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马国红[1](2020)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退耕还林”是我国为积极应对生态环境恶化而于本世纪初推行的一套生态治理制度。本文作者曾实地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的退耕还林工作。作为西部干旱地区,固原市的生态治理工作有着典型的标本意义,其具有积极的体系化治沙探索经验,但亦有诸多尚不完善之处。具体到法律层面,该市的法律规制与退耕还林实践有着明显的脱节现象。而这种制定法与社会实践的不协调并非仅在固原一地存在,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治理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存在着相似问题。对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实践与法律规制不协调的现象进行研究,有助于找寻到更为有效的法律管理方式。本文以作者在固原市实地调查取得的真实数据为依托,以思索法律规制与社会实践之间的关系为逻辑进路,通过比照分析国内外其他地区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实践,在理论上分析讨论生态治理中法律规制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作用;再结合固原市生态治理实践中的本地特色及在退耕还林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为具体对象加以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固原市退耕还林的立法现状,肯定其本地化的立法特色,并评析其立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是从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和配套制度两方面进行讨论分析。通过分析讨论,学习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经验教训以为借鉴,以期得出有助于固原市退耕还林工作中完善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及当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理化建议,并最终提出对退耕还林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李美义[2](2020)在《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权利保障研究》文中认为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生态治理方面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保护农户的权益是《退耕还林条例》的立法精神之一,权和益密切相关。在法律意义上,只有现行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才是权利。小智理事,大智用人、睿法立法。拿破伦说:“我的一生打过无数次的胜仗,但最使我得意的却是我亲自主持制定的民法典”,立法不是万能的,但立法能解决根本性问题。从法理上看,《退耕还林条例》体现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权责相一致、保护农户权益等精神。而农户是退耕还林的主体,是主要的参与者,如果其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退耕还林制度从何谈起。退耕还林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其涉及到各地区、各部门、各基层甚至涉及上亿农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各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大局。中国、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都有强制性退耕还林和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其中美国自愿性休耕制度发展较早,我国的自愿性退耕还林还在处于探索阶段。这两种制度存在最大的区别主要是农户参与的方式和签订合同中是否带有行政强制的意思。强制性退耕还林在农户参与的方式和签订合同都是强制性的,自愿性退耕还林则是参与方式到合同签订,最终拿到补贴等环节都体现了较强的自愿性。自愿性退耕还林合同带有行政协议的性质,与行政强制不同,它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本文的写作思路分为三部分:首先对我国退耕还林制度进行概括,并介绍我国退耕还林制度从强制到自愿的历程;其次借鉴研究发达国家的退耕还林制度,并对现存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的权利进行概括,通过查阅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现存农户权利受损的原因和现状;最后针对农户权利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梁书林[3](2019)在《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退耕还林是我国在新世纪生态建设方面的一项伟大工程,在前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工程取得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础上,我国于2014年开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任务虽然已经实施四年,但是要完成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任务并完全兑现现有补助政策要到2025年方才结束,要实现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的战略目标,稳定发挥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还有很多管理工作要做。本文从公共产品理论视角认识研究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兼具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政府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职责,同时用市场机制解决项目经济效益实现路径,提出通过政府部门、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和退耕农户的多元协作解决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面临现实问题的对策。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成果的指导下,首先从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背景、项目落地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等建设现状出发,对当前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归纳出目前存在的落实退耕还林土地越来越困难,退耕还林地用途和林木权属不明晰,后期经营管理责任没有全面落实到位、退耕还林建设成功巩固存在较大风险和充分实现项目经济效益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然后再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内在原因,即土地利用政策不协调,退耕还林地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不及时,后期经营管理模式和考核机制不健全,财政补助政策无比较优势和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特殊优势。最后针对性的提出政府部门协同优化土地利用政策,加快推进退耕还林地用途变更及确权登记,创新后期经营管理模式并建立考核机制,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和引导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等五项对策建议,本研究能够为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尤其是后期经营管理、成果巩固和充分实现经济效益等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路径。
张炜[4](2019)在《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9年中央政府实施了建国以来投资最大、覆盖面积最广、造林最多的退耕还林工程。为了补偿退耕给农户造成的福利损失,政府建立了相应的生态补偿制度。工程实施近20年来,完成退耕还林任务5亿亩,生态总价值超过1万亿元。但是在退耕还林工程的攻坚时期,仍存在亟需解决的两大问题:一是工程实施多年后大部分退耕面积已经进入生态补偿延长期,亟需建立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二是由于未能实现退耕农户收入结构转换的目标,且一部分农户已经处在补贴延长期,那么如何解决这部分(以及其他)退耕农户的生计问题,保障其收入增长可持续性,已经迫在眉睫。后者是前者的基础,而要解决退耕农户的生计问题,需要评估退耕还林对保障农户收入增长的劳动供给的影响,以及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利用全国调研数据,旨在评估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以及劳动供给在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中的作用。退耕还林不仅减少农户的耕地面积,还会改变农户劳动要素的投入,进而影响农户收入。