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出口卡特尔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出口卡特尔,竞争豁免,域外管辖,外国主权强制
出口卡特尔论文文献综述
刘廷涛[1](2015)在《论出口卡特尔的竞争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一章主要是分析美欧法域竞争法单边规制出口卡特尔状态,由此揭示现行规制的冲突。在具体分析冲突之前,首先确定本论文分析的出口卡特尔含义,并划分相应类型,从而划定所探讨的出口卡特尔范围。卡特尔组织与行为具有古老的历史,其法律价值判断跌宕起伏,时褒时贬。现今大多国家认为其是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原则上法律给予否定评价,例外给予豁免。被法律所否定的卡特尔根据内容可以分为价格固定卡特尔、数量限制卡特尔和区域划分卡特尔,被OECD明确为核心卡特尔,因此具有明显的限制竞争效果,应被法律所禁止。具有涉外因素的出口卡特尔也可以划分多种类型,本文研究的类型限于与核心卡特尔相对应的出口价格固定卡特尔、出口数量限制卡特尔和出口市场划分卡特尔。之所以划定本论文适用的出口卡特尔范围,目的是有利于分析出口卡特尔对市场竞争影响,正确适用竞争法规则。当前学界在阐述出口卡特尔行为影响时一般是泛泛而谈,将所有类型出口卡特尔对竞争的影响混在一起,无法得出较为确定的结论。本文将研究范围限于上述叁种出口卡特尔,可以将其与核心卡特尔和国际卡特尔对比,比较容易接受出口卡特尔应当受到禁止的结论。接着以美国与欧盟的竞争法为例,分析各法域如何豁免本法域的出口卡特尔,如何管辖域外的出口卡特尔。由于出口卡特尔所具有的涉外因素,法律对于出口卡特尔的价值判断却与国内卡特尔大不相同。法律豁免其域内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反垄断法责任,却对域外组成并对其国内市场具有影响的出口卡特尔要追究竞争法责任。同一出口卡特尔,进出口国竞争法给予的法律待遇不同,即不同的法律价值判断,实有冲突之含义。不同法域竞争法对于本法域内出口卡特尔豁免条件及形式不同,对于域外出口卡特尔管辖条件也不同,即使本法域内不同的权力机关对于上述内容的理解也不一样,引致法律冲突同时使法律更具不确定性。在豁免条件上,美国强调的是对域内市场的影响程度,无直接的、实质的和可预见的市场竞争损害,即可豁免反垄断法律责任。欧盟在注重对于域内市场影响的同时,还关心生产者效率的获得及消费者福利的分享,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的必要性。两法域豁免条件的不同反映出其追求价值的不同,前者以消费者福利为导向,后者含有多重目标,包括共同市场的追求。对域外出口卡特尔管辖方面,美欧竞争法适用的规则大相径庭。美国一贯主张并适用效果原则,而欧盟坚持属地原则所演化的同一经济体和履行地规则。虽然其在并购领域也适用效果原则,但与本文联系不密切。上述区别系由两法域所主张的国际法原则与理念不同所致,美国坚持国际法属地原则的例外——效果原则,欧盟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属地原则。细致考究,两法域均以不容忍域外出口卡特尔对于本法域市场的影响为前提,从本法域的经济效果考虑均给予法律否定价值判断,只是选择适用的规则不同,目的一致。二者仅关心本法域市场竞争利益,对于本法域之外的受害人利益漠不关心。第二章分析第一章所体现出来的冲突原因,分析路径为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从而阐述此种冲突存在的不合理性,主要原因是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的背离。经济学对于市场竞争行为的经济效果评价无区域划分,将竞争行为所影响的市场统一整体作为分析基础,从而得出一个完整的经济效果结论。各法域竞争法仅以本国市场为起点,将经济行为所影响整体市场进行分裂,仅考虑本法域所在市场相关者利益,与本法域无关的相关利益不予考虑,故而各法域竞争法对出口卡特尔的法律价值判断不同。法学与经济学对话的破坏主要体现为,出口国竞争法对出口卡特尔的经济效果进行价值判断时,将进口国消费者福利的损害分离出去,仅对其域内生产者利润给予肯定法律判断,从而豁免其域内出口卡特尔之反垄断责任。各法域之所以如此规定,乃因为竞争法系属国内法,仅考虑其国家市场经济的利益或损失。此原因说明了各法域尽管在域外管辖方面实施了相关自我约束,但由于“理性人”的域内利益追求无法使自我约束得到良好的公平运用,无法根除现有冲突。原因的分析证明了将出口卡特尔管辖权赋予出口方较为合宜,使其考虑全球福利情况下禁止出口卡特尔。然任何出口方均不会单方规制自已域内的出口卡特尔,只有对等原则才能使此方法得以有效实行。对等原则的实现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缔结,否则无相应的法律约束力促使此方法现实运用,由此也揭示了无法依靠竞争法单边规制解决现有的冲突。现行国内外学者在论述出口卡特尔的经济效果影响时,没有以确定的出口卡特尔类型为基础,其得出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结论也属正常,因为其将那些本是附属限制竞争,但本质是提高效率的合作也视为出口卡特尔。本章分析竞争法单边规制出口卡特尔不合理性前,先澄清了相关学者对于出口卡特尔叁种不同的经济效果结论适用条件,以此作为本章经济分析的基础。第叁章论述竞争法单边规制的豁免与管辖并存状态下,进口方所在法域例外承认出口方所在法域所豁免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责任的域外效力,其有限情形是外国主权强制,此域外效力的承认,缓和了竞争法域外适用所引起的冲突。但外国主权强制应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其实质条件为出口卡特尔是由出口方法域强制所为,由此赋予出口卡特尔对进口方享有外国主权强制抗辩。外国主权强制构成理论包括强制的实质要件、强制的形式要件、强制的地域条件、强制的法律效果,并涉及强制构成的理论基础。强制的实质要件是指现实上是否存在强制,其以违反相应的规定是否面临相应的惩罚为强制存在的认定条件,此种惩罚包括经济受损、刑事责任承担等多种情形。形式要件是指强制的存在是否必须以法律形式为要件,有些强制可以非法律法规形式存在。强制的地域要件是指此种强制的行为是否必需发生在出口方所在法域内。强制的法律效果是指构成外国主权强制后是否发生必然的豁免反垄断责任。不同法域具有不同外国主权强制的构成要件,由此造成适用该理论的困惑性和不确定性,难以成功运用外国主权强制抗辩。实质上外国主权的强制已经使私人行为变成国家行为,使得外国主权理论适用存在局限性,因为国家强制存在情形相对较少,大多数出口方法域竞争法豁免私人出口卡特尔不符合强制的实质构成要件,不存在惩罚之后果,均属出口卡特尔私人自愿行为,无法适用外国主权强制理论。