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作为农村中办理减租减息的合法机关和“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农民协会在短短几年内发展极其迅猛,但在土改及乡村建政完成之后,农民协会很快被撤销。对农民协会撤销的原因,学界进行了多向度的探讨。若从组织变迁的角度来看,农民协会的撤销还与其组织定位、组织职能、组织结构、组织认同等因素的变化密切相关。在组织定位上,农民协会与政权组织之间的交叉和张力日渐明显;在组织职能上,农民协会的经济功能逐渐被新兴的互助合作组织取代;在组织结构上,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体的成员结构与土改后农村中农化的现实产生矛盾;在组织认同上,土改结束后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农民协会的认同度逐渐下降。这些因素的变化,是导致农民协会最终被撤销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撤销;原因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是农村中办理减租减息的合法机关和“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1](P346)1950 年7 月,政务院公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在此前后,湖北、湖南、江西、河南、甘肃、云南、福建等省纷纷召开全省农民代表大会,成立省级农民协会,制定省级农民协会组织章程,明确农民协会职能,规范农民协会的组织建构,并指导其活动。农民协会规模之庞大、成员之众多、体系之完备、职能之广泛,超过了此前和当时任何党领导的乡村社会组织。在解构乡村社会原秩序和建构新秩序方面,农民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土改复查的结束以及乡级民主建政的完成,各地农民协会便相继进入了消亡状态。
农民协会为何在短短几年内从风起云涌到烟消云散?其原因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唐明勇、陈益元认为农民协会隐退、撤销的原因主要包括:农会的过渡性、传统思想对农民的束缚与影响、农民协会自身先天不足及后天缺陷、国家-乡村社会一体化战略的出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兴起、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转向等[2](P51-61)(P124-125)。虽然这些分析对于深入认识农民协会的发展与消亡过程有着重要意义,不过,从组织变迁的角度考察,农民协会被撤销的原因还与其组织定位、组织职能、组织结构、组织认同等因素的变化密切相关。本文主要利用湖北省的地方资料,探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撤销的原因,以期对学术界相关研究予以补充。
一、组织定位:农民协会与政权组织之间的交叉和张力日渐明显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兴起与中国共产党对农村的社会动员和政治改造直接相关,特别是在基层,由于尚处于建政初期,解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党在新解放区缺乏大量的党组织和党员,正式的政权组织一般只到达区级,基层政权普遍没有得到改造,因此在建政过渡时期组建农民协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得以凸显,“各地在土地改革以前,不可能建立起强有力的政府来,一般还是比较软弱的,不能履行土改任务,所以中央人民政府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授权于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办理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就是这个道理。”[3]
在组织架构上,农民协会建构了与行政层级一致的纵向体系,而且省、县、区各级农民协会主席等要职,多由同一层级的中共党政领导人担任,二者普遍交叉任职,合二为一。例如,1950 年3 月湖北省农民协会成立时,省农民协会主席由时任中共湖北省委副书记的刘建勋担任。另据1950 年9 月湖北省71 个县中54 县的调查资料显示:县农民协会负责人(主席或筹备主任)有44 个是兼职,兼职人多为县书记、副书记或县组织部长,区农民协会负责人几乎全部由区书记兼任[4]。
在基层的乡级农民协会与乡政权的关系上,按照建政初期湖北省委的设想,可以酌情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在农民协会内设行政委员,管理属于政权性质的工作,另一种形式则是建立乡政权,但乡长必须是农民协会委员,受农民协会领导。”[5]1950 年湖北省明确规定:在有民主政府之乡,农民协会与乡政府合署办事,牌子与乡政府挂在一起,不另设机关,“乡农民协会与乡政府的关系是——政府为领导、为主体,农民协会是群众团体”,“在没有民主乡政权的地方,乡农民协会是半政权性,其脱离生产人员及经费开支,必须严格遵守上级政府的规定,并须在整顿组织过程中,民主产生乡级民主政府,结束政权、农民协会团体混淆不清的状态。”[6]1951 年底,湖北全省有14432 个乡,乡实行“农政合一”的过渡体制,即以乡农民协会委员会中的政权委员兼任乡长,受农民代表会的统一领导[7](P167)。
