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制论文-肖北庚

政府采购法制论文-肖北庚

导读:本文包含了政府采购法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交易规则,全面深化改革,绩效考核,“放管服”改革

政府采购法制论文文献综述

肖北庚[1](2019)在《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面临的现实基础均发生根本变化,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制度演进法则必然要求变革现行法制,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形成于21世纪初的现行政府采购法制,应运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及加入WTO起始进程中,在彰显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务实姿态的同时为防控政府采购腐败、节约公共财政资金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近二十年过去后,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政府采购法制及其实践面临的现实基础均发生根本变化,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制度演进法则必然要求变革现行法制,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9年07期)

陈立[2](2019)在《政府采购中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及其法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以财政法、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财税法学科近年来取得显着进步,但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法领域,财政法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控制手段,政府采购法在财政法领域的重要性越发明显,但学界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专门研究稍显不足。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在各种利益驱使之下,围绕政府采购的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政府采购的不透明、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工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拓展了监督范围,对维护政府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是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各类权力寻租、腐败现象起到了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也存在欠缺,加之立法技术与行政水平存在不足,造成了法律规制的间隙与冲突,一方面导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执行效果的欠缺,最终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导致各级实务部门在实践操作环节中,普遍未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文章尝试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制度为立足点,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江西省各级公安机关2018年9月期间成交的全部203个政府采购项目为研究样本,通过网络查询、采购单位提供的方式,搜集了全部样本案例的成交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评审情况等详细资料,并向相关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其政府采购法律认知水平。在全面掌握相关资料、数据后,辅以统计学的方法,对样本案例进行指标分析、数据统计、规律总结,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公开状况予以分析予以评价,最终认为信息公开种类不全、信息公开质量不高、信息公开共享渠道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并行冲突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的事权重迭,造成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标准不一致以及公开渠道的碎片化,提高了政府采购需求方信息获取的难度和成本。政府采购法授权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权力,但未明确对法律授权的约束与监督,形成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脱离了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范围。政府采购同体监督机制及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多重职责角色,使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普遍不足,导致监督力度明显弱化,加之当前政府部门具体实施采购工作的人员对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制度了解不够、理解不透,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其法律素养的监督、考核未形成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单位的自我纠正意识弱化,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素不全、质量不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造成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违法成本较低,警示震慑力量不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的财政部部分规章虽尝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强化,但又存在突破上位法规则之嫌,进一步加剧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状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过于突出对行政权力的保护,导致救济对象范围过窄,救济程序繁复冗长,不利于救济对象的政府采购信息知情权的保障,也压制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行使监督权的意愿。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及产生原因,本文建议以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对策,调整政府采购的事权划分、整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异体监督及第叁方审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扩充政府采购救济对象、优化救济程序等方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环节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肖北庚[3](2019)在《在现代财政制度构建中创新政府采购法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的主要观点是要将政府采购法制创新置于现代财政制度构建视角下思考,主要包括以下叁个方面:一是正确厘定政府采购的性质。首先要正确厘定政府采购的性质,也就是厘定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过去我们往往将其它定位为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仅仅认为其是一种财政政策工具,这种认识是有待提高的。要准确认识政府采购及其行为性质就一定要将其置于现代财政制度视角下进行考量,换言之,政府采购本身就是财政支出,而不仅仅是财政支出的一种方式。正如从购买的角度看,无论是(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9年05期)

毕常彬[4](2018)在《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法是加强国家财政支出管理的措施之一,也是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论文先是对政府采购法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意义进行了阐述,后又对政府采购法在中小企业中的实施现状及应用策略展开了深度的探讨。此次探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大国家政府采购政策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进而促进我国中小企的不断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期刊2018年01期)

湛中乐[5](2016)在《迈向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化研究之佳作——读《政府采购法原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作为规范公共财政支出、预防腐败和促进经济结构完善的一种公共财政支出方式,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规模巨大的政府采购有序运行需以内在协调且具操作性的政府采购法制保障。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制是以《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为主体,辅之以众多法规规章的法律体系,受两主体法律立法时立法实践部门普遍推行的分散立法模式、形式主义和法(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期刊2016年05期)

