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韦祎[1](2021)在《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分析 ——以平衡理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杨薇[2](2020)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文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在新时期提出的重要发展理念与愿景,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中国贡献。“一带一路”倡议是2013年提出的,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存在并不断发展,经历了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俄罗斯、印度、巴基斯坦、泰国和马来西亚等五国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典型代表,主要通过历史研究、口述历史等研究方法,在国内外政治环境、经济状况、外交关系、教育政策等宏观背景下,呈现改革开放以来的40年间,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个国家之间留学生教育发展过程的立体影像。留学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根据国内和国外两个立足点,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留学生教育,可以分为向国外派出留学生和接收来华留学生两大分支领域,既有在教育政策指导下发展的共通性,也有遵循各自轨迹发展的独立性。依据我国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重大教育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留学生教育发展的规模等具有标志意义的史实,本文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划分为“重新起步时期”、“深化改革时期”和“加速发展时期”三个主要的历史发展阶段,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我国经济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和留学生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留学生个体在时代大潮中的经历等不同角度,客观呈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通过对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历史回溯,本研究得出以下认识:40年来,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始终贯穿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程;国际政治局势和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是发展留学生教育的前提条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自身的教育水平是与我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合作的基础;中国经济实力的变化和教育政策的导向决定了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方向、速度和规模。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整体统筹规划、到各自相对独立发展、再回归统筹兼顾趋势的演进过程,充分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与政策取向。40年来,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取得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有力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促进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人文交流;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加快了留学生教育乃至高等教育整体的法制化进程;认识到来华留学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市场属性、是教育服务贸易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培养了大量优秀人才,直接服务国家公共外交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可在以下几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把留学生教育置于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之中,置于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之中,高度重视留学生教育的地位与作用;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进一步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加快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需要统筹派出和接收两个不同的方向,平衡规模与质量、速度与效益之间的关系;通过发展留学生教育,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发挥教育的多重功能,不断推动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培养更多优秀人才,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构筑“民心相通”的教育之路。
孙超然[3](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李娜[4](2020)在《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是有所忽视的,这也导致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十分粗疏、简陋。目前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法律规制不仅缺乏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细化程度也存在欠缺。作为与公民财产权益、人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先期处置措施,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将会进一步地加剧社会矛盾。因此必须对于滥用的先期处置措施予以关注。目前存在着对于先期处置措施概念界定模糊、范围不清等问题,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更是少有学者以及警务界人士的关注。相关研究的空缺更需要引起对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进行细致规范的重视。为了进一步规范接处警过程中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也为了给接处警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有必要对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规范化作出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目前有关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规范化,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进一步整合细化,这对于在接处警过程中遇到超出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未有规定的情况时,处警人员能够采取更加规范的先期处置措施来说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以接处警过程中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规范化为研究内容,由于接处警过程中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无明确定位,也没有相关学者对此进行系统研究,甚至对于先期处置措施的相关概念也界定模糊。本文拟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相关概念入手,在此基础上对其特征和措施的分类予以总结,结合现行法对于先期处置措施的规定,分析现行法对于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规制现状和不足,在结合案列分析探讨实践中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试着给出相关的完善路径,以期能够推动关于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法律研究。
