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论文-朱伟方

破产取回论文-朱伟方

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取回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货币,特定化,履约保证金

破产取回论文文献综述

朱伟方[1](2019)在《试论破产程序中特定化货币的一般取回权——以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是一种特殊的物。由于针对特定化货币行使取回权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认为首先需要从理论上认定其具有物权属性并且排除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原则的适用,在此基础上,讨论货币"特定化"的形式要求。肯定特定化货币的一般取回权,既符合商事活动公平之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秩序有序化,也符合法律保护财产权之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尹航[2](2019)在《ofo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押金的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多数观点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用户的押金权利被倾向于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之后清偿,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也确实采用了此种路径;但也有极少数观点认为,ofo押金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0期)

朱睿妮[3](2018)在《“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破产财产取回权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立法单薄,现有一般性涉外法律规定根本无法解决破产程序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财产取回权在客体范围、冲突规范和实现程序上都未予以明确。在坚持修正的普遍主义原则基础上,宜充分借鉴美国、欧盟和联合国有关于联合破产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引入分割制,采用"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对所有权保留合同效力进行调整,对物权归属问题适用属地法。同时引入平行破产机制或主从破产制度,便于所有权人就近获得救济,借助公权力更快实现权利人的取回权。对于关联企业中的财产取回权,法院应当妥善选择适用实质合并制度及其种类。除了在《企业破产法》设专章对跨国破产进行规定之外,应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平台,加强跨国破产公约的出台。(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宋建君[4](2018)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取回权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房地产企业因受宏观调控等因素影响,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而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企业存有大量在建工程,购房人中有付清全部购房款的、支付部分房款的,有仅交了保证金、意向金等的,在此情势下购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司法学界颇多争议。笔者在法律实务中正在承办购房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经过预告登记,且基本完工而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件,针对其中涉及的购房人取回权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认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王英州[5](2018)在《论破产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取回权由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而来。一般取回权的主体条件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和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内容条件为与之对应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相同。时间条件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行使条件的具体适用应对是否满足行使条件进行判断。在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并提供担保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能行使一般取回权。重整程序中行使一般取回权符合事先约定不构成对一般取回权行使的限制,应根据行使条件判断能否行使一般取回权。(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期刊2018年06期)

陈子薇[6](2018)在《论我国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代偿取回权制度,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涉及代偿取回权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学界对于该制度的态度也存在较大差异。然而,从贯彻取回权制度的基本思想、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利益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从立法层面上承认代偿取回权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确有必要。本文从代偿取回权的基础理论入手,通过辨析代偿取回权与物上代位、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近似概念的异同,对代偿取回权进行了更系统而全面的定义,即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被破产债务人、破产管理人违法转让,且存在相应的对待给付、保险金、赔偿金等代偿财产的情况下,原取回权人享有的请求管理人转让对受让人或赔偿义务人的对待给付请求权或请求管理人返还代偿财产的权利。此外,本文明确了代偿取回权的权利基础系为所有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以及债法上的返还请求权。结合日本、德国在代偿取回权制度设立方面的经验,本文进一步将代偿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概括提炼为叁点,即取回权标的物不复存在,取回权行使受到挫败;存在给付价值;给付价值未与债务人财产相混同。基于此,本文对现行立法提出了修改建议,以期为未来立法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孙凌峰[7](2018)在《论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人在破产宣告之后行使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域外学者对这项权利做了大量研究,有的建议和意见已经体现在相关国家现行的破产法之中。而我国对于代偿取回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现在为止还尚未通过正式的立法确立代偿取回权,目前只有一部司法解释涉及到代偿取回权的问题,并且对该内容的解读也不是很详细。代偿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存在不同,是对原物因损毁、灭失或因转让等出现原物难以回复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可以将对原物享有的优先权延伸到原物变形得来的替代物或替代财产上去的一种取回权。目前代偿取回权在立法层面不是很完善,由此学界对于代偿取回权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从该项权利的概念、基础性权利、行使主体、行使内容和标的再到具体的行使方式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正因为这些争议的存在也使得代偿取回权的解释和完善变得愈发重要。同时正确的确定代偿取回权的基础性权利,认定其性质,进而更好地明确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丰富和发展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内涵,推动破产程序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着无法忽略的作用。为了能更清楚的发现代偿取回权在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本文将使用比较研究法,对比域内外对于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行使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看法,汲取域外学者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对丰富和发展我国代偿取回权提出合理建议,同时也注重使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代偿取回权的立法沿革进行综合性分析,着力研究该项权利的渊源、行使的主体、标的、内容、方式和特殊情形,对比代偿取回权行使过程中各方的争议点,结合现有学术观点和域内外与代偿取回权相关的制度进行探讨,从而确立一个比较明确的代偿取回权概念。在具体撰写思路上从代偿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关系问题展开论述,从基础性权利的角度夯实代偿取回权是一般取回权的重要补充这一结论,在行文时对代偿取回权行使过程中学界已达成的共识进行总结,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对代偿取回权行使的适用条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前提,为权利人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处理各种棘手问题提出合理和可行的建议。最后通过这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不寻常的情况例如选择性行使问题,重整过程中的行使问题,得出取回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形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和代偿取回权不受破产重整影响的结论,为代偿取回权在特殊情形下行使提供一种可以借鉴和参考路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杨瑞俊[8](2017)在《我国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行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后,顺利实现破产取回权以发挥租赁物所有权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对于保护出租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第242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8条是有关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问题的主要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较为简略,仅规定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对租赁物享有破产取回权,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很多其他问题,相关立法却并未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状况不尽如人意。因此,完善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制度,保障出租人顺利实现破产取回权就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破产取回权是以其所有权为基础的,然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出租人的所有权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基于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学界对于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能否行使破产取回权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对此,应严格遵循我国传统所有权理论,肯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地位,并在此基础上肯定其破产取回权。此外,在肯定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保护其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出租人所有权的特殊性以及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的特殊利益,否则会造成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利益保护的失衡。对于承租人在租赁物上享有的特殊利益,可以通过确认出租人的清算及利益返还义务加以补偿。另一方面,针对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不明确、不合理的问题,应从行使的主体、时间、相对人、客体以及消极条件等方面加以限定和完善,明确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条件。针对出租人破产取回权的自力取回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方式适用的困境,可以采用强制执行公证解决这一问题,强制执行公证有利于克服自力取回中私人力量的不足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时间长的弊端,使出租人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取回租赁物。强制执行公证、自力取回以及诉讼和仲裁取回多种方式并行适用,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出租人利益。(本文来源于《山东科技大学》期刊2017-06-01)

