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权处分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权,效力,合同,变动,非法占有,负担,抵押权。
无权处分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鲍远成,朱文辉[1](2019)在《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议《合同法》第5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2007年《物权法》颁行后,已经确立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负担行为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另依意思自治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使其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实质上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否定,在善意取得制度尚不足以保护合同相对人的情况下,应将《合同法》第51条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物权合同",并扩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韩鹏,石兴[2](2018)在《浅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务界无权处分和《合同法》第51条一直存在争议,在《物权法》颁布后,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解释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并且以《物权法》第15条作为其解释的基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5期)
周袅娜[3](2018)在《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物的归属》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无权处分问题涉及到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与权利人叁方面的法律关系,牵扯到权利人和相对人两方面的保护问题,但这部法律的规定使得权利人和其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分配产生严重失衡,同时这一规定的适用也容易出现危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所以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在07年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在是否采纳物权行为问题的争议已尘埃落定。我认为无权处分行为的性质应当界定为债权行为,它的效力应不受处分人的"处分权"的影响,并已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只有将无权处分合同依法认定为有效时,才更能有利于无权处分问题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的和谐,也顺应了我国合同法总体的发展趋势和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4期)
黄悦欣[4](2018)在《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以合同效力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行为理论之争集中体现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也并没有妥善解决所有争议。因此,合理解释《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确认及我国民法的法律行为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是否选择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应结合传统民法的先有与先见,尊重最低的价值共识,寻求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和普遍认可的价值平台。(本文来源于《黑河学刊》期刊2018年01期)
张一献[5](2016)在《民刑视野下私下出租他人房屋牟利行为的辨析——兼议无权处分和财产犯罪的区别与联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在调整范围上重迭,两者在立法目的、归责条件、保护方式方面存在差异;未经同意而非法占有他人房屋并出租牟利的行为虽侵害了他人对房屋的合法占有,但此种不法占有不具有刑法中"非法占有"的排他性和现实性,因而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仅妨碍他人房屋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属民法上的非法占有,进而使他人产生占有诉权。(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杨思益[6](2016)在《论无权处分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不同,处分行为通常指作用于某种既存权利之上的特定民事行为,包括权利的变更、转让等。在理论体系上,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民法体系是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得以区分的法理学基础框架所在,法律行为理论也是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区分理论的法学基础之一。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有着不同的含义。我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本原则是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仅为其例外情形。基于此种物权变动模式下,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无权处分行为有着互相冲突的规定,本文试图对这些矛盾进行梳理,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2期)
陈伟,谢可君[7](2016)在《无权处分行为中财产犯罪的性质认定——以“司机盗卖房产案”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机盗卖房产案"关乎无权处分行为与财产犯罪内在关系的认定,牵涉到盗窃罪与诈骗罪、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叁角诈骗的学理区分。因公证处处分权限与地位的缺失,且不动产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并无理论障碍,行为人欺瞒公证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另外从刑民交叉的二维视角分析,由于买房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不符合交换目的,且表见代理阻却善意取得的实现,故"司机盗卖房产案"致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整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类型构造。在一行为同时触犯多罪名的情形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以契合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理念。(本文来源于《西部法学评论》期刊2016年03期)
陈文文[8](2015)在《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叁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叁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22期)
吴光荣[9](2015)在《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民法上,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虽以交付或者登记为要件,但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即足以表明买卖合同不仅具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也具有引起所有权发生移转的效力,故我国民法存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依据。在不能废除无权处分规则的背景下,可以将无权处分所订立的合同理解为合同的权利移转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则不受影响,因而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为回应现代交易的复杂性和阶段化,要么将法律行为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要么对合同效力作不同层次的理解。在中国法的语境下,以后者作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也许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5年05期)
刘玉梅[10](2014)在《论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本文将结合2012年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叁条来论述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本文来源于《世纪桥》期刊2014年06期)
无权处分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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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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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界无权处分和《合同法》第51条一直存在争议,在《物权法》颁布后,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解释采纳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说,并且以《物权法》第15条作为其解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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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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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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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权处分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鲍远成,朱文辉.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议《合同法》第51条[J].法制与社会.2019
[2].韩鹏,石兴.浅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J].法制博览.2018
[3].周袅娜.论无权处分行为的物的归属[J].法制博览.2018
[4].黄悦欣.论物权行为理论与无权处分——以合同效力为视角[J].黑河学刊.2018
[5].张一献.民刑视野下私下出租他人房屋牟利行为的辨析——兼议无权处分和财产犯罪的区别与联系[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6
[6].杨思益.论无权处分行为[J].法制博览.2016
[7].陈伟,谢可君.无权处分行为中财产犯罪的性质认定——以“司机盗卖房产案”为切入[J].西部法学评论.2016
[8].陈文文.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J].人民司法.2015
[9].吴光荣.再谈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论法释[2012]8号第3条的理论基础[J].法学家.2015
[10].刘玉梅.论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的关系[J].世纪桥.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