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亲属容隐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亲属,制度,刑事诉讼,可能性,期待,价值,近亲属。
亲属容隐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舒易求[1](2018)在《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亲属容隐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将伦理道德价值融入法律之中,体现对人性的关怀,极好地维系着家国秩序。本文在考察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视域下的亲属容隐制度的思想基础、发展历程基础上,分析了其制度的典型特征,最后提炼了古代亲属容隐制度所体现的现代价值功能,建议构建当代法治文化的亲属容隐制度。(本文来源于《新西部》期刊2018年33期)
谢红星[2](2018)在《“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基于文本和实证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表面上看,传统"亲属容隐"的立法是完整的、自足的,形成了一种具体、有配套、可操作的制度,但是,将"亲属容隐"置于传统法体系及传统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其与他项制度之间的张力、具体适用中的脱节,即昭然可见。这包括:在亲属相犯的案件中,"亲属容隐"过分限制了受害方亲属的告诉权,客观上有放纵乃至鼓励了亲属相犯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礼法秩序之维续之可能;在连坐亲属的刑事案件中,"亲属容隐"与亲属连坐各自适用,容隐不能免除连坐之责,在司法实践中,亲属连坐的适用客观上削弱了"亲属容隐"对案件处理的实质意义;"容隐亲属相告如罪人自首"的法例理论上看似合天理而顾人情,具体适用时却造成告与不告的两难,以及文本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在传统社会,"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并非个别与偶然,而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反映出传统法制度整体相容的同时彼此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李梓瑞,许珊珊[3](2016)在《亲属容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构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不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从一定程度上维护着我国封建社会的存在和延续。而在现代社会,"大义灭亲"的主流价值观,不利于亲属纽带的维系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主要探讨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通过汲取古代及世界范围内对亲属容隐制度的规定,为现代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提出相关建议,促进我国亲属拒证权的发展,使司法制度更加完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1期)
朱建军[4](2016)在《论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刑事法律中的回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学事业不断前进,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在刑事法律中关于亲属容隐权的规定有所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容隐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其并非为一般人所理解是阻碍民主法治的绊脚石。相反,他充分体现了刑法与伦理之间的关系,与现代刑法的叁大基本原则,刑法的叁大价值以及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方面都具有契合之处,本文就试图通过系统的剖析和深入探索亲属容隐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以期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回归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所裨益。本文除序言及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亲属容隐制度的本体研究。在这一部分,文章首先阐述了亲属容隐制度的内涵及其历史演变,接下来通过对国外亲属容隐制度的介绍,比较我国的亲属容隐制度和国外亲属容隐制度,一分为二看待亲属容隐制度。第二部分是亲属容隐制度的价值探究。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阐述亲属容隐制度契合刑法的基本价值,接下来论述亲属容隐制度符合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延伸,并且与新刑事诉讼法想衔接。第叁部分是刑事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现状分析。在这一部分中,文章首先分析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之现状,阐述亲属容隐制度在程序法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分析程序法现状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刑事法领域亲属容隐制度的构建.文章首先说明设立亲属容隐制度的的原则,在原则的基础上,阐述构建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构想并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提出自己的想法。(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6-04-01)