殷云[5](2020)在《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过度医疗行为严重违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权标准,因过度医疗引起的医患纠纷正在逐年增加,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再度升级。《侵权责任法》仅对过度检查略作规制,未涉及过度医疗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理论界对过度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归责原则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模式致使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医疗损害二元化鉴定模式不仅影响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还衍生出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困难等问题。基于对患者合法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医药行业长远发展的担忧,本文以过度医疗损害责任为切入点,针对我国过度医疗理论、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论文主体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过度医疗的成因进行剖析,确定了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阐述了过度医疗的影响与危害,总结了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重点分析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法律构成要件。过度医疗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有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之争论。从本文研究的目的来看,受害人诉诸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防范防御性医疗行为,平衡医患双方利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过度医疗损害责任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主体存在过度医疗行为;存在实际的损害结果;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第三部分明确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原则是全面赔偿原则、限额赔偿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除了损害赔偿之外,还应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危险以便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第四部分指出了现阶段对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规制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明确过度医疗的范围,将避免过度医疗纳入医方注意义务的内容。此外,还应当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减轻患者的举证负担,采用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确定过错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模式的法律地位。
吾各力汗·吾甫尔[6](2020)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的现状调查研究 ——以C市和T市的农村寄宿制学校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地处偏远,人口居住分散,为了解决学生上学远的困难,保证农村适龄儿童和少年完成义务教育,以及为了更好地整合和有效地利用教育资源,教育主管部门进行了农村教育布局调整,“撤点并校”,在多数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首先在民族地区举办寄宿制学校,自我国建设寄宿制学校以来,寄宿制学校逐步成为支撑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办学模式。虽然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学生通过集体生活的锻炼,生活自理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主学习能力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农村学校受着地理环境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农村学校与周围的医疗诊所较远,学生一旦生病就不能及时就诊,这给广大的农村寄宿制学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借鉴前人研究和对新疆C市和T市2乡的农村寄宿制学校调查的基础上,运用访谈法和问卷法,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对农村寄宿制中小学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对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全体教师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学校的卫生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其次,通过与学校领导,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校医或者保健教师以及学生进行深度访谈,了解学校在卫生管理方面的工作现状。再次,对当前学校卫生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发现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浮于表面,管理效果不显着,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认识不足。二是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三是学校卫生管理资源匮乏。四是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内容有缺失。为提升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能力,更好地促进学校的健康和稳定发展,笔者认为,一是强化政策支持。二是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卫生管理职责。三是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卫生规章制度。四是合理配置学校卫生管理资源。五是开展师生的健康教育、加强体育锻炼。六是加强卫生保健的宣传工作。七是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卫生管理的作用。八是加强寄宿生的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九是学校要加强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唐兴李[7](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马丽艳[8](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李一涛,汤李明[9](2020)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溯及力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目的:探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溯及力问题。方法:通过搜集有关法律、案例对其溯及力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无溯及力。
张保生,王旭[10](2020)在《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文中认为2017-2018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下面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该《实施意见》1第11条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开展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具有紧迫性 |
(二)目前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研究仍不足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留学、留学生、国际学生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 |
四、文献综述 |
