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责任险论文-陈雨涵

承租人责任险论文-陈雨涵

导读:本文包含了承租人责任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航次承租人,责任限制公约

承租人责任险论文文献综述

陈雨涵[1](2019)在《航次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的理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的船舶所有人往往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本文研究的是航次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由于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性以及航次租船人并不直接经营船舶等特性,关于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承租人里是否包括航次承租人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有不少学者和法院持"船舶经营说",认为航次承租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本文力图从航次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制度建立的目的和现行法律依据入手,从理论上论证航次承租人应作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2期)

高凡婷[2](2018)在《船舶碰撞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研究的课题,而确定适格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传统观点中,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和船员作为出租人的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在其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碰撞责任是国际上长久以来的做法。而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学术上的争论,即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2014年开始,日本对于1899年制定的《日本商法典》进行了 11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18年5月18日,时隔近120年,《日本商法典》修订法案获得日本国会全员一致通过,此法案为应对新时代的航运环境,海商编中增加了包括定期租船以及复合运输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全部法律条文进行了口语化修订。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国际比较,介绍了现行中国法下叁类船舶碰撞责任主体,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叁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中国与英、美、加叁国在相关立法上的差异,分析差异的比较法理论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实践影响。第二章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范围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关系,研究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与船舶碰撞责任对应的合理性。第叁章也是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关系,并研究了叁种常见的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学说,分析出合同性质不能完全影响定期租船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研究《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的相关学说、探讨与规定,总结《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前后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对我国定期租船问题的参考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日本和其他国家关于定期租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责任承担的相关案例,以及世界几个主要航运大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同时结合《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学说、法案等,在明确立法原意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思考,研究承担责任说在特定情况下的参考意义。(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4-01)

徐文标,邵陈虹[3](2013)在《产权人、管理人、承租人责任划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徐文标 通讯员邵陈虹报道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出台的《个体户集中的市场和楼宇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在全区开始实施。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个该领域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路桥区目前拥有各类织合及专业类市场76个,多形成于上世(本文来源于《中国安全生产报》期刊2013-07-02)

李舒瑜[4](2009)在《出租房安全责任叁方共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舒瑜)出租屋安全责任在谁?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规定了业主、租客、政府叁方均用责任,尤其强调了业主和租客的责任。   在《决定》中,出租人不仅仅指业主,也包括房东、二房东。根据规定,房屋转租(本文来源于《深圳特区报》期刊2009-05-22)

王国正[5](2005)在《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的处理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航次租船中责任条款的实质和责任终止条款订立的前提,以及船方对责任终止条款应采取的对策。(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05年11期)

贾珺[6](2003)在《规范文本灭了“霸王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贾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汽车租赁合同列为“霸王条款”并公开点评之后,社会反响强烈。日前,汽车租赁行业的主管部门──北京市运输局与北京市工商局联手制定并公布了《北京市汽车租(本文来源于《中国消费者报》期刊2003/11/05)

傅廷中[7](1999)在《浅谈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许多航次租船合同中,都包含一个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Cesserclause),但在实践中,人们又往往忽略这一条款,以至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文针对这一条款作一简要的叙述,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一、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所谓责任终条款,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作出的(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1999年05期)

傅廷中[8](1999)在《漫议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事航运的人们都知道,在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都包含一个承租人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但在实践中,人们又往往忽略这一条款,以致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本文针对这一条款作一简要的叙述,以期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所谓责任终止条款,是指存航次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表明承租人在货物装船并支付预付运费、空舱费和在装货港所发生的滞期费以后,责任即告终止的约定。责任终止条款足文通和通讯不发达时期的产物,在当时,出于承租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与收货人(通常是买方)联系起来不方便,对卸货港的情况不知情,就不愿意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收租船合同的约束,因而便要求在租船台同中订立这样的条款。即使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CIF或CFR(本文来源于《中国远洋航务公告》期刊1999年07期)

承租人责任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船舶碰撞责任主体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研究的课题,而确定适格的责任主体来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又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传统观点中,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和船员作为出租人的雇员或者工作人员,在其过失导致船舶碰撞的情况下,由出租人承担碰撞责任是国际上长久以来的做法。而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都存在学术上的争论,即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2014年开始,日本对于1899年制定的《日本商法典》进行了 11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2018年5月18日,时隔近120年,《日本商法典》修订法案获得日本国会全员一致通过,此法案为应对新时代的航运环境,海商编中增加了包括定期租船以及复合运输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全部法律条文进行了口语化修订。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国际比较,介绍了现行中国法下叁类船舶碰撞责任主体,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加拿大叁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比中国与英、美、加叁国在相关立法上的差异,分析差异的比较法理论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实践影响。第二章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范围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关系,研究定期租船承租人指挥命令权限与船舶碰撞责任对应的合理性。第叁章也是通过案例分析定期租船合同性质与定期租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关系,并研究了叁种常见的关于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学说,分析出合同性质不能完全影响定期租船承租人是否应当承担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研究《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以及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的相关学说、探讨与规定,总结《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前后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对我国定期租船问题的参考意义。本文主要结合日本和其他国家关于定期租船承租人在船舶碰撞中责任承担的相关案例,以及世界几个主要航运大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同时结合《日本商法典》海商编修改中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学说、法案等,在明确立法原意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定期租船承租人能否成为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观点进行思考,研究承担责任说在特定情况下的参考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承租人责任险论文参考文献

[1].陈雨涵.航次承租人责任限制权利的理论研究[J].法制博览.2019

[2].高凡婷.船舶碰撞中定期租船承租人责任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3].徐文标,邵陈虹.产权人、管理人、承租人责任划定[N].中国安全生产报.2013

[4].李舒瑜.出租房安全责任叁方共担[N].深圳特区报.2009

[5].王国正.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的处理对策[J].水运管理.2005

[6].贾珺.规范文本灭了“霸王条款”[N].中国消费者报.2003

[7].傅廷中.浅谈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J].世界海运.1999

[8].傅廷中.漫议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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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责任险论文-陈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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