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临时约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混凝土斜拉桥,主塔施工,临时拉杆,临时撑
临时约束论文文献综述
张君军[1](2018)在《斜拉桥宝瓶型主塔施工中横向临时约束设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确保斜拉桥主塔柱的受力和变形安全,在中塔柱爬模施工过程中采用增加被动临时拉杆和撑杆、主动临时拉索的方法,减小中塔柱悬臂自由段高度,进而降低中塔柱根部内侧、中部外侧混凝土拉应力水平。计算分析表明设置横向临时约束后能显着降低塔柱施工开裂风险,改善成桥后塔柱内力分布。研究结果可为同类型塔柱结构的施工过程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7期)
顾敏[2](2018)在《刑事诉讼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数量逐年上升,精神病人在精神疾病发作时,由于缺乏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容易实施伤害自身、他人的危害行为。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设立为一种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在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尚不完善,随着这项程序的深入开展,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该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医学在发展过程中与法学交叉后逐渐融入到法学领域的,该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主体具有唯一性;适用的对象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象具有特定性;且适用该措施既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具有目的多重性。结合该措施的适用目的及现有法律关于各类强制措施的定义等因素,该措施在性质上应当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对J省X市检察机关5年来办理的56例强制医疗案件分析,可以看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条件不具体、执行期限不明确、执行场所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办案实际,需要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予以完善。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的地点为公安机关下属的安康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门性精神病医院,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健全针对该措施的救济、监督机制并理顺与其他强制措施及刑期折抵等关系。(本文来源于《江苏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9)
王俊停[3](2018)在《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针对特殊刑事责任能力人采取的特殊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的设立对整个刑诉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意义重大,但其相关法律规定粗糙也备受诟病。《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法律性质、执行场所、执行期限、法律效果的具体规定,亦没有相关配套的法律对此作出有效补充,这就使得在实施与应用该制度时缺乏规范化依据。这从表面上看只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不规范,实际上可能侵犯到精神病和疑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因此应对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完善。要完善对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在准确把握采取该措施的必要性审查、立足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具体国情并参照他国的有益经验,通过精神病患者数据库、设立有效替代措施、构建检察机关审查模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从而强化对精神病和疑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落实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我国司法资源有限的现状也要求慎用保护性约束措施,以促进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04-09)
蔡新朋[4](2018)在《精神病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自2012年修改后,学界对新刑诉法创设的一个新制度——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少有关注。该措施疑窦丛生、含糊不清,涉及国家公权力运用与公民人身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立法和实施理应更为谨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对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以避免和防止危害他人和精神病人的自身安全为限度,在较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加以治疗的强制措施。该措施与精神病鉴定留置制度有很大相似性。精神病鉴定留置,是指为了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强制性地将其予以留置在特定场所比如精神病院,进行观察和鉴定的制度。精神病鉴定留置的制度适用于精神病鉴定过程,而临时保护性措施如何适用却存在一些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适用于精神病确定以后,也有学者认为适用于决定进行精神病鉴定到强制医疗措施做出决定前的整个过程,实践中也多采用第二种适用方式,但可以确定的是,两者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归案至精神病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前的程序中。鉴于我国没有鉴定留置制度,是完全的空白,本文尝试通过借鉴国外的精神病鉴定留置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该措施现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概念和性质、法律渊源、实施流程与现状等,在性质问题上概括了目前理论界的争议。第二部分,介绍了该措施的缺陷与不足。包括适用条件、期限、执行场所、决定程序、监督与救济、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第叁部分,重点论述了与该措施相类似的德国的为观察而移送的制度、日本的为鉴定而拘禁的制度、俄罗斯的将嫌疑人被告人安置到精神病院的制度、台湾的鉴定留置制度等,并对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进行提炼。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鉴定留置制度,并结合中国司法实际,提出了完善该措施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04-01)
郭锴[5](2016)在《论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立法完善——以大陆法系地区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强制医疗程序,其目的在于既有效控制"武疯子"的危害,又杜绝"被精神病"现象。在各界纷纷为完善只有六条的强制医疗程序建言献策之时,却鲜有对其中二百八十五条第叁款进行深入的专门研究。其中对"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仅一句话,但正是这一句话无疑为该措施留了"口子",使得其在实践中极易异化为"被精神病"条款,实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潘多拉魔盒,亟待完善。故应先确定该措施之法律性质,再参照与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相仿的大陆法系地区之经验,根据其法律性质对其决定过程、执行场所、实施期限、法律效力、监督救济进行立法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6期)
