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创制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宪法,司法,生态,司法权,立法权,刑罚,和谐社会。
创制权论文文献综述
修菁[1](2014)在《应给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创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突破现有的体制机制框架,出台一些管长远、管全局、有示范意义、特别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制度?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长安建议,给予地方生态环保方面的制度创制权。 李长安建议,允许地方根据自己的生态环境特征、环境敏感因子、经济发展水平和(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期刊2014-03-09)
张晓琴[2](2013)在《论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及其宪政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关系是宪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宪法创制是特定政治组织对于已有的政治实体和形态作出根本判断的首创性活动,它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是某种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因此,宪法创制权作为原始性的政治权力,应该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创设国家权力的权力。研究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理论,可以进一步明晰"权大还是法大"的宪政难题,对于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奠定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落实有限政府以及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6期)
宋飞[3](2013)在《创制权与复决权新论——兼谈中国特色的创制权与复决权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从孙中山思想中的创制权与复决权说起,引出创制权与复决权的联系与区别,接着站在比较法学的视角,分两个章节介绍了创制权与复决权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创制权与复决权在现代台湾地区法律中的规定,然后浓墨重彩地点评创制权与复决权在中国大陆的运用和完善,最后结合现在热议的申纪兰现象展开议论,提出创建中国特色的创制权与复决权不仅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含义,同时也是防止政体变革之良方。(本文来源于《第四届世界宪政论坛暨议会民主制度比较研究研讨会会议文集》期刊2013-07-01)
周琴[4](2012)在《刑罚创制权发动的正当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创制权是刑罚权的重要内容,在行使刑罚创制权时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考察其是否符合创制刑罚的条件,理性地制定刑罚,充分考虑刑罚谦抑性、人道性、刑罚目的及刑事政策等方面,防止权力的滥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29期)
赵钢,王杏飞[5](2011)在《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最高法院均有形式各异、范围有别的司法规则创制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通过法律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完成法律之续造,其实质是创制实体性规则;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通法本身就是法官的创造物。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于司法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要求,根据宪法或法律之授权,其最高法院均享有程序性司法规则的创制权。我国在充分尊重立法权,并与司法解释权相区别的前提下,有必要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创制权。创制司法规则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与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11年03期)
刘佩韦[6](2010)在《论立法创制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创制是享有投票权的一定人数的公民依法创设特定宪法法案、普通法案或重大政策预案,提交立法机关(议会)讨论或交由全民公决使之成为法律或政策的一种民主活动形式。立法创制权则是享有投票权的一定人数的公民依法创设特定宪法法案或普通法案,提交立法机关(议会)讨论或交由全民公决使之成为宪法或法律的一种权力。立法创制权是人民主权理论的产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本文来源于《长春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创制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关系是宪政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理论。但是,宪法创制是特定政治组织对于已有的政治实体和形态作出根本判断的首创性活动,它不是国家权力运作的结果,而是某种政治权力运作的结果。因此,宪法创制权作为原始性的政治权力,应该不属于国家权力,而是一种游离于国家权力之外的、创设国家权力的权力。研究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理论,可以进一步明晰"权大还是法大"的宪政难题,对于维护宪法至上原则、奠定国家权力合法性基础、落实有限政府以及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创制权论文参考文献
[1].修菁.应给予地方必要的制度创制权[N].人民政协报.2014
[2].张晓琴.论宪法创制权与国家权力分离及其宪政意义[J].宁夏社会科学.2013
[3].宋飞.创制权与复决权新论——兼谈中国特色的创制权与复决权之构建[C].第四届世界宪政论坛暨议会民主制度比较研究研讨会会议文集.2013
[4].周琴.刑罚创制权发动的正当理由[J].法制与社会.2012
[5].赵钢,王杏飞.论民事司法权中的司法规则创制权[J].中国法学.2011
[6].刘佩韦.论立法创制权[J].长春大学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