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双翎:试论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论文

白双翎:试论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论文

摘 要:罗尔斯的制度正义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论》等著作中,试图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基本结构(社会制度)。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资本主义制度,并不是人们所认同的科学制度正义。

关键词:罗尔斯;制度正义;正义原则;民主原则;作用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是基于社会制度为基础论述的,借鉴了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来充实二战后政治与道德哲学的观点。

一、制度正义论的理论溯源

罗尔斯制度正义理论,来源于古希腊两位哲学家:一位是柏拉图,一位是亚里士多德。柏拉图提出正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不是后天形成的,他提出正义是善良敦厚、纯真乐观,并以正义来建构理想国的原则,这个国家的所有人要在国家中履行与自身相互匹配的职责。

电力系统的静态电压稳定裕度是指在临界状态下系统有功功率与正常状态下系统有功功率的差值,用于衡量系统电压稳定性。当系统静态电压稳定裕度越大,表示系统具有越强的承载极限负荷的能力。这里采用的配电网静态电压稳定指标为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人的本质是类似于寄居在城邦的动物有些相同,因为这个城邦是依据正义为准则的。在这里,他们通过正义产生的礼法是能够辨别善恶真假和是非黑白的,所以可以这样说,若人人心中都持有正义的准则,那么这个社会就必将是井然有序的。

他匆匆赶回老家,父老乡亲们得知,纷纷前来贺喜。在亲朋好友的一片赞扬声中,他的老父亲却严肃地批评了他,指出他工作中的某些失误。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视为道德品性的第一位,提出正义是守法和公正的,不正义是违法和不公正的。亚里士多德借鉴社会政治的阶级行为,提出不论哪种政治体系,统治者不管人数多少,若想要用财富为基础,那么会是财阀政治体系,若想要以贫困为基础,那么会是平民政治制度体系。因此,具有差别的政治体系,自然就会产生与众不同的正义准则。在组建平民政治体制的过程中,正义在其中被认定为“划分政治职责的平等;在少数人掌握政权的政治体制中,不公平的划分缺失符合正义准则的”[1]。

听到这句话,杨年喜仿佛丢了魂儿一般,瞬时跌倒在地。娟儿的身子抽搐起来,然后大声尖叫起来,向高河扑了过去,但只跨出一步便倒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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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正义论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提出:“社会制度就是正义的中心内容”。罗尔斯在其对“制度正义”的完整论证中引出了以下内容:(1)两个正义原则。首先,公平自由原则,个人对社会全体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平等享有。其次,民主原则,该原则又包含两个下属原则,分别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差别则指的是在社会经济不平衡的状态下,让曾经受惠低的人获得更大的收益的原则;机会的公平公正原则指的是在机会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职位和财产对所有人都平等的原则。(2)两个优先原则。首先,自由优先原则,其重要性高于民主的社会影响。其次,民主优先原则,其公正平等先于差别。(3)普通的观点是,社会所有的资源(如就业机会、自由选择、财产与收入等)都应该被公平的接受,除非这种分配对于那些社会的破坏者有利。罗尔斯认为要想得到正义,首先就要保证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保障人人在法律和政治面前平等。与此同时,拉尔夫在其观点论据中也表明:“法治国家得以矗立的最基础的因素就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以及整个社会有一个靠得住的法律裁决与判定程序。”[3]罗尔斯在他的所有研究中反复重申:“任何一个人都是与别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公民,都是在经济来源和社会财富的划分中,或者在划分前提中明确的自然特色行列中的一部分。”[2](100)与此同时,罗尔斯将个体自由与法律法规中各种权利的自由相结合,保证这些自由是社会正义目标的实现途径。每个人内心中的正义感都是不可侵犯的,这种正义感不是利益所能撼动的。正义原则的第二点是有关人民的经济和福利的,意图使生活水平较低的人在国民收入再次分配时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他认为:“效率原则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处于从属地位。”[2](310)此观点映射了罗尔斯对最少受惠者的侧重,同时论证了其正义理论中的平均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基于社会制度下提出的。正义是人类出现之后最本质的价值和道德原则,往往是存在于人类的行为当中。但是,正义代表的产物却不尽相同,可以是实践行为,或者认识行为,还可以是评价行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社会组织和制度上论证正义的,他认为人类的正义观在政治社会中涉及到甚至是囊括了全部的规则形态。社会的基础构造是正义最先面临的难题,社会中现存的制度划分着社会群体的最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并决断由社会之间的协同产生的利润之间分配的形式。