故该理论虽可以解决一些域外限制竞争行为所引起的冲突,但无法根除冲突。由此说明,无论从出口方享有域外效力的出口卡特尔豁免角度,还是从进口方享有受到自我约束的管辖权方面,竞争法单边规制出口卡特尔均具有局限性,为出口卡特尔的国际法规制打下基础。第四章阐述全球竞争法解决出口卡特尔的理论可行性及实践困难。面对无法靠竞争法自身约束机制解决出口卡特尔冲突之现实,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即为去除冲突产生的原因,将被分割的市场恢复至统一体,对竞争行为的法律价值判断建立在完整市场的经济效果基础上。各法域虽然可以自我如此改革其法律规定,鉴于利益自我放弃没有对等原则的保证原因,此改革方案往往在实践中得不到良好实施,不可寄予厚望,以国际市场统一为基础的国际法可为佳选。国际法解决应尽力选择现行的国际法机制,在无法利用现行机制下再行探讨缔结新国际法的可能性。现行倡导世界贸易自由化的WTO固然可以作为解决冲突机制,但限于WTO目的是防止国家壁垒阻碍贸易自由化,及出口卡特尔本质仅在于掠夺垄断利润,非意在阻碍竞争者进入市场,此与WTO目的不符,无法在WTO现行框架内解决。此目的不符可以从WTO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数量限制原则、非违约之诉规则无法或难以适用于出口卡特尔政策体现出来。另行制定全球竞争法虽具有理论可行性,但各个国家(地区)对于出口卡特尔如何规制观点分歧较大,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取消出口卡特尔豁免,并对其实行特别优惠,而发达国家多主张全面取消出口卡特尔豁免。不仅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观点分歧,发达国家之间观点也不一致,尤其是美国坚持出口卡特尔豁免,坚持出口卡特尔的效率。此种广泛的观点分歧无法短时达成协议,实现竞争法全球化缺乏现实可行性。第五章提出本文主张的区域竞争法解决出口卡特尔方案,认为现行区域一体化条约可作为解决冲突的途径。由于不可能单独就竞争法缔结条约,竞争法通常与贸易统一规定在一个条约之中,本文为保证名称的逻辑性,就称为区域竞争法。具体说明我国缔结区域竞争法内容之前,先对缔结区域条约的理论与实践可行性进行分析。现行区域一体化条约提供可选择的途径。区域一体化不仅实行贸易自由化,防止贸易壁垒被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所代替,在还在于市场的统一化,从而区别于WTO固有的特点。统一化的市场禁止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包括出口卡特尔,使出口卡特尔可以在区域条约中加以规制。区域一体化解决出口卡特尔可以使出口市场与进口市场统一为整体市场,恢复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法学对经济行为整体经济效果作出完整的法律价值判断。实践中除欧盟之外,还存在南美洲共同市场的区域条约,该条约规定了统一竞争规范,禁止包括出口卡特尔在内的限制竞争行为。为正确分析我国缔结条约的种类及内容,运用产业组织学分析我国产业竞争力显示,我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中增加值不高,我国传统的成本比较优势已渐渐失去竞争力,只能以技术革新带来的产品差异比较优势来提高竞争地位。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必须实行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优化。结合我国市场经济被赋予根本地位的政策,利用开放带来的外部竞争和正在兴盛的区域条约,我国可以同具有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个别国家缔结一体化条约,使那些无法通过内部市场改革并无碍无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产业得到升级。依次类推,适当时机可以较为全面地实行区域一体化,从而整体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实现我国市场结构改革任务。此一体化条约要求规制出口卡特尔的竞争法严格实施,避免了单边规制出现的冲突。缔结双边条约时,出口卡特尔在划分类型前提下,对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口卡特尔统一适用禁止规则,并将相应的管辖权赋予出口国家,未达成一致的其它限制竞争行为按效果原则由进口国家管辖。(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5-15)
杨大威,郑江淮[2](2014)在《基于出口卡特尔的稀土国际定价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年来,由于需求增长缓慢、供给无序扩张、产业结构过于松散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稀土产业一直缺乏国际定价权。该文从供需两个方面对稀土产业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卡特尔模型,阐释了稀土国际定价的内在机理,即在全球稀土剩余需求缓慢增长的形势下,增强稀土国际定价权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卡特尔组织,或在更优的情况下,建立带有垄断特征的产业组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培育大型稀土集团、组建出口卡特尔以及扩大稀土市场需求等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探讨》期刊2014年11期)
