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张晓燕

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张晓燕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支付主体,报酬数额,人命救助基金,保险制度

人命救助报酬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燕[1](2018)在《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对海上遇险的人命尽力实施救助。中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明确规定:人命救助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救助,可见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在海难救助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然而,现今中国法律上还并未明确规定人命救助者有权独立获得救助报酬,实践中报酬的获得更多的是依附于财产和环境救助的获救价值,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更有悖于鼓励人命救助的立法初衷。近些年来,该问题已经引发了众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讨论。鉴于此,本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针对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主张,以期对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构建有所贡献。本文分别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概述。从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涵义和特征入手,通过阐述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属性及与其他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界分,比较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并结合有关专家学者持有的不同学说立场,对现行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存在的滥觞与缺陷进行了探讨与分析。第二部分,海上人命救助者独立获得救助报酬适用条件。在人命救助者获得救助报酬的实践中,其适用条件既包括人命处于危险之中、救助者出于自愿以及人命救助不必然要求实际效果等一般性条件,还包括人命救助者至少还应尽到的谨慎、转移至安全地点、合作等义务性条件,违反此类义务性条件,不但会导致救助报酬丧失或者减少,造成严重后果者甚至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叁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及报酬数额。通过对英国商事海运基金模式以及“责任救助”理论的剖析,探讨了我国《海商法》视阀下的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主体。并将救助成本、冒险奖金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为确定人命救助报酬具体数额的参考项目,最终通过先行支付程序以及诉讼程序来保障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部分,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在法律上承认人命救助者的独立报酬请求权以及优先权,为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拓展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形式,构建海上医疗救助制度,设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更全面的完善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加强与责任保险和船东互保协会的衔接,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陈若茜[2](2017)在《试论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行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取得依附于财产、环境救助者的救助款项,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然而基于义务救助的窘迫现实,我国急需为海上人命救助设立独立的报酬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配套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完善海难救助制度,更好地保护遇难人员的生命安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0期)

林焱[3](2017)在《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判断海上救助的性质是人命救助,还是财产救助附带人命救助,要根据救助的起源、救助船(设备)与遇险船的接触、救助方所采取的实际救助措施、有无其他救助方进行财产救助、救助方之间的分工、救助措施与被救助方财产获救之间的因果关系、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就财产救助有无约定等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人命救助方虽主张救助报酬,但未能证明实际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或虽采取了财产救助措施、但未能证明该措施与财产获救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不予支持。人命救助方不能依法取得救助报酬的,有权从财产救助方或污染防治方获得的救助报酬或特别补偿中分享合理份额;获救方因人命救助方的人道主义行为而自愿提供补偿或报答的,应予鼓励;可探索建立人命救助基金等方式或制度对海上人命救助予以保障和鼓励。(本文来源于《航海》期刊2017年01期)

沈邶崧[4](2015)在《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人命救助是在海上事故发生时保障人命安全的最重要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鼓励船舶等海上活动主体之间进行互救。但是,相对于财产与环境救助,人命救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依附性会严重打击救助方的救助积极性。故本文主张绝对肯定说,从人命救助的必要性出发,对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设置独立的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护救助人的权益,从而提高人们海上人命救助的积极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王骏頔,王宏明[5](2013)在《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人命救助历来被看作基于人道主义原则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存在,具有无偿性、法定性、义务性等特点。但近年来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存在与否的争议不断,各国及国际公约大都采取了相对肯定说支持了有限度的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文章将以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为研究对象,针对相对肯定说之不足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12期)

曹阳[6](2013)在《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独立报酬请求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中,将财产救助中的报酬救助模式简单植入人命救助中,虽然可提高救助方的积极性,但同样可能损害人道主义原则。对此,一方面,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不可舍弃;另一方面,报酬救助模式在引入时必须适当改造,使其与义务救助模式形成错落有致的互补,以提高海上人命救助的效率,维护海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3年09期)

王婵[7](2005)在《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的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海上人命救助的重要性出发,分析了各国以及国际法对该义务的规定,详细阐述了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问题的不同学说及立法。笔者对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持绝对肯定态度,并由此提出了对我国海商法的立法建议,主张建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对不能从财产救助款项中获得报酬的人命救助者支付报酬或者补偿,以鼓励海上人命救助行为。(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5年04期)

曲涛[8](2003)在《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此文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义务和国内外有关人命救助报酬的规定,提出了为鼓励海上人命救助应成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航海技术》期刊2003年05期)

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现行国际公约和我国立法中,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取得依附于财产、环境救助者的救助款项,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然而基于义务救助的窘迫现实,我国急需为海上人命救助设立独立的报酬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配套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完善海难救助制度,更好地保护遇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晓燕.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2].陈若茜.试论海上人命救助的报酬请求权[J].法制与社会.2017

[3].林焱.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问题研究[J].航海.2017

[4].沈邶崧.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

[5].王骏頔,王宏明.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6].曹阳.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独立报酬请求权的研究[J].商.2013

[7].王婵.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问题的初探[J].珠江水运.2005

[8].曲涛.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探讨[J].航海技术.2003

标签:;  ;  ;  ;  

人命救助报酬论文-张晓燕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