王绍佳[6](2016)在《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十分简略,导致实务部门在具体运用中主观上无从下手,客观上却又乱象丛生。通过对比发现,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其性质宜界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并参照对醉酒的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确定其实施方式及场所。而"临时"则应当指在法院作出正式的强制医疗决定前,对精神病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在限制其人身自由上的非正式性。(本文来源于《保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钱丹凤[7](2016)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修改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作为前置措施,但囿于法律条文规定不周,司法人员缺乏经验等原因,该措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的问题很多,如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定性、期限、具体方式、权利救济等不明、是否应用国外的精神病人羁押制度代替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检察院如何监督等。该措施具有人身强制性,必须立即细化该规定。(本文来源于《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8期)
崔越[8](2016)在《刑事强制医疗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调研报告——以陕西省城固县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但在实践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施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本文以陕西省城固县法律职业群体以及精神病人家属为调研对象,就刑事强制医疗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来源于《兰州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2期)
王庆珍[9](2015)在《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探讨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群体的特征,为相关制度的制定及完善提供实践支撑。方法选取新刑事诉讼法实施2年间,北京地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采取自制调查表,收集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相关信息,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该群体男性居多,文化水平偏低,以青壮年、无配偶者为主,外来人口所占比例明显偏高;肇事肇祸行为中80%以上为恶性暴力事件;鉴定结论以精神分裂症占多数。结论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达1600万人以上,精神病人作案具有突发性、公开性、残忍性,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文样本群体涉嫌罪名11个,但以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放火为最多,占到80%以上,说明肇事肇祸行为以恶性暴力事件为主,依法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既能避免再次出现肇事肇祸行为,同时可以避免延误患者病情。本样本显示以学历偏低者、无配偶者为主,与张怀惠等研究一致,说明家庭功能存在明显缺陷,可能是部分精神分裂症发病和复发的因素之一。而家庭的支持系统可能会对精神病人是否出现肇事肇祸行为,起到一定影响作用,降低肇事肇祸行为发生率。2年来,北京市安康医院针对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人,由精神科专业医师给予及时必要的治疗,避免了其在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前再次出现肇事肇祸行为,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了其他大多数人的权益。同时又给予了精神疾病患者及时有效的专业治疗、防止了病情延误。从北京地区实施情况看,该模式效果显着,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值得推广实施。(本文来源于《中华医学会第十叁次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论文汇编》期刊2015-09-17)
朱奎彬,罗娟[10](2015)在《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中警察职能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构建的强制医疗程序对公安机关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缺少具体规定。这在实务上已引发系列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具体起始时间不明确,决定是否采取约束措施的程序不完善,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意见的范围与内容不明确。这些问题给警察的决定职能、执法能力和建议职能带来严峻挑战。明确临时性保护措施的起始时间、完善决定程序和充实建议内容是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基本着力点。(本文来源于《宜宾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8期)
临时约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数量逐年上升,精神病人在精神疾病发作时,由于缺乏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容易实施伤害自身、他人的危害行为。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强制医疗程序设立为一种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适用和实施作了具体规定,在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规定尚不完善,随着这项程序的深入开展,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特别是该程序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颇多。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医学在发展过程中与法学交叉后逐渐融入到法学领域的,该措施的实施主体为公安机关,主体具有唯一性;适用的对象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象具有特定性;且适用该措施既保障了精神病人的健康权和公共利益,也有利于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具有目的多重性。结合该措施的适用目的及现有法律关于各类强制措施的定义等因素,该措施在性质上应当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对J省X市检察机关5年来办理的56例强制医疗案件分析,可以看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条件不具体、执行期限不明确、执行场所不统一、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办案实际,需要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予以完善。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的地点为公安机关下属的安康医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专门性精神病医院,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健全针对该措施的救济、监督机制并理顺与其他强制措施及刑期折抵等关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临时约束论文参考文献
[1].张君军.斜拉桥宝瓶型主塔施工中横向临时约束设置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2].顾敏.刑事诉讼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证研究[D].江苏师范大学.2018
[3].王俊停.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4].蔡新朋.精神病人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制度完善研究[D].兰州大学.2018
[5].郭锴.论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立法完善——以大陆法系地区为借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6].王绍佳.论我国刑事强制医疗中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J].保定学院学报.2016
[7].钱丹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8].崔越.刑事强制医疗中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调研报告——以陕西省城固县为例[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6
[9].王庆珍.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情况分析[C].中华医学会第十叁次全国精神医学学术会议论文汇编.2015
[10].朱奎彬,罗娟.强制医疗前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中警察职能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