(4)对老旧管线的清管作业,应事先根据管道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在适当位置断管,摸清管道内黑粉情况,然后选择适当的清管器,并采取多段清管的方式清除管道内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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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弃罗尔斯制度正义,对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一定的启示。

第一,罗尔斯制度正义论中的正义准则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制度正义的标准,其中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有效的对其中的利益进行更加合理的平衡分配,同样的,这一原则也恰恰是罗尔斯制度中的正义准则的关键。在罗尔斯看来,要想构建一个充斥着爱与美好的人类群体,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正义的支持,一个正义的、善良的社会必须要有一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正义的观念来从中进行调节的。概括起来,罗尔斯的制度正义准则可以是一个具有多方面内容的理论系统:首先是正义二准则,两个正义原则分为平等自由原则和民主原则。平等自由原则就是说每一个在社会中存在的个体都具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这里所提及的民主原则,又可以分为差别原则与公正平等原则,其中前者意在一个社会经济相差悬殊的情况下,通过科学合理的安排,从而让最少受惠者能够满足最大的利益。那么,什么是公正平等原则呢,其实,所谓的公正、平等原则,就是当我们在公正、公平的状态下,进而对所有人进行开放的一种原则。其次是两个优先原则,在两个优先原则当中,是包括自由的优先性原则以及民主原则内部的优先性原则两部分的。在这其中,是有着较大的差别的,具体来说,平等自由原则是要远远优先于民主原则的,同样,公正平等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要比差别原则更占优势。其次是普遍的理念,该理念主张社会上的全部基础善,其中包括地位、收入、自由、自尊等等。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应该被进行更加公正、平等的分配,因为不平等分配原则对于最不利者来说是更为有利的。罗尔斯第一个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原则,就是为了充分的表明,每一个社会存在的个体,在政治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人与人之间都是互相平等的。第二个所提出的关于公民的经济、福利等方面的正义原则,就是为了能够帮助更多不幸的人在分配的过程当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

第五,强调制度正义的民主原则。罗尔斯提出在社会发展中,除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想要让制度正常地进行下去,只有制度是行不通的,必须要遵循另外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民主原则。罗尔斯表示这一原则有自己的闪光点,它与社会公正准则并不在一个范畴领域。在多年的研究过程中,罗尔斯提出了市场经济和公平、正义三者之间微妙的关系。三者关系如果合理的加以处理和融合,会使我们整个社会都得到益处。市场的缺陷会致使人类被压榨,揭示了按贡献分配的原则被扰乱甚至攻击,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价格经济的漏洞严重,使人们把效率作为首先考虑的对象;二是市场经济的不断波动,存在了不公平性,导致能力相同的人不能有公平的就业机会、教育机会,所以他们最终不会得到应得的成功,这样下去是不可能实现社会正义的。人们处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时期,在这个特定社会时期里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特定的地位,不同的地位对每个人的生活前景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举个例子,作为竞争起点,不同的人天赋不同,加上财富分配的不同,与此同时,财富分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原因影响,也许会处于一个波动地位。这样就会使分配的份额随机化,这种随机化自然掌控在少数人的手里。如此下来,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绝对公平的标准。

第三,差别原则同样是罗尔斯制度正义论的核心。民主原则作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建立在差别原则的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平。我们应该了解到,罗尔斯是在仔细研究市场经济与公正正义的全部要素之间的关联,在此基础上得出相应结论。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市场经济制度,合理的背景制度理念,这是一种比较令人满意的计划。这种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向人们展现正义的实现途径。社会个人因为市场经济的缺点,而饱受压迫和剥削,那么就一定是按照贡献来进行分配的准则被破坏了,这样一来,过去的价格制度就开始失效了,而且效率原则在正义中是处于次要位置的。根据市场经济调节的规律而言,那些具备才能、愿望的人,才配拥有成功的前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体系的效率原则,就能够实现社会正义。因为我们每一个人在刚出生的时候,就已经处于一个特定的地位了,而且这一地位的根本性质,极大的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前景,具体来说,每一个人先天的地位、智商等多方面的要素都是存在差异的。市场的经济与分配方式经常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进而产生一些好的或者坏的影响,这就可能造成能够分配的市场比例是受依据命运决定的等级制所影响的。而这种情形下,保护那些社会等级较低,但是却拥有同样天资的人,在获取成功方面的机会往往是不可能实现公平的。马克思因此指出,权利从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应该是不平等的,公平权利是不可能越过最基本的经济结构进行发展的。同样的,罗尔斯也对于社会出现的一些不能避免的不平等现象持有看法,他们本身其实就是在对彼此之间的合作进行更加有效的维护。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平等是因为有了不平等这一要素才表现出来的,因此,归根结底,不平等性就是平等性的实现形式。

