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现物出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瑕疵,风险,制度,诉讼时效,标的物,责任,权属。
现物出资论文文献综述
孟萌[1](2016)在《以新公司法的视角看我国股东现物出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股东出资数额和出资时间的限制,降低了公司设立成本。虽然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在此次修法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却并未触及旧法中的股东出资形式。旧的公司立法中对股东出资的限制是建立在当时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大背景下,如今人类利用财产的能力不断提高,财产可利用的范围和形式也在快速发展,公司立法应当允许的出资类型也应不断放宽。(本文来源于《公民与法(法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邵婷婷[2](2016)在《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是公司形成的核心要素,且公司的发展运营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也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担保。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近几年来,公司法不断修改,尤其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05年的修改中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肯定了实物出资,并强化了虚假出资、虚假评估作价的法律责任等;在2014年的修改中又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等。现物出资,即金钱出资外财产的出资人因其出资的财产而取得价值相当的股份。股份公司的出资,通常是以金钱进行的,但有的场合,对公司来说要预先确保企业所必要的财产,且为了给出资者提供方便,法律也承认以现物进行出资。因此,现物出资,在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财产这一点上虽然与金钱出资不同,但在两者都是将成为股东者的出资这一点上是同一的。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现物出资也是一种独立的出资形式,只是其以金钱以外的财产换取股份而已。虽然公司法明确了现物出资的合法性,但立法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种类范围、评估作价,责任监督方面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应运而生,隐性现物出资便是其中之一。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先以金钱缴纳股款,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作为对价公司偿还其股金的出资方式。由于隐性现物出资规避了现物出资的审查程序,现物的价值存在被高估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均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拟从叁个方面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隐性现物出资及其相关概念的展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制度,并就域外各国对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作了进一步分析,从而引入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同时详细介绍了隐性现物出资的成因、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等,其中,着重分析了第叁者介在型的隐性现物出资。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基础和域外各国对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本部分首先从法理基础和体系基础上强调了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比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从而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第叁部分,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然后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就其缺陷提出几点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为规制隐性现物出资行为,各国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但都通过一些原则或者制度来加以约束。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例,主要采取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制度,公司在设立阶段的交易业务应明确按照章程的记载来进行,否则法律行为无效;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诚信义务要求发起人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从组建到设立完毕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从而达到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目的。我国公司法目前虽明确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对实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评估程序等具体问题均没有涉及,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司法之经验,力求完善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21)
魏尚骅[3](2015)在《现物出资瑕疵补正中股东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国资本市场的实践中,企业现物出资的合法合规性是各中介机构及监管部门核查的重点;股东捐赠作为瑕疵弥补方案被较多地采纳。这一方案基本满足了证券法规制及公司法原则的监管要求,然而却带来了财务、工商、税务等其他监管领域下的更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该类问题,需调整立法,让企业在资本运作中面对的由各领域监管规则组成的整体监管框架更加协调。本文认为,让其他监管规则变得与当下证券监管规范一样强势,可能使大多数企业无法负担,反而可能打断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化进程;而弱化现有的证券监管规则,由以"全面规范"为基础的核准制转向以"真实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或将更为有益。(本文来源于《金融法苑》期刊2015年02期)
李游[4](2015)在《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责任与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股东的现物出资作为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但是在现物出资繁琐的评估手续中,易产生股东出资不实的现象,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同时《条例》第14条对部分现物出资标的进行明确限制,这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对此,立法应放宽现物出资形式的限制,并强化现物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违约补缴责任,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以及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并在追究股东违法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上分补足责任、限制股东权利、除名叁步程序递进承担。(本文来源于《文史博览(理论)》期刊2015年05期)
席虎啸[5](2014)在《论股东现物出资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其能否顺利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繁荣与稳定,而公司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资本的充实与合法。现物出资作为一种出资方式,对其适格性要件的分析和类型的把握,将有助于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罗雪丹[6](2014)在《对完善我国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的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现物出资对公司资本的筹措以及运行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现物"的多样性容易产生很多风险并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对现今的现物出资制度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国内学者对我国的现物出资制度也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本文在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物出资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4年17期)
