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强化诚信企业创建,优化统计法律环境,夯实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提升统计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根据笔者几年工业统计工作的经验,阐明统计信用体系的现状和建立统计信用体系的意义,当前存在政策法律环境不完善、行业监管与自律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最后提出加强信用与档案管理建设等建议。
关键词:统计信用体系;诚信政府;公信力;统计人才队伍;统计数据质量;联合惩戒机制;信息化平台
近年来,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严格要求,2016年12月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多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并于2018年12月进行了修订。之后,国家统计局也陆续出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积极推进对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而对于统计数据本身,是国家、政府决策的重要数据支撑,其客观、真实、准确对国家、社会甚至每个公民的发展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一、统计信用的含义
统计信用,主要指的是国家政府或者企业以统计者的身份加入到数据统计工作中去,通过各种科学的统计方法、统计手段获得真实、有效、价值较高的统计数据资源。就统计数据而言,统计信用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数据的获取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通过规范的操作手法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数据的采集应有真实、客观的依据,不能随意夸大、虚构甚至造假。总而言之,统计信用关系着供给过程的合法性,也关系到统计结果的真实性,甚至关系到国家管理决策的重要方向,因此,在统计的全过程中,坚持统计信用,是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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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计信用体系构建的意义
(一)构建诚信政府之必需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统计信用是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障,它是国家各行各业运行情况的客观反应,它直接影响着企业、公民做出正确的经济判断,是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因此,高质量、真实的统计数据,直接关系到诚信政府的打造以及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从宏观方面来讲,统计信用是国家机器运行的晴雨表,它为国家部门制定政策、执行政策、改变现有政策提供最直接的数据支撑,它是整个国家机器正常、高效运转的数据基础,关系到国家安全以及民族的兴亡。因此,作为统计部门,就是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的生产数据,杜绝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二)构建服务政府之必需
服务型政府是服务为宗旨的政府。统计信用能够为国家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是反映国家机器运行状况的晴雨表,能够为国家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因此,统计信用是服务政府之必需,它既是国家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民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支撑。由此可见,统计部门的服务功能体现了统计的内在本质,是统计工作核心价值的途径,也是统计部门的职责所在。在统计服务工作中,要努力克服影响统计质量的难点,深入摸索统计调查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提高统计公信力,提高统计工作的服务水平。
(三)推动依法统计之必需
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而法治统计是提高数据质量,增强统计公信力,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条件,全面严格的统计法律执行是依法统计的核心。统计信用一方面能够在道德层面上对统计从业人员一定程度的约束,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促进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另一方面,统计诚信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提高统计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与执行力,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尊法守法的法律意识,规范和保障统计调查工作,从而促进依法统计的推行。
(四)打造阳光统计之必需
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离不开完整、系统的政策及法律支持,失去了政策法律的保障,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盲目而没有依据的,也是很难成功的。我国从开始注重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到相关文件的订立、发布、修订,短短几年的时间,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还不完善,相关法律也不太健全,还需要根据随时出现的一些问题,依据我国的国情,对相关文件、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与此同时,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个人,统计信用意识还不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加强对国家统计信用政策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统计信用管理规定,加大违法失信惩处力度,迫在眉睫。
(五)促进统计公平之必需
由于之前对统计信用的重视不足,统计违法成本较低,致使很多统计对象存在侥幸心理,这也是虚假统计数据、不实统计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这对于广大诚信对象而言,就是一种变相不公平的待遇,甚至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因此,强化统计信用,加大违法成本,将使统计公平机制进一步趋向完善,有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健康的统计宏观环境。
三、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随着科技的发展,大数据的出现,为信用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然而,由于社会信用系统数据来源于金融、统计、铁路、公安、海关、司法、工商、审计、劳动保障等各个部门,这些信息大部分都掌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央企等部门,信息收集手续相对繁杂,与此同时,由于法律领域在信息公开及隐私保护方面尚存在一定的盲区,从而导致部门间固化、分割持有所掌握的信息,从而使这些数据因缺乏沟通而失去了其本来作用。
统计从业人员是统计数据的第一手资料收集者,也是国家统计信用制度的基层执行者,因此设立专门统计人员施行终生负责制,建立统计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健全本地区、本系统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信用情况,严格管理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活动,依法依规认定、归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对于提高我国统计信用具有重大意义。
四、我国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统计人员的建设,是统计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我国统计人员队伍的素质还不是很高,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重视不足,有的迎合领导心意,有的粗心大意,有的只是应付了事,从而出现数据误差、错写、错填、甚至主观臆造、过分夸大等现象;另一方面,统计从业人员队伍整体水平不高,学历水平偏低,很多企业的统计从业人员为兼职人员,甚至是“三无”人员,即:无相关统计知识,未参加过任何统计方面的知识培训,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从而导致某些统计政策理解不透,统计报表项目弄不懂,各组数据之间无法相互关联,出现很多笑话,从而降低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一)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将“失信”暴露在阳光之下,那么“失信”便无处生存。强化统计诚信行为,打造阳光统计形象,就要充分利用社会、媒体、政府等多方力量,通过举报、曝光、公示、法律、制度等多种方式,对统计数字、统计行为、统计对象等进行多形式监督,营造一个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这是抨击统计弄虚作假现象,营造诚信统计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统计法律、制度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
(二)统计信用体系的监管机制与行业自律尚需强化
