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财产负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浮动财产负担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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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财产负担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陈运[1](2000)在《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是英国衡平法的一大杰作。本文从浮动财产负担的历史渊源、性质和特点、结晶与优先权及其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关系四个方面对这一独特的担保方式进行了探讨。19世纪上半叶英国工业革命的繁荣和商业的发展,使大量的生产型公司迫切要求扩大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财产的范围以获取更多的银行贷款,同时希望最大限度地减少担保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和限制。但是,当时的英国普通法所认可的动产担保方式按揭和质押均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前者虽可在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情况下设置,但适用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现时拥有的、可辨明、可确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人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以及存货、贸易债帐等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流动资产,否则不生移转财产的法律上所有权的效力。后者以转移担保物的占有为前提,更不能满足充分发挥担保物效用的需求。在1862年的Holroyd案中,衡平法插手弥补普通法的上述不足,首次肯认就将来财产设置的担保创设了一种衡平法上的权利,但并未解决所有的问题。最重要的,Holroyd案所肯认的是一个固定的担保,债务人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可处置担保财产,而商业的发展迫切要求允许大量的生产型公司不受担保的束缚在其通常业务中自由处置担保财产。英国衡平法法院决定给予商业发展的需要更多的“青睐”。与普通法不同,衡平法认可并发展了既不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别于按揭),也不转移财产占有权(有别于质押)的财产负担制度。1870年,衡平法法院通过Re Panama一案,最终肯认了就债务人现在和将来的全部财产即整个事业设置“浮动的”财产负担的可能性,并允许公司在其通常业务中自由处分负担财产,直至特定的条件成就时,负担方才附系于公司当时所拥有的财产而变为一个明确的固定的负担。至此,一种新的担保方式----浮动财产负担终于由英国衡平法法院建立起来。自浮动财产负担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就是法院和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它究竟是一种现时的担保,还是一个在将来某个时候提供担保的协议?目前普遍认同的理论是:浮动财产负担创设了一种现时的、直接的担保利益,尽管它在特定事件发生即负担结晶之前并不附系于任何特定的负担财产。尽管这一理论得到大量英国法院判例的支持,但在缺乏制定法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仅靠几个经典判例和法官创设的笼统规则是难以对浮动负担的性质下一个完美的结论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其与固定财产负担的区分和认定上。虽然法院在审查交易类型时强调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上所贴的“标签”,但纷繁复杂的判例规则往往使当事人无从把握,在涉及帐簿债务上的财产负担的认定时,当事人更是如同步入法院的“规则迷雾”,难以预见交易的安全。<WP=3>浮动财产负担延迟附系的特性使负担的结晶成为负担权人剥夺公司处置负担财产的自由,行使担保权益的唯一途径。结晶事件主要分为两大类:法律上的结晶事件和当事方在负担文件中约定的结晶事件。在前一类结晶事件中,负担权人最常采用的是就公司财产指定一管理接收人,这不但可以获得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权,而且可确保其他债权人要求法院签发公司接管令的申请被法院驳回。在后一类结晶事件中,“自动结晶”深受负担权人青睐,但这种结晶产生的法律效果很可能因“表面权限”理论和代理法原则的适用而不能对抗第叁人,其对公司造成的“过度杀伤”也可能对负担权人自身不利。设定浮动财产负担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确保负担权人在就公司财产受偿时取得优先权。为平衡负担权人与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公司法》要求对浮动负担进行登记公示,但由于法律对诸如负担的结晶和负担文件中的“消极保证”条款的登记事宜没有作明确规定,现行的英国《公司法》登记体制未能真正起到保护受浮动负担影响的第叁方利益的作用。登记只是完善了负担,其本身并不解决浮动负担的优先权问题。以“结晶”为分界线,浮动负担权人在负担结晶前、结晶时、结晶后叁种情况下分别享有程度不同的优先权。但总的来讲,浮动负担除因其固有的滞后于固定负担的“弱点”外,其优先权还受到法院判决执行、债务抵消以及公司表面权限诸多因素的影响。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对促进公司融资、增进商业交易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将公司的广大无担保债权人(尤其是在公司就其整个事业设置浮动负担的情形)置于几无财产可供受偿的境地,从而极大地损害了其利益。加之围绕浮动负担性质、结晶、优先权的诸多争议及法院的“规则迷雾”使其优越性大打折扣,对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进行改革的呼声的日益高涨。《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九章被恭推为改革的样板。通过引入“即时附系”,“通知备案”制度和反映公平、实用原则的优先权规则,UCC第九章以一种全新的、有效可行的方式克服了浮动财产负担所面临的诸多问题。虽然将浮动财产负担纳入UCC第九章体系的研究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第九章的一些创造性体制,如“通知备案”制度和反映公平、实用原则的优先权规则即便在浮动负担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制度不(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0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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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财产负担论文参考文献

[1].陈运.英国法浮动财产负担制度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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