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犯罪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涯犯罪人,犯罪生涯,犯罪开始,早发犯
犯罪人论文文献综述
孔一[1](2019)在《犯罪生涯的开始——生涯犯罪人的早年生活》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生涯的开始试图揭示生涯犯罪人最早是如何进入犯罪领域、怎样开始犯罪生涯的。对随机选取的J省监狱在押的七次以上被判刑或劳教的59名罪犯进行深度访谈所获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个案研究发现:生涯犯罪人几乎都是早发犯;案发之前犯罪人家庭纽带松弛、教养缺失;学业成绩较差,厌学、逃学、辍学常见;常有非法交往和越轨行为;缺乏独立、合法的经济来源;日常活动中有较多接触"黄赌毒"的机会;很少有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犯罪的开始是犯罪生涯持续的起点,第一次犯罪成为后续犯罪的重要原因。"犯罪"是一个连续超越规范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外部社会规范被逐步突破、内在道德律令被不断消解。(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王燕飞,刘晓辉[2](2019)在《贪污贿赂犯罪人特征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外部身份和主观心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犯罪人的特征。外部身份特征为年龄因素普遍影响职权的获得、教育因素的社会分层功能影响犯罪的类型、女性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容忽视、主体的身份与政策的倾向密不可分、国家权力层级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有所增加。主观心理特征为罪责感丧失、信仰缺失、自我认知偏差、自律缺乏。绝对权利、腐败群体亚文化、家庭因素和低收入水平影响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观心理特征的形成。在防治上需要从多个层面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赵进华,梁宁宇[3](2019)在《世间有天生犯罪人吗?》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消息再一次触动着国人敏感的神经。人们既震惊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手段之残忍,又不满于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案件的“软弱无力”。一部分人基于“血债血偿”的朴素正义观强烈要求法办杀人者蔡某某,还被害人以公道,还社会以安宁;还有一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1-08)
李敏婷[4](2019)在《“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犯罪——被害"的过程中,我们往往更关注犯罪人的残忍行为与危害结果,但却忽略了被害人在其中所起的作用。犯罪的发生离不开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促进",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形成了一种"刑事伙伴"的关系。在很多起案件中,被害人的反映、反抗激化了犯罪人的犯意,因此遭受了更为暴力的加害,甚至是二次加害。所以,探究了被害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的作用与责任。(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2期)
陈其琨[5](2019)在《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人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是否属于检举他人犯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困惑与问题。具体表现在犯罪人供述内容涉及他人犯罪信息,在何种情况下应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在何种情况下认定为是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的范围。对于该问题,应当以他人的犯罪构成事实与本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联性进行判断。在此标准下,除了共同犯罪以外,犯罪人因实施了对合型犯罪、连累型犯罪、牵连型犯罪、持有型犯罪到案后供述自己罪行的内容,与他人犯罪构成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可以评价为自首或坦白,但不能认定为检举他人犯罪。(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王世洲[6](2019)在《小孩、精神病人、单位及机器人也能成为犯罪人?》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资格的人,如小孩、精神不正常的人就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早期的刑法,对犯罪主体没有严格的资格限制。除了人之外,皇帝上吊过的树、违规响起的钟,都曾被认为是有罪的,这是为了追求刑罚的恐吓目的。在追求预防性刑罚目的的时代,犯罪主体的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开始受到重视。(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9年15期)