基于这一逻辑,本文聚焦于农户劳动参与和劳动时间,采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理论分析与计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了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对于深入认识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及其作用机理、调整退耕区农业产业政策和构建退耕还林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利用全国调研数据,从农户劳动参与、劳动时间和家庭收入三方面,研究了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主要内容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一是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参与存在何种影响,这种影响在农业劳动参与与非农劳动参与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并且非农劳动参与是否存在劳动力区位选择差异;二是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时间分配有何影响,这种影响是否与劳动力区位选择有关;三是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存在地区差异;四是退耕还林通过劳动参与和劳动时间影响农户收入的作用机制。主要结论是:在短期退耕还林会提高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和非农劳动参与,其中,对非农劳动参与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为提高外地非农劳动参与,但在长期会降低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退耕还林会增加农户的农业劳动时间,而减少非农劳动时间,未能完全实现劳动力非农转移的目标,对非农劳动时间的影响表现为增加外地非农就业时间,减少本地非农就业时间,对退耕区非农产业吸收剩余劳动力作用有限;退耕还林会降低农户收入,且表现出明显的空间特征;农业劳动参与促进了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不利影响,而非农劳动参与和劳动时间均缓解了这种不利影响。一方面,退耕还林尚未建立一个退耕农户收入增长的内生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和构建退耕还林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的后续政策,完善劳动力转移制度,降低退耕农户非农就业的转换成本,提高农户非农就业机会和劳动时间。第一,退耕行为会提高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和非农劳动参与。退耕行为对农户总体劳动参与率的影响并不显着,但会显着提高退耕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率和非农劳动参与率。退耕面积和退耕年限对农户的总体劳动参与率没有影响,但均会显着提高农户的非农劳动参与率。总体来说,短期内退耕还林对农户农业劳动参与和非农劳动参与均起到了促进作用;长期来看退耕还林会降低农户的农业劳动参与率,说明退耕还林对农户非农转移存在一定促进作用。从非农就业的劳动力区位选择来看,退耕参与行为、退耕面积和退耕年限均会显着降低农户的本地非农劳动参与率,但会提高外地非农劳动参与率。退耕还林对农户非农劳动参与率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为提高外地非农劳动参与。第二,退耕还林会减少农户劳动供给时间。退耕行为、退耕面积和退耕年限对农户总体劳动时间和非农劳动时间均会产生负向影响,但对农业劳动时间会产生正向影响。从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参与和劳动时间的综合影响来看,退耕还林增加了农户的农业劳动广度(劳动参与)和农业劳动深度(劳动时间),因此,退耕还林增加了农户农业劳动供给强度。退耕还林提高了农户非农劳动广度(劳动参与),降低了农户非农劳动深度(劳动时间)。综合两方面影响,退耕还林导致农户更加依赖于农业就业,未能完全实现剩余劳动力非农转移的经济目标。第三,从非农就业的劳动力区位选择来看,退耕行为、退耕面积和退耕年限均会显着减少本地非农劳动供给时间,增加外地非农劳动供给时间,表明外地非农劳动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本地非农劳动供给。结合退耕还林对非农劳动参与的区位选择来看,退耕还林会减少农户的本地非农劳动供给,提高外地非农劳动供给。从南北方地区差异来看,北方退耕农户更倾向于增加总体劳动供给时间和非农劳动供给时间,而南方退耕农户会更倾向于提高农业劳动供给时间;北方退耕农户更倾向于本地非农劳动供给,而南方退耕农户更倾向于外地非农劳动供给,说明南北方地区退耕农户的非农就业在劳动力区位选择上存在显着差异。第四,退耕还林会显着降低参与农户的收入。无论从退耕参与行为还是退耕参与度来看,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均产生了负向影响。无论是黄河流域还是长江流域,退耕还林均会减少农户收入。从东中西部地区差异来看,退耕行为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表现出空间异质性。从全国样本来看,退耕还林对东部地区农户收入的影响为正,对中部地区农户收入的影响为负,而对西部地区农户收入影响并不显着。从黄河流域来看,退耕还林对西部地区农户收入的影响为正,而对中部地区农户收入的影响为负,对东部地区影响不显着。从长江流域来看,东中西部地区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并不显着。由于地区发展不平衡和资源禀赋差异,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空间特征。从家庭结构异质性的角度来看,非老年家庭(家庭人口中仅有年轻人和中年人、无老年人的家庭)会显着影响退耕行为对农户收入的作用。第五,劳动参与在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过程中起到部分中介作用。从退耕行为来看,农业劳动参与率部分中介了退耕行为对农户收入的影响;非农劳动参与则抑制了退耕行为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从退耕参与度来看,农业劳动参与部分中介了退耕参与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而非农劳动参与部分抑制或遮掩了退耕参与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因此,从劳动参与来看,农业劳动参与是退耕还林导致农户收入降低的主要原因之一,非农劳动参与则缓解了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不利影响。第六,劳动时间在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过程中起到了中介作用。从退耕行为来看,劳动时间在退耕行为影响农户收入过程中起到部分抑制或遮掩作用,间接效应占直接效应的比例为20.03%。劳动时间在退耕参与度影响农户收入过程中也存在抑制效应,间接效应占直接效应的比例为17.99%。劳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不利影响。
祝梦瑶[5](2016)在《湖南省退耕还林政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我国对森林进行了长达40多年的大面积掠夺性采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森林覆盖率大幅下降,森林资源几乎枯竭。1998年长江和松花江、嫩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水灾,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危害,全社会都强烈地意识到,加快林草植被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已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1999年,国家作出了实施退耕还林的战略决策,退耕还林工程开始实施。湖南是重要的生态大省和林业大省,也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省份之一。湖南的退耕还林自2000年开始试点,2002年全省铺开,2007年国家暂停了坡耕地退耕还林计划。退耕还林在湖南实施十多年来,取得了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农村发展的综合成效。由于退耕还林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又触及到国家核心的“三农”问题,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的弊端也日益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完善为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提供参考,是当前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公共政策分析要素出发,运用公共政策理论、经济学理论,通过对退耕还林的政策目标、方案、环境进行分析,结合退耕还林实施中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利用综合分析法,从中发现和找到制约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政策因素,由此得出后续政策应该完善的方面,提出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建议。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在新政策环境下,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议采用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思路,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并完善配套政策。
何艳梅[6](2014)在《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社会、经济和政治问题,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依然相当严峻,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但环境问题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京津冀地区全年大范围的空气质量恶化已经3年多了,环保部门采取了许多的措施,但至今没有明显改观,其复杂性在于各种生存发展问题、利益博弈、体制机制问题纠缠其中。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要实施,但一部法律的修订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要靠发展理念、整体法治环境的提高——和谐发展观、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环境资源法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期发表的5篇文章,分别从各自的角度,探讨了碳交易市场、农业污染侵权、环境刑罚沿革、环境执法、流域管理等5个主题。发表这组文章表达了本刊一直关注环境问题,支持环境法学研究,希望为我国的环境法治贡献一份力量的态度。