张居正曰:“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由此可见,统计信用体系的建立,不难于政策的制定,而难之于政策的执行,不难于听从他人之谏,而难之于依建谏而行,这一切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是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对于统计信用体系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缺乏详细的机构衔接程序和管理规范,各部门分工与矛盾还有待进一步解决,行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法规对统计对象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权力和义务、信用征集等评估、保护制度,尚未形成对统计对象守信、失信情况定期公开、公示的监督制度,也没有设立广泛的社会、群众监督平台,从而导致一些政策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三)统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处机制重要,建立激励与利益约束机制同样重要,二者如同人之双臂,缺一不可,任何一项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的推行都离不开与之配套的激励与利益约束机制的推行,正所谓有奖有罚,才能让有为者有位。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处的同时,强化对有为者的奖励,才能让相关政策持续、有效的推行下去。
制造分厂现有淬火冷却设备共有2个,分别是1#立喷、2#立喷,对于管板锻件,2个淬火冷却设备的的优缺点如下:
(四)统计信用信息共享渠道不通畅,缺乏共用平台
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等27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这标志着我国统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步伐。而在此之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关于强化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这也充分说明,我国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年龄还很年轻,国家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以及监督制度的保障。
(五)统计信用体系的激励与利益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由于多年来国家某些地方考核机制的不健全,特别是重GDP,轻环保,重政绩,轻学习,重表面,轻思想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一些地方出现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甚至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而针对此类行为,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惩处,惩处力度也不大,致使违法成本较低,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得不到有效保障。自2017年国家统计局陆续出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以来,国家开始对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的统计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而这条道路任重道远,需要克服各种困难,持之以恒的推进与完善。
(六)统计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影响统计水平
统计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需要克服多年以来积攒的各种统计顽疾,需要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与挑战,需要全社会各行各业甚至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它既要与我国迅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联系,又要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标准,我国尚处于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还有很多问题。
五、针对我国统计信用体系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是国家统计数据来源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健全企业内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企业统计信用活动,依法依规认定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失信企业,定期公开企业统计信用情况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企业内部统计信用制度既包括企业内部统计信用管理约束制度,也包括企业统计行为监督制度,约束管理制度为企业统计行为设立条条框框,监督机制确保约束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与此同时,这些制度的建立也将强化企业自身统计信用意识,为提供更准确、更全面的数据提供可能,为统计信用信息覆盖所有统计调查对象奠定基础。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企业内部统计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从2014年11月27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的发布,到2017年3月21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印发,从2017年6月26日,《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到2017年9月中办国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推行,再到2018年12月17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出台,也充分显示国家在企业内部统计信用管理方面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
(二)强化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
1.2 纳入标准 (1)参考《中国心力衰竭诊断和治疗指南 2014》[4]确诊为慢性心力衰竭;(2)参考《室性心律失常中国专家共识》[5]确诊为室性心律失常;(3)NYHA心功能分级Ⅲ—Ⅳ级;(4)左室射血分数(LVEF)≤40%;(4)用药及随访依从性高;(5)对本研究知情且签署同意书。
(三)健全统计失信企业和人员联合惩戒机制
孟子曰:“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因此,建立与政策配套的惩处机制极其重要。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开展联合惩戒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惩戒合力,依法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统计信用融入大数据平台,建立失信企业曝光和通报制度,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项目申报、工商注册等挂钩。使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增加惩戒措施,扩大惩戒范围,不断提高统计失信成本。
(四)加快统计信用信息化系统、平台建设
统计信用平台的建设,是进一步促进统计信用建立,强化公民统计意识,提高统计效率,积极推动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要将统计信用数据平台的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重要工作来推进,联合公安、金融、保险、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对于各种失信行为全部录入到一个大数据库平台,逐步实现统计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共享,实现统计信用信息系统与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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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稳妥推进民间统计调查诚信建设
积极推动《民间统计调查条例》的出台,加大对统计信用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统计信用意识,建立一个由基层民众到广大部门广大信用群体,增强社会参与的积极性,拓展社会参与的空间与依据,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潜能,形成政府引领、企业主导、人民监督的三位一体格局。
(六)创建专业统计队伍,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人才是推进统计信用发展的关键,也是统计事业发展的基础,因此将统计人才的建设推上日程迫在眉睫。一方面,要加大对统计相关政策、制度、知识等的宣传力度,强化统计人员的信用和敬业意识,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全面提升统计人员理想信念、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工作业绩,使统计从业人员从思想上重视统计工作;另一方面提高统计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设置专门的统计人员,同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考核、考试,增强统计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统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强化统计从业人员对新政策、新形势、新环境等的适应能力,设立配套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者予以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设置末尾淘汰机制,使统计人员始终保有竞争意识,提高意识,从而培养出一批具有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高素质统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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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8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37X(2019)03.0041-03
标签:信用论文; 从业人员论文; 企业论文; 统计数据论文; 人员论文; 社会科学总论论文; 统计学论文; 世界各国统计工作论文; 《统计与管理》2019年第3期论文; 唐山市丰南区南孙庄乡统计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