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反垄断行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反垄断,行政诉讼,行政,民事诉讼,反垄断法,行政执法,教育厅。
反垄断行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吴佩乘[1](2018)在《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纵向垄断协议采取截然不同的分析思路,争议的核心在于对限制竞争效果是否为独立法律要件的不同理解。海南裕泰案作为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第一次将法院与执法机构的观点分歧直接暴露出来。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应当立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规定,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可以澄清法律明确列举的纵向垄断协议无需再另行将限制竞争要件进行考察等问题。海南裕泰案中二审法院以尊重反垄断法规定的态度和详尽的理论分析,对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观点以及在类案中采取的分析思路具有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知识产权》期刊2018年11期)
大成反垄断团队[2](2018)在《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及诉讼案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是《反垄断法》颁布的第十个年头,这一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整体呈现平稳之态而又不乏亮点。执法方面,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重大复杂案件显着增多,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国家发改委继续关注经济垄断案件的同时,显着加强了行政垄断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国家工商总局则继续将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企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反垄断执法重点之一。司法方面,苹果、高通、摩托(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8年03期)
余彦,黄金梓[3](2018)在《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6月27日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合理性有待商榷,原因在于该款规定使得检察机关垄断了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内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益诉讼人的角色混同,在造成检察机关适用诉讼程序困难的同时,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和环境行政效率。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起诉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存在与其他适格原告相互配合并接受监督的客观需要。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为公民个人以及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提供了理论支援,解决了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多元起诉主体制度的前提性问题。通过起诉主体序位制度的构建,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最优起诉主体的寻找和诉讼效率,进而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动力"条款效能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王马川[4](2017)在《反垄断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初探——重点把握叁个严格 着力突出四个关键》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在我国实施不到10年期间,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2016年4月,陕西省物价局对机动车检测协会组织我省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大幅上调机动车检测机构收费标准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部分涉案单位不服,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受住了复议和审判机关的考验,涉案单位的申请均被驳回,本案是我国首例反价格垄断执法诉讼判决。本文结合反价格垄断执法复议和诉讼过程总结探讨。(本文来源于《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期刊2017年05期)
张晨颖[5](2017)在《论反垄断行政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雅培民事诉讼案开始,反垄断后继诉讼逐渐进入企业和消费者的视野。后继诉讼的优势在于能够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提高其胜诉率。而要发挥这一特点,就需要明确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在后继诉讼中的效力。本文通过对国外后继诉讼的比较研究以及国内行政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对行政决定的整体效力进行了论证,并对其某些特殊形式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包括处罚、宽大和中止调查决定。以期平衡后继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力量,推动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7年07期)
王岩[6](2015)在《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与反垄断有关的行政诉讼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执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反垄断行政诉讼;二是对行政垄断提起的诉讼,即反行政垄断诉讼。本文拟对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行政执法引发的行政案件中可能遇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一探讨,以期对今后的审判实践能够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5年08期)
万静[7](2015)在《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激辩》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直备受业界高度关注的我国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维尔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涉嫌行政垄断一案,5月28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对于此案的审理,广东省高院显然非常重视,采取了向社会公开现场直播庭审的方式进行(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5-05-29)
刘婕[8](2014)在《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协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经济的健康运行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为了创造和维持良好的竞争环境,以美国为先导,世界多国纷纷制定反垄断法,并通过该法来规范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的行为。一百多年的反垄断法实践证明,反垄断法于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无比重要的作用,而要充分发挥这一作用,达到预期的立法目标,不仅需要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律,还需要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两种途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由国家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的行为被称为公共实施;由私人主体发动引起的反垄断法实施,被称为私人实施。反垄断法实施中公共实施主要是体现在行政权的使用上,即行政执法。而私人实施主要是注重司法权的使用,即民事诉讼。在实践中若出现既可以由反垄断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又可以由私人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客观上就产生行政权与司法权同时行使来确认某些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情况,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实施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会产生冲突。