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宪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党章,规范定位,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韩秀义,闫明明[1](2019)在《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党章规范定位主要是中国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但由于其具有事关中国能否顺利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大决定作用,所以,从学术角度对党章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位就甚为必要。若认真对待宪法典,就可以发现中国宪法在国体、政体和宪法权利方面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制度特征。从国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整合性宪法性法律;从政体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证成性宪法性法律;从国体与政体的关联出发,可以认为党章是一种促进性宪法性法律。(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李鹂[2](2019)在《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宪法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对坚定法治中国理念,严格规范警察履职用权、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条文,结合限权、保障人权等宪法基本精神对其中的警察范围及概念、警察权定位和人权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季鑫培[3](2019)在《关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不自由,毋宁死"是从古至今人类对自由最高度的评价,虽然经过上千年的斗争,人类逐渐取得了对自由权的掌控,但对自由权的争取永不停歇,有人类足迹的地方,便有自由权遭受侵犯的可能。尤其是在法治文明快速发展的时代,公民的自由权就更迫切地需要注入新的血液,才能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能够获得最大程度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9年03期)
李曙光[4](2019)在《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作为与市场经济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其具有"宪法性"价值。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可预期的市场规则和制度;且只有建立完善的破产制度并有效实施破产法,才能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替代法则和市场出清理论的作用与功效。此外,破产法有两大重要发展,清算程序是早期破产法的核心程序,其与市场出清理论、替代法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价高者得、优胜劣汰这叁大定律紧紧联系在一起,以迅速地出清市场为目标,充分体现了效率价值;后期随着转机理论的出现,重整制度以美国为源头,迅速在世界的资本市场中扩展,其以挽救企业为目标,更加注重企业的营运价值。清算和重整两大现代最为重要的市场退出制度,共同揭示了破产法的市场经济价值和理念。(本文来源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苑承丽[5](2018)在《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在《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撰文指出,宪法性法律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俄罗斯宪法性法律既是规范权力的法律,也是保障权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通过以下时代特征预示未来的发展趋势:第一,宪法性法律调整的对象。宪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包括一系列因财产、组织和公权力(国家权力和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以及保障自由和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的人格尊严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第二,宪法性法律对权力的组织和行使(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8年09期)
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6](2018)在《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性法律是俄罗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对象以权力和自由为内容,当代俄罗斯宪法性法律既是规范权力的法律,也是保障权利的法律。这一法律部门目前在数量、所调整对象、稳定性程度、与政治的关系、实效性问题及其对其他法律部门的作用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这些特征同时预示出这一法律部门未来的发展趋势。(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张霁炜[7](2018)在《美国宪法性文件中良心自由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良心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当代国际人权文件和各国宪法都普遍规定了“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条款。然而由于“良心自由”的原本含义并非人文主义意义上的“自由”,因此,对“良心自由”的概念进行基督教神学视角的界定就成为首要之事。“良心自由”分为两部分,一个是“良心”,另一个是“自由”。“良心自由”作为一个具有很强关联性的词语,将上帝主权、人的罪、基督的救赎连接在一起。其以一种桥梁性的概念,构成性的存在于宗教信仰自由中。这种界定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建立于宗教改革的历史之上,尽管“良心自由”在罗马时期已是基督教的核心构成,但其作为一项原则突出的显明在历史进程中则是从宗教改革开始的。此外,良心自由原则的存在不仅拥有历史根基,也拥有深厚的理论支撑,有四种观念支撑着其在欧洲以及后来在北美的发展,包括清教徒观念、福音派观念、启蒙运动观念和公民共和主义观念。德国的宗教改革作为导火索打开了“唯独圣经”的道路,而在英国发生的宗教改革同样触动了英国清教徒敏感的神经,由于英国的宗教改革具有很强的政治动机,因此在改革过程中一直存在妥协性。在历经君主更替后,英国清教徒的良心自由仍无法获得完整的保障,因此他们决定离开英国,寻找良心自由之地。然而,当他们几经波折带着盼望来到荷兰时,发现荷兰的处境对他们来说并没有多大改善,尽管他们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良心自由,却无法在充满诱惑的荷兰将福音的种子传开。换句话说,他们的良心仍无法自由的遵行上帝的旨意。