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留置权,货物,承运人,海上,海运,海商法,货物运输。
货物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晋丽[1](2019)在《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的不足,留置的货物所有权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分析了承运人在适用相应规定时存在的风险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马佳[2](2016)在《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承运人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受到复杂的交易形势、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获取留置权制度不能够完全的适用于于实际。基于此,本文在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6期)
赵建争[3](2015)在《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各国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海运货物留置权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也不例外,但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变。研究发现,现有海运留置权涉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船舶的价值较大;二是船舶区别于其他动产,又不同于其他不动产;叁是处于海运之上的货物。此外,海运货物留置权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繁杂、多变,其中涉及多位权利义务主体,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海运留置问题难以被解决的重要因素。深入分析,不难发现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症结:首先,留置权行使方式混乱。无论是依据普通法所规定的留置权,或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行使留置权,作为船东一方的留置权,仅有权扣留货物至相关费用得以清偿,而无权在行使留置权的过程当中直接将货物卖掉,除非该已经被留置的货物被所有相关当事人抛弃,而成为船东的财产。其次,实际承运人权利义务缺失。国际贸易中,一些复杂现象时有发生,如承运人被误认为船方,其实这样的理解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法规上都是不准确的。从合同性质的角度考量,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承运人是船方,然而在实践当中,承运人多会委托合同第叁人来从事具体的货物运输活动。再次,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多而杂。概言之,一是当事人的约定,二是占有货物不存在侵权,叁是留置债务人的货物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是留置债务人的货物与承运人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的。完善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需要着重从以下叁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明确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在海运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承运人各种的权利、义务及豁免,尽管实践中有很多复杂的细节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但是总体上实现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同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而且立法者需要进一步谨慎的考虑,给出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二,从立法目的、无船承运人特殊身份、货物的所有权归属、立法体系、常识等角度来限制解释《海商法》87条中“其货物”,确保最大限度地发挥担保物权的法律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第叁,需要明确合理期限与限制拍卖方式,对《海商法》第88条的修改,须坚持并且可以有选择性地参照国外立法和国际惯例,适当地缩短上述宽限期,只有通过法律更加具体的规定,才能更好的维护承运人的利益。尽管这样,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制度的规范水平现状并不乐观,注重参与,建立海事商业交易特殊行业规则,依法进行海运货物的留置权的行使,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为海商法的完善,依法治国的实施建立基础。(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5-12-01)
李爱伟[4](2015)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运费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以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留置权与普通法中的留置权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意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法定的和合同确定的运费留置权及其实现方式作简要总结,并对其中的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0期)
董璘[5](2015)在《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渊源于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在英美法系中系对承运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并非完全隶属于留置权之概念。但在我国法律项下,留置权属于物权法下之概念,故具有物权属性,海上货物留置权既归属于留置权亦应当适用物权之相关理论。然而鉴于海上货物运输活动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运输合同尤其是国际运输合同更涉及多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将海上货物留置权完全按照普通留置权来解释、来适用,则势必有其局限与不妥之处。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学说,试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较普通留置权的不同之处,及海上货物留置权在我国应当如何理解,并对我国目前海商法对海上货物留置权适用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两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首先引述各国立法,对留置权的起源及概念加以阐述并简要分析,因留置权的起源影响到后续各国法律发展对留置权立法的不同倾向,各国对留置权性质系债权抑或物权所持观点各有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将留置权视为债权的一种延伸;而以瑞士、日本、我国台湾为代表的国家则将留置权视为物权的一种,我国亦认可留置权为物权。其次,对留置权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就其物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性逐一展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亦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关;最后重点分析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尤其对于其积极要件着重分析,例如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定义,留置物的范围,债权与留置物的牵连性,债权清偿期是否届满等,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直接决定债权人的留置权是否成立,是否可以执行。