黄明娜[7](2014)在《论公司法中的现物出资》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现物出资,其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将货币以外的财产作为向公司出资的标的。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规定了货币以外的出资标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则只是列出不准作为出资的现物范围,使得现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更加广泛。这其中也包括现物所有权转移的界定,现物出资风险的负担以及现物出资中标的物瑕疵和出资行为瑕疵。(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17期)
成志强[8](2013)在《论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的出资瑕疵责任,而没有直接规定股东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但是理论界都承认公司法领域的出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公司法独特的原则和制度安排,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能直接类推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具体适用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加以区分。(本文来源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张晶,郭余[9](2012)在《论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时至今日,新公司法已实施近七年,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由于现物出资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限制,并没有完全实现立法者扩大出资方式的良苦用心。本文将结合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重点分析我国现物出资制度存在的症结,针对性地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以期为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0期)
赖之初[10](2012)在《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是正确理解和确定现物出资标的物范围的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分析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的构成要件,结合我国现行法上相关规定,探讨债权、票据、人力资本这叁种具体现物是否具有出资的适格性。(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2年01期)
现物出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资本是公司形成的核心要素,且公司的发展运营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股东的出资构成了公司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也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担保。出资是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出资形式的立法取向与公司资本制度价值存在终极目标的趋同性。近几年来,公司法不断修改,尤其是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较大的调整。比如在2005年的修改中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范围,肯定了实物出资,并强化了虚假出资、虚假评估作价的法律责任等;在2014年的修改中又取消了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制,且废除了验资程序,简化了登记制度等。现物出资,即金钱出资外财产的出资人因其出资的财产而取得价值相当的股份。股份公司的出资,通常是以金钱进行的,但有的场合,对公司来说要预先确保企业所必要的财产,且为了给出资者提供方便,法律也承认以现物进行出资。因此,现物出资,在标的物是金钱以外的财产这一点上虽然与金钱出资不同,但在两者都是将成为股东者的出资这一点上是同一的。现金出资是指股份认购人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以换取将成立的公司或已成立的公司的股份的一种出资形式,现物出资也是一种独立的出资形式,只是其以金钱以外的财产换取股份而已。虽然公司法明确了现物出资的合法性,但立法对现物出资标的物的种类范围、评估作价,责任监督方面的规定仍是一片空白。因此,各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也应运而生,隐性现物出资便是其中之一。隐性现物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先以金钱缴纳股款,然后向公司出售货物,作为对价公司偿还其股金的出资方式。由于隐性现物出资规避了现物出资的审查程序,现物的价值存在被高估的可能性,这样不仅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也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均对其予以规制。本文拟从叁个方面对隐性现物出资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探讨,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隐性现物出资及其相关概念的展开。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现物出资制度,并就域外各国对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作了进一步分析,从而引入隐性现物出资问题,同时详细介绍了隐性现物出资的成因、构成要件和主要类型等,其中,着重分析了第叁者介在型的隐性现物出资。第二部分,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基础和域外各国对隐性现物出资的规制情况。本部分首先从法理基础和体系基础上强调了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必要性,然后通过对比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隐性现物出资的不同法律规制,从而为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第叁部分,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之完善。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立法对现物出资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之处,然后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就其缺陷提出几点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隐性现物出资规制制度。为规制隐性现物出资行为,各国虽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但都通过一些原则或者制度来加以约束。大陆法系国家以德日为例,主要采取事后设立和财产承受制度,公司在设立阶段的交易业务应明确按照章程的记载来进行,否则法律行为无效;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诚信义务要求发起人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对公司从组建到设立完毕的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从而达到规制隐性现物出资的目的。我国公司法目前虽明确规定可以实物出资,但对实物出资的标的物范围、评估程序等具体问题均没有涉及,隐性现物出资的行为也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司法之经验,力求完善我国现物出资制度的立法现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现物出资论文参考文献
[1].孟萌.以新公司法的视角看我国股东现物出资[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
[2].邵婷婷.论隐性现物出资之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魏尚骅.现物出资瑕疵补正中股东捐赠的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法苑.2015
[4].李游.股东现物出资不实的责任与救济[J].文史博览(理论).2015
[5].席虎啸.论股东现物出资制度[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4
[6].罗雪丹.对完善我国公司现物出资制度的建议[J].商.2014
[7].黄明娜.论公司法中的现物出资[J].法制与社会.2014
[8].成志强.论股东现物出资的瑕疵担保责任[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
[9].张晶,郭余.论现物出资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2
[10].赖之初.论现物出资标的物的适格性[J].知识经济.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