(一)中国留学生教育史的研究成果与进展 |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留学生教育研究现状 |
(三)文献研究述评 |
五、分析的理论基础 |
(一)世界体系理论 |
(二)推拉因素理论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理论 |
(三)公共外交和“软实力”理论 |
六、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1978-1992) |
第一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的留学生教育 |
二、重视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留学生教育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 |
四、留学生教育的暂时停滞与缓慢恢复 |
第二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重新开启 |
一、大规模派出留学生的教育对外开放政策 |
二、重新开始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遣留学生 |
三、建立派出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四、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丰硕成果 |
第三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重新起步 |
一、扩大接收来华留学生的教育政策 |
二、重新开始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 |
三、逐步创建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体系 |
第四节 重新起步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关系是发展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基础 |
二、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开展留学生教育具有显着国别差异 |
三、探索建立系统的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第二章 深化改革时期的繁荣发展与局部失衡(1993-2009)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逐步发展 |
一、确立“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政府间协议推动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三、通过校际交流项目派遣留学生 |
四、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派出留学生教育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取得新成果 |
六、派出留学生安全问题开始集中显现 |
第二节 接收“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快速发展 |
一、从“积极稳妥发展”到“扩大规模”政策的转变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因 |
三、孔子学院建设促进来华留学生教育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的结构分布特点 |
五、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成果逐步显现 |
第三节 深化改革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国际政治环境为留学生教育提供发展机遇 |
二、市场因素在来华留学生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
三、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局部结构失衡 |
四、派出和接收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
第三章 留学生教育契合国家战略的功能日益突出(2010-2018) |
第一节 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的新进展 |
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基本政策 |
二、中俄人文交流机制推动赴俄留学生教育发展 |
三、中国与东盟人文交流机制促进向泰国和马来西亚派遣留学生 |
四、非通用语种建设加快向印度和巴基斯坦派遣留学生 |
五、派出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日趋完善 |
六、留学生教育深化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综合情况的了解 |
第二节 “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提质增效的新格局 |
一、扩大规模与提高质量并重的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加速发展 |
三、对“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教育援助的持续增长 |
四、提高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 |
五、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变迁 |
六、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及应对措施 |
第三节 加速发展阶段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主要特点 |
一、“一带一路”倡议全面推动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教育交流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呈现双向增长趋势 |
三、来华留学生教育从强调规模向规模与质量并重的观念转变 |
四、“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安全面临新挑战 |
第四章 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历史经验及深层次问题 |
第一节 影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
一、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对留学生教育的影响和制约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的教育水平是与中国教育合作的基础 |
三、中国经济实力和教育政策决定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走向 |
第二节 派出与接收留学生教育的演进过程、内在联系与特征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演进过程 |
二、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发展的内在联系及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历史经验 |
一、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并举推动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 |
二、法制化建设是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
三、国际化和市场化是“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的重要内驱力 |
四、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促进中外人文交流 |
第四节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
一、向“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留学生教育仍缺乏系统规划 |
二、“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来华留学生教育应加速转变观念 |
三、“一带一路”沿线五国留学生教育的安全问题亟待多方联动 |
第五章 新时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教育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充分认识留学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留学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
二、留学生教育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快速融入全球教育体系 |
三、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优秀的开拓者与践行者 |
第二节 大力发展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留学生教育 |
一、建立科学严谨的出国留学信息统计机制 |
