〕〔99〕王立文:《苏联妇女与儿童》,《妇女共鸣》1937年第4期。

〔25〕〔36〕〔70〕〔93〕〔日〕山川菊荣:《俄国的儿童解放》,存统译,《妇女杂志》1923年第6期。

我开始在脑海中勾勒出一副关于康美娜的凄惨画面:得不到丈夫一丝一毫怜惜的康美娜在含辱带屈生下我之后,独自心碎离去。

〔30〕《劳农俄罗斯之保护妇女儿童观》,凤生译,《妇女杂志》1920年第9期。

〔31〕叔静:《五年来之苏联妇女与儿童》,《苏俄评论》1936年第10期。

〔44〕〔45〕〔47〕〔56〕〔77〕〔84〕〔107〕〔108〕宋介:《儿童救济问题》,《东方杂志》1925年第17期。

〔54〕〔85〕〔90〕朱镇荪:《德国学前教育》,《东方杂志》1933年第12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也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发展。旧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因为其种种弊端,已经不适合如今的经济形势了,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则弥补了旧制度的缺陷,但由于新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工作的衔接也就存在一些难点。

尽管意识形态与社会制度相异,但近代其他部分欧美等国政府在儿童保育政策方面也同样有很多进步创造。15世纪,法国即有法律规定:“法境内一切弃儿之救助实为政府之义务。”〔44〕1811年,法国还出台了《特定小儿救助办法》,“设短期育婴机关以收容私生子,后再送到田间去作农夫的学徒,直到成人。”〔45〕19世纪期间,欧美国家对于儿童保育的认识不断进步。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徒弟健康道德案》,使儿童的生命得到了初步的尊重。1818年,奥地利宣布所有的育婴机关由国家设置。1842年,美国之罗得兰省(Rhode Island)省及马萨诺塞(Massachusetts)和英格兰乃制定《儿童保护法》。“自此以后,儿童生命之价值,便是陡然增高。现在各先进国的立法里都有儿童保护之规定了。”〔46〕1860年,奥地利宣布所有育婴事业由各省专司此事之委员会负责,“由省库支款维持。”〔47〕王承绪参考Elsie E.Bowerman的文章“The Law of Child Protection:England and Wales”,提出英国是最早对儿童保护事业进行立法的国家。“英国是最早订定儿童保护法案的国家,亦是儿童保护事业最发达的国家。”〔48〕并认为英国之所以成为最早立法的国家,和其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有关。“儿童保护事业的见诸立法的规定,和强制的推行,乃十九世纪初叶的事,亦可以说是工业革命以后社会进步和工厂兴起的产物。”〔49〕

〔50〕〔60〕我佛:《美对于儿童之养护》,《中华教育界》1913年第9期。

〔53〕何觉余:《挽近宪法上妇女权利问题》,《东方杂志》1922年宪法研究号。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该团453名干部分两阶段进行入住和入户走访,已开展政策法律宣传389次,帮助指导农业生产16次,办好事、实事81件,捐款捐物、购买生活用品19475元,开展联谊活动43次,帮助解决困难64件。□

我国再审的级别管辖制度历经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到仅允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再到现今确立的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原则、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99条)。[9]其中以原审法院管辖为补充,意味着满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时才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调解书的再审来说,原审法院仅仅作为“补充”是很不足够的,相反的,法院调解的属性内在地要求了其再审当以原审法院管辖为原则,以上一级法院管辖为补充。

〔55〕〔67〕〔68〕〔105〕〔109〕〔110〕林仲达:《奥国的儿童保护事业》,《东方杂志》1933年第1期。

〔57〕〔62〕宋介:《保护儿童的社会立法》,《东方杂志》1926年第4期。

好不容易等来一辆车,却是人满为患。此时会犹豫,上还是不上?这么久没来车了,也许后面的车很快就会跟上来。上吧,至少上了就有希望;可是,这么多人,说不定后面的车比这一辆还快呢。纠结。

〔58〕Arnold Gesell:《儿童发育之研究》,张善安译,《湖南教育》1929年第16期。

今年的金樽奖有1325款酒参选,说实话在没加入《葡萄酒》杂志之前,真没想过评选的工作量会是如此巨大。团队加班加点努力,才最终选送了286款葡萄酒进入终选,并由来自6个国家22位评审评选出5名金樽大奖、19名金奖、128名银奖、113名铜奖。从数量上来看,今年送选的酒款里面确实优质葡萄酒比例多了不少,一方面说明进入葡萄酒市场的好酒越来越多;二来也说明了酒商们对金樽奖是越来越信赖,不拿出自己看家的好酒,实在难以跟别家PK一下。

若用户权重分配依次为:0.1、0.2、0.3、0.4,则得出的评价结果:S1=0.813 28,S2=0.588 25,S3=0.981 62,S4=0.601 53,S5=0.421 00,S6=0.618 70,S7=0.748 18,S8=0.442 31,S9=0.530 62,S10=0.933 18。可见S3为最符合该用户需求的候选服务,S10较符合用户要求。

〔63〕程谷青:《美国对于儿童之保护》,《妇女杂志》1919年第1期。

〔66〕杨昌溪、金梅筠译:《樊迪文夫人论妇女解放及儿童保护》,《妇女杂志》1920年第2期。

〔75〕〔88〕〔89〕〔91〕〔92〕〔94〕〔97〕林仲达:《新妇女与儿童研究》,《东方杂志》1927年第11期。

〔76〕寿白:《儿童齿牙卫生法》,《东方杂志》1918年第2期。

〔79〕〔101〕〔苏〕品克唯区:《苏联的学前教育》,《东方杂志》1934年第14期。

〔102〕〔103〕〔英〕Winired C.Cuili:《托儿所解放了妇女》,季宏译,《福建妇女月刊》1942年第6期。

〔104〕维脱勒(La ra Vixrak):《战争与儿童》,陈蕴华译,《现代妇女》1945年第4期。

作者简介:朱季康,历史学博士,教育学博士后,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史。

〔*〕该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近现代江苏儿童教育环境的历史变迁研究(1840-1949)”(项目号:2018SJZDI139)的阶段性成果。

DOI:10.3969/j.issn.1002-1698.2019.06.016

〔责任编辑: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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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季康:20世纪上半叶欧美各国儿童保育政策与措施的中国引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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