谷红霞[3](2014)在《出口卡特尔与中国钾肥进口定价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钾盐是农业生产所需钾肥的主要来源。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钾肥需求量占世界钾肥总需求量的20%,但我国钾盐资源短缺,钾肥进口依存度一直比较高,2010年达到68%。钾盐进口价格稳定、合理是中国钾肥行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探讨我国的钾盐进口商采用何种方式更有利于合理价格的达成,保证钾肥的充足稳定供应,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稳定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便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文分五个章节,第一章节简要介绍钾肥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性,世界钾肥资源的垄断,中国的缺钾和进口现状,以及目前钾肥定价机制来说明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节分析回顾国内外学者对钾肥行业的发展历史和定价等相关方面的研究。第叁章节详细描述了全球钾肥行业和中国钾肥行业的现状,以及现行的进口钾肥的定价机制,为本文的下一步分析提供素材。第四章根据第叁章的分析发现钾肥市场的寡头特征,以及钾肥出口卡特尔组织的存在,根据对钾肥寡头市场的分析,运用出口卡特尔短期和长期定价模型进行定量分析钾肥定价问题。通过对卡特尔组织的供需弹性短期长期的变化的情况分析了影响进口钾肥价格原因。研究发现,国内外钾肥供需形势以及供需弹性的变化影响了卡特尔组织的稳定性和出口卡特尔组织的定价决策。第五章节在第四章分析的基础上,从叁个方面提出相应的政策和建议来增强我国进口钾肥价格谈判,针对出口卡特尔组织提出采取反垄断措施,针对供需问题提出增加国内钾肥供给,提高钾肥自给率,针对谈判机制提出讲究钾肥谈判策略,增强边境贸易进口,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资源战略,综合统筹提高谈判能力。(本文来源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4-09-01)
周晓乐[4](2014)在《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之间为了推动出口,协商出口价格或出口数量等形成的出口卡特尔由于只影响他国市场的竞争秩序而得到很多国家反垄断法的豁免。虽然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会破坏国际竞争秩序,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还未在反垄断领域达成任何国际统一规则,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这个“囚徒困境”暂时不会得到解决。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当可以有效整顿混乱的出口秩序,减少反倾销调查,给对外经济贸易带来很大的效益,但如果不进行风险评估就贸然出口到外国,可能会引发国内和国际双重法律风险,一方面可能影响国内的竞争市场和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可能遭遇外国的反垄断诉讼或者调查。我国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也对出口卡特尔给予明示豁免,但是相关条文简单粗略,没有详细规定任何豁免条件、豁免程序、域外适用和监管规则等,而在现实中我国出口卡特尔又开始遭遇外国反垄断诉讼,所以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无论立法还是实践都存在缺陷,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成为当前必要而紧急的任务。本文的重点就在于通过借鉴外国相对成熟健全的制度,根据我国当前情势,完善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使政府部门能积极有效干预,使出口卡特尔有章可循,使对外经济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首先对卡特尔与反垄断法的起源及关系进行梳理,卡特尔由于对一国市场造成限制竞争影响而被很多国家立法严禁,但是卡特尔以其影响市场的区别分为普通卡特尔与出口卡特尔,而出口卡特尔由于其仅对外国的竞争市场造成影响而得到出口国的反垄断法豁免。随后是对反垄断豁免的理论以及出口卡特尔与反垄断豁免之间关系的分析,最后论证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虽然对一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有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国内和国际两方面的风险。第二部分,为了防范第一部分所述之法律风险,各国必须构建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制度的具体内容就体现了对各方面风险的规避,比如设立合适的豁免模式、豁免条件等可以对出口卡特尔进行审查,分析其对国内竞争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遭遇外国反垄断诉讼的风险。随后是从法学理论、经济学理论角度分析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存在的合理性以及不能达成全球共识的原因。第叁部分对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主要考察美国、欧盟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对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的豁免模式、豁免条件等作了比较分析,最后在各国制度的综合评析部分还对外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抗辩进行了研究,以期对我国政府及出口企业应对外国反垄断诉讼提供参考。第四部分首先分析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两难困境,然后提出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具有必要性,随后是提出完善国内具体制度的若干建议,最后分析了在国际层面我国应该如何积极参与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领域的国际谈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4-03-28)