二、加大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选派留学生的资助力度 |
三、加强“一带一路”区域研究,提供就业政策支持 |
第三节 全面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 |
一、尊重教育发展规律,服务国家整体发展 |
二、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三、适当控制规模,发展“一带一路”精英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价值 |
1.1.1 理论价值 |
1.1.2 应用价值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概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接处警 |
2.1.2 先期处置 |
2.1.3 先期处置措施 |
2.2 先期处置与其他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
2.2.1 先期处置与现场处置 |
2.2.2 先期处置与行政即时强制 |
2.3 先期处置的特征 |
2.3.1 处置警情的突发性 |
2.3.2 处置主体的特定性 |
2.3.3 处置对象的不确定性 |
2.3.4 先期处置范围的不可预知性 |
2.3.5 先期处置的实效性 |
2.4 先期处置措施的分类 |
2.4.1 对人身以及人身自由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 |
2.4.2 对现场及现场财物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 |
2.4.3 对行为所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 |
3 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的立法现状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4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
3.5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
3.6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
3.7 我国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7.1 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
3.7.2 下位法规定存在扩大适用对象问题 |
3.7.3 名称使用不规范 |
3.7.4 设定存在冲突 |
3.7.5 程序规定较少 |
4 我国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实践现状 |
4.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4.1.1 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主体不适格 |
4.1.2 先期处置准备不充分 |
4.1.3 违反程序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
4.1.4 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失当 |
4.2 采取先期处置措施不规范原因分析 |
4.2.1 规范化执法意识淡薄、人员素质不齐 |
4.2.2 法律规定不健全 |
4.2.3 接处警人员欠缺先期处置的执法技能 |
4.2.4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4.2.5 接处警人员滥用先期处置措施违法成本低廉 |
5 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的具体方案 |
5.1 先期处置措施相关立法的完善 |
5.1.1 对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进行专门立法 |
5.1.2 明确规定接处警活动性质及相关法律界限 |
5.1.3 严格规定接处警先期处置措施的实施条件 |
5.1.4 确立先期处置措施的法律原则 |
5.1.5 细化先期处置措施的法律规定 |
5.1.5.1 细化先期处置措施的程序性规定 |
5.1.5.2 细化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自由裁量标准 |
5.2 加强先期处置方面的法律思维与技能训练 |
5.2.1 法律思维的训练 |
5.2.2 处置技能的培训 |
5.3 完善先期处置措施的监督、追责与救济机制 |
5.3.1 完善监督机制 |
5.3.2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5.3.3 完善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与成因 |
2.1 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 |
2.2 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2.1 过度检查 |
2.2.2 药物滥用 |
2.2.3 过度护理 |
2.2.4 过度手术 |
2.3 过度医疗的成因 |
2.3.1 以药养医体制未从根源上打破 |
2.3.2 对诊疗信息的掌握不对称 |
2.3.3 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 |
第3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
3.1 过度医疗的法律行为性质分析 |
3.1.1 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说 |
3.1.2 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说 |
3.1.3 侵权行为说之合理性 |
3.2 归责原则 |
3.2.1 过错推定的适用及弊端 |
3.2.2 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
3.3 构成要件 |
3.3.1 案情与问题 |
3.3.2 侵权行为 |
3.3.3 损害后果 |
3.3.4 因果关系证明 |
3.3.5 过错 |
第4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
4.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
4.2 过度医疗损害的赔偿原则 |
4.2.1 全面赔偿原则 |
4.2.2 限额赔偿原则 |
4.2.3 过失相抵原则 |
4.3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 |
4.3.1 赔偿损失 |
4.3.2 赔礼道歉 |
4.3.3 消除危险 |
第5章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
5.1 过度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不足 |
5.1.1 相关概念范围、界限模糊 |
5.1.2 过错归责原则使患方举证责任加重 |
5.1.3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模式依旧存在 |
5.2 认定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相关概念的范围、界限 |
5.2.2 过错责任原则与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并用 |
5.2.3 确立一元化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的现状调查研究 ——以C市和T市的农村寄宿制学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师生健康和学校稳定的需要 |
1.1.2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需要 |
1.1.3 改善学校卫生工作的需要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核心概念界定 |
1.4.1 农村寄宿制学校 |
1.4.2 学校卫生管理 |
1.5 文献综述 |
1.5.1 国外文献综述 |
1.5.2 国内文献综述 |
1.5.3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1.6 研究设计 |
1.6.1 研究内容 |
1.6.2 研究思路 |
1.7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现状与问题透视 |
2.1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认识不足 |
2.2 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
2.3 学校卫生管理资源匮乏 |
2.4 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内容缺失 |
3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的原因分析 |
3.1 对学校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
3.2 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不明确、落实不细致 |
3.2.1 学校外部的卫生管理机构 |
3.2.2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