吴娟梅[5](2016)在《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源远流长,它符合人性发展的天然要求,更体现刑法的谦抑性,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典范。准确界定容隐制度的主体范围以及可容隐的行为是设立这一制度的前提。(本文来源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胡志伟[6](2015)在《论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古代亲属容隐思想,最早是由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滥觞于“孝”之观念。亲属容隐思想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汉朝。尽管随着朝代更迭,亲属容隐制度也不断发展变化,但是其始终存在于各朝代法律体系中。然而,至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亲属容隐制度始终都持否定的态度。即使在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也仅对亲属出庭作证的义务有所调整,却回避了亲属作证义务这一根本性问题。基于法律人性化、保障人权等多重意义的考量,完善刑事诉讼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十分必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及其引出的问题出发对亲属容隐制度历史沿革、立法现状及产生原因进行探讨,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第一章主要是概述中外亲属容隐制度。首先论述的是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过程,之后进一步探讨其在不同时期的历史演变,多着墨于法律儒家化成熟时期的唐朝。其次阐述了域外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概况,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亲属容隐相关规定予以列举概括。第二章主要探讨了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立法现状及产生原因。首先阐述了刑事诉讼法中亲属容隐制度的现行规定及存在问题,其次就当前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探寻原因。第叁章首先从法的目的价值论角度讨论完善亲属容隐制度会带来的功能价值,包括对个人及社会两方面的价值。之后,就第二章中亲属容隐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对策,包括亲属容隐制度的性质、亲属范围、适用情形、例外规定、实施阶段以及程序性事项等方面。(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5-06-01)
靳丽曼[7](2015)在《现代刑法视野下亲属容隐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肇始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西周时期,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启示影响深远。本文即围绕亲属容隐制度与人权保障、刑法谦抑主义和期待可待性等思想的契合,并且对现代法律制度中亲属容隐存在的价值展开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3期)
于宴浩[8](2015)在《浅析“亲属容隐”制度的前世与今生》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又叫作"亲亲相隐"或"亲亲得相首匿"。它是儒家伦理纲常的道德理念在法律上的间接反映。"亲亲相隐"的思想起源于先秦时期,到秦汉时期已经法律化,再到唐宋时期得以体系化,一直到清末民国时期,期间历经两千多年的风雨洗礼仍然得以保留。一直到新中国建国初期才在祛除旧习的司法改革浪潮中被废除。建国后我国法律中并未涉及到此。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于"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律界的回归是一大进步,但是这种近亲属拒绝出庭制度就像罂粟花,看起来很美,似乎重新确立了"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合法性,但这真的是完全意义上的"王者归来"吗?(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谷志伟[9](2014)在《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本文拟从我国古今亲属容隐制度发展规律方面着手,探讨它在当代存续的合理性和缺失的弊端,从而得出亲属容隐制度具有被吸纳进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3期)
吴建华[10](2013)在《论我国刑事法律应怎样重建“亲属容隐”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存在了几千年,但建国以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被彻底废除。目前,在我国重建亲属容隐制度已经势在必行。本文论述了在我国重建亲属容隐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对重建亲属容隐制度进行了设计,以期对亲属容隐制度的重建提供建议和意见。(本文来源于《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4期)
亲属容隐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表面上看,传统"亲属容隐"的立法是完整的、自足的,形成了一种具体、有配套、可操作的制度,但是,将"亲属容隐"置于传统法体系及传统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其与他项制度之间的张力、具体适用中的脱节,即昭然可见。这包括:在亲属相犯的案件中,"亲属容隐"过分限制了受害方亲属的告诉权,客观上有放纵乃至鼓励了亲属相犯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礼法秩序之维续之可能;在连坐亲属的刑事案件中,"亲属容隐"与亲属连坐各自适用,容隐不能免除连坐之责,在司法实践中,亲属连坐的适用客观上削弱了"亲属容隐"对案件处理的实质意义;"容隐亲属相告如罪人自首"的法例理论上看似合天理而顾人情,具体适用时却造成告与不告的两难,以及文本与实践之间的脱节。在传统社会,"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并非个别与偶然,而是一种规律性现象,反映出传统法制度整体相容的同时彼此间深层次的矛盾与冲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亲属容隐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舒易求.论传统法律文化下的亲属容隐制度[J].新西部.2018
[2].谢红星.“亲属容隐”的制度张力与适用困境——基于文本和实证的考察[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李梓瑞,许珊珊.亲属容隐制度在现代中国的重构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4].朱建军.论亲属容隐制度在当代刑事法律中的回归[D].广西师范大学.2016
[5].吴娟梅.亲属容隐制度的正当性及其限度研究[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6
[6].胡志伟.论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完善[D].江西师范大学.2015
[7].靳丽曼.现代刑法视野下亲属容隐制度探析[J].法制博览.2015
[8].于宴浩.浅析“亲属容隐”制度的前世与今生[J].法制博览.2015
[9].谷志伟.对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几点思考[J].商.2014
[10].吴建华.论我国刑事法律应怎样重建“亲属容隐”制度[J].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