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30年来,在国际上呈现出合同法现代化的潮流,现代化的路径无外乎二:其一是重视吸收本土司法经验,其二是重视国际的及比较法资源的开发。后一路径的背后存在着合理的经济逻辑:交易规则的统一化本身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中国合同法的现代化需要立法、司法及学说共同努力,立法者应特别重视者有二:其一,注意民法典体系的内外双修;其二,认真对待立法中的共通性与独特性,尽量呈现共通性而减少独特性。"违约方解除权"既欠缺司法经验的支撑,也欠缺学理的充分论证,还欠缺比较法的支持,出现在合同编"通则"而普遍适用于各种合同,实在是一个巨大的冒险,难免产生意料不到的恶果,故应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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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韩世远
关键词: 合同法现代化,违约方解除权,自始不能,合同解除,法律体系
来源: 法治研究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合同法立法相关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0)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 D913
DO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9.06.002
页码: 14-26
总页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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