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简易程序,民事诉讼,选择权,事由,上海铁路局,程序,期限。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郑卫,张逸[1](2019)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及审限把握——边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铁路局。2014年5月17日,边某某持被告广州铁路集团由海口至上海南站的K512次2号车厢027号硬座车票乘坐该班次列车。2014年5月19日早上6时10分许,2号车厢的列车员发现边某某精神异常,声称有人要追杀他,遂将其带至餐(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李庚泉[2](2019)在《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简易程序对我国法院缓解诉讼压力有很大作用,本文的写作安排首先是岁建议程序的相应概念进行分析,其次对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运行进行分析,发现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在文章的最后找到完善简易程序的措施,增强其实用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杨晗露[3](2019)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路径优化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立法简单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实践中简转普案件数量多,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选择权较小,程序转化的裁定主体和操作程序混乱等现状,结合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惯例中关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及程序转化相关规定的分析,提出在立法层面细化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明确两项程序的适用边界;在实践层面给予当事人更大的程序选择权,规范转化程序并完善其效力,建立审批制度等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刘少伯,李玉铮[4](2018)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加,以便捷化处理为目的的简易程序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我国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为此,需要完善简易程序法律上的规定、明确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规范简易程序的运行。(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李恩慧[5](2018)在《论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审前准备经过了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初步形成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的内容包括听取诉答意见,处理当事人诉求及反诉,调查收集交换证据,整理争点,进行调解等。庭前会议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高且部分案件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适用庭前会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利于调解,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的科学性。简易程序中的庭前会议应当采用会议方式,召开次数为一次,庭前会议的主持者采用合一制,由主审法官担任。(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庞楚静萱[6](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健全,人民的权利和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在民事案件日益增加数量的现状下,民事简易程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这一制度的设立不仅极大程度上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效率,还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诉讼的程序价值,具有显着优势。然而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应用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比如与普通程序界线不清,送达方式复杂等等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与司法改革,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亟需在制度构建与实践中进行改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6期)
吴刚,张逸[7](2016)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的理解与把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叁个月内审结。设置简易程序的初衷及其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便捷,在一些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中兼顾公平与效率两项价值,具有快捷、简便、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优点。实践中,对简易程序审限的把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8-03)
万灵娟[8](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专门程序,较多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而适用,具有高效、简便的显着优势,在解决日益繁重的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设置简易程序可以消除诉讼拖延,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此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意义。尽管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专门规定了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及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等制度,对促进我国公民诉讼大众化、节约了诉讼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司法实践状况看,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仍不完善,亟需在立法构想与司法实务工作中得到改良。(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16年05期)
吴刚,张逸[9](2016)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叁个月内审结。与民事诉讼第一审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从设立之初起,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就从未规定过简易程序的审限可以延长。相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04-22)
文晓鹏[10](2016)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涉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符合法主体性原则、私权自治原则、程序主体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还面临许多问题,有关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针对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的重构提出了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简易程序对我国法院缓解诉讼压力有很大作用,本文的写作安排首先是岁建议程序的相应概念进行分析,其次对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的运行进行分析,发现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在文章的最后找到完善简易程序的措施,增强其实用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郑卫,张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及审限把握——边某某、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上海铁路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李庚泉.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J].法制博览.2019
[3].杨晗露.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路径优化之探析[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4].刘少伯,李玉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5].李恩慧.论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在简易程序中的适用[J].福建法学.2018
[6].庞楚静萱.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分析[J].法制博览.2016
[7].吴刚,张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的理解与把握[N].人民法院报.2016
[8].万灵娟.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及完善[J].南方论刊.2016
[9].吴刚,张逸.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6
[10].文晓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