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规则论文_刘洋

导读:本文包含了程序性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规则,程序性,程序,证据,实体性,口供,民事诉讼。

程序性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18)在《论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法是所有对应某一特定社会活动,或者给予某特定社会活动以法律调整方式,从而使这些特定的社会活动的开展受到约束并具有秩序而达成有序化的规则系统。它是由若干个通过立法方式,运用法律拟制,对应特定社会活动的、具有内在关联属性的法律规则所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既包括程序性规则也包括实体性规则,前者是规范相关主体在特定活动中所需要遵循或选择遵循的时间、空间、行为方式等技术性规则,后者则是围绕着社会活动而设定目的性或目标性内容,通过应然或或然方式为相关主体赋予权力(权利)、设置义务(责任)的规则。程序性规则构成了程序法内容的主体,其规则设置水平的高低,反映了程序法所具有的内在正当性,是程序法立法目的、价值导向的重要体现,与实体性规则一起为程序法大厦的建设描绘蓝图、添砖加瓦。作为程序法或程序法规则体系的下位概念,程序性规则具有可操作性、预置性、连贯性等特点,在程序法中主要表现为规范程序主体、程序行为方式、程序时间要素、程序空间要素等的规则。同时,根据近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可知,程序法实际上脱胎于“诉”,因此结合我国诉讼法的立法现状,对其中程序性规则的数目和密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对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有一个全面性和概括性的认识。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可以使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在数目设置上趋于合理、在内容架构上趋于精良,以达到完善程序法立法、提高法律程序活动可操作性,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目的。研究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不仅能够对法律规则的自身属性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是对程序法立法正当性、合理性的有益探索。(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裴炜[2](2017)在《比例原则视域下电子侦查取证程序性规则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犯罪侦查取证行为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侦查取证行为满足四项基本要求,即目的正当性要求、手段目的匹配要求、谦抑性要求、成本收益平衡要求。四项要求层层递进,形成电子取证行为一整套内在逻辑自洽的程序性规范体系。电子证据的自身特性一方面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另一方面这些特性也对基于比例原则四项基本要求所形成的传统侦查取证规则构成挑战。法律规范对于挑战的应对之策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其中关键在于以个人权利受干预之程度为标准细化电子证据分类,并在此分类基础上明确取证行为的合理界限,为衡量权利干预之正当性提供评价标准。(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1期)

高大成[3](2015)在《论犯罪嫌疑人口供程序性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法定证据种类。立法上,基于其重要价值,对其采信进行了单独强调;实践中,其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突出作用。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畸形重视,也使其成为了造成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原因,成为侵犯人权的促发点。但错误的不是口供本身,是制度的缺失,程序的失控,因此本文深入剖析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现状及存在问题,在试述建立必要性、施行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口供程序性规则的建立设想及具体实施方式,以期实现人权保障的基础上,保证规范、合法的口供进入诉讼程序。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进行阐述,包括口供的概念、属性、特点及运用评析,在明确其重要作用的同时,指出侦查阶段口供获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二部分阐述口供程序性规则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一方面论述建立犯罪嫌疑人口供程序性规则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分析建立犯罪嫌疑人口供程序规则性的实践基础。第叁部分在上述基础上,建立六个方面的程序性规则,并明确具体做法和积极意义,以期对侦查阶段口供的获取进行全面规范。第四部分为上述程序规则的一项制度保障,即明确上述规则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防止规则成为一种形式。(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5-12-01)

巫文勇[4](2012)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性规则修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普通企业破产相比,金融机构破产有其特殊性,传统企业破产法中的许多程序性规定无法完全应用到金融机构破产过程之中。无论是采用普通立法的国家,还是采用特别立法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对金融机构破产程序进行修正。通过对破产启动程序、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清偿程序等的适应性调整,使得其更切合金融机构破产的特点和立法的价值目标。(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2年10期)

马云鹤[5](2011)在《欧美反垄断法资产剥离制度程序性规则评析与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资产剥离制度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就要求为提供多元化主体提供利益表达机制。美国和欧盟在反垄断资产剥离的运用上有着丰富的执法经验,通过体现公开性、参与性和中立性的协商机制为利益表达提供平台,这对于我国实施资产剥离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4期)

袁莉静[6](2007)在《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它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对公司少数股东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股东代表诉讼发端于英美国家判例法,现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我国新《公司法》虽以法律形式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规定相当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漏洞较多,例如: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的担保等问题均尚无具体明文的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以程序性规则为中心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论述。其主要特色在于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我国相关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阐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理论,研究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理依据。通过比较和分析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围绕当事人问题、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概述。本章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立法价值进行了阐述,并在股东代表诉讼与类似诉讼比较的基础上,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研究。第二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入手,讨论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权问题。第叁章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本章以美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对两大法系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当事人问题(包括原告股东资格、被告确定、其他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的法律地位)和其它程序性规则(包括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进行了对比和评析。第四章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本章介绍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变革和司法实践,在指出新《公司法》中相关规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7-10-28)