“组织农民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1](P346),是农民协会重要的经济职能。建国初期由于常年的战争破坏、生产力低下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各地农村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仅以自然灾害为例,湖北在1948 年和1949 年均发生严重水灾。1948 年7-8 月,湖北全省阴雨连绵,山洪暴发,江河水位猛涨,受灾地区达43 个市县,黄陂、云梦等县基本颗粒无收。据不完全统计,该年全省受灾农田计985.1 万亩,受灾人口478.8 万人。灾情之重为1931 年大水后所未有[9](P543-544)。1949 年夏秋,江汉发生严重水灾,全省成灾农田约600 余万亩[9](P565)。若根据1950 年6-12月湖北省农业普查的数据——全省耕地面积4504万亩来计算[9](P572),1948 年和1949 年受灾农田面积分别占到全省的约22%和13%。1950 年初,春荒严重之势已呈现,“目前农村情况,是农民青黄不接的时候,春荒刚开始,到麦收前还会逐渐严重,不少农民过阴历年就没饭吃了。”[10](P7)可见,组织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意义重大,任务紧迫。因此,1950 年3 月湖北省农民协会成立之时,就设立了生产建设部,1950 年夏季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民协会是农民的阶级组织,又是农民的生产组织”[6],以强调农民协会的经济职能。除了发动组织农民减租减息和开展土地改革以外,农民协会的经济职能涉及面极广,如发动会员每家每户制订家庭计划,鼓励群众喂鸡、养猪、打猎,制订每保每乡每区生产渡荒的计划,组织互助种籽、修补制造农具,修堤治水、垦荒、以工代赈、提倡私人之间的有息借贷、正确地分配使用农业借款、帮助农民购置生产资料,等等[11](P320)。
农民协会的以上设置,使得农民协会与基层政权在组织建构和职权上始终交叉重叠在一起,二者无法截然分开。农民协会与基层政权的交叉,有利于农民协会获取党和政权组织的支持,便于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有效弥补了建政过渡时期中共地方政权及党组织在农村横向扩张不够和纵向影响不深的局限,成为新旧交替之时有效沟通国家与乡村、农民的渠道,加强了党对乡村的整合与控制,使“很大程度上依靠财富、血缘关系建构起来的传统权力结构和统治秩序被彻底摧毁,中央政府第一次把数亿农民有效地组织在自己的——而不是借助于农村富裕阶层和宗族势力网络的——权力系统之中。”[8](P105)
同时,农民协会独特的组织建构产生了乡村建政过渡时期的“以农代政”、“农政合一”现象,造成了农民协会与政权组织之间的交叉和张力,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政权组织和农民协会之间难以分割的各种联系造成了农民协会本身强烈的行政色彩,对政府有极强的依附性,不独立,亦不能自治,难以发展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
显然,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体的成员结构与土改后大批贫雇农普遍上升为中农、农村日益中农化的现实,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均形成难以消解的矛盾,从而使农民协会存在的合理性出现危机。
霍译:Almost without thinking where she was going,she made her way to the House of Green Delights.
在土改复查过程中,农民协会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从整体上讲,农民协会领导层的执行力与农民协会权威性有了大幅度提升,但诸多普通农民对农民协会显然还缺乏足够的认知与认同。土改结束后,农民对农民协会的认同感更是大幅下降。有的说:“田已经分了,果实已经不用保管了,还要农会做么事呢?”会员也不愿当会员了,认为当会员是一个大负担,开会也常常不到[19](P386)。
2.3.1 一般护理 患者一般采用全麻或硬膜外麻醉,回病房后取去枕平卧位6 h;如腰麻则需去枕平卧12~24 h,头偏向一侧,保持呼吸道通畅,以免呕吐物、分泌物呛入气管,引起吸入性肺炎。6 h后取半卧位,利于腹腔引流,同时减轻腹部张力,促进切口愈合。协助患者每2 h床上翻身1次,大多数患者常因担心活动会牵拉伤口引起疼痛、渗血、切口裂开而不敢翻身活动,护士应耐心讲解早期活动的重要性,促使患者主动配合。
二、组织职能:农民协会的经济功能逐渐被互助合作组织取代
名义上,农民协会是“农民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1](P346),但党和政府对农民协会的组建、组织结构、领导权属、组织成员的构成、组织活动、组织性质和职能等均具有主导权。例如,在乡村农民协会的组建方式上,各地一般都采用工作队自上而下从外部推动,进行广泛的乡村社会动员,建立农民协会。与此同时,在制度建构上,农民协会可以发挥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综合职能,但在实践中,农民协会始终以党和国家各项农村中心工作为组织行动指南,以开展阶级斗争为工作重心,通过无偿剥夺农村社会中富裕的有产者阶层来满足农村社会底层的需求,完成了乡村的精英替代和权力转换,从而实现了国家整合、改造乡村和农民翻身当家做主的多重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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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就强调并强化以贫雇农为其会员主体和领导层主体。