张红芳[7](2014)在《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延安是全国最早开始退耕还林的地区,近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退耕还林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制度与实践两个层面上。在制度层面上,规范指导退耕还林工程的《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中存在可操作性不足问题,延安《关于进一步实施退耕还林的意见》中补偿制度缺乏灵活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性,使一些退耕区的农民缺少参与和推动该工程的积极性。在实践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的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有关配套政策法规不健全,从而使人们无法全心全意的参与到该工程中来。此外,推动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的力量主要是该地区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将社会和市场的力量纳入这项长期的工程中来,这对于退耕还林工程的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退耕农民的后续生活以及后代的生存和发展存在巨大隐患。本文立足于此,具体以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侧重于法律法规层面但不局限于法律法规,旨在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对当地退耕还林工程成果的保护以及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开展有所启示和借鉴意义。本文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问卷调查法和比较研究法。写作的思路分为三步:首先对退耕还林工程予以概述、并介绍相关背景和理论;其次对实地调研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根据分析结论提出问题点;最后针对问题点提出应对措施和方案。
贺文敏[8](2014)在《退耕还林背景下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与发展研究》文中认为陕北丘陵沟壑区面临最突出的问题是生态环境的退化和农民的贫困,它们放大了生态不安全、社会不稳定的积累效应,这些皆与区域发展方式不合理有关。陕北丘陵沟壑区的乡村聚落发展有其特殊性,它脆弱的生态环境和有限的资源承载力决定了其必须走新型绿色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道路。1999年党中央做出在生态环境脆弱的中西部地区首先开展退耕还林工程的重大决策,经过15年的实施,对陕北丘陵沟壑区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社会传统观念变化、乡村聚落选址、规模及布局方式变化、乡村聚落功能与结构体系转变、发展模式更新、建筑院落与单体样式转型以及乡村景观变化等方面。退耕还林在改善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的同时,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及乡村人居建设影响巨大,但是乡村聚落的营建模式仍停滞不前,因此出现了新的人居矛盾。政府发放粮食和经济补贴给退耕农户,农耕不再是唯一的生存手段,乡村聚落摆脱“劳作半径”的制约,由“分散”开始走向“集聚化”的新型布局模式,由此产生一系列新问题。一是生产生活方式与聚落布局模式的矛盾。新型乡村聚落大多数照搬城市居住模式,这种布局模式与退耕还林后农户的生产生活方式不匹配,忽视了居住者在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后对居住方式的内在需求;二是传统地域文化的断裂与消失。大规模、集聚式的乡村聚落建设无视当地自然与文化特征,遗弃传统聚落所蕴含的生态优势与文化内涵,导致新建民居地方特色消失、样式杂乱、室内热环境质量差、地方景观遭到建设性破坏等问题。以上这些已经成为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人居建设当前所面临的首要问题。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长久以来一直都是以传统农耕为主要的生产方式,因此乡村聚落的类型主要依据所处地形特征进行分类。现在由于退耕还林的影响,该地区乡村聚落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生了不同的产业模式。本研究提出了以不同产业模式划分乡村聚落类型的方法,并根据产业模式的不同特征,探讨了以下三种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适宜的发展建设模式。模式一:以维护生态修复成果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模式二:以设施农业及设施养畜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模式三:以旅游开发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针对以上不同的产业模式,本研究对模式的选择、技术支持、影响因子、乡村聚落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有助于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缓解人居矛盾,并为后续黄土高原丘陵地区的乡村聚落建设研究提供可靠依据。
乌日嘎[9](2013)在《内蒙古荒漠化治理制度分析与市场化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荒漠化不仅是我国一个重大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非常严峻的问题。我国荒漠化治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99年以来,国家实施以退耕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为核心的生态治理工程,经过10多年的综合治理,工程已进入其成果巩固的后续时期。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资料,到2009年底,荒漠化土地面积由上世纪末每年扩展3400多km2,转为与2004年相比,年均减少1717km2。①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整体得到初步遏制,荒漠化、沙化土地持续减少,局部仍在扩展的局面。②但是,全国共有沙化土地173.11万km2,占国土面积的18.03%,全国还有近31.10万km2土地具有明显沙化趋势。我国沙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每年因土地沙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影响近4亿人口的生产和生活。③以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是是我国荒漠化治理史上规模最大,投入最多,与农民关系最密切的综合性生态工程。政府主导为主的荒漠化治理制度的内部运行机制如何?市场如何在荒漠化治理中扩展运作空间?后续政策构建的路径和实施的保障机制如何建立?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将会回答我国荒漠化治理过去成效不显着的根本原因,并能够完善和构建退耕还林后续时期的政策体系。本文选择内蒙古地区作为特定研究区域来深入探究上述问题。选择该区域作为特定的研究地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自然环境看,内蒙古地区处于我国北疆,该区域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生态屏障保护区域,有着重要的生态地位;从社会经济发展来看,少数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是一个典型的“老、少、边、穷”等多种特征于一体的区域,在广大的西部地区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因此,对内蒙古地区退耕还林政策问题的研究,不仅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且可以揭示出我国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主要对策。立足于上述问题和研究目标的分析,在退耕还林政策的后续时期,试图将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运用福利经济学、生态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与原理与内蒙古地区退耕还林的实践相结合进行分析探究。在此基础上,探究了我国现行退耕还林政策在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体系的路径和主要内容,并进一步分析了退耕还林后续政策体系实施的保障机制,由此得出论文的研究结论和后续政策建议。本论文在内容结构上由九个部分组成。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国内研究状况、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第一章,荒漠化地区生态管理的理论基础。本章分为三个部分:一,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理论;二,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和生态退化;三,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第二章,内蒙古地区荒漠化总体认识与原因分析。首先整体把握了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造成和加剧荒漠化的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并深入研究了制度因素在荒漠化治理中的关键性。第三章,本章中详细整理了内蒙古现行荒漠化治理活动及治理政策,在分析现行荒漠化治理政策的主要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得出内蒙古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偏差的原因。