马龙[5](2013)在《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卡特尔实质上是一种限制竞争协议,主要针对目标指向外国市场。各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的立法模式都有所不同,主要分为明示豁免、默示豁免和无法定豁免。立法模式的不同体现出各国对反垄断豁免实体标准的认识也不同。出口卡特尔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且容易对进口国市场和不限制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建立完善此制度需在国际协调范围内进行合作。(本文来源于《蚌埠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黄涧秋[6](2013)在《出口卡特尔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豁免与合作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卡特尔在各国竞争法上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其反垄断法豁免是为了促进出口。出口卡特尔不属于WTO协议中的"数量限制措施",它与灰色区域措施存在着交叉关系,现行WTO协议不调整反竞争行为引起的私人贸易壁垒。WTO及RTAs关于出口卡特尔的谈判围绕着出口卡特尔的性质等问题展开,各国存在着较大争议,但是其引起的国际冲突仍然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得以解决。我国应当利用与外国谈判RTAs的途径,将相互避免出口卡特尔的管辖权冲突的条款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的框架。(本文来源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王紫薇[7](2012)在《影响出口卡特尔形成和维持的因素研究——兼论中国稀土出口战略能否成功实施》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结合影响一般卡特尔形成原因和维持条件的因素和出口卡特尔的特点,研究了影响出口卡特尔形成和维持因素,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出口卡特尔相关理论研究。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出口卡特尔的视角具体分析中国稀土出口战略成功实施的可行性,得出各因素总体来说有利于中国稀土出口战略成功实施的结论。(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2年03期)
尹小兵[8](2011)在《出口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卡特尔是某个出口行业中出口商之间限制竞争的一种联合,具体来说,它是指一国的出口企业为了促进出口而共同协商国外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或者划分市场范围的行为。1918年,美国颁布《韦布—波密伦出口贸易法》,创设了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此后日本、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虽然许多国家实行过或者正在实行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但是这一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认为它是“弱者的武器”,国内中小企业应该联合起来应对国外强大的竞争者,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反对者认为出口卡特尔是“以邻为壑”的政策,最终导致的结果是两败俱伤。目前发达国家如欧盟、日本已经取缔了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创设者美国虽然没有取缔,但对出口卡特尔的审批及监督日趋严格。与之不同的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在立法上对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例如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列明: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叁条、第十四条的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条款。正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出口卡特尔的认识差异,二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呈现。这不仅表现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会议上,更实际地表现在日益增多的反垄断诉讼之中。那么发展中国家应当如何正确对待出口卡特尔制度?具体来说,出口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又有消极的溢出效应。一方面,它可以明显地促进出口的发展,为本国带来丰厚的外汇收入。出口企业也可以借此节约成本,共担出口风险,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出口卡特尔必然会损害国外竞争对手的利益,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之中。同时,国外学者通过研究指出,出口卡特尔的串谋行为的影响很可能延伸到国内市场,从而损害国内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出口卡特尔对国内市场的“溢出效应”。这一效应的存在使得“国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可以完全隔离”的设想被打破,而这一设想正是创设出口卡特尔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既然出口卡特尔可能同样对国内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那么就有必要权衡它的利弊,从而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实行必要的监督。