罗尔斯也曾说明社会的不公平是不能避免的,它们对于维护社会合作有效进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各公民彼此之间在生活前景上的不平等。而这些不平等则既产生于社会开始时的状态,又产生于天赋优势和历史偶然性”[6];一个“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就是无论事情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2](275)。虽然竞争处于一个从开始到结束都不平等的自然与社会环境下,但是结局和开端却相对公正。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将社会制度向社会生产的再次分配转变,从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系统转变成差别系统,关注的对象也从全体公民转变成最原始的状态,即市场调节下天赋异禀的人。罗尔斯认为,想达成社会的正义的愿望就需要通过“弥补”和“扶助”的方法。罗尔斯根据社会契约论中最原始的状态,即“无知之幕”,构建出人类自由准则:准则一,最大程度的公平分配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准则二,如果社会与经济处于不平衡的状态,那么只要最终的结果能给每一个个体或者曾经很少受到优惠的个体带来帮助,即“正义”。与此同时,罗尔斯强调,先天的资源没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人出生尊贵与否也谈不上正义与非正义,正义与非正义只是人们在法律外处理事情的一种方法。弥补原则是指,为了真正意义上公平的对待每一个人或者为每一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社会应该更多的关注天生资质较差的人或者出生平凡的人。这个观点就是以平等的角度来弥补因为意外造成的偏颇。按照这一原则,社会上大多数的资源就将用到资质较差的人身上。正义原则实际上是指,把先天能力的分配当做是一种整体的财产,这样一来,资质较好的人要想获得收益只能通过对资质较差人进行扶助。这里其实包含了一个前设的理论,即只有资质好的人对资质差的人进行“弥补”和“完善”。罗尔斯在其对“制度正义”的完整论证中引出了以下内容:(1)国民收入的首次分配(以提升效率为主要目标,通过市场的不断调节得以实现);(2)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以保障社会公平为主要目标,通过政府的财政税收政策得以实现)。在这两个方面中,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占主要位置。

第四,罗尔斯的制度正义论,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规范系统。这一系统中对于人们的职位、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等都有一个很好的界定。在制度中,规范一些行为是可以存在的即为存在型制度;还有一些是会被禁止的,并且这些行为出现时会给予一些必要的惩罚,则这类为禁止型制度。另外,罗尔斯支持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认为最好的体系是市场经济制度,以调节机制为基础,它可以对物品进行分类汇总并在交易时给出合理的价格,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正确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市场可以被视为社会中的个人将其消费自由喜好能力最大化的一种体制排放”[4],进一步散发市场的魅力。市场主要调节生产目的、生产材料、生产成本、产品的交易、社会资源的效益、公共资源的利用等。市场调节主要通过税收、财产权利分配、市场结构调整等手段进行。采用市场调节的方法主要是因为其具有较高的效率,并且在一定的背景条件下更加公平公正。市场调节除了具有这些优势外,还具有一些无法克服的矛盾,即无法避免人们“逃票”“搭便车”等现象的发生。除此之外,市场经济还面临一些问题,即人类活动会衍生出个人、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个人、社会利益之间的差距。市场调节的不足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加以干预,因此市场系统也是一种政治活动。政治活动是一种选择政府制定法规的正当过程。政府在建立这种制度时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配售功能,即保证原有市场价格的竞争具有有效性,防止非法市场权利出现;(2)平稳功能,即通过市场充分扩大就业机会,使想就业的人能够找到适合的工作,强有力的支持就业者职业的选择和政府的财政调度工作;(3)转变功能,即根据市场规律适时调整最低受惠值;(4)分配功能,即按照税收和财政去完善分配值。综合市场与政治角度,罗尔斯设立一个假设,那就是理想制度即民主财产所有制。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它需要让社会的每一个人内心产生正义感,因为正义感的存在而用规范的行为来满足能实现的愿望,也就是说正义的环境和观念是正义的市场、正义的政治活动得以实现的基础。基于此,他在其著作中写道:“社会系统树立了社会公民能够完成的要求与愿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目前的类别以他们想要变成的类型”[2](259)。

