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伙人,制度,有限责任,私募,合伙企业,股权,身份。
有限合伙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都晓芳,李云彬[1](2019)在《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合伙制一直都是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则是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各种缺陷越发明显,已成为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障碍,有限责任合伙制集合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优点,是最能体现注册会计师职业特征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将成为我国未来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9年03期)
孙一帆[2](2018)在《有限合伙制度优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当前供给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有效的组织形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制度,融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的无限责任。特殊制度带来的诸多便利和优势,使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受到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行业的青睐。(本文来源于《审计与理财》期刊2018年07期)
芶芸[3](2018)在《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最主要的商法主体公司相比,有限合伙具有完全不同的合伙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明显失衡。传统有限合伙理论以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解决这种失衡,但通过对无限连带责任的分析可以看到其与法律责任本质的差异,而结合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分析,则更能发现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局限。因此,需要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在保证有限合伙结构特点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隐性制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颁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为重新梳理有限合伙问题提供了契机。论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释有限合伙结构及治理机制中各方权利、义务失衡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本质,论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局限及责任承担的困境;第二部分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角度,通过分析基金的价值评价和运行机制的特殊性,论证责任制度的特殊性;第叁部分在前两部分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基于有限合伙的双重属性建构法律规制之外的契约规制体系,并以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权利义务体系作为完善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法理前提,同时探索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主体责任的必要性、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最后分析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承担的保障措施,弱化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承担过程可能产生的阻碍因素。以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来实现有限合伙的治理预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而有限合伙的合伙结构特点又决定了显性制约机制的弱化,只有从责任出发,尝试确立责任渊源、责任基础,完善责任承担的所有环节,才能建立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效制衡。(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郭全胜[4](2017)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度逐步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推进了相关的法律的完善,然而,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许多的缺陷,并且这一制度还不够成熟。在实践中,这些缺陷导致有限合伙出现了较多的问题,这对有限合伙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文章将从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角度对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问题分析并且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市场论坛》期刊2017年12期)
屈志领[5](2017)在《关于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最新研究表明,有限合伙制度来源于欧洲,最初用于海上交易。因其具有设立简便、安全便利的优势,所以在欧洲各国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在借鉴他们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不但填补公司制度及合伙企业缺陷,且对企业组织有借鉴作用。但由于我国有限合伙制度起步较晚,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不足,有限合伙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7年07期)
罗光宇,刘成城[6](2017)在《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中的运用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小民营企业引入有限合伙组织形式已成为促进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具有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降低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扩大企业信誉和税收优惠等诸多优势,但其"声誉机制"的制约有限、合伙人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缺乏监管、中小民营企业家的控权思想难以改变、退出机制存在缺陷等弊端亦不能忽视。中小民营企业在运用有限合伙制度时,应在健全企业管理体系、完善组织结构、规范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完善合伙人出资义务等方面着力,进一步将有限合伙制度完善,如此,中小民营企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郭京[7](2017)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在有限合伙制度中,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会对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以及债权人产生较大的影响,因而尤为重要。虽然《合伙企业法》第82条至84条对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其在内容上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身份转变条件的设置不合理、身份发生转变时间的认定不明确、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充足等。对于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的条件,《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实体条件,即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需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仅规定实体条件是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因转变条件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程序条件加以规定,即要求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必须进行变更登记,这就需要立法者在今后的立法修法过程中加以完善。对于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的时间,《合伙企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身份转变时间的认定不仅决定着两类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影响着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前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还对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确定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时间的认定标准,保持法律的严谨性,避免法律脱离实际。对于这个问题,应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以有限合伙企业将合伙人变动情况到有关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作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点。对于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应区别对待。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法律规定其对身份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身份转变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学界对此也表示了认同。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上,认为要求其对身份转变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平。事实上,法律这样规定并没有不公平之处,也没有违背当时责任原则,反而是对当时责任原则的变通适用。因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发生转变之后,应该对身份转变前后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合伙企业法》没有考虑周全,在法律中没有对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时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制,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法时对其进行完善。我们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企业在两类合伙人身份发生转变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以此来维护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7-05-25)
李肇东[8](2017)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市场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其发展的趋势已经呈现了多样化,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的浪潮中一直占据很重要的地位,目前,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活跃的。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都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存在的组织方式,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中,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呈现了其相应的优点。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合伙企业法》,这部法律对于合伙这一形式的有了相应的规定,有限合伙这种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时间短、发展地并不成熟,而且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是我们的良好学习的对象,我们可以在学习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通过分析其制度中优势和比较合理的部分来对于我国的制度加以建设,发展和促进我国相关行业的不断发展。本文笔者从私募股权基金概念的界定出发,介绍了相关制度以及具体的组织形式,通过对于美国相同形式的制度的税收优势和退出方式的介绍,分析我国目前的现状,学习相关的经验来弥补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6)
钱力,叶继林[9](2017)在《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从一出现便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和追捧。然而"高度自治"的立法理念极大地增加了投资者即有限合伙人的投资风险,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作者在比较美国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的立法经验并借鉴我国《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构想。(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林皎,王振方[10](2016)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学之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有限合伙的溯源及其优点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态,其前身可以追溯到10世纪左右意大利航海贸易当中广泛采用的康孟达(Commenda)契约。康孟达从其产生开始便是为了适应高风险的投资需要。因为中世纪的远洋贸易具有高利润但风险很大的特点,投资者希望进行投资来获取高额回报但不愿承担高风险带来的无限责任,于是船舶所有者和投资者订立契约,由船方承担无限责任以获取投资者的投资,而投资者仅以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当海上贸易的康孟达逐渐在陆上贸易中采用时,就发展成为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重要制度,美国纽约州在1882年就制定了第一(本文来源于《重庆行政(公共论坛)》期刊2016年05期)
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当前供给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有效的组织形式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有限合伙的混合责任制度,融合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的无限责任。特殊制度带来的诸多便利和优势,使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受到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投资行业的青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有限合伙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都晓芳,李云彬.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有限责任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必然选择[J].财会学习.2019
[2].孙一帆.有限合伙制度优势分析[J].审计与理财.2018
[3].芶芸.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责任制度的完善[D].东北师范大学.2018
[4].郭全胜.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完善[J].市场论坛.2017
[5].屈志领.关于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思考[J].河北企业.2017
[6].罗光宇,刘成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小民营企业中的运用与完善[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7
[7].郭京.有限合伙企业中两类合伙人身份转变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7
[8].李肇东.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钱力,叶继林.反思与启示:对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检视[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10].林皎,王振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学之思[J].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