本文以出口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为主题,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引言,主要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思路及方法,研究意义。第二章是对出口卡特尔实行效果的评价以及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的一个文献综述。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从经济学的理论上具体阐述了出口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影响和溢出效应。第五章以中国企业在国外遭受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维生素C出口卡特尔案为例,结合前文的理论,具体分析出口卡特尔对中国的福利影响。研究指出,在短期内出口卡特尔确实为中国的出口工作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是从后期的国内外市场情形来看,其负面影响也日益呈现。最后提出本文研究的结论及政策建议。出口卡特尔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应当理性地权衡其利弊,最大化地发挥它的作用,合理地规避它的溢出效应。为此,发展中国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细化对出口卡特尔的监督方式。出口企业作为出口卡特尔的主体,应当加强反垄断意识,理性对待出口卡特尔制度。(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1-11-01)
李丹,崔日明[9](2011)在《我国出口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作用举足轻重。虽然价格卡特尔作为一种限制竞争行为而经常被认定为违法,但依据我国出口贸易的现实情况,价格卡特尔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对出口价格卡特尔问题的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该方面所面临的巨大法律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对价格卡特尔反垄断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2011年02期)
王涛涛[10](2010)在《论出口卡特尔的国际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出口卡特尔的行为发生在出口国,不利影响却主要发生在进口国,这一特殊性造就了出口国和进口国截然不同的法律态度。一方面是出口国的鼓励豁免,另一方面是进口国的反对规制。而进口国没有属地或属人管辖权,只能主张法律的域外管辖。但是竞争法的域外管辖制度存在取证障碍和执行障碍,效果又并不理想。这样一来,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就在于签订国际协议、求助于国际协调,包括双边协调、区域协调和多边协调。但是,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国际规制现状也并不令人满意。本文指出了现有国际安排的不足,评析了完善出口卡特尔的叁大建议,并提出新的内容,指出超国家监督必不可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卡特尔应该得到有限的豁免。(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0-04-01)
出口卡特尔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多年来,由于需求增长缓慢、供给无序扩张、产业结构过于松散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稀土产业一直缺乏国际定价权。该文从供需两个方面对稀土产业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建立一个简单的卡特尔模型,阐释了稀土国际定价的内在机理,即在全球稀土剩余需求缓慢增长的形势下,增强稀土国际定价权必须建立一个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卡特尔组织,或在更优的情况下,建立带有垄断特征的产业组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培育大型稀土集团、组建出口卡特尔以及扩大稀土市场需求等政策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出口卡特尔论文参考文献
[1].刘廷涛.论出口卡特尔的竞争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杨大威,郑江淮.基于出口卡特尔的稀土国际定价权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4
[3].谷红霞.出口卡特尔与中国钾肥进口定价权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4
[4].周晓乐.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5].马龙.论建立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的反垄断豁免制度[J].蚌埠学院学报.2013
[6].黄涧秋.出口卡特尔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豁免与合作规制[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
[7].王紫薇.影响出口卡特尔形成和维持的因素研究——兼论中国稀土出口战略能否成功实施[J].时代金融.2012
[8].尹小兵.出口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D].东北财经大学.2011
[9].李丹,崔日明.我国出口价格卡特尔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
[10].王涛涛.论出口卡特尔的国际规制[D].吉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