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卫生监督所;518109)
【摘要】本文记录了在美容领域打击非法行医过程中的行政处罚案例,对行政处罚违法事实的认定、物证的证据取舍进行探讨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医疗美容生活美容事实认定
[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号]A[文章编号]2095-7165(2018)15-0522-02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3日11时,深圳市某区卫生监督所接到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通报:其局在深圳市某区某大厦的一家有限公司内发现假体、玻尿酸等物品一批,该店涉嫌无证经营医疗美容活动,希望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该处进行调查。接电后,我单位卫生监督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经检查发现:1、该机构为深圳一家美容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在该机构大门入门正前方向发现一张桌子、二台电脑及二张“医学美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在该桌子左侧内发现二本“佰万位收据”、一本“收据”、二本“现金收入证明单”,在该桌子右侧发现一本“客户成交记录表”及“储值卡(顾客)登记表”。3、发现大量注射类美容用品及注射器若干。4、发现一张客户为王某隆鼻的“整形美容协议书”。5、该机构现场未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该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内发现的所有物证证明该机构涉嫌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
1、法定代表人李某承认现场发现的相关药品、器械、用品及相关记录属于该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展了医疗美容项目,开展医疗美容的人员为赵某;随后监督员对李海霞补充询问,李海霞表示,从2016年5月18日至今均有在该公司有开展普通生活美容项目,但对医疗美容物品、服务记录、收费情况及相关内容均表示不清楚。2016年9月5日在对李某的询问中,其同样表示对医疗美容物品、服务记录、收费情况及相关内容均表示不清楚。
2、2017年8月3日,监督员对该机构的职工陈某进行询问。其表示负责该公司前台登记接待及消费登记工作,该公司有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赵某为医疗美容手术操作人员。
3、2017年8月3日,监督员对该机构的职工石某进行询问。其表示负责该公司纹绣及仓库管理工作,该公司有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赵俊杰为医疗美容手术操作人员。
4、2017年8月31日,监督员对陈荣进行询问。其表示在2017年5月5日在该机构进行过双眼皮手术,手术操作者是一名姓“赵”的女医生,手术消费为982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名为“赵医生”,同时在海报图片中指出做手术的赵医生。
5、2017年9月6日,监督员在深圳市某区看守所讯问室对赵某进行询问。其表示是为该美容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所有记录的医疗美容项目都不是在该公司做的,是安排到别的医院做的,公司内的收费相关登记涉及的金额是顾客支付给医院的费用。
只有询问笔录具为指向性证据,缺乏直接有效的物证证明赵某在该机构为顾客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没有实质的、更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开展了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缺乏有效直接物证,建议不作行政处罚。另其开展生活美容活动证据充足。
二、本案办理重点和难点
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医疗美容违法事实的认定。物证或书证均属于该公司所有,但无法证明该公司使用上述物品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即用于证实该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证据关联性不足,具体如下:
1.根据现场笔录描述,发现有针头、棉签、注射器、输液管、缝合针,收据、成交记录等物证或书证均属于该公司所有,但无法证明该公司使用上述物品为他人实施医疗美容。
2.李某的前后询问笔录中对实施医疗美容的人员,具体医疗美容项目的操作、所收费用等关键问题回答前后矛盾,难以采信。
3.赵某否认在该公司公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表示全是安排到其他医院进行的诊疗活动。
4.仅有顾客陈某一人的询问笔录,此外没有手术同意书、协议书、合同等物证,其微信转账的消费记录未载明何用途,何种消费,无法证明是开展医疗美容的转账记录。
最后,该案关键点在于缺乏直接有效的物证证明赵某在该公司为他人实施了医疗美容,目前所采集的具有指向性的证据均为口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关于该公司的诊疗行为,没有实质的、更明确的证据证明该公司开展诊疗行为的,处罚开展诊疗行为,监督员认为需更多的证据支持。
三、讨论
夸大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将当事人或者证人的所有的陈述都当作证据采用,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是行政处罚中应当规避的误区。其内容一般包括: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关于诉请的说明和案件处理的意见;对证据的分析及采用意见;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析和适用意见。
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而不会去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一旦将其单独作为定案事实的依据,极有可能对案件作出误判。正确对待当事人陈述的态度是,一方面,对当事人的陈述必须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只有当事人在自认的情况下作出的陈述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然,将其作为定案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换言之,当事人的陈述除非是自认,否则其为孤证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此案中当事人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反复翻供,明显不能当做定案依据。而证人的证言多数情况下在行政处罚案卷中都会被执法机关采纳,因为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在找到关键性证据后才会开展对检查对象全方位的检查和对相关人员的调查,此时的证人证言往往作为辅证与物证相互补充从而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而此案中仅有一名顾客的证言却无法找到定案的关键物证,因此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医疗美容行为,仅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四、建议
现在,很多女性为了漂亮,不惜重金,去美容院做各种手术,但很多人不知道,有些项目只能在医疗美容中才允许开展,在生活美容中开展则属于非法行医了。那么如何区分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只要动用了医疗器械,医疗药品,对人体进行了侵入性的治疗,这都属于医疗行为,例如像纹眉、做双眼皮等都属于医疗美容服务范畴。医疗美容服务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里才能够开展。而使用化妆品、保健药品来进行皮肤的护理或按摩则是生活类美容,不需经过卫生部门审批。要能够在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间作出正确的选择,达到良好的治疗效果。只需掌握几个简单的区分方法:最直观的办法是看营业执照,医疗美容营业执照要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监察机构对人员资质、消毒隔离措施等进行现场的监督检查,然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而生活美容机构与医疗美容机构有很大的不同,这些机构不需要到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即可。所以医疗美容机构的营业执照上的发证机关应该是卫生局,其次,看名称。医疗美容机构名称往往会带上“医院”两个字,或者是门诊部、诊所等,听起来就像医院的名字。最后,可以看宣传,通常来讲,医疗美容院里不会明显出现瘦脸、除皱效果的广告,如果咨询师夸下海口,很有可能是进行了违规操作。为了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实际生活中患者和医生要加强沟通,沟通的越充分,治疗效果才越好,此外,患者也应摆正心态,科学手段能做的改变是有限的,不能达到超出实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