本文第二章主要分写海上货物留置权较一般留置权的突破之处:首先,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应仅局限于债务人,鉴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不应当给承运人设定过重的负担,若固执于货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债务人,则该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承运人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其次,对债权与留置物牵连性的突破,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各国立法已认可商事留置权中对于债权与留置物牵连性的突破,故此在海上货物留置权中,只要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情形,亦应当认可留置物不必与相关债权具有牵连关系;第叁,对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担保之范围作出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用以担保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意图对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滞期费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并列出相关限制条件;第四,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就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否可以留置进行分析,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将“货物”明确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物,但这一法律规定并非限定承运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运输单证;第五,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执行进行讨论,在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执行涉及法院及海关,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冲突,承运人在执行其留置权的过程中时常遭遇困难,经常是可以留置货物,却无法变价从而优先受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应就此弊端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15)
朱梦怡[6](2015)在《滞期费索赔中的海运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航次租船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而滞期费纠纷是航次租船运输复杂债权债务关系下的主要纠纷类型。滞期费问题作为海运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环节,始终受到学术界和各国海事审判实践的关注,相关着作和学术探讨不在少数,主要集中在对滞期费的性质、计算和装卸时间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以滞期费索赔的救济途径——留置权为视角展开论述的文章几乎没有。本文从滞期费索赔的角度入手,梳理滞期费条款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分析滞期费索赔下留置权行使的限制、不当留置法律责任和处理原则,以期待对承运人为索赔滞期费而有效留置货物提供有益参考。本文的论述主要从以下几个章节展开:文章首先阐述了滞期费的概念和性质,列举了关于滞期费性质的几种学说,并表明了笔者的态度;第二章,笔者论述了因索赔滞期费而留置货物的依据,分析提单中并入的滞期费条款和留置权条款的效力,并结合中国林业国际合作公司诉台湾兴航运公司案和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公司案,论证通过留置货物进行滞期费救济的法律依据;第叁章作为中心章节,分析了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的限制因素,这些限制因素成为承运人留置货物的陷阱。在第四章就讨论了不当留置情形下法律责任,并对不当留置提出两种救济途径。文章最后进行总结并表明笔者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王若玉[7](2015)在《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港口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往往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来保证港口作业费用得以实现。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港口业也逐渐壮大起来。实践中,港口纠纷显着增多,我国的港口立法却并不完善。2004年实施的《港口法》虽然是一部专门针对港口活动的法律,却因其行政法属性,对港口经营人的民商事活动不具有太多的参考价值。由于港口活动与货物运输息息相关,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会对港口经营人的货物留置权产生很大影响。我国先后出台的与运输相关的《海商法》、《合同法》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都对货物留置权进行了规定。关于留置权,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更是进行了系统性规定。以上法律虽然都有对货物留置权的规定,但却并不完全相同,甚至有些规定是冲突的。而且,由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港口经营人应当如何适用法律来享有并行使留置权,也存在疑问。再加上,以上立法并不完善,法律的不确定性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致使港口经营人的货物留置权存在诸多风险。对港口经营人而言,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如何正确地行使留置权,从而避免风险、保障债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论题。本文首先从港口经营人和留置权的概念入手,比较分析了各公约和我国立法在港口经营人概念上的不同规定,介绍了留置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简要分析了港口经营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中的困境。其次,分析与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以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分析其留置权应当适用的法律,介绍并评价关于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多种学说,得出了港口经营人在受不同主体委托时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适用不同法律的结论,并通过图表的方式对不同情况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进行梳理和总结。第叁,对到期债务、合法占有、留置客体、牵连关系等留置权成立相关的要件进行全面阐述,并分析港口经营人在不同法律地位下,因适用《物权法》、《合同法》和《海商法》的不同,而对各个成立要件的要求的不同。第四,比较分析了因适用不同的法律对货物留置权的行使产生的影响。最后,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成立和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实践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赋予港口经营人紧急留置权、扩大《海商法》下留置权客体的范围、完善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限缩商事留置权中的“牵连关系”,并修改《海商法》关于留置期间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周燡[8](2015)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王安安[9](2014)在《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4年09期)
耿妆群[10](2014)在《论海上货物留置权——《海商法》第87、88条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依法享有海上运输货物的留置权,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运输关系复杂,承运人往往感到真正行使留置权很难,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文就是对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主要法条,即《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承运人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受到复杂的交易形势、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获取留置权制度不能够完全的适用于于实际。基于此,本文在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货物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晋丽.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J].法制与社会.2019
[2].马佳.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3].赵建争.我国海运货物留置权的研究[D].海南大学.2015
[4].李爱伟.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运费留置权[J].法制博览.2015
[5].董璘.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5
[6].朱梦怡.滞期费索赔中的海运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D].清华大学.2015
[7].王若玉.港口经营人货物留置权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8].周燡.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9].王安安.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理解[J].水运管理.2014
[10].耿妆群.论海上货物留置权——《海商法》第87、88条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