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保险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冀望。人工智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的特性,主要为"财产性"和"类人性"。其对于保险合同法的影响在于对于保险合同工具性的完善和保险合同中人工智能体作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且在不同阶段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承担应该有所区别。同时在保险监管中,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会造成保险监管的缺失,过度筛选被保险人而偏离保险的保障的目的。保险法有必要对于人工智能在保险上应用给予法律规范,建立审核、审查及纠错机制并举,形成人工监督与人工智能监督相结合的保险法监督规范,同时对于人工智能保险算法程序进行伦理的审查与保险行业自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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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潘红艳,罗团
关键词: 人工智能,保险科技,保险法,保险监管,保险合同
来源: 政法学刊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 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保险法审视”(101832018C115),吉林大学种子基金项目“气候变化风险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2016ZZ048),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项目“吉林省农村医生职业风险及法律对策实证研究”(2017[595])
分类号: D922.284
页码: 43-56
总页数: 14
文件大小: 126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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