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诉讼论文_刘仁山,陈杰

导读:本文包含了平行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法院,不方便,管辖权,国际,原则,海事,司法。

平行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刘仁山,陈杰[1](2019)在《我国面临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与协调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态度,既反映出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上的保守性,也不利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因而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完善。从司法礼让原则出发,借助不方便法院原则等机制的运行,协调国家之间司法管辖权的分配,形成跨国司法治理权的有效机制。这既是提升我国国际司法能力与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在参与国际民商事新秩序构建中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具体举措。(本文来源于《东岳论丛》期刊2019年12期)

王强[2](2019)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全球化经济化越来越广泛深入之下,各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日益密切,导致越来越多的国际间民事诉讼案件的产生,而平行诉讼作为其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越来越被各个国家所重视,对待平行诉讼,各国家有着不同处理方式,而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维护,通常会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使得平行诉讼的出现更加频繁、复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到司法资源、各国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不利于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良好国际司法秩序的构建。我国对于平行诉讼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上并未对其实际含义进行考量,而是停留在对于表面的方便进行考察。对于管辖协议的规制仍有大量空白等。本文对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基础,引入了“两阶段说”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同时参考了先受诉法院原则及承认预期原则,进一步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加以规制。最后以国外判决的承认制度对平行诉讼加以完善,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基础上对构建和谐国际司法环境做出贡献。(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吴杨华[3](2018)在《欧盟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各国在不同程度地维护和扩大本国管辖权。同时,基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同理论基础,各国的管辖权制度和实践各不相同。基于以上原因,各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易产生平行诉讼问题。欧盟作为占据世界重要地位的共同体组织,其如何处理本组织成员国法院与第叁国法院所发生的平行诉讼,是欧盟成员国与第叁国共同关注的问题。然而,与欧盟成员国法院和第叁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制度相比,在制定《布鲁塞尔公约》时,出于促进欧盟经济快速流通和迅速发展的目的,欧盟立法者显然更为关注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制度。因欧盟对其区域外诉讼事务的漠视,成员国法院适用本国国内法来处理其与第叁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成员国国内法不一致的情况,不仅引起了欧盟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适用上的混乱,还引发欧盟开辟其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的统一之路。本文将以时间为导向,主要对欧盟统一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行梳理,并对欧盟统一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的立法选项和立法政策进行重点分析。首先,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立法选项,欧洲法院在Owusuv.Jackson案的判决中侧面拒绝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处理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这为日后欧盟统一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时,拒绝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立法选项埋下伏笔。其次,对于绝对先受理法院原则这一立法选项,学者们期望欧洲法院对适用欧盟成员国法院之间平行诉讼制度的反射方法予以肯定,然而,欧洲法院最终并未对反射方法予以肯定,这为日后欧盟统一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时,拒绝将绝对先受理法院原则作为立法选项埋下伏笔。以上的探索和实践引起了欧盟对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的注意,在经过相关讨论和反思后,欧盟开始逐渐重视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问题,并为此作出大量探索和准备。深受大陆法系国家影响的布鲁塞尔体系,对预期承认理论、适当司法程序和合理诉讼时间的立法政策进行考量后,最终形成了一套采用相对先受理法院规则的欧盟统一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该制度是欧盟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的首次统一,但其未予廓清的广泛自由裁量因素也为其带来弊端。我国涉外平行诉讼问题历来为学界关注,然而,一方面,我国目前涉外平行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平行诉讼所采取的放任策略和更为关注并确保我国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实践中暴露了法官不予认证涉外平行诉讼及适用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涉外平行诉讼的现状。规定和实践的双重弊端影响了我国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欧盟作为占据世界重要地位的共同体组织,其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对我国处理与欧盟成员国法院甚至其他外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借鉴欧盟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应考虑以相对先受理法院规则为立法选择,以专属管辖权和选择法院协议作为相对先受理法院规则的例外。(本文来源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期刊2018-05-28)

朱嘉旭[4](2018)在《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对外交往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在民商事领域中,多样化的民商事已经成为了经济全球化的关键表现。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民商事交往,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随之增加,出现了众多的估计民商事诉讼问题。在缺乏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会导致当事人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目前各国都在针对管辖权冲突导致的平行诉讼做出努力,我国目前也存在着立法的不足问题,因此本文主要是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石悦[5](2017)在《平行诉讼中“互怼”还是亮出禁诉令“王牌”?》一文中研究指出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海事纠纷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其形态分为两种:一种是同一当事人分别向两个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重复诉讼”;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不同国家起诉对方,也就是“一事互诉”。随着各国间海洋运输民商事交往的(本文来源于《中国船舶报》期刊2017-12-01)