从政策上讲,党和政府一直要求农民协会广泛吸收各个阶级的会员,“凡雇农、贫农、中农、农村手工业工人及农村中贫苦的革命知识分子,自愿入会者,得乡农民协会委员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农民协会会员。”[1](P346-347)在实践中,农民协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比较固定的发展模式,即:土改工作队进村,扎根串联→成立贫雇小组→串联达到贫雇人口1/4 时,召开贫代会,选出贫雇主席团→以贫雇小组为基础吸收中农,先成立农民协会小组→以贫雇小组和贫雇主席团为基础,选举农代会代表,召开农代会,成立农民协会委员会[14](P10)。在这种模式下,贫雇农被广泛发动,加入农民协会并被选拔成为农民协会的核心力量,虽然“农民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分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但也强调“同时必须吸收中农积极分子参加农民协会的领导,规定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中农中挑选,是完全必要的”[15](P44-45),但这事实上为中农在农民协会中的地位划定了界限,即在农民协会的领导层中,中农最多只能占三分之一,以此保证贫雇农在农民协会领导层中占主导地位。
1950 年代初期的互助合作运动是和土地改革交叉进行的,在农民协会发展的同时,互助组也得到了一定规模的发展。湖北省的土地改革从1950 年11 月开始至1952 年底基本结束,到1952 年9 月,全省已经完成土改的12570 个乡拥有农会会员10433100 人,占农业总人口的43%[11](P319-320)。在土改与土改复查的推行过程中,大量临时性、季节性、工种互换性质的以及少数常年的互助组也发展迅猛。1952 年10 月,全省已有各种互助组262285个,组织农户18610000户、人口73440000人,占全省总户口和农业总人口的比例均为30%。其中临时季节性互助组占互助组总数的98%[12](P58)。郧阳全专区6 县都是大山,农民在生产中的困难比较多。1952 年春,土地改革最后一批乡铺开不久,农忙季节已经到来,在“土地改革”“生产”两不误的口号下,大部分乡都是以原农会组为互助组,在当时来看,对结合生产抢火色起了很大作用[13](P79-80)。浠水县吸收乡村农民协会干部参加互助组发展生产,使互助组有了核心骨干。1952 年5 月初,浠水县全面由复查转入大生产,5月2 日,县召开了1652 人的区及乡主要干部的扩大干部会议,并吸收互助组长参加。会后,全县开展互助运动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乡村干部参加了互助组,“以参加生产推动生产”“以参加互助领导互助”,从而使互助运动有了骨干,有了依靠。据统计全县2961 个乡农民协会委员中,已有2015 个参加了互助组,其中又有994个当了互助组长[13](P113-114)。
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1953 年,湖北省进入了农业合作化初级发展阶段,自1954 年起开始大规模地以乡为单位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而使农业合作化步入稳步发展阶段。1953 年,湖北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省总农户的30.25%,1954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3.96%[12](P62),乡村互助合作组织在事实上取代了农民协会,成为组织农民发展生产的专门性经济组织。与此相应,农民协会作为经济组织的独特意义逐渐消失,其带领农民发展生产、为会员提供帮扶救济等职能逐渐被责权更为明确、制度更为健全、功能更为强大的互助合作组织所取代。农民协会作为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受到严重冲击。
三、组织结构:农民协会以贫雇农为主体的成员结构与土改后农村中农化的现实产生矛盾
一是合理界定旁听案件的范围。为提高旁听案件的代表性、典型性,把旁听案件的范围界定在社会各界关注的有影响力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代表性的、本地区重大的或典型性的、信访或领导督办的可以公开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等,以保证人大代表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全方位地了解和监督法院庭审工作。
土地改革后,农村的阶级结构发生明显变化,许多通过土改获得生产、生活资料的贫农与雇农迅速上升为新中农,从而改变了农村中贫雇农所占的比例,中农取代贫雇农成为土改后农村中的绝大多数,农村日益中农化[16](P291-297)。在湖北农村,中农化的特点非常明显。
首先,中农户数比重已占农村农户数的约一半。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对湖北30个乡截止1952年的综合统计,第一批土改乡新老中农合计占全乡总户数的50.83%,雇、贫农只占全乡总户数的33.99%;第二批土改乡新老中农占全乡总户数的40.23%,雇、贫农占全乡总户数的45.54%。第一批和第二批土改乡新老中农占全乡总户数的49.02%,中农逐渐成为农村中的多数,贫雇农日益减少。而且,从整个发展趋势上看,大部分雇、贫农仍要继续上升,估计到1955 年止,将有80%以上的雇贫农上升为中农,那时中农将占总户数的70%以上[13](P40-41)。