3.3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不到位 |
3.4 校医资质、聘用和编制核定缺失 |
3.5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监督指导匮乏 |
3.6 家庭和学校的有效合作有待加强 |
4 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对策分析 |
4.1 强化政策支持 |
4.1.1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法律规范 |
4.1.2 国家要加强校内外商店监督管理 |
4.1.3 重视中小学卫生保健人才的培养 |
4.1.4 人事部门应给学校设置卫生管理专职人员的编制 |
4.1.5 针对教师开展卫生工作方面的培训 |
4.2 学校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卫生管理职责 |
4.3 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卫生规章制度 |
4.3.1 完善学校卫生保健规章制度 |
4.3.2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考核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 |
4.3.3 加强学校对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
4.4 合理配置学校卫生管理资源 |
4.4.1 配齐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4.4.2 卫生室的配备与管理 |
4.4.3 落实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的建设 |
4.5 开展师生的健康教育、加强体育锻炼 |
4.5.1 开足开齐学校卫生健康教育课程 |
4.5.2 重视开展师生体育锻炼活动 |
4.6 加强卫生保健的宣传工作 |
4.7 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卫生管理的作用 |
4.8 加强寄宿生的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
4.9 学校要加强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教师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溯及力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规定 |
二、法理依据 |
三、先例可循 |
四、案例支撑 |
五、跨法行为并不代表具有溯及力 |
(10)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证据规则在完善中暴露出理论薄弱的问题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保障质证权 |
(二)“两院三部”《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7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8细化质证规则 |
1. 对质规则不断增强可操作性 |
2. 交叉询问规定的逻辑混乱与原理错误继续存在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证据规定调整了证据属性表述 |
二、证据司法在细化中寻求制度创新 |
(一)人民法院重点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1.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刑事证据制度建设 |
2. 裁判文书认证理由公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3. 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证据制度有所创新 |
(二)人民检察院健全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制度建设五年总体要求 |
2. 通过证据制度建设推动监检衔接机制建设 |
3.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作用 |
(三)公安机关注重规范某些领域的调查原则和证据标准 |
1. 规范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取证规则 |
2.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原则 |
3. 规范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证据标准和责任认定标准 |
(四)监察机关证据制度建设呈现四阶段特点 |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制度建设:两个案件证据分析 |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32证据分析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二)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35 |
1. 案情概述 |
2. 证据分析 |
四、证据科学研究进展 |
(一)循证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二)从证据教义学到证据科学的转型 |
(三)证明科学促进证据法转型 |
五、证据法学研究进展 |
(一)证据法理论基础和体系 |
(二)证据属性与事实认定 |
(三)证据开示 |
(四)科学证据与司法鉴定 |
(五)言词证据 |
(六)证据排除规则 |
1. 证据排除规则基础理论研究 |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
3. 笔录类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
4.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问题 |
(七)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1. 关于证明责任研究 |
2. 关于证明标准研究 |
(八)法院取证与证据保全 |
1. 法院取证 |
2. 证据保全 |
(九)质证与认证 |
1. 质证 |
2. 认证(聚焦印证研究) |
(十)推定与司法认知 |
六、法庭科学研究进展 |
(一)司法行政新规频出、管理弊端隐现 |
1. 司法行政管理提出“双严格”方针 |
2. 司法行政管理新规频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发展成为亮点 |
3. 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 |
(二)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化建设卓有成效 |
1. 法庭科学国家标准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取得进展 |
2.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标准研究和研讨不断深入 |
(三)法医学研究仍为法庭科学研究的主力军 |
1. 法医病理学 |
2. 法医临床学 |
3. 法医精神病学 |
4. 法医生物学 |
(四)医疗损害鉴定学术研究热度高与司法实务界态度冷形成对照 |
(五)传统物证技术研究仍呈现出经验性较强的特点 |
1. 文件检验学 |
2. 微量物证检验学 |
3. 痕迹检验学 |
(六)新兴物证技术领域发展迅速 |
1. 毒物和毒品检验学 |
2. 交通事故鉴定 |
3. 声像资料鉴定 |
4. 电子数据鉴定学 |
(七)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成为行业引领者 |
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新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医患纠纷治理政策演变分析 ——以平衡理论为视角[D]. 韦祎. 重庆医科大学, 2021
- [2]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五国派出和接收留学生教育研究(1978-2018)[D]. 杨薇.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6)
- [3]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4]接处警过程中先期处置措施规范化研究[D]. 李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04)
- [5]过度医疗损害责任研究[D]. 殷云. 扬州大学, 2020(05)
- [6]农村寄宿制学校卫生管理的现状调查研究 ——以C市和T市的农村寄宿制学校为例[D]. 吾各力汗·吾甫尔.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7]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8]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9]《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溯及力问题的思考[J]. 李一涛,汤李明. 中国卫生法制, 2020(02)
- [10]中国证据法治前进步伐(2017-2018年)[J]. 张保生,王旭. 证据科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