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正当比较广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广告,不正当竞争,虚假,规制,正当竞争法,法律,商业。
正当比较广告论文文献综述
黄武双[1](2017)在《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作为公众了解商品或商家的重要渠道,在商业宣传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在界定是否构成比较广告时,应着重考虑"比较"的含义:比较的对象、比较的方式以及比较的意图。比较广告的本质属性使其更容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这也是比较广告早期被广泛禁止的主要原因。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竞争政策的目标从以保护商标权人利益为重心逐渐转向追求自由竞争和提高消费者福利。自美国承认比较广告以后,欧盟也逐渐放松了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但在对主要以虚假陈述或引人误解型、利用他人商誉型和商誉诋毁型叁类可能不正当的比较广告的具体规制上,美国与欧盟差异明显。借鉴美国与欧盟的立法、判例经验,有助于重新认识并规制我国的比较广告。(本文来源于《中外法学》期刊2017年06期)
张洁琼[2](2017)在《比较广告的正当性判断标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广告所涉及的商品与服务和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比较广告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为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提供参考,对于刺激市场自由竞争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从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维权层面上讲,应当对比较广告予以认可。然而,由于比较广告直接或间接地将两方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一旦比较方式、比较内容、比较标准存在偏差或显示公平之处,就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得出错误的结论。从此种意义上看,又应对比较广告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最高院对于反法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结合国外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基础上,联系国内外司法实践现状,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判定做深入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国内对比较广告的立法和司法环境。我国目前并未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比较广告进行单独规制。国家工商局的《广告审查标准》亦已被废止,因而对于比价广告的规制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条文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广告的界定问题(如是否包括间接指示竞争对手的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亟需进一步厘清。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比较广告的界定。在综合欧盟和美国法对比较广告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比较广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从概念界定上看,比价广告是指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法传递竞争者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并将自己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以下四点:广告宣传、可识别性、被比较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以及存在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比较广告合法性与比较广告正当性之间的区别,合法性是最法律评价,价值判断,而正当性则是具体的规制层面的问题。文章第叁部分主要内容是在借鉴欧盟和美国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的基础上对比较广告的正当性标准进行分析。美国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主要见于《兰哈姆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及相关的行业守则中。总体而言对比较广告营建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在不构成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商标侵权、商标淡化,以及不触及特定行业守则的情况下,比较广告是允许存在的。而欧盟对于比较广告的规则较之美国而言则更为复杂,除统一的《误导与比较广告指令》(Directive 2006/114/EC,Directive 97-55-EC)外,成员国内部也对比较广告做出了特殊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比较广告(根据比较对象、比较的清晰程度、比较标准进行划分),其合法性的认定也各不相同。欧盟《误导与比较广告指令》中对比较广告正当性规定了八项要件,较美国法对虚假宣传和反淡化例外的规定更为细致。双方对比较广告规制的相同点在于对比较广告的定义中均包含直接或间接的比较,均要求比较广告真实并且不构成误导。而区别则在于对比较客观性——是否是重要的、典型的、可核实的特征,对复制品和仿制品的比较广告态度以及对商标淡化的例外保护。文章第四部分则是在对上述国外针对比较广告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考量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本着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我国的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标准的建议。我国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建议,其一应当是明确比较广告的概念,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比较广告,以及应当满足比较广告的四项要件;其二则是确立我国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的标准,包括明确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原则——促进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真实客观原则、以及特定消费者原则,以及明确比较对象和比较方式的正当性标准。本文拟在分析美国和欧盟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判定,进而为我国比较广告的规制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25)
茅莹[3](2016)在《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竞争法规制——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第14条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由于存在着诸多优点,在各国广告实践中广为应用。然而,其具有的对比特质,也使得应用不当可能出现误导公众、贬低竞争者产品或服务以及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的情况,形成不正当竞争。在司法实践中,由不正当比较广告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完整地对不正当比较广告加以规制。结合个案加以研究,对正确理解不正当比较广告、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或许具有帮助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5期)
卢平[4](2015)在《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案是利用比较广告诋毁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执法机关需对发布比较广告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区别,以便于准确定性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比较广告又称竞争性广告或对比性广告,是广告主在广告中将同一行业内自己与他人的竞争商品或服务进(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08-19)
郑晶[5](2013)在《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作为国内新兴广告类型,深受经营者亲睐。正当使用比较广告可促进经济发展,不正当使用比较广告则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文章从比较广告的定义出发,探讨何谓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及其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7期)
任海勇[6](2012)在《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场经济的发达造就了广告业的繁荣,而繁荣的广告业也带动了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正如法国广告评论家罗贝尔拉兰所言:“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的”。由此可知,广告在我们生活中是何等的重要。在林林总总的广告形式中,比较广告展示出其不同于其它普通广告的巨大优越性,异彩纷呈地活跃在这个信息时代的舞台上。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比较广告促进了同行业的竞争和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然而,有些比较广告也在混淆视听,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侵犯了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人生动地将比较广告比喻为“带着镣铐的舞蹈”和“悬崖边上的舞蹈”。总之,比较广告的利弊兼而有之,如何发挥比较广告的优势,如何规制不正当的比较广告,是我国相关立法亟需完善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一起典型的比较广告诉讼案“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为例,简要介绍这起诉讼案件并明晰诉讼双方的争议焦点——宝洁“新汰渍”洗衣粉功效是否客观真实和宝洁的广告是否贬低了“蓝月亮”衣领净的声誉。第二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案为逻辑起点,在对世界其它国家作出借鉴后,逐次对比较广告和不正当比较广告的内涵作出界定,并进一步从四个方面廓清不正当比较广告的界定标准。第叁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从不正当比较广告外延的角度将不正当比较广告分为误导行为、商业诋毁行为和其它不正当方法并分别对其表现方式、认定标准等作出详细分析。第四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以上述部分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界定标准和表现形式认定为基点,结合我国比较广告相关的立法实践对“蓝月亮诉宝洁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认为宝洁公司行为构成对蓝月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新汰渍”洗衣粉功效不实和广告贬低了“蓝月亮”衣领净的声誉。第五部分:在本部分,笔者从我国不同位阶法律的立法现状入手,指出我国比较广告立法中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比较广告立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2-03-20)