第四章,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生态管理的制度模式有三种: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彻底的私有化和社区自主治理。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大规模生态建设工程等方面,来分析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制度的优势和缺陷;二是分析农村社区生态自主治理制度的作用,并指出其作用的有限性。第五章,分析了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六章,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以退耕还林工程为例,构建以政府调控为核心,以农户和委托代理公司为三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框架,采用生态购买的形式,提高农户生态建设的效率。第七章,荒漠化治理对策路径的选择——以乌审旗为例。本章构建了生态建设政策交易成本分析框架,确定了交易成本计算方法,估算乌审旗退耕还林政策执行期间的交易成本为每年4931.92元/hm2,中央政府直接提供的退耕还林补偿每年2493.75元/hm2,农户支付的费用高达2310.87元/hm2,占额外支付费用的94.74%,省、县级政府承担仅占0.26%。从交易成本的角度,完全可以看出沙漠化地区农民对于生态建设所做的巨大贡献。由于生态建设政策的净收益是交易成本的反函数,即交易成本越大,生态净收益就越小,所以越低的交易成本,越有利于沙漠化地区生态建设政策的贯彻实施。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制度方案的设计,更取决于生态建设的直接参加者农户的接受程度。制度创新就是要实现从高的交易成本向低的交易成本的转变。最后部分,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整体研究结论与建议。在全文探究的基础上,本文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首先,生态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农户,也是微观经济组织,具有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特点,所以,在荒漠化治理中应该还原农户的市场参与者主体身份,以激励相容原则,用利益机制引导农户参与荒漠化治理。次,荒漠化治理活动是生产生态产品的过程。可以理解植树造林为一般的农业生产活动,也就是生产私人产品的过程,具有稀缺性。这是生产环节。只是到交易这个环节时,如果靠个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去解决供需问题的话,由于交易成本太高而得不偿失。交易市场很难成立。于是,政府以公共产品的供给的身份介入生态产品交易市场,购买生态产品。所以,生产过程是私人领域,交易过程是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的阶段。既然,生产过程是私人领域的问题,那么就应该考虑由市场机制来引导,而不是政府介入于生产领域。最后,论文的案例研究部分中计算了研究地区的荒漠化治理中农户的交易成本。得出的结果显示,荒漠化治理中农户对生态建设所做的巨大贡献。由于生态建设政策的净收益是交易成本的反函数,即交易成本越大,生态净收益就越小,所以越低的交易成本,越有利于沙漠化地区生态建设政策的贯彻实施。所以,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高的交易成本使得现行的荒漠化治理制度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毫无激励作用。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制度方案的设计,制度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主要在于制度可以调整人们交易的激励结构。也就是说,取决于生态建设的直接参加者农户的接受程度。制度创新就是要实现从高的交易成本向低的交易成本的转变。整体而言,我国的退耕还林政策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效益,但由于其现行政策体系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执行层面的某些偏离,我国退耕还林政策成果的巩固还需要制度创新、建立一套有系统性、持续性的市场主导下的激励相容的政策体系,这也是巩固我国荒漠化治理成果的关键。
齐斯汉[10](2013)在《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今年是我国《退耕还林条例》颁布10周年,也是实施退耕还林的第14个年头。1999年开展的退耕还林是我国迄今为止政策性最强、投入资金最多、工程范围最广、人员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生态环境工程。退耕还林的实施对于增加林草植被,减轻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先后出台多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来保证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并逐步构建我国退耕还林法律保障体系。目前退耕还林已经进入到成果巩固阶段,但是退耕还林法律保障体系仍然不完善,林权制度和退耕还林补偿制度没有建立。退耕还林农户因缺少林木经营权和获得合理补助,农民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退耕还林农户为了生存甚至可能复耕,使得退耕还林成果受损,同时也照成了环境破坏。在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阶段,怎样才能保障好退耕还林开展、保护好退耕还林已经取得的成果,保证好退耕还林农户权益的退耕还林法律保障体系成为现阶段工作的重点。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阐释我国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对我国退耕还林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与退耕还林法律体系的分析,归纳总结出在当前时期已有退耕还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退耕还林条例》立法层级太低,与其他法律冲突,林权制度不健全,缺少必要的林权流转制度,退耕还林补偿标准过低发放不合理。针对我国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问题,在文章最后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退耕还林法律保障体系的若干建议,提升《退耕还林条例》效力层级,制定《退耕还林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发展需要,构建合理有序的退耕还林法律体系。同时完善退耕还林林权制度和退耕还林补偿制度,从完善立法体系,完善退耕还林林权制度,完善退耕还林管护制度,完善退耕还林补偿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退耕还林法律制度。
二、“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退耕还林实施现状及其法律规范概述 |
第一节 退耕还林历史演变及其发展现状 |
一、退耕还林政策演变 |
二、我国退耕还林发展现状概述 |
第二节 域外退耕还林相关法律制度 |
一、各国退耕还林立法体系 |
二、域外退耕还林的相关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全国性退耕还林的法律规范 |
一、退耕还林的立法体系 |
二、退耕还林的技术规定 |
三、退耕还林的管理规定 |
第四节 我国地方性的退耕还林规范及其评价 |
一、退耕还林的管理规范 |
二、退耕还林的成果巩固及其他规范 |
第二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施现状调查与分析 |
第一节 农户参与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
一、调查农户基本情况 |
二、对退耕还林的认知程度和参与自主权 |
三、参与退耕土地的质量与面积变化 |
第二节 退耕还林的管理情况 |
一、退耕还林的作业技术与成活率 |
二、退耕还林的管护与林权问题 |
三、退耕还林的补助情况 |
第三节 退耕前后效益变化及农户的期望 |
一、退耕前后效益情况 |
二、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评价及期待 |
第四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管理规范的优势 |
一、较为科学的补植补造与检查验收规范 |
二、管护等管理规范比较健全 |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管理规范具针对性 |
第二节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存在不足 |
一、退耕还林法律规范不健全 |
二、退耕还林管理规范不完善 |
第三节 退耕还林相关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生态补偿制度尚不健全 |
二、管护制度不完善 |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固原市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
第一节 退耕还林法律与管理规范的完善 |
一、出台《固原市退耕还林保护条例》 |
二、补充管理规范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退耕还林重点配套制度的完善 |
一、健全和落实退耕还林生态补偿制度 |
二、完善退耕还林管护制度 |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 |
第三节 借鉴域外及我国地方性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一 关于固原市退耕还林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对农户和村委干部的访谈 |
(2)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写作的背景、宗旨及价值 |
1.写作背景 |
2.写作的宗旨及价值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 |
1.研究内容 |
2.创新之处 |