赵畅[6](2017)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国际平行诉讼往往会成为阻碍当事人之间争议解决的关键,引发了降低诉讼效率、浪费法律资源、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诉讼负担乃至影响国际间司法合作等一系列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创立了禁诉令制度。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升级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此而来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也越来越多,并且在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遭遇了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尽管我国企业正面临着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所带来的法律困境,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带给我国企业有效的保护。企业很难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并且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会受到禁诉令制度的不利影响。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英美法系的禁诉令制度,并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将该制度引入我国以及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笔者拟通过分析前述问题,帮助我国从国家层面以及企业层面出发寻找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的措施,帮助我国当事人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第一章是对禁诉令制度的总体概述,主要涉及禁诉令的内容以及基本特征、禁诉令的历史渊源和禁诉令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首先通过对基本概念的梳理,从总体上了解禁诉令制度的内涵;其次通过对禁诉令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介绍,研究该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密切关系;最后,介绍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现状以及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各国的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主要适用模式,通过介绍禁诉令制度在欧盟、英国、美国的适用现状以及该制度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较为全面地了解该制度目前的适用模式以及发展趋势,从而为探究我国是否应当引入禁诉令制度以及我国企业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奠定理论基础与实践基础。第叁章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在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问题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之处。在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从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出发,分析禁诉令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实际价值以及该制度是否与我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相适应。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现阶段国际礼让原则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禁诉令制度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管辖权,因而该制度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适用受到了严格地限制;即使该制度被引入我国,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亦相当有限;进一步而言,该制度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难以兼容,因此在实践中可能导致诸多问题。综上所述,禁诉令制度并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并且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不相适应,其实践效果也相当有限,因此我国不应该将禁诉令制度引入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第四章将通过介绍两个近期发生的典型案例来说明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平行诉讼纠纷中的困境:国际平行诉讼中,主合同的仲裁条款或者法院选择协议往往对我国不利;我国当事人的海外资产往往容易受到禁诉令制度的不利影响;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外国法院经常向我国当事人主张属人管辖权;我国缺乏有效的反制措施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在分析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平行诉讼中的困境后,从国际以及企业两个层面探究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禁诉令制度的挑战。从国家层面而言,首先我国应当积极与主要贸易国家加强司法领域内合作,通过双边条约的形式确立平行诉讼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如果我国当事人在签发禁诉令的外国法院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没有相关的分支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则该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需要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可以针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再者,我国应当不断完善与国际仲裁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国际仲裁机构的建设,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主动选择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作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从而有效避免禁诉令制度的不利影响;最后,我国法院亦可以主张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损害了我国的公共利益,因而拒绝协助送达禁诉令。就企业而言,首先企业自身要重视仲裁协议与法院选择协议的作用,尽量避免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适用并不了解的法律或者仲裁规则。在商业谈判过程中应当争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对我方更加有利,将争议解决条款作为谈判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我国企业也可以选择积极应诉,向签发禁诉令的外国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相应的禁诉令。考虑到以往实践中我国企业在遭遇禁诉令的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的过程中往往被迫接受不利的条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采取积极应诉的方式,在该外国法院进行诉讼;最后,如果我国企业在法院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人员,亦不准备在该法院地长期进行商业活动,则企业可以选择拒绝遵守该禁诉令的要求,但是企业选择该途径时需要进行慎重考虑。首先,就我国是否应当引入禁诉令制度来解决我国企业在国际平行诉讼中所面临的困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禁诉令制度已经落后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且该制度的实践价值也相对有限。而就我国应当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笔者通过国家以及企业层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以帮助我国企业在国际平行诉讼中占据有利的地位,为企业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就禁诉令问题的讨论多集中于是否应该引入该制度来解决国际平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国际私法学界对于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来应对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的研究相对较少。我们应当集中探讨如何应对外国法院的禁诉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及企业“走出去”的发展趋势提供制度保障。(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01)