其次,中农群体已经日益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流,在农业生产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前文提及的30 个乡中,第一批/第二批土改乡中农占有的农村劳动力、农村土地、耕畜、农具分别占到总数的57.26%/47.68%、67.08%/50.9%、70.89%/51.17%、66.23%/57.95%[13](p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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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认同: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农民协会的认同度逐渐下降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有的农民都关心土地问题。作为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农民协会在土改前、土改中拥有土地等资源的分配大权,农民要想在土改中占据有利位置,就需要加入农民协会。因此,能否以及是否加入农民协会,成为区分农民政治和社会身份的重要标志,贫雇农自然在农民协会中占有优势,而中农也将是否能够加入农民协会视为自己在土改中的命运风向标。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协会受到乡村社会的广泛关注与高度重视,具有较高强度的凝聚力,在土改中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从农民协会的组建动力和发展动力上看,农民协会的产生并非出于乡村内生和农民自发,而是党派出工作队(组)自上而下、从外部进入乡村,经过深入或并不深入的发动组建而成的。虽然经过多次整顿与评比,农民协会的权威性与执行力都得到了增强,但农民对农民协会的认知和认同状况始终不太理想。在众多农民眼中,他们加入农民协会是为了短期利益,而不是长期利益,为了个体利益,而不是阶级利益。由此使得农民协会在团结农民进行短期的阶级斗争方面发挥了巨大历史作用,但在真正启蒙农民方面,却乏善可陈,以致于土地改革与阶级斗争基本结束后,农民协会的凝聚力大幅降低。
湖北省黄陂县靖安乡于1950 年2 月10 日开始进行清匪、反霸、减租工作。工作组发动农民时将减租和农民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以入会可获得减租、借粮、免交农业税等直接经济利益为好处从而吸引农民加入农民协会,对佃户即说明“团结起来才能减租”,对贫苦而又无租可减的则说明“参加农会,没得租减的可以借点”,指出不参加农会减不到租搞不到吃的,有的农民协会组长还提出未参加农会的以后不算人(指完粮时不算人)[17]。
这种用直接经济利益吸引农民入会的方式,在短期内可能会起到快速扩大会员数量的效果,但其结果则可能是农民根本不了解农民协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由此使得农民对农民协会的认知存在盲目性,他们大多随波逐流,服从命令。他们一方面希望通过加入农会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则害怕被农会排斥而损害自己的利益,结果通常造成“农会组织涣散,在运动中未起到应有作用。”[18]
此外,在政治领域,随着贫雇农日益中农化,中农中的党、团员和乡级干部越来越多,中农的政治地位日益上升。例如,根据1952 年湖北荆州专区9 个乡的统计,第一批、第二批土改乡的中农党员、团员、乡级干部占总数的比重分别达到了62.35%、30.91%[13](P44)。
由于农民协会对党和政府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因此农民协会可以因为党及其新政权的支持而忽然兴起,也可以因党与新政权不再支持而迅速消亡。农民协会虽然作为土改的执行机关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但土地改革结束后,乡级政权普遍成立并走上正轨,农民协会与政权之间在组织建构和实际职权上的混淆不清便成为正式的政权组织发挥其应有职能的羁绊,因此,农民协会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作为“农民的阶级组织”,农民协会以阶级关系为纽带,重构了乡村社会结构,并且主要承担了阶级斗争的历史使命。由于最初的阶级斗争能够给农民带来直接利益,因而农民协会对农民的吸引力极大。但这种以利益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关系,也会随着利益的消失而解体。因此,农民协会在短期内虽然风起云涌,迅速发展成一个统摄农村大多数成年人口的组织,形成势不可挡的局面。但土改结束后,没有了短期利益的驱动,农民协会的凝聚力迅速下降。
不但农民协会对普通农民的凝聚力减弱,而且干部们对农民协会的认同度也同样下降。在许多党员干部看来,农民协会在政治权力结构中的等级,低于党委与政府,这也使得农民协会干部对自己的地位心存不满,对从事农会工作积极性不高。
1951 年1 月15 日至4 月15 日,湖北省竹山县历时4 个月在全县68 个乡16 万多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土改后该县农民协会干部的工作与思想情况比较典型地反映出农民协会干部对农民协会的认同度。县区级农会干部一方面抱怨农会地位低,办公条件不佳,“农会工作叫党委包办了”,“区农会干部纷纷的意见,农会连个房子都没有,人也没有,信也没有,看到别的部门,开干部会、发文件、指示信,农民协会信也没有,部分同志对农会工作信心不高”,“干农工作,不号,有其名,无其实”,不胜干区长;另一方面又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导致工作陷入瓶颈,因此心情苦闷,不愿意继续从事农会工作,“农会干部大都是工农出身,有个别同志读过两年书,识字少,加上在农村工作学习差……他们不能记笔记,汇报工时,知识分子搬开本子,长篇大论,一条一项的都汇报出来。他们汇报工(作)时,没有组织的前一句、后一句,想一句说一句,工作作了汇报不出来,思想苦闷。”[20]