(四)写作的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分析法 |
一、从强制到自愿:我国退耕还林制度现状 |
(一)我国退耕还林概况 |
(二)我国实施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的提出 |
(三)我国退耕还林从强制性到自愿性 |
二、发达国家土地休耕制度借鉴研究 |
(一)关于发达国家自愿性休耕制度 |
1.美国 |
2.日本 |
3.欧盟 |
(二)关于发达国家自愿性休耕制度中农户权利的保障 |
1.美国 |
2.日本 |
3.欧盟 |
三、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权利保护问题分析 |
(一)违反自愿性 |
1.制度上未遵循自愿原则。 |
2.农户缺乏自愿性认知。 |
(二)补偿不告知 |
(三)合同订立过程有争议 |
1.合同签订的主体有争议 |
2.合同签订率低 |
3.参与退耕的地块存在争议 |
(四)经济权受损 |
四、自愿性退耕农户之权利内涵 |
(一)民主权利之知情权 |
(二)经济权利 |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补偿权 |
3.林权 |
(三)社会权利之社会保障权 |
(四)司法救济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五、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权利保障之完善 |
(一)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全面推行依法行政 |
1.坚持自愿原则,建立长效机制 |
2.履行资源调查职责 |
3.奉行《退耕还林条例》的精神 |
(二)建立并完善经济权利相关制度 |
1.制定因地适宜的补偿机制 |
2.建立林木回收法律制度 |
3.完善林权问题 |
(三)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 |
1.促进退耕农户再就业 |
2.加大社会养老保障力度。 |
3.鼓励或者引导农户购买相应的商业或农业保险 |
(四)完善司法救济 |
1.公正司法,维护农户的正当权利 |
2.依法推进司法独立,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
3.完善《退耕还林条例》中合同的相关规定 |
4.完善行政协议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依据 |
2.1 相关概念 |
2.1.1 退耕还林与新一轮退耕还林 |
2.1.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
2.2 相关理论 |
2.2.1 协同治理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第三章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的现状分析 |
3.1.1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规划情况 |
3.1.2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财政补助政策及落实情况 |
3.1.3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及实施流程 |
3.1.4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任务完成及经营管理情况 |
3.2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落实退耕还林土地越来越困难 |
3.2.2 退耕还林地用途和林木权属不明晰 |
3.2.3 后期经营管理责任没有全面落实到位 |
3.2.4 退耕还林建设成果巩固存在风险 |
3.2.5 项目经济效益尚未充分实现 |
第四章 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土地利用政策不协调 |
4.1.1 事实耕种的部分坡耕地未进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库 |
4.1.2 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任务不利于新一轮退耕还林 |
4.1.3 土地利用规划布局不协调 |
4.2 退耕还林地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不及时 |
4.2.1 退耕还林地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程序和要求不清晰 |
4.2.2 相关部门和乡镇村组干部主动服务不够 |
4.2.3 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未纳入工作考核 |
4.3 后期经营管理模式和考核机制不健全 |
4.3.1 经营管理模式单一 |
4.3.2 经营管理考核指标单一 |
4.3.3 经营管理考核制度不健全 |
4.4 财政补助政策无比较优势 |
4.4.1 与前一轮退耕还林直接补助比无优势 |
4.4.2 与农业生产直接补贴相比无优势 |
4.5 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特殊优势 |
4.5.1 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融资优势 |
4.5.2 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技术优势 |
4.5.3 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优势 |
4.5.4 未充分发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优势 |
第五章 加强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政府部门协同优化土地利用政策 |
5.1.1 实事求是完善耕地面积 |
5.1.2 依规调减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指标 |
5.1.3 统筹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
5.1.4 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土地落实和管理工作 |
5.2 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地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 |
5.2.1 优化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办理程序 |
5.2.2 加强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主动服务 |
5.2.3 加强用途变更和确权登记工作考核 |
5.3 创新后期经营管理模式并建立考核机制 |
5.3.1 创新后期经营管理模式 |
5.3.2 优化经营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
5.3.3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考核制度 |
5.4 优化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
5.4.1 尽快出台后续财政补助政策 |
5.4.2 优化财政补助政策支持方向 |
5.4.3 统筹用好现有其他财政政策 |
5.5 鼓励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 |
5.5.1 营造新型主体参与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的政策环境 |
5.5.2 鼓励引导新型主体采用流转方式实施规模化经营 |
5.5.3 鼓励引导新型主体与退耕农户建立多种利益联结机制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退耕还林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
1.1.2 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水平和来源,使农户收入增长复杂化 |
1.1.3 退耕还林促使农户调整劳动供给及其结构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退耕还林相关文献 |
1.3.2 退耕还林与农户劳动供给相关文献 |
1.3.3 退耕还林与农户收入相关文献 |
1.3.4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6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退耕还林 |
2.1.2 生态补偿 |
2.1.3 退耕农户及其异质性 |
2.1.4 劳动供给 |
2.1.5 劳动力区位选择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物品理论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生态理性与退耕还林生态补偿 |
2.2.4 退耕还林农户行为相关理论 |
2.2.5 劳动供给相关理论 |
2.3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作用机理分析 |
第三章 退耕区农户劳动供给与收入特征分析 |
3.1 退耕区农户基本特征及退耕状况 |
3.1.1 退耕区农户概况 |
3.1.2 农户退耕状况 |
3.2 退耕区农户劳动供给特征分析 |
3.2.1 农户家庭劳动力特征 |
3.2.2 劳动参与特征 |
3.2.3 劳动供给时间特征 |
3.3 退耕区农户收入差异分析 |
3.3.1 非退耕农户与退耕农户家庭收入比较 |
3.3.2 农户家庭收入的地区异质性特征:东中西部地区 |
3.3.3 农户收入的家庭结构异质性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参与的影响 |
4.1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参与影响的理论分析 |
4.2 数据来源与计量模型 |
4.2.1 数据来源 |
4.2.2 变量设置 |
4.2.3 计量模型 |
4.3 实证结果分析 |
4.3.1 退耕行为对农户劳动参与的影响 |
4.3.2 退耕面积对农户劳动参与的影响 |
4.3.3 退耕年限对农户劳动参与的影响 |
4.4 小结 |
第五章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时间的影响 |
5.1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时间影响的理论分析 |
5.1.1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时间影响的总体分析 |