燕永波[7](2010)在《浅析真实性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比较广告越来越多的被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服务的提供者作为与对手竞争的手段。由于法律的欠缺,对比广告被经常滥用,真实性比较广告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本文通过对真实性比较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2辑)》期刊2010-06-01)
李红兵[8](2007)在《比较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运用,是商业广告的一种基本运作方式。我国近年来比较广告的数量亦呈上升趋势,实践中由比较广告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比皆是,因此,在理论上对此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理论版)》期刊2007年06期)
黄薇[9](2007)在《试论比较广告合法性——从比较广告的合法性看存在的不正当竞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是广告中的一种,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作用,其合法地位受到了法律明确保证。但由于这种广告有时容易引起与其它广告的冲突,导致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其合法存在的范围受到广泛的争议。从比较广告界定、现存法律规范及比较广告的合法性的范围来探讨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之间的关联,为正确合法地利用比较广告起到参考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期刊2007年02期)
张林鸿[10](2007)在《比较广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比较广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竞争者广为采用的一种竞争方式,但作为规制市场主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没有对此作出回应。比较广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但其顺利发展仍需要法律为其提供明确的规则和可操作的标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在即,比较广告也应该纳入其视野,从规制的原则、具体标准和举证责任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定,使比较广告的发展步入规范化的轨道。(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1期)
正当比较广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比较广告是指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将广告所涉及的商品与服务和同类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的广告。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比较广告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为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提供参考,对于刺激市场自由竞争和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从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维权层面上讲,应当对比较广告予以认可。然而,由于比较广告直接或间接地将两方产品或服务进行对比,一旦比较方式、比较内容、比较标准存在偏差或显示公平之处,就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得出错误的结论。从此种意义上看,又应对比较广告采取谨慎的态度。鉴于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并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主要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最高院对于反法的司法解释第八条;《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在结合国外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基础上,联系国内外司法实践现状,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判定做深入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国内对比较广告的立法和司法环境。我国目前并未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比较广告进行单独规制。国家工商局的《广告审查标准》亦已被废止,因而对于比价广告的规制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条文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比较广告的界定问题(如是否包括间接指示竞争对手的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亟需进一步厘清。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内容是对比较广告的界定。在综合欧盟和美国法对比较广告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比较广告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从概念界定上看,比价广告是指通过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法传递竞争者及其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并将自己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与同业竞争者的公司、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比较广告的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以下四点:广告宣传、可识别性、被比较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以及存在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比较广告合法性与比较广告正当性之间的区别,合法性是最法律评价,价值判断,而正当性则是具体的规制层面的问题。文章第叁部分主要内容是在借鉴欧盟和美国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的基础上对比较广告的正当性标准进行分析。美国对比较广告的规制主要见于《兰哈姆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关于比较广告的政策声明》及相关的行业守则中。总体而言对比较广告营建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在不构成虚假广告(false advertising)、商标侵权、商标淡化,以及不触及特定行业守则的情况下,比较广告是允许存在的。而欧盟对于比较广告的规则较之美国而言则更为复杂,除统一的《误导与比较广告指令》(Directive 2006/114/EC,Directive 97-55-EC)外,成员国内部也对比较广告做出了特殊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比较广告(根据比较对象、比较的清晰程度、比较标准进行划分),其合法性的认定也各不相同。欧盟《误导与比较广告指令》中对比较广告正当性规定了八项要件,较美国法对虚假宣传和反淡化例外的规定更为细致。双方对比较广告规制的相同点在于对比较广告的定义中均包含直接或间接的比较,均要求比较广告真实并且不构成误导。而区别则在于对比较客观性——是否是重要的、典型的、可核实的特征,对复制品和仿制品的比较广告态度以及对商标淡化的例外保护。文章第四部分则是在对上述国外针对比较广告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考量的基础上,权衡利弊,本着促进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对我国的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标准的建议。我国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建议,其一应当是明确比较广告的概念,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比较广告,以及应当满足比较广告的四项要件;其二则是确立我国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的标准,包括明确比较广告正当性判断原则——促进竞争和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原则、真实客观原则、以及特定消费者原则,以及明确比较对象和比较方式的正当性标准。本文拟在分析美国和欧盟对比较广告规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比较广告的合法性进行判定,进而为我国比较广告的规制提供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正当比较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1].黄武双.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J].中外法学.2017
[2].张洁琼.比较广告的正当性判断标准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3].茅莹.对不正当比较广告的竞争法规制——基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第14条的实证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
[4].卢平.比较广告与不正当竞争辨析[N].中国工商报.2015
[5].郑晶.不正当竞争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6].任海勇.不正当比较广告的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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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林鸿.比较广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