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利益论文_贾玲

导读:本文包含了诉的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利益,公益,司法机关,房屋,分家析产,法院,将来。

诉的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贾玲[1](2018)在《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9月,杨某某以位于宝应县某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起诉要求刘某某腾让并交付房屋。该案经审理查明,涉诉房屋原产权登记人为戴某某,该房一直由刘某某居住。2013年11月,杨某某与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戴某某将涉诉房屋出卖给杨某某,双方(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10-24)

黄忠顺[2](2018)在《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本文来源于《浙江工商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谭乔[3](2018)在《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利益追求日益多元化、诉讼观念愈强,司法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新型民事纠纷不断涌现。由此,作为当事人确认某项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亦开始频繁出现在司法实务中。然而,消极确认之诉作为特殊的诉讼形态,在当前我国立案登记制施行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和防止滥诉之虞两者之间作出平衡,亦成为司法实务新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引进诉的利益概念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即以诉的利益作为消极确认之诉进行实体审理的合法性要件。然而,学者们在消极确认之诉的具体案件中,对其诉的利益判断问题却争议不休。诉的利益如何嵌入到消极确认之诉的案件中,使之能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诉权和防止滥诉现象的双重功能,仍是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由于,我国对消极确认之诉及诉的利益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及诉的利益定位分歧等原因,导致我国司法实务中对诉的利益判断,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且判断标准呈现出严苛化的趋势,这使得诉的利益积极功能受限,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司法救济的需求。因此,基于发挥诉的利益生成权利的功能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本文通过明确法官在判断之际应有的价值取向,如诉讼要件定位的选择,综合利益的保护及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的倾向,并从诉的利益判断的抽象标准开展而来,试之给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的具体化标准。本硕士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诉之利益作了概括式的介绍,旨在提出问题。即消极确认之诉具有可诉性的关键及能进行实体判决的前提,是必须具有诉之利益,然而,诉之利益判断标准是什么、依据何在、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却成为司法实务新的难点。第二部分主要就我国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概括和归纳,并就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我国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呈现出如下几个问题:判断标准不一、模糊、且判断呈现出严苛化的趋势,对于原告提起的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利益诉求,一般不予认可其诉的利益。这直接导致了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障碍、诉讼审理呈现出突袭化状态及司法审理混乱的后果。分析得知,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诉的利益定位错误、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判断原则单一等因素综合而致,并就其进行了解析。第叁部分为消极确认诉的利益判断的考量因素。本文基于发挥诉的利益积极功能,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目的,明确法官在判断诉的利益之际应该考量的因素。即从诉的利益性质定位、判断立场及判断原则叁个方面进行考量,并试之给出了法官应作的价值取向,即诉讼要件的定位、综合利益的保护及适度司法能动原则的倾向。第四部分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具体识别。此乃本文论述的重点。主要细化为叁种类型为其构建判断标准。其一,从消极确认之诉作为确认诉讼的形态之一,当然具备确认利益的一般标准,即从手段选择的妥当性、对象选择的适当性、纠纷的成熟性叁点进行判断;其二,从消极确认之诉具有的特殊性出发,明确其具体个案中的判断标准;其叁,从消极确认之诉的例外情形的角度出发,明确其特殊类型案件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为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的配套措施完善。主要从判断程序优化,对我国法官释明的角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即借鉴域外的判断程序,对我国判断顺序、裁判方式进行优化处理,即将诉的利益审查阶段后置,独立于起诉条件;作为程序问题,仍以裁定之裁判方式;且将法官的心证公开等程序的完善。(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4)

陈健[4](2018)在《对没有诉的利益的起诉应予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被告段某和何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段某某系二被告之子。2016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一处房屋中的两间赠与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及其家人在受赠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1-11)

杨富[5](2017)在《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将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视角,对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进行了比较法的探究。具体而言,本文首先对将来给付之诉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初步得出了衡量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叁个基本标准,然后将研究重点放在德国和日本的立法及判例理论上。以叁个基本衡量标准为指导并借鉴国外的判例理论和日本民诉法第135条的规定,本文提出了四个判断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的要件:“请求的特定性”、“条件成就的可能性”、“请求权能够在判决主文中具体化的盖然性”、“预先请求的必要”。除引言以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总共叁万余字。第一部分,将来给付之诉及其诉的利益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对将来给付之诉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制度功能等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其次,对衡量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一个比较笼统的归纳,为后文具体地分析将来给付之诉的利益打下基础。在这一部分的最后,通过对日本与美国在将来给付之诉的研究上的差异的考察,对将来给付之诉的类型进行分析,并确定本文的论述以将来押金返还请求权为中心。第二部分,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分别探究了德国和日本关于将来给付之诉的立法沿革和判例理论。首先,介绍了将来给付之诉在德国立法中的历史沿革,并详细研究了将来给付之诉在德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然后,通过对一个经典案例的探究,得出“请求在诉状中的特定性”要件。其后,本文又通过两个经典判例,对将来给付之诉的“请求的特定可能性”要件进行了研究。接着,本文又对将来给付之诉在日本的立法沿革和判例理论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将来给付之诉在日本立法中的沿革以及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将来给付之诉的规定。然后,对日本着名的大阪国际空港案提出的“请求权适格”要件进行了研究,并分析了其与本文论述中心的关系。最后,再次探讨了一个关于特定可能性的判例。第叁部分,请求返还未到期押金之诉诉的利益。这一部分是本文的论述中心,也是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概括阐述了从德国、日本的立法和判例的探究中所得出的判断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的四个要件,然后,用开篇提到的案例对其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该案例不具备诉的利益的结论。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将来给付之诉的思考。这一部分是本文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对我国关于将来给付之诉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然后,结合全文的论述和得出的结论对我国的立法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8)