5.1.2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时间影响的结构效应 |
5.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2.1 模型设定 |
5.2.2 数据来源与变量定义 |
5.3 退耕行为对农户劳动时间的影响 |
5.3.1 退耕行为对农户总体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3.2 退耕行为对农户农业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3.3 退耕行为对农户非农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3.4 退耕还林对农户非农就业劳动力区位选择的影响 |
5.3.5 退耕行为对农户劳动供给影响的内生性与稳健性分析 |
5.4 退耕参与度对农户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4.1 退耕面积对农户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4.2 退耕年限对农户劳动供给时间的影响 |
5.5 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时间影响的空间异质性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6.1 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影响的理论分析 |
6.2 模型设定、数据来源与变量设置 |
6.2.1 模型设定 |
6.2.2 数据来源 |
6.2.3 变量设置 |
6.3 农户退耕参与的影响因素与样本匹配 |
6.3.1 退耕还林参与决策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2 倾向值估计与共同支撑域条件 |
6.3.3 样本匹配的平衡性检验 |
6.4 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6.4.1 退耕行为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6.4.2 退耕参与度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6.5 退耕还林收入效应的异质性分析 |
6.5.1 家庭结构异质性对退耕行为收入效应的影响 |
6.5.2 地区差异对退耕行为收入效应的影响 |
6.5.3 退耕参与度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地区差异 |
6.6 小结 |
第七章 劳动供给对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的中介作用 |
7.1 劳动供给在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影响中的中介作用的理论分析 |
7.1.1 中介作用及其原理 |
7.1.2 中介效应的检验方法 |
7.1.3 劳动供给在退耕还林对农户收入影响中的中介作用 |
7.2 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7.3 劳动参与在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中的中介效应检验 |
7.3.1 劳动参与在退耕行为影响农户收入中的中介作用 |
7.3.2 劳动参与在退耕参与度影响农户收入中的中介作用 |
7.4 劳动时间在退耕还林影响农户收入中的中介效应检验 |
7.4.1 农户收入的多元回归分析 |
7.4.2 劳动时间的多元回归分析 |
7.4.3 中介效应的稳健性检验 |
7.5 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湖南省退耕还林政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发展现状和研究动态 |
1.2.2 国内发展现状和研究动态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概念及一般理论 |
2.1 有关概念 |
2.1.1 退耕还林 |
2.1.2 公共政策 |
2.2 一般理论 |
2.2.1 公共产品及外部性理论 |
2.2.2 可持续性理论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2.2.4 政府失灵理论 |
第3章 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概况及有关政策 |
3.1 湖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
3.1.1 实施情况 |
3.1.2 主要做法 |
3.2 湖南省退耕还林政策 |
3.2.1 政策体系 |
3.2.2 政策内容 |
第4章 湖南省退耕还林政策分析 |
4.1 退耕还林政策成效 |
4.2 退耕还林政策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绝对主导,造成执行偏差 |
4.2.2 农民缺乏话语权,利益受损 |
4.2.3 配套政策不完善 |
4.3 退耕还林政策存在问题成因分析 |
4.3.1 政策制定各方参与不够 |
4.3.2 政策本身不严谨 |
4.3.3 政策环境变化 |
第5章 湖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建议 |
5.1 各方参与,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
5.1.1 农户参与政策 |
5.1.2 后续产业发展政策 |
5.1.3 市场化运作政策 |
5.2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农民利益 |
5.2.1 严格监管惩处机制 |
5.2.2 创新管护制度 |
5.2.3 健全相关法律 |
5.3 完善配套政策 |
5.3.1 明确工作经费 |
5.3.2 明确林权处置政策 |
5.3.3 引入生态补偿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正当性和可行性 |
二、我国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现状 |
(一) 荣誉表彰和竞争激励 |
(二) 权力激励和财政激励 |
三、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缺陷和成因 |
(一) 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缺陷 |
(二) 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成因 |
1. 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失效 |
2. 中央与地方环境行政权配置不合理 |
四、地方政府执行国务院“退耕还林”政策的实证分析 |
(一) “退耕还林”政策概要 |
(二) 从“退耕还林”政策的执行看我国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缺失 |
1.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退耕还林政策的具体职责 |
2. 对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退耕还林政策所涉财权事权的评析 |
五、健全我国环境执法激励机制的建议 |
(一) 调整和改造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 |
(二) 建立补充激励机制 |
(三) 建立环境执法制约机制 |
(7)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本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2.我国退耕还林工程概述 |
2.1 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理论基础 |
2.1.1 制度变迁理论 |
2.1.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1.3 农户经济行为理论 |
2.2 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现实基础 |
2.2.1 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历史沿革 |
2.2.2 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发展现状 |
2.2.3 我国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效果 |
3.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调研分析 |
3.1 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背景及现状 |
3.2 吴起、安塞、延长三县退耕还林工程分析 |
3.2.1 三地调研背景与目的概述 |
3.2.2 调查问卷主要内容 |
3.2.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4.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
4.1 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对退耕还林工程主体保护不足 |
4.1.2 对退耕还林工程客体保护不力 |
4.2 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4.2.1 相关人员法律意识不够强 |
4.2.2 有关配套政策法规不健全 |
4.2.3 市场参与法律规制不完善 |
5.国外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状况及启示 |
5.1 美国环保休耕计划的实施状况 |
5.1.1 美国环保休耕计划的相关法律措施 |
5.1.2 美国环保休耕计划的实施效果 |
5.2 日本林业治山的实施状况 |
5.2.1 日本林业治山的相关法律措施 |
5.2.2 日本林业治山的实施效果 |
5.3 国外经验对延安地区的借鉴意义 |
5.3.1 给予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 |
5.3.2 保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有法可依 |
5.3.3 通过法律肯定个人、组织的积极行为 |
6.实现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建议 |
6.1 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6.1.1 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主体的保护 |
