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保险法》第44条规定的自杀是指故意自杀,不包括被保险人缺乏自主意思决定能力致自己死亡的行为。自杀条款仅适用于人寿保险,而不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自杀条款的例外规定不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适用于自杀时缺乏正常认识能力和自主决定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复效保险合同的自杀免责期间应自合同复效之日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起算。自杀条款的举证责任应在保险人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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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李寒劲
关键词: 自杀,自杀条款,复效
来源: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分类号: D922.284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339
页码: 219-221
总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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