最后,清教徒决定为着上帝的荣耀冒险前往北美,依靠他们所信的上帝建立一个良心自由之地,这就构成了北美殖民地初期的良心自由基础。1620年《五月花号公约》的签订意味着基督徒在圣约观下自由缔结出一个“世俗盟约”,开创了一个公民政体的典范;1776年《独立宣言》进一步宣告一个蒙上帝眷顾的良心自由之国度的建立;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则是确保了这个“山巅之城”没有在危机中灭亡,并且以一种消极的方式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权利;1789年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颁布则表明国会以一种禁止自身权力范围的方式确保了公民的良心自由。尽管美国历史的发展凸显了美国人对良心自由的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很多复杂的情况。从“斯库普斯的猴子审判案”使得世俗主义的课程在公立学校中获得了与宗教课程同等的地位开始;“麦克科鲁姆诉教育委员会案”继续使世俗主义的课程更进一步,直接取代了宗教课程,将宗教课程隔离至校园之外;“斯通诉格拉哈姆案”则完全表明:象征性的宗教表达都是不受欢迎的。法院机械化界定宗教与国家的分离以及公立学校应当教授的课程范围的行为不仅压制了公民的良心自由,也限制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护的言论自由。良心自由原则在世俗主义者的主导下正朝向相对主义方向发展,良心自由权利也在遭到相对主义的不断蚕食。而在另一些有关安息日的案件中,从1961年发生的“麦高恩诉马里兰州案”,到“布劳恩菲尔德诉布朗案”,到“加拉戈诉主冠洁超级市场案”,尽管最高法院每次都判决州立法规没有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但案件产生的影响却朝反方向发展,一系列的安息日案件由于缺乏必要的豁免而为美国的非基督徒带来很大不便。尽管法院强调“蓝色法”具有充分的世俗依据,有益于提高公民的福祉,也与众多其他保护劳动者免受剥削的劳动规章相符合,但法院在适用时却忽略了美国社会已在发展中变得越发多元化的事实。现代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原本就会不可避免地经历不同程度的文化阵痛,加之缺乏对豁免权灵活、开放地适用,这就导致良心自由原则在世俗化过程中与美国的原生文化产生了更加强烈的张力。(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4-01)
许中缘,黄娉慧[8](2018)在《论生命健康权的宪法性与民法化》一文中研究指出生命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具有内容抽象性、辐射广泛性等特点,不宜由民法予以规定。但是,组成生命健康权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民事权利。《民法通则》没有将生命健康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类型进行规定,忽视了生命健康权的丰富内容,具有固有的弊端。健康权与生命权、身体权是叁项相并列的权利,笼统地将其作为生命健康权不能显示这些权利的丰富个性。《民法总则》将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分别予以规定,为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设置奠定基础,这也是人格权法编细化上述权利应该完成的任务。(本文来源于《长江论坛》期刊2018年01期)
张建[9](2017)在《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作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的模式选择。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次《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纳入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中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本文来源于《天津滨海法学》期刊2017年00期)
张建[10](2016)在《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及其适用性问题,始终是法治实践无法回避的现实性话题,而其中尤其棘手的难题集中于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所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及其所处的地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及国际习惯的国内适用做出清晰且明确的规定,是当前大多数国家国内法立法实践选择的模式。但就中国而言,中国历届宪法及立法法的修订均未做出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因此似乎只能从宪法外寻求突破。为厘定问题的中心,选取若干国家的非宪法性法律作为样本展开考察,可从分析中得出可援以参鉴的有益经验。一方面,各国民商法往往规定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性与国际习惯的补缺适用性;另一方面,宪法、行政法领域更多体现为直接适用模式,而刑法中体现为转化适用模式,且受制于罪刑法定原理的制约,刑法中往往不将习惯国际法视为正式法律渊源。(本文来源于《中山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2期)
宪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民警察法》的修改对坚定法治中国理念,严格规范警察履职用权、依法行政意义重大。本文拮取《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的部分条文,结合限权、保障人权等宪法基本精神对其中的警察范围及概念、警察权定位和人权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简单探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宪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韩秀义,闫明明.宪法性法律:党章之规范定位[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李鹂.人民警察法修改的宪法性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季鑫培.关于我国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宪法性思考[J].学理论.2019
[4].李曙光.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5].苑承丽.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学术交流.2018
[6].Н.А.巴格丹娜娃,杨昌宇.俄罗斯宪法性法律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7].张霁炜.美国宪法性文件中良心自由原则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8].许中缘,黄娉慧.论生命健康权的宪法性与民法化[J].长江论坛.2018
[9].张建.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J].天津滨海法学.2017
[10].张建.国际法在国内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基于若干国家非宪法性法律的样本考察[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