6.1.2 巩固对退耕还林工程客体的保护 |
6.2 依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6.2.1 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协调观,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 |
6.2.2 强化监督,保证公正合理 |
6.2.3 完善市场激励机制,增强退耕还林工程的投资动力 |
7.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退耕还林背景下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历史的机遇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聚落历史演变及类型研究相关研究现状 |
1.2.2 生态环境与聚落发展关系相关研究进展 |
1.2.3 退耕还林相关研究现状 |
1.2.4 既往学术研究未涉及的内容 |
1.3 研究视角与研究范围 |
1.3.1 研究视角 |
1.3.2 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内容 |
1.4.1 陕北丘陵沟壑区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演变与乡村聚落历史变迁研究 |
1.4.2 退耕还林实施之后陕北丘沟壑陵区乡村聚落现状及问题研究 |
1.4.3 退耕还林之后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发展模式研究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具体研究方案与步骤 |
1.5.2 技术路线 |
1.6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7 相关概念与理论 |
1.7.1 乡村聚落概念的界定 |
1.7.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7.3 复合生态系统理论 |
1.8 小结 |
2 陕北丘陵沟壑区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演变 |
2.1 陕北丘陵沟壑区自然生态环境历史演变概述 |
2.1.1 地理位置及范围 |
2.1.2 自然状况 |
2.1.3 土地利用状况 |
2.2 历史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演变 |
2.2.1 演变概述 |
2.2.2 原始社会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的生态环境 |
2.2.3 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 |
2.2.4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 |
2.2.5 唐宋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的生态环境 |
2.2.6 元、明、清时期陕北地区生态环境 |
2.3 近现代时期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变迁 |
2.3.1 人口变化情况 |
2.3.2 生活方式的变化 |
2.4 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现状 |
2.4.1 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 |
2.4.2 林草保存率低,配套设施落后 |
2.4.3 水资源匮乏 |
2.4.4 人地矛盾突出 |
2.5 小结 |
3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历史变迁 |
3.1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历史变迁及特点解析 |
3.1.1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分布状况 |
3.1.2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分类 |
3.1.3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特点 |
3.1.4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特征解析 |
3.1.6 影响陕北乡村聚落形态变迁与特征的因素 |
3.2 影响乡村聚落变迁的一般性因子及其权重 |
3.2.1 影响乡村聚落变迁的一般性因子概述 |
3.2.2 自然因子 |
3.2.3 人文因子 |
3.3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地域性因子及其权重解析 |
3.3.1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地域性因子概述 |
3.3.2 自然因子 |
3.3.3 人文因子 |
3.4 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与生态环境演变耦合关系分析 |
3.4.1 陕北丘陵沟壑区生态环境对乡村聚落的作用 |
3.4.2 陕北丘陵区乡村聚落对生态环境的作用 |
3.5 小结 |
4 退耕还林工程对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的影响 |
4.1 退耕还林实施背景概述 |
4.2 退耕还林基本问题解析 |
4.2.1 退耕还林内涵分析 |
4.2.2 退耕还林的分类 |
4.2.3 退耕还林发展历程 |
4.2.4 退耕还林工程实施现状 |
4.3 退耕还林对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的影响维度 |
4.3.1 自然因子 |
4.3.2 人文因子 |
4.4 退耕还林对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的影响 |
4.4.1 退耕还林后生态环境改善 |
4.4.2 退耕还林后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 |
4.4.3 退耕还林后人居环境的变化 |
4.4.4 退耕还林后社会传统观念的转变 |
4.4.5 退耕还林后乡村聚落选址,规模及分布方式的变化 |
4.4.6 退耕还林后乡村聚落的功能与结构体系转变 |
4.4.7 退耕还林后乡村聚落模式的更新 |
4.4.8 退耕还林后乡村聚落的建筑院落及单体建筑转型 |
4.4.9 退耕还林后乡村景观的变化 |
4.5 小结 |
5 退耕还林后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典型案例解读 |
5.1 陕北榆林地区绥德县——韭园乡高舍沟村 |
5.1.1 研究区域基本概况 |
5.1.2 退耕还林背景下高舍沟村乡村聚落的变迁 |
5.1.3 其他方面的转型与变化 |
5.1.4 退耕还林前后影响高舍沟村建筑聚落变迁的因子及其权重解析 |
5.1.5 高舍沟村聚落变迁存在的问题 |
5.2 陕北延安地区吴起县——吴起镇马湾村 |
5.2.1 研究区基本情况 |
5.2.2 退耕还林背景下马湾村聚落的变迁 |
5.2.3 其他方面的转型与变化 |
5.2.4 退耕还林前后影响马湾村建筑聚落变迁的因子及其权重解析 |
5.2.5 马湾村聚落变迁存在的问题 |
5.3 陕北延安地区安塞县——沿河湾镇侯沟门村 |
5.3.1 研究区域基本情况 |
5.3.2 退耕还林背景下侯沟门村聚落的变迁 |
5.3.3 其他方面的转型与变化 |
5.3.4 退耕还林前后影响侯沟门村建筑聚落变迁的因子及其权重解析 |
5.3.5 侯沟门村聚落变迁存在的问题 |
5.4 退耕还林后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现存问题 |
5.4.1 传统窑居建造技术的停滞不前和新技术的表面化文章 |
5.4.2 新建建筑群落与陕北地区的生态环境不相融 |
5.4.3 忽视地域文化,脱离农户需求的集中式居住群落规划设计方式 |
5.4.4 缺乏规划的散落式建筑群落,人居环境混乱不堪 |
5.5 小结 |
6 退耕还林背景下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发展模式探讨 |
6.1 退耕还林前以地形特征划分的陕北丘陵沟壑区传统乡村聚落类型 |
6.1.1 沟壑山地型乡村聚落 |
6.1.2 小流域川道型乡村聚落 |
6.1.3 台塬型乡村聚落 |
6.2 退耕还林后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化概述 |
6.2.1 生态环境的变化 |
6.2.2 生产方式的变化 |
6.2.3 生活方式的变化 |
6.2.4 人居环境的变化 |
6.2.5 社会传统观念的变化 |
6.2.6 乡村聚落选址、规模以及布局方式的变化 |
6.3 退耕还林后以产业模式类型划分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 |
6.4 模式一:以维护生态修复成果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4.1 模式的选择 |
6.4.2 相关技术支持 |
6.4.3 影响因子解析 |
6.4.4 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5 模式二:以设施农业及设施养畜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5.1 模式的选择 |
6.5.2 相关技术支持 |
6.5.3 影响因子解析 |
6.5.4 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6 模式三:以旅游开发为主的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6.1 模式的选择 |
6.6.2 模式分类 |
6.6.3 影响因子解析 |
6.6.4 乡村聚落发展建设模式 |
6.7 小结 |
7 结论与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结论一 |
7.1.2 结论二 |
7.1.3 结论三 |
7.1.4 结论四 |
7.1.5 结论五 |
7.2 研究的不足及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工作 |
7.2.1 建议一 |
7.2.2 建议二 |
7.3 小结 |
后记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图表目录 |
博士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附录一 |
附录二 |
(9)内蒙古荒漠化治理制度分析与市场化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市场化退耕还林补偿机制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荒漠化地区生态管理的理论基础 |