而多数乡村农民协会干部,一般都是农民中的积极分子,本身并不是全脱产干部,在土改完成后,他们认为自己的任务也已经完成,凭自己的知识水平难以胜任新的工作,因此大多数不脱产干部都怕耽误生产,不愿意当干部,想换班。如孝感县鲁岗乡一干部说:“我在当主席时,工作同志说:‘当干部六个月一期’,现在过了三个月了,是应该换人,让我歇歇,好生产。”[19](P388)咸宁、武昌、鄂城三县土改结束特别是转入生产后,从干部到群众普遍发生自满松气思想,干部“居功自骄”,再不深入工作了,乡干松劲休息,要求“换班”,群众埋头生产不问政治,形成散伙状态[21]。根据湖北省武昌县锦绣乡、湖南长沙县樊塘乡、江西南昌县小蓝乡、广东惠阳县沥林乡、广西宾阳县大林乡等5 个乡基层组织的调查,约有30%的乡村干部于土地改革之后产生了埋头生产不问政治的倾向,松劲“退坡”,换班思想相当普遍[19](P533)。湖南李四喜、湖北王承英、河南雷玉、江西王水盛,是一部分农村干部和积极分子在土改后发生“退坡”思想的典型代表。基层农民协会干部“换班”思想的存在,反映出基层农民协会干部对农民协会缺乏必要的认同。
3)对灌浆材料的建议:针对坝基岩体,采用P·O 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浆液可灌性好,能够获得较好的灌浆效果。因此,建议P·O 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仍作为大坝固结灌浆施工的主要灌注材料,浆液配比可采用水灰比为 2∶1、1∶1、0.8∶1、0.5∶1 4 个比级。
无论是群众还是干部对农民协会认同度的下降,都极大地削弱了农民协会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由此也使得农民协会后来撤销并没有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响。
尽管农民协会因为其功能的广泛而曾经被认为有“光明远大的前景”,但在实际工作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农民协会随着土改复查的结束以及乡级民主建政的完成,便进入自然消亡的状态。
有的鱼塘自开挖后,年年养殖而不改善,势必减弱鱼塘使用功能。有的堤岸或池塘年久失修,可能会出现严重毁损或决堤的危险,必须加固改良。每年底等鱼类全部起塘后,应及时将塘水全部排干,将池底的淤泥挖起来,堆放在鱼塘的四周斜坡上面,加宽铺厚塘埂,还可把堆放不下的淤泥运到农田、菜地里作肥料。由于鱼塘清淤工作量大,人力清淤的效率较低,可使用现代机械清淤,同时配合采用泥浆泵、变压水泵清淤效果更好。
农民协会全能式的职能架构,曾经赋予了农民协会在特定历史时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左右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历程。然而,它的这种全能式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党和国家从外部赋予的。随着基层建政和党在基层的组织不断完善,农民协会的各种职能都被更为专业的组织取代,国家意志可以通过正式的党政组织体系以更直接更彻底的方式传达至乡村。与此同时,农民协会在其发展过程中亦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农民协会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脱离群众”[22](P78),“特别是乡村干部的作风恶劣也是严重得很”[22](P72),部分农民协会在斗争中存在过“左”、过火等激进行为,宗族因素影响了农民协会运作,农民的趋利与一定程度的短视也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对立,等等,这些因素共同促使农民协会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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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荣华(1975—),女,湖北武汉人,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湖北地方史、农民组织与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55(2019)04-0070-06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9.04.012
收稿日期:2019-07-02
基金项目:2018 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文化组织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8VI004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马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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