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号公约现代化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重构

108号公约现代化与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重构

论文摘要

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之确立,首要立法宗旨系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同时兼顾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基于平衡两大立法宗旨的关系之考量,应分别将信息主体的同意和其他法定情形确立为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依据。信息主体的同意需满足"自由做出""明确""具体""知情"的构成要件;其他法定情形,包括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维护信息主体的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履行与信息主体的合同所必需、履行信息控制者的法定义务所必需、收集已依法公开的信息、维护信息控制者或第三人的首要合法利益等,均需满足"直接相关"或"必需"的实质要求。

论文目录

  • 一、确立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立法宗旨
  •   (一)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   (二)促进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
  • 二、我国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规范梳理与分析
  •   (一)我国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规范梳理
  •   (二)我国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规范分析
  •     1.“同意”几乎是个人信息收集的唯一合法性依据
  •     2.规范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 三、“108号公约+”关于个人数据收集合法性依据的现代化规范
  •   (一)个人数据收集的两大合法性依据:数据主体的同意及其他法定情形
  •     1.数据主体的同意:自由做出的、具体的、知情的、明确的
  •       (1)自由做出的(freely given)
  •       (2)具体的(specific)
  •       (3)知情的(informed)
  •       (4)明确的(unambiguous)
  •     2.其他法定情形:“必要性”的实质要求
  •   (二)两大合法性依据之间的关系
  • 四、重构我国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的思考
  •   (一)个人信息收集的合法性依据:信息主体的同意和其他法定情形
  •     1.信息主体的同意: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兼备
  •     2.其他法定情形:满足“直接相关”或“必需”的实质要求
  •   (二)信息主体的同意与其他法定情形的关系
  • 五、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程海玲

    关键词: 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依据,号公约,同意,其他法定情形

    来源: 时代法学 2019年06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民商法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8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收集合法性原则的反思与重构”(项目编号:CYS18151)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 D923

    DOI: 10.19510/j.cnki.43-1431/d.20191030.007

    页码: 107-115

    总页数: 9

    文件大小: 140K

    下载量: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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