1.1 外部性理论 |
1.1.1 外部性的含义 |
1.1.2 外部效应和市场无效 |
1.1.3 外部效应的一般控制方法 |
1.1.4 外部效性理论的启示 |
1.2 公共物品与公共资源 |
1.2.1 不同类型的物品 |
1.2.2 公共物品与市场失灵 |
1.2.3 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和保护 |
1.3 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信息 |
1.3.1 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 |
1.3.2 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 |
第二章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总体认识与原因分析 |
2.1 荒漠化概述 |
2.1.1 荒漠化概念的提出和应用 |
2.1.2 沙漠化 |
2.2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分布情况 |
2.2.1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
2.2.2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现状 |
2.2.3 荒漠化对内蒙古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
2.3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形成和加剧的原因 |
2.3.1 人类生产系统对荒漠化的影响机制 |
2.3.2 自然因素对荒漠化的作用机制 |
2.4 内蒙古地区荒漠化驱动力解释 |
2.4.1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土地荒漠化的影响 |
2.4.2 科尔沁地区的的沙漠化逆转现实 |
2.4.3 制度因素的引入及其作用 |
第三章 内蒙古现行荒漠化治理活动及治理政策 |
3.1 内蒙古地区主要的荒漠化治理活动 |
3.1.1 荒漠化防治活动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
3.1.2 国家在北方地区实施的主要的荒漠化治理工程 |
3.2 荒漠化防治政策相关法律法规 |
3.2.1 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
3.2.2 荒漠化治理的相关文件 |
3.2.3 地方政府自治条例和部门规章 |
3.3 荒漠化治理政策的主要模式和管理体制 |
3.3.1 荒漠化治理中政府的组织结构框架 |
3.3.2 政府主导型荒漠化治理模式 |
3.4 内蒙古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偏差 |
3.4.1 荒漠化治理中政策执行的难点与风险 |
3.4.2 各级政府委托代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3.4.3 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机制本身的缺陷 |
第四章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比较 |
4.1 政府主导的生态治理 |
4.1.1 政府指导的生态环境治理 |
4.1.2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4.1.3 大规模生态建设工程 |
4.2 农村社区生态自主治理的制度 |
4.2.1 环境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
4.2.2 社区治理的有效性 |
4.2.3 我国传统社区的瓦解与重组 |
第五章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 退耕还林工程 |
5.1.1 退耕还林工程概况 |
5.1.2 退耕还林(草)工程的补偿制度安排 |
5.2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5.2.1 市场化的治理制度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保障 |
5.2.2 可以有效的解决生态问题与贫困问题 |
5.3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5.3.1 多元化的荒漠化治理融资渠道 |
5.3.2 林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
5.3.3 荒漠化监测体系与指标制定的不断完善 |
5.3.4 内蒙古地区粮食生产保证自给有余已基本实现 |
第六章 基于市场原理的荒漠化治理制度构建 |
6.1 生态补偿与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 |
6.1.1 生态补偿机制概述 |
6.1.2 市场化的生态治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
6.2 参与荒漠化治理中的政府与农户 |
6.2.1 三种不同部门 |
6.2.2 政府在荒漠化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
6.2.3 荒漠化治理的主体——农户 |
6.2.4 荒漠化治理中政府与农户生产的帕累托最优 |
6.2.5 农户参与荒漠化治理过程中的模式选择 |
6.3 代理公司 |
6.3.1 两种经济活动协调方式 |
6.3.2 荒漠化治理中的代理公司 |
6.3.3 代理公司与现代企业 |
6.3.4 代理公司的运行机制与功能 |
6.4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的市场交易 |
6.4.1 市场需求与供给 |
6.4.2 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的生产、交易特性 |
6.5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价格设定 |
6.5.1 生态产品市场价格制定的依据 |
6.5.2 市场化的荒漠化治理中生态产品价格 |
第七章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
7.1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分析 |
7.1.1 交易成本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
7.1.2 荒漠化治理行为主体与交易成本情景 |
7.1.3 交易成本的计算方法 |
7.2 内蒙古乌审旗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交易成本核算 |
7.2.1 乌审旗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情况 |
7.2.2 退耕还林交易成本估算 |
7.3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期限与成果的保障体系 |
7.3.1 荒漠化治理政策执行期限 |
7.3.2 荒漠化治理成果的保障体系 |
基本结论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退耕还林研究进展 |
1.2.2 国内退耕还林研究进展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路线 |
2 退耕还林概述 |
2.1 耕还林概念 |
2.2 退耕还林的现状 |
2.3 退耕还林特征 |
2.4 退耕还林的意义 |
2.4.1 改善生态环境 |
2.4.2 改善退耕还林地区产业结构 |
2.4.3 缓解退耕区人地之间的矛盾 |
2.4.4 增加农民收入 |
2.5 本章小结 |
3 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现状 |
3.1.1 退耕还林法律的发展历程 |
3.1.2 践行退耕还林法律的主要内容 |
3.2 退耕还林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3.2.1 《退耕还林条例》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矛盾 |
3.2.2 管护检查制度不完善 |
3.2.3 退耕还林中林权制度不完善 |
3.2.4 还林补偿制度不完善 |
3.3 本章小结 |
4 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退耕还林立法的完善 |
4.1.1 建议出台《退耕还林法》 |
4.1.2 完善退耕还林相关法律规范 |
4.2 退耕还林管护制度的完善 |
4.3 完善退耕还林权属制度 |
4.3.1 明晰退耕还林林权 |
4.3.2 建立林权流转机制 |
4.4 完善粮食和资金补偿制度 |
4.4.1 完善补偿制度的建议 |
4.4.2 提升补偿标准和期限 |
4.4.3 拓宽生态补偿资金来源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固原市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研究[D]. 马国红. 兰州大学, 2020(01)
- [2]自愿性退耕还林制度中农户权利保障研究[D]. 李美义.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3]四川省新一轮退耕还林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梁书林.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4]退耕还林对农户劳动供给及收入的影响研究[D]. 张炜.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
- [5]湖南省退耕还林政策分析[D]. 祝梦瑶. 湖南大学, 2016(03)
- [6]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激励机制考察[J]. 何艳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4(06)
- [7]延安地区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红芳.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4(08)
- [8]退耕还林背景下陕北丘陵沟壑区乡村聚落变迁与发展研究[D]. 贺文敏.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4(07)
- [9]内蒙古荒漠化治理制度分析与市场化制度构建[D]. 乌日嘎.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1)
- [10]退耕还林法律制度研究[D]. 齐斯汉. 东北林业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