经济制度的诞生是对人们的憧憬起到积极作用的方式,也是一种创造我们将来愿望和理想的方式。任何结构都是由基本单元构成,站在金字塔最顶端的被马克思称之为上层建筑,这种上层建筑分为不同类型,站在顶尖金字塔的上层建筑,不仅有其自身价值,还具备思想成果。对于其中的政治法律来说它一旦产生,就是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许多新的理念会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最终影响人类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世界上的每个国家都会经历不同的历史时期,放眼望去,如我们所见每个时期都会有其特定的历史形态与文化表征,这些不同的历史形态跟其当时社会所接受的各种制度密不可分,可见制度选择确立的重要性在历史进程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和分量。这也是罗尔斯所认同的观点,他表示,人们在选择、确立和实施制度的过程中要把公平公正这一理念放在首要地位[5]。

第二,罗尔斯制度正义论中的正义准则,是建立在社会基本构造与制度的前提之下的。正义是人们心中坚持的,并最具有代表性的道德标目和价值原则,同时也存在于人们一切的基本活动之中。我们经常救死扶伤、惩凶除恶等言行举止都是因为心中藏有正义。即便如此,有时候正义的实现方式也是会存在差别的。例如有些正义在实践中得以实现,有些正义是在认识活动中得以实现,还有一部分的正义是面向于评价活动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主要是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制度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正义,罗尔斯指出,我们提出的正义观当中,蕴含着一些制度形态,现阶段,正义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社会的基本结构等等,再具体一点,就是社会制度分配原则当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合作体系当中的利益的科学、合理的划分,那么,怎样才能更加有效的对社会合作体系当中权利和义务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以及如何才能对其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的利益及制度进行有效的调节,这些都是其根本内容。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结构以及制度的依据,最主要的问题取决于人们之间协作中产生的利益一致与矛盾。因为人们之间的协作存在利益的共同性,从而就能够让更多的人过一种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来生存下去的幸福的生活。正是如此,大多数人对他们所付出的辛苦劳动而换取的利益划分也并不是满不在乎的,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就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所以,就需要拥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原则等对共同产生的一系列的利益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从而能够对其中的分配份额进行更加合理的分配。

在古希腊是凭借人类行为与理性为观点的正义原则,经过中世纪的缓慢发展,到了近代社会就逐步蜕变成“自由、平等、博爱”正义准则系统。罗尔斯正义准则中的第一个观点便是“自由平等”原则,与近代社会的“自由原则”是对等的;第二个观点中的第二个子观点“公正平等”与近代社会的“平等原则”是对等的,第一个子观点“差别原则”与近代社会的“博爱原则”是对等的。在谈及“博爱”这一原则时,罗尔斯认为,与“自由、平等”在社会的影响性来看,博爱的重要性是超越不了自由平等原则的。由于它是代表心理状态与行为活动,反映出社会的公正,证明了人类友好与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不局限于某种民主的权利。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是与功利主义制度截然相反的。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的主要制度,假如是在安排过程中,其能够获得的总数是隶属于社会中每个个体而形成满足的最大净余额,那么就可以说这个社会的组建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它是正义的。功利主义表明,假如这个社会制度可以带给人类充足的快乐,那么它则是正义的。另外,功利主义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它直接地涉及一个人如何在不相同的时间段内对其满足进行划分。然而刨除以上这些,就不用再去关注满足总数是怎样在社会群体中每个人之间进行划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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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对于功利主义的完整解读,主要表现在其注重个人权利、财产等在时间范畴的分配,而对权利、财产等在社会领域的分配漠不关注。“倘若对功利主义是趋向于伤害到相关人等自尊时”[2],罗尔斯的制度正义是经过人类设计社会制度的活动衍生的,其主要在于对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机遇、财产以及自尊在人类中的分配,可以表现为地位较高的人对于地位低下的人的补给,所以罗尔斯认为“人类赞同彼此分享自身的命运。”一个社会制度下的正义,从根本上来讲主要取决于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将以何种方式被划分,除此之外还取决于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存在的经济状况与社会环境”。因此,经过地位较高的人对地位较低的人的补给,社会才能长期稳定平和,由于人类的欢乐是以相互协作制度为基础,假如缺少相互协作,那么人类将对社会生活缺乏信心。