李怡霖[6](2017)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诉的利益一直是诉讼法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但是它一直被学者放在民事诉讼领域探讨,忽略了它对行政诉讼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随着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新型诉讼类型的出现,以及最近一年试点工作的开展,学者虽然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从未间断,但是从诉的利益视角对其进行探讨的则较少。诉的利益关键是对利益的认定,行政诉讼类型的不同,必然导致不同的利益认定。基于此前提,首先,对诉的利益本身进行解析。因为新的诉讼类型和新的利益形式的出现,诉讼中对利益的价值认可不仅要着眼于实体法规定,也要考虑公共政策和主流价值,这样才能救济新的诉讼类型中指向的值得保护的利益——公共利益。另外,诉的利益从构成上看包括叁个要件,即当事人适格要件、审判权界限要件、法院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要件,而在诉讼中,诉的利益是当事人获得诉权的核心,其内容包含诉讼主体和诉讼利益两方面,因此将诉的利益从内容上划分为主观诉的利益和客观诉的利益两方面。由此,诉的利益构成要件与其在诉讼中的主客内容一脉相承,当事人适格要件属于主观诉的利益范畴,审判权界限要件和法院实体审理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要件属于客观诉的利益范畴。同时,随着诉的利益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诉讼中,积极功能逐步取代了消极功能能为主流。其次,将诉的利益置于行政公益诉讼中进行了解读。诉的利益虽然一直在民事诉讼中大放光彩,但是其对行政公益诉讼这种新型诉讼形式的价值也不可小觑,相比于在民事领域中,它与行政公益诉讼更具有契合性。另外,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按照目前行政诉讼对受诉利益的要求,诉的利益应该是实体法律规定的权利,而公共利益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只被宗旨性或原则性的提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对它的保护,因此公共利益能否成为一种诉的利益以及诉的利益能否对其发挥作用,就成为了重要一环。此外,诉的利益也即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必然影响诉权主体和诉讼范围。因此,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的利益标准必定不同于其在现行行政私益诉讼中的标准,那么探索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的独特标准就尤为必要,并通过该标准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寻求统一的应用范围,确定原告资格和受案范围的具体类型。(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郝绍彬,刘德宝[7](2016)在《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及其裁判考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叁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9-28)

黄忠顺[8](2016)在《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即使执行名义本身不具备既判力或调解确定效,可以直接诉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因丧失另行取得执行名义的必要性,其所提起的给付之诉通常缺乏诉的利益。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丧失执行力之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但债务人在执行力解除之前仍存在着提起诉讼的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不能进入或者已经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具备针对公证债权提起给付之诉的利益,但不得再围绕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提起确认之诉。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债权提起给付之诉,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16年04期)

刘平[9](2016)在《谨慎地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之诉权滥用及立法规制——以“诉的利益”为内核破局》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是衡量诉权的尺度。无利益者,无诉权。——西方法谚最高人民法院以立案登记制破解"起诉难"困局,但"起诉滥"如同硬币的另一面相生相伴。在行政审判领域,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缠诉滥诉行为甚至远超过立法者的想象,它日益加剧着行政诉讼本已饱受诟病的制度空转,亦逐渐侵蚀着基础本已薄弱的司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行政审判在不堪消极承受后,试图规制滥用诉权之时却遭遇着"无法可依""执法不一"及"自由裁量权无法规制"等制度尴尬。本文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基点展(本文来源于《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6-04-14)

王忠[10](2015)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无上诉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不是适格当事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案号一审:(2013)朝民初字第39413号二审:(2014)叁中民终字第00625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4期)

诉的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已经获得全部实现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对公益诉讼案件(继续)进行实体审理。但是,在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检察机关丧失请求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利益,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同时丧失请求法院对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确认的利益。为了及时救济遭受损害或威胁的社会公共利益,引导被告尽早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根据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时间,设计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诉的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贾玲.确认之诉中不具有诉的利益应裁定驳回起诉[N].江苏经济报.2018

[2].黄忠顺.论诉的利益理论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运用——兼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1、24条[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8

[3].谭乔.消极确认之诉的利益判断标准[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陈健.对没有诉的利益的起诉应予驳回[N].人民法院报.2018

[5].杨富.论将来给付之诉诉的利益[D].西南政法大学.2017

[6].李怡霖.论行政公益诉讼中诉的利益[D].云南大学.2017

[7].郝绍彬,刘德宝.确认之诉中诉的利益及其裁判考量[N].人民法院报.2016

[8].黄忠顺.论执行力对诉的利益的阻却——以公证债权文书为中心的分析[J].法学论坛.2016

[9].刘平.谨慎地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之诉权滥用及立法规制——以“诉的利益”为内核破局[C].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6

[10].王忠.不具备诉的利益的当事人无上诉权[J].人民司法.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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