梁津梓[9](2017)在《论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取回》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制于德国民法物债二分体系下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的功能定位,破产取回权长期被认为只是针对特定物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理论中,债权请求权仅仅只是债权实现的其中一种方式,广义的债权实现还应当包括有将其作为可供支配的财产,在流通中作为交易的客体。随着实物经济向信用经济的发展,债权的交易价值也被充分的挖掘并加以利用,尤其是在金融领域,通过将债权转让、出质、证券化、应收账款保理、包装成理财产品等方式融通资金,这些都表明当民事主体支配利用的是债权时,同样有保护归属、排除干涉的法律需求。同时,随着财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普及,降低了债权特定的难度以及公示的成本,债权的权利内容及变动情况都可以公示于众,善意第叁人利益保护亦可周全,因此债权作为取回权的权利基础也是可能且可行的。本文分成四部分,首先在引言中提出本文想要论证的若债权适用取回权,将产生与现有观念相矛盾的叁点关键的问题,并做出梗概性的回应。正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8条中关于一般取回权的请求权基础中“财产”这一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于财产和物、财产和所有权之间关系的历史沿革,得出财产的外延范围以及财产具有与所有权同宗的支配效力和内涵;然后通过分析财产法的立法目的,进而归纳出财产的法律意义及其为实现目的所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正文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破产法中取回权的概念以及取回权项下的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制度的具体规定,以期能得出取回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最重要的制度价值为切实区分破产财产和权利人财产,保护归属;然后通过分析现有学说对取回权权利基础的论述及评论,得出将取回权权利基础限缩为物权将于该制度价值向违背;最后再结合取回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归纳出取回权的法律本质。正文的第叁部分是重点部分,论证得目的是提出债权可以作为取回权基础的现实依据、理论依据、判例依据以及实现条件和程序四点内容。在本部分的第一点内容中,主要介绍实物经济到信用经济的转变及其带来的债权财产化的影响;在第二点的内容中,主要介绍债权财产化的条件、债权的财产属性、债权物权化的本质以及货币债权属性的重新探讨,以得出作为财产化的债权(而非相对权的债权)可以作为取回权的基础的结论;在第叁点的内容中,主要分析国外以及国内对债权取回的判例及态度;在第四点的内容中,主要总结债权取回的实现条件和程序。正文的第四部分,论证目的在于将债权取回权的可能性分析应用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并提出完善我国取回权制度的建议。在第一点内容中,通过分析我国取回权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得出我国取回权制度的缺陷主要是“财产”概念的模糊性以及未能适应信用经济的发展所造成的;在第二点内容中,通过前面案例裁判要旨的总结,得出债权取回权的条件是特定化以及公示,而特定化和公示的方法可以包括登记、公证、以及营业外观,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取回权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09)

唐郢[10](2016)在《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非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租赁期内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破产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应当享有破产取回权。在典型融资租赁的场合,融资租赁期内承租人已实际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权能;租赁期届满且合同如约履行的,承租人便可取得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出租人让渡其为担保租金收缴而保留的名义所有权。因此,租赁期内标的物实际上归属于承租人,一旦承租人破产,标的物应列为破产财产,出租人不能取回。(本文来源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破产取回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多数观点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用户的押金权利被倾向于认定为破产债权,在劳动债权、税收债权之后清偿,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也确实采用了此种路径;但也有极少数观点认为,ofo押金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取回论文参考文献

[1].朱伟方.试论破产程序中特定化货币的一般取回权——以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9

[2].尹航.ofo破产情况下用户取回押金的路径[J].人民法治.2019

[3].朱睿妮.“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国破产财产取回权问题的研究[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

[4].宋建君.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人取回权初探[J].法制博览.2018

[5].王英州.论破产一般取回权的行使条件[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8

[6].陈子薇.论我国破产代偿取回权制度之构建[D].上海交通大学.2018

[7].孙凌峰.论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的行使[D].吉林大学.2018

[8].杨瑞俊.我国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行使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17

[9].梁津梓.论破产程序中债权的取回[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唐郢.论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破产取回权[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标签:;  ;  ;  

破产取回论文-朱伟方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