三、罗尔斯制度正义的启示及局限

罗尔斯制度正义论中的正义准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要发扬民主政治,构建法治社会。正义观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倡导公平自由,尤为重视公民应有的诸项基础性权利。因此,我们必须推进依法治国的前进历程,深化变革政府职能,致力于形成民众广泛参与社会政治讨论、政府切实维护民众利益的公正民主化。

二是要确保市场经济平等化竞争。平等是正义论的第一准则,此项正义论也十分贴合我们国家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等竞争体制。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政府部门应当致力于为所有主体成员提供公平对等的机遇和酬劳,让市场主体可以各展所长、平等角逐继而可以得其所成,为广大劳动人民构建一个平等的经济大环境,提供一个全面公平开放的契机,在确保生产有效性的同时还要确保社会的融洽公正。

三是要科学有效地协调好公平同效率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正义观而言,在自然的自由体系内,资源的分配是否具备高效率,主要取决于资源的首次分配,而资源的首次分配又会受到源于个体、自然、周围环境等偶然性要素的制约。而现今社会财富以及资源的分配是基于原有分配之上再开展的二次分配,也必然会多多少少地受到那些偶然性要素的制约而不够公正。因此,一定要妥善协调好公平同效率间的关系,将其放置于更为显著的位置。

四是要坚持分配正义。正义论所倡导的分配模式展现了一种“最大程度的平等”。于收入分配机制环节,恪守按劳分配准则会导致不同民众在个人收入上出现差别。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上差距较大,不同省市、地区,不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较大。对于此类问题,政府应当逐步优化分配办法,维护整个社会的平等性,强化整体管控,注重增加低工资群体的实际收入。

五是要确保政府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弱势群体的崛起是加快促进强势群体不断进步和社会繁荣的巨大动力,弱势群体一旦发展失衡将十分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健和长效进步,政府政策应当适当地倾斜于弱势群体。

罗尔斯制度正义的局限。罗尔斯“无知之幕”是设定在一定状态下的最初契约,是罗尔斯正义观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罗尔斯制度正义概念的前提。罗尔斯在“无知之幕”状况下,推导出来“应然”,这是一种带有自然法性质的义务论。也就是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人类在维护着各个方面公平、稳定、效益。尽管罗尔斯的理论受到关注和应用,但是一些人仍然对其提出质疑。比如,罗尔斯定下最初的契约,是通过那些被具有理性的以及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选择来设定的。也就是说,正义原则的最初契约,是一种在“无知之幕”背景下假定。但就每个人来说,虽然去除财富、权利等方面影响,他们对于正义的一些看法,也是有可能不同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在罗尔斯设定的那种“无知之幕”之下,产生一种相反的“正义原初状态”,进而使原来设定的最初契约陷入一片混乱境地。从更深层次角度来讲,“无知之幕”的具体内容以及判别标准从何而来?如果有了这些标准,以这些因素为标准的原因是什么?对于正义观的价值是如何判定的?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有待罗尔斯正义观相应理论去从更深的层面上加以解决。

对于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我们应该进行认真思考的是:作为原则本身是不是作为可以接受的正义观,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暂且可以作出肯定性的回答。如果就这两条正义原则本身而言,我们没有办法从原始契约中进行推知,也会因为它本身是自明的道德真理,也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这两条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在财产分配等不足,尤其是“使最差的人获得最大好处”的原则,更是对人类产生了很大的吸引力。这已经在现实中得到了证明,但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有很大缺陷。如果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就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而论,其自由平等仅仅强调自由的优先性,认为人类首先只有自由,才能去做好别的事情;也只有平等自由,才能把社会秩序维持好。然而,他所谓的自由,不是绝对平等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他的正义理论,并未实质地消除自由的许多限制。罗尔斯讲的第二条原则,是公开承认自由不平等性。但是,他提出了平衡这种不平等性,就是要求适合最少受惠者,实现最大利益机会均等。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是通过维护最少受惠者的权利,以及机会均等来体现社会正义的,但他的这个原则,在接触社会现实时,便会轻易暴露出其资本主义本质。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35.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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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81.

[6]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287.

中图分类号:B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254(2019)01-0076-06

收稿日期:2018-11-05

作者简介:白双翎(1983—),女,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哲学博士生,从事哲学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 温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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