当然,在运行过程实施程序等方面,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也会产生冲突,这主要是由于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立法主旨、界定标准和执法理念等方面的不同。在当今世界各国仍以行政执法为主要的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正是基于在此情况下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必将在程序启动、程序运行以及后续诉讼等方面出现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只有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反垄断法的实施得以顺利进行,发挥其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这已经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课题。也只有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二者相互协调才能使反垄断法实施健康发展。本文的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协调反垄断法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主要是通过分析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各自的优越性和缺陷,反垄断立法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以及现在国际现在反垄断实施的趋势这叁个方面来确定协调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明确只有将二者有效的协调起来才能更利于反垄断法的实施,从而为全文奠定论述的基础。第二部分是构建合理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协调机制的依据。主要是从理论依据和实践依据来分析的。通过介绍国际协调此冲突的一般做法,主要通过提出问题,介绍美、德、日本等国家的基本规定,并作出分析和评述,并希望从中获得启示,从而为构建适合我国的机制提供实践经验。第叁部分是构建合理的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冲突协调机制的对策,针对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现状,包括现行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二者协调的处理规则,对我国协调二者关系作出具体的理解和分析。首先是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要明确分工,主要是借鉴欧盟的做法明确规定了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分配标准即依据“共同利益体”来分配,公共实施只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影响的案件。其次是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要进行合作。民事诉讼要为行政执法提供协助。基于我国的国情民情,我国的反垄断法应以行政执法为主,民事诉讼作为行政执法重要的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为行政执法提供信息,民事诉讼要监督行政执法,另外,行政执法要对民事诉讼给与支持。行政执法对民事诉讼要有足够的支持,才能为其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适当的空间,最后,也是特别注意的部分行政还要对私人实施做适当的限制,避免出现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只有这样才能将民事诉讼的作用发挥得当。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4-04-05)
谷盼[9](2013)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以“直接诉讼”和“后继诉讼”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来源于《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5期)
刘娅丽[10](2013)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反垄断法的实施包括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途径,而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分别是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的重要内容,并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两者在具体的操作中存在诸多的冲突,包括启动程序的冲突、竞合程序的冲突和后继程序的冲突。因而,有效协调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程序对于充分发挥两种制度的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积极的意义。在启动程序上,域外国家或地区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行政程序前置模式和行政程序不前置。其中,行政程序不前置是立法发展趋势,我国立法上尽管未明确这一点,但司法解释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在竞合程序上,原则上法院不应中止审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两种程序的进程和案情的难易程度中止案件的审理。此外,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例如,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供意见和法院可以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材料;在后继程序上,要尊重前续程序的裁决或决定,并区分后继行政执法和后继民事诉讼两种情况,分别探讨。在探索两种制度在启动、竞合和后继程序等阶段的协调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寻求案件之外的协调机制,如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和建立常态化的信息交流机制等。(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3-04-30)
反垄断行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7年是《反垄断法》颁布的第十个年头,这一年,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实践整体呈现平稳之态而又不乏亮点。执法方面,商务部审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重大复杂案件显着增多,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明显加大;国家发改委继续关注经济垄断案件的同时,显着加强了行政垄断执法的深度和广度;国家工商总局则继续将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企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作为反垄断执法重点之一。司法方面,苹果、高通、摩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反垄断行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吴佩乘.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讼案[J].知识产权.2018
[2].大成反垄断团队.中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及诉讼案件综述[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8
[3].余彦,黄金梓.对检察机关垄断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之质疑及正位——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分析重点[J].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王马川.反垄断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例初探——重点把握叁个严格着力突出四个关键[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7
[5].张晨颖.论反垄断行政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J].法律适用.2017
[6].王岩.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5
[7].万静.首例行政垄断行政诉讼二审开庭激辩[N].法制日报.2015
[8].刘婕.反垄断法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协调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4
[9].谷盼.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行政与司法机关的协调——以“直接诉讼”和“后继诉讼”为视角[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10].刘娅丽.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若干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