裴建国[6](2015)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采购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主要形式,通过政府采购,尤其是政府集中采购,有利于对采购活动的管理监督,能够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政府采购是法律规范活动,必须严格法制化,否则,不但不能发挥积极有利作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容易产生副作用,导致或扩大采购腐败。(本文来源于《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7期)

苏财[7](2015)在《首个工程领域绿色采购指南将破蛹而出》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公布《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绿色采购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采购人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过程中落实绿色采购相关规定,优先选择被评定为绿色(环保诚信企业)或蓝色(环保良好企业)的供应商或投标人。社(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5-07-24)

[8](2015)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答问》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2月28日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本文来源于《招标与投标》期刊2015年04期)

[9](2015)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中配套行政法规的空白,形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制度体系,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期刊2015年07期)

[10](2015)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问》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的提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本文来源于《招标采购管理》期刊2015年03期)

政府采购法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以财政法、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财税法学科近年来取得显着进步,但多数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法领域,财政法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作为政府支出的重要控制手段,政府采购法在财政法领域的重要性越发明显,但学界对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专门研究稍显不足。在当今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在各种利益驱使之下,围绕政府采购的违规、违法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政府采购的不透明、信息不对称是主要原因之一。政府工作信息公开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拓展了监督范围,对维护政府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是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各类权力寻租、腐败现象起到了有力的警示震慑作用。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近年来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也存在欠缺,加之立法技术与行政水平存在不足,造成了法律规制的间隙与冲突,一方面导致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执行效果的欠缺,最终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导致各级实务部门在实践操作环节中,普遍未能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文章尝试以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制度为立足点,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以江西省各级公安机关2018年9月期间成交的全部203个政府采购项目为研究样本,通过网络查询、采购单位提供的方式,搜集了全部样本案例的成交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评审情况等详细资料,并向相关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问卷调查,了解其政府采购法律认知水平。在全面掌握相关资料、数据后,辅以统计学的方法,对样本案例进行指标分析、数据统计、规律总结,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息公开状况予以分析予以评价,最终认为信息公开种类不全、信息公开质量不高、信息公开共享渠道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并行冲突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的事权重迭,造成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标准不一致以及公开渠道的碎片化,提高了政府采购需求方信息获取的难度和成本。政府采购法授权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制定采购限额标准的权力,但未明确对法律授权的约束与监督,形成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脱离了政府采购法的约束范围。政府采购同体监督机制及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多重职责角色,使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普遍不足,导致监督力度明显弱化,加之当前政府部门具体实施采购工作的人员对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制度了解不够、理解不透,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其法律素养的监督、考核未形成明确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单位的自我纠正意识弱化,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素不全、质量不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造成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违法成本较低,警示震慑力量不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配套的财政部部分规章虽尝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强化,但又存在突破上位法规则之嫌,进一步加剧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素不全、质量不高的状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救济制度过于突出对行政权力的保护,导致救济对象范围过窄,救济程序繁复冗长,不利于救济对象的政府采购信息知情权的保障,也压制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行使监督权的意愿。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及产生原因,本文建议以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为主要对策,调整政府采购的事权划分、整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建立异体监督及第叁方审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扩充政府采购救济对象、优化救济程序等方法,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环节存在的不足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政府采购法制论文参考文献

[1].肖北庚.走向现代政府采购法制[J].中国政府采购.2019

[2].陈立.政府采购中信息公开的实证分析及其法制完善[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肖北庚.在现代财政制度构建中创新政府采购法制[J].中国政府采购.2019

[4].毕常彬.政府采购法制与中小企业发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8

[5].湛中乐.迈向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化研究之佳作——读《政府采购法原理》[J].中国政府采购.2016

[6].裴建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7].苏财.首个工程领域绿色采购指南将破蛹而出[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5

[8]..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答问[J].招标与投标.2015

[9]..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解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J].中国财政.2015

[10]..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问[J].招标采购管理.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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