张贯修[7](2007)在《量刑程序性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量刑是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量刑公正属于实体公正,但要达到量刑公正的目标,必须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实现。本文侧重从刑事诉讼方面来探讨对量刑的影响,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量刑程序性规则的基本内容;第二,研究的意义;第叁,国内外量刑的程序性规则进行比较分析;第四,探讨如何在我国建立量刑程序性规则。本文重点论述了:1、不得故意规避审判管辖量刑;2、重新界定陪审制的适用范围;3、增加刑事裁量的透明度:4、量刑交易中检察官的驱动性是关键;5、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量刑程序性规则在实现刑法任务与刑罚目的的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们研究构建和完善量刑程序性规则的理由。(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9-20)

罗尔男[8](2007)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规则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大多数国家已经在立法或实践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或体现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神,建立合理的非法证据规则体系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我国应当立足国情,构建属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规则。(本文来源于《四川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07年04期)

吴如巧[9](2007)在《民事诉讼举证之程序性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证据理论一直以来都是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关于证据及证据规则理论的着作可谓汗牛充栋,因此也开创了诉讼法学研究中少有的繁荣局面。但是,在众多关于证据规则理论的着作中,却鲜有对其予以区分并继而进行细化研究者,作为证据规则两种类型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往往被不加区分地作为同一理论研究的对象。这种现象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立法中也同样普遍。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一大憾事。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并将重点放在对举证过程中的程序性证据规则的研究上。本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正文共分两部分,总计叁万余字。文章第一部分为“民事证据规则二元观: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该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民事证据立法的历史沿革的回顾及对《民事证据规定》的评价,提出我们应对民事证据规则进行划分,即分为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接下来文章对二者的概念、内涵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进一步指明了作此区分的意义所在:有助于证据规则理论的协调和系统化;有助于增强证据规则的可操作性;对我国民事证据立法体系的完善亦具有启发意义。文章第二部分主要对举证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则进行了探讨。文章指出,举证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提供证据,又包括证据的调查和收集,也就是说,举证过程分为证据收集过程与证据提供过程。在此基础上,文章分别对证据收集过程之程序性规则及证据提供过程之程序性规则进行了分析。在证据收集部分,文章根据证据收集主体的不同,将证据收集区分为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对证据的收集以及法官对证据的收集,进而对该叁方主体收集证据过程之程序性规则分别进行了理论分析。在证据提供部分,文章主要对举证时限制度及证据开示与证据交换制度进行了研讨。文章认为,虽然《民事证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仍然存在可商榷之处。具体来说,即不应设定统一的举证时限制度,而应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证据情况作出裁量,亦不应设置申请延期举证制度。另外,文章通过对国外证据开示制度的介绍,提出应对我国当前远不成熟的证据交换制度作出调整与完善。同时,针对我国目前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及作伪证等不良现象,文章分析了这种现象的成因,并进而提出了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完善与构建措施,即明确界定证人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建立证人作证保证书制度,建立对民事诉讼伪证者的惩罚体系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7-04-01)

张颖[10](2006)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性规则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本国现实、国际关系和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是不可估量,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完善方面,应在满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限度内,顾及这些因素。文章对照WTO《争端解决谅解》,针对中国加入WTO后在知识产权发展进程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认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应从司法等程序方面采逐步和稳妥地推进。(本文来源于《山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06年S1期)

程序性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犯罪侦查取证行为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遵循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侦查取证行为满足四项基本要求,即目的正当性要求、手段目的匹配要求、谦抑性要求、成本收益平衡要求。四项要求层层递进,形成电子取证行为一整套内在逻辑自洽的程序性规范体系。电子证据的自身特性一方面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另一方面这些特性也对基于比例原则四项基本要求所形成的传统侦查取证规则构成挑战。法律规范对于挑战的应对之策应当在比例原则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其中关键在于以个人权利受干预之程度为标准细化电子证据分类,并在此分类基础上明确取证行为的合理界限,为衡量权利干预之正当性提供评价标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程序性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刘洋.论程序法中的程序性规则[D].湖南师范大学.2018

[2].裴炜.比例原则视域下电子侦查取证程序性规则构建[J].环球法律评论.2017

[3].高大成.论犯罪嫌疑人口供程序性规则[D].云南大学.2015

[4].巫文勇.金融机构破产程序性规则修正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

[5].马云鹤.欧美反垄断法资产剥离制度程序性规则评析与借鉴[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6].袁莉静.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华东政法学院.2007

[7].张贯修.量刑程序性规则研究[D].山东大学.2007

[8].罗尔男.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规则构想[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

[9].吴如巧.民事诉讼举证之程序性规则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

[10].张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序性规则的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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