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合同,责任,保险法,投保人,赔偿责任,保险人,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刘娜,胡科刚[1](2019)在《无合同约定下投保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王某自有一辆小型货车,为从事拉猪生意,王某在其货车上加焊一铁笼。2018年10月14日,王某的雇员田某驾驶该货车与骑自行车的毛某发生交通事故,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驾驶改型机动车观察不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7-25)
王岳丽[2](2019)在《美国保险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美国,保险公司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根据已知的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在所有的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归因于它的近因。目前美国全国法院已经无法同意不动产的保险人尽到了自己的排除危险的义务还需要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同时间接的损失,从因果关系的模型来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9年13期)
张亮,胡谦[3](2019)在《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通过补缴保险费的形式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当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不支付保费则保险人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保险合同中仅约定未付保费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时,应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尽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该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存在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险人一般不得以相对人未支付保费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3期)
曾庆朝,张庆燕,李涛[4](2019)在《客户隐瞒患病投保依法可免赔 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判承担四成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曾庆朝 张庆燕 李涛)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予理赔,并不退保费。然而,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英保险河南公司)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患病义务后,疏于审查,草率签订合同又未采取(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9-05-16)
陈梦琪[5](2019)在《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提要〗责任保险诉讼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案情〗原告: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畅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建湖人保")(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9年02期)
黄舒[6](2019)在《保险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告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年8月9日,夏某驾驶其投保车辆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致使原告及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事故经县公安(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03-13)
王岳丽[7](2018)在《论美国保险合同中风险责任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保险合同一般会列清损失的保险范围,美国保险公司也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风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方法,美国法院往往依赖有效的近因理论解决损失的规则问题,破解并发的因果关系的难题在于四个模式下的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聂嵲,聂勇[8](2018)在《增加赔偿责任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赔偿责任条款颇有争议,但在保险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审判机关已经直接认定保险理赔行为构成欺诈或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金融服务经营者未履行风险警示信息义务判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典型判例之分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8年06期)
彭楠,柳鹏程,邵蓉[9](2018)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框架下探讨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相关设计问题。基于X省的药品群体事件的受害人数以及实际发生案例的人均赔偿金额,在参考其他典型国家或地区赔偿责任限额的基础上,推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购买保险险种的每次事故单次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为1 200万元人民币和1 400万元人民币。该责任限额应随时间推移、产业发展而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并根据企业产品的自身特征、销售量、风险发生概率等因素最终确定。(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工业杂志》期刊2018年04期)
夏庆锋[10](2018)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应承担无明确约定之连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往往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在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该连带责任应否属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赞成的观点认为,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及时充分的赔偿,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相契合;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该连带责任,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保险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无法理基础。运用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等方法,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内容的可期待性、当事人间权责平衡等方面对这两种不同观点展开讨论并得出结论:保险人应只对由于被保险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美国,保险公司总结出了一套从一切险中排除责任的政策。根据已知的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在所有的损失的情况下,我们归因于它的近因。目前美国全国法院已经无法同意不动产的保险人尽到了自己的排除危险的义务还需要承担间接损失的责任,同时间接的损失,从因果关系的模型来分析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刘娜,胡科刚.无合同约定下投保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保险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9
[2].王岳丽.美国保险合同中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J].山西青年.2019
[3].张亮,胡谦.未按期支付保费对海上保险赔偿责任负担的影响——威来船务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4].曾庆朝,张庆燕,李涛.客户隐瞒患病投保依法可免赔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被判承担四成责任[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
[5].陈梦琪.责任保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探析——江苏海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J].航海.2019
[6].黄舒.保险合同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N].江苏经济报.2019
[7].王岳丽.论美国保险合同中风险责任的确定[J].法制博览.2018
[8].聂嵲,聂勇.增加赔偿责任条款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研究[J].中国保险.2018
[9].彭楠,柳鹏程,邵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保险合同责任限额设计[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2018
[10].夏庆锋.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应承担无明确约定之连带责任[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