孔一[7](2019)在《生涯犯罪人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随机选取的J省监狱在押的七次以上被判刑或劳教的59名罪犯进行深度访谈所获资料,利用方差分析、话语分析等定量、定性研究方法综合分析发现:生涯犯罪人的生活道路是持续走向犯罪,与国家、社会的关系日益疏离紧张。这是国家、社会、犯罪人都想避免但却实际助推的"意外后果"。缩短生涯犯罪人犯罪生涯的持续时长、减少犯罪数量及其危害,并不取决于刑罚的严厉程度和"资格刑"的扩张范围,而是取决于国家是如何理性认识罪犯、科学控制犯罪:修正国家对犯罪人的根本认识,推进对生涯犯罪人的分押分管分教,调整与有犯罪前科者相关的刑事法律,清理排斥刑释人员就业的一般法律法规,锐化对犯罪前科者的累进处遇制度,强化对初犯的惩罚和教育。(本文来源于《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张心[8](2019)在《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家庭在司法工作中有着独特的优势,是预防犯罪的源头,能够帮助厘清犯罪事实,促进司法工作顺利开展,而犯罪人家庭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狱改造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融入和预防再犯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犯罪人家庭的司法功能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并充当提供者、沟通者以及倡导者角色,既帮助犯罪人家庭解决物质上的需求和精神上的安抚,又引导其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发挥家庭的司法功能,正确引导、教育已经犯罪的家庭成员。(本文来源于《社会与公益》期刊2019年07期)
杨沐春[9](2019)在《浅析个人责任原则在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责任原则的坚持有利于正义的实现,人权的保障。该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多处体现,特别是在对共同犯罪人量刑的相关规定中体现的更为明显,但是也更为复杂。本文从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为出发点,探析我国刑法中对个人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展示我国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胡玉境[10](2019)在《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个案介入》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也日益严重和突出,在我国青少年犯罪和刑罚问题上,犯罪人群中的青少年犯罪人逐年增长,并且呈现犯罪年龄层次偏低化的趋势,刑罚制度也从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时期。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后,各地区开始摸索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方式在当地的适用性,并取得一定成效。然而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广,旧有管控维稳思维体制下积压的深层次矛盾也不断涌现,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到社区服刑人员后续再社会化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及体系的完善。在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广的背景下,本研究运用社会学中标志论、越轨、污名等理论和社会工作中的社会支持理论,从青少年犯罪人个体出发,通过个案管理模式的行动研究方法,调节青少年犯罪人的心理及情绪,搭建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帮助青少年犯罪人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从而达到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目的。研究发现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受到如下四个方面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自身的缺陷,实际操作目标与政策目标的冲突,专业工作人员水平受限,社区氛围对社区服刑人员不友好。为化解这些矛盾和冲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真正实现再社会化的目的,研究提出以下四点建议:在青少年个体社区矫正中加大政策资金倾斜、加强实际操作与政策目标间的双向沟通、增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营造尊重友好的社会氛围。(本文来源于《杭州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犯罪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贪污贿赂犯罪人在外部身份和主观心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不同于其他犯罪人的特征。外部身份特征为年龄因素普遍影响职权的获得、教育因素的社会分层功能影响犯罪的类型、女性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容忽视、主体的身份与政策的倾向密不可分、国家权力层级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人有所增加。主观心理特征为罪责感丧失、信仰缺失、自我认知偏差、自律缺乏。绝对权利、腐败群体亚文化、家庭因素和低收入水平影响贪污贿赂犯罪人主观心理特征的形成。在防治上需要从多个层面推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犯罪人论文参考文献
[1].孔一.犯罪生涯的开始——生涯犯罪人的早年生活[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2].王燕飞,刘晓辉.贪污贿赂犯罪人特征实证研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3].赵进华,梁宁宇.世间有天生犯罪人吗?[N].人民法院报.2019
[4].李敏婷.“刑事伙伴”关系下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5].陈其琨.关联案件中犯罪人应当供述自己罪行范围的解释——数个犯罪构成事实之间的直接关联性判断标准[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9
[6].王世洲.小孩、精神病人、单位及机器人也能成为犯罪人?[J].法律与生活.2019
[7].孔一.生涯犯罪人的法律规制[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
[8].张心.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的思考[J].社会与公益.2019
[9].杨沐春.浅析个人责任原则在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中的体现[J].法制博览.2019
[10].胡玉境.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个案介入[D].杭州师范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