陈若曦[7](2016)在《海峡两岸的平行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平行诉讼是民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通常指对于同一起案件(即同一事实引发的争议),有两个或以上的法院同时享有管辖权,相同当事人同时在这些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平行诉讼问题引发的管辖权冲突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也是民商事诉讼中应该最先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正确认识及妥善解决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区际平行诉讼是国际平行诉讼中一个分支,它的特点在于涉及平行诉讼的两个或以上法院并不是分属两个国家,而是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不同地区,这些地区可能由于历史或者政治原因施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处于不同的法域之中。与国际平行诉讼相比,区际平行诉讼还要考虑国内因素,因此处理起来更为复杂。当前涉台民事司法实践中,平行诉讼问题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两岸平行诉讼产生的一个不同于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重要原因在于,台湾当局不允许大陆居民以民事诉讼为由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使得当事人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对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学者的多数着作仅仅停留在平行诉讼问题本身上,研究重点也大多局限于平行诉讼的概念、价值和解决方法上,对我国实际情况及海峡两岸面临的切实问题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没有结合我国实践,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和必要。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海峡两岸平行诉讼这一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特定产物,分析了大陆和台湾地区平行诉讼及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法律原因和经济政治基础,同时对当前两岸间对此问题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文章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比国际上其他有代表性的法域的相关情况,剖析了我国海峡两岸平行诉讼问题及管辖权冲突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通过合理的借鉴和学习,总结出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欧盟对本问题的解决模式,以推动我国对这一问题的更好解决。除去上述梳理及分析外,本文在结尾部分针对我国的现状,结合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法,对解决和完善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平行诉讼问题和管辖权冲突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包括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规范协议管辖制度等。(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2)

杜涛[8](2015)在《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受理法院规则"越来越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基本规则。该规则具有简单明确的优点,可操作性强,可以使跨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具有更强的可预见性。该规则的一些缺陷可以通过引入灵活性修正机制得到很好弥补。随着我国对外民商事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平行诉讼问题必然会愈演愈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作了调整,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逐步纳入到非涉外案件的统一体系之内。这为我国法院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只要把《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先受理法院规则稍作变通解释,就可以圆满地解决国际平行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3条未能将《民事诉讼法》第35条扩大适用于涉外案件,实属遗憾。先受理法院规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例外。专属管辖权和当事人协议管辖权可以排除该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该规则,可以采用预期承认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其加以限制。(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5年02期)

任军伟[9](2015)在《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政治、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于此过程中出现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多样化。解决这种摩擦,国际通行的方式主要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等,作为大家最为熟知的国际民事诉讼,往往成为国际民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首选的解决争议手段。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制度千差万别,不仅缺乏统一的冲突规范协调平行诉讼,关于平行诉讼概念的界定也有很大差别,现存的一些冲突法规范给国际民商事双方当事人不确定的选择标准,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深入发展,使当事人有了更多的选择。加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主权,不断通过立法扩大司法管辖权,以及当事人追逐利益的本性,出现管辖权冲突进而导致平行诉讼的情况在所难免。如何在国家间协调这种管辖权冲突的状况,既维护当事国主权又能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际都没有统一的国际私法立法加以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只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则性的做一些约束,迄今为止国际上依旧缺乏统一的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我国有关方面的立法规定也屈指可数。本文在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国际上几种通行的协调模式作简要分析论述,探索适合我国协调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的机制。(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5-06-30)

时杜娟[10](2014)在《关于国际平行诉讼解决对策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对承认预期规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和选择法院协议管辖公约这四种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途径进行了阐释和比较,结合国际平行诉讼的成因对这四种解决途径进行了简要评析,并对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18期)

平行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全球化经济化越来越广泛深入之下,各国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日益密切,导致越来越多的国际间民事诉讼案件的产生,而平行诉讼作为其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越来越被各个国家所重视,对待平行诉讼,各国家有着不同处理方式,而当事人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程度的维护,通常会选择对于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这就使得平行诉讼的出现更加频繁、复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到司法资源、各国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不利于国家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与良好国际司法秩序的构建。我国对于平行诉讼的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和理论上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上并未对其实际含义进行考量,而是停留在对于表面的方便进行考察。对于管辖协议的规制仍有大量空白等。本文对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以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基础,引入了“两阶段说”对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进行完善,同时参考了先受诉法院原则及承认预期原则,进一步对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内容进一步细化并加以规制。最后以国外判决的承认制度对平行诉讼加以完善,在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基础上对构建和谐国际司法环境做出贡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平行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刘仁山,陈杰.我国面临的国际平行诉讼问题与协调对策[J].东岳论丛.2019

[2].王强.国际民事诉讼中平行诉讼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9

[3].吴杨华.欧盟涉第叁国法院平行诉讼制度研究[D].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

[4].朱嘉旭.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分析[J].法制博览.2018

[5].石悦.平行诉讼中“互怼”还是亮出禁诉令“王牌”?[N].中国船舶报.2017

[6].赵畅.国际平行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陈若曦.海峡两岸的平行诉讼问题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8].杜涛.先受理法院规则与国际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5

[9].任军伟.国际民商事平行诉讼协调机制探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5

[10].时杜娟.关于国际平行诉讼解决对策的比较研究[J].知识经济.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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