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所有权保留买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所有权,买受人,期待,标的物,比较法,效力,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刘傲雪,孙文红[1](2018)在《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通过,所有权保留制度又有了新的突破,然而当代中国的快速发展,该制度的有关立法则暴露出了不足之处。本文通过比较法对所有权保留的范围过于绝对、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不全面和所有权保留未涉及登记等制度进行分析,旨在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为更好的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提供基础性的经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3期)
陈驰[2](2018)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陈明冬[3](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担保手段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信用经济和市场经济不断得到发展的大背景下成为日常交易中日益重要的角色。当对保留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之时,关于它的争论也进一步走向深水区,讨论更加激烈。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对实务中就其如何操作进行了一定有意义的指引,但实务中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尤其是涉及到买受人期待权保护的问题时。如果仅寄希望于取回权和回赎权上,问题远远得不到圆满解决,而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上的借鉴则必须基于中国现有权利体系和国情之上,以便在将来立法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对买受人的期待权给予具体的保护。同时在不断探析有关该制度的一般理论、性质、效力等问题的前提下,对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期待权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试图在立法和司法上给予建议。关于买受人期待权的性质,众说纷纭,本文在对各个学说进行总结和归纳的基础上,把期待权归纳到物权这一法律范畴内。至于如何实现对买受人期待权的具体保护,本文通过对出卖人扣押标的物时、强制执行时、公司破产时、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问题的分析,得出自己的观点。最后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自己的拙见。本文约2.7万字,通过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和买受人期待权的发现。本部分通过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起源发展、诞生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法律和社会领域所发挥的价值,进而评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存在的基本法律关系,引出买受人期待权存在的领域和意义。第二部分: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性质之探析。本部分通过对买受人期待权法律性质之诸学说的总结,明晰期待权的法律地位。并将其性质界定为物权性质,分析因此所具有的效力。第叁部分: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中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本部分通过对标的物被留置、强制执行、公司破产时如何保护买受人期待权的问题进行探析,从而表明买受人期待权在实践中发挥重要意义第四部分:对我国买受人期待权制度的反思,并基于对现状的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6-30)
郭洁[4](2017)在《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贸易往来的增多,尤其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惠及买卖双方利益,以其便捷的交易方式逐渐受到出卖方和买方的青睐,在现代社会发挥了巨大的活力和价值:买受人一方面可以在付清价款之前占有并使用标的物,促进物最大价值的利用;另一方面出卖人以付清价款之日所有权转移为条件担保债权得以实现,促进资金融通。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繁盛打破了债权和物权的传统藩篱,同时,由于买受人一方仅仅享有买卖合同请求权而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德国创设“买受人期待权”予以保护买受人支付的价金利益,平衡双方地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其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然而就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否需要登记,登记效力如何并没有明确表明;另一方面,关于买受人期待权问题该司法解释也未能予以明确,买受人期待权性质如何、如何进行保护等问题未能予以详尽阐述。故此,本文分六个部分,以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为研究对象,比较分析欧德、英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演变和制度框架,结合我国现有物权变动模式和立法现状,提出现有制度设计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探索符合我国的所有权变动模式,就目前买受人期待权性质不明确,保护不完善的情况,提出思考和探索途径,以期进一步完善所有权保留制度。第一部分,系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念、在各国渊源和发展情况做一简单概括,并介绍该制度在我国现行立法情况,并总结该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产生发展的特性以期揭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本质与特点。第二部分,系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特征。本部分系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性质进行剖析,通过所有权路径和担保权益路径的学说争议厘清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性质,为解决后文所有权保留的登记问题和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提供理论基础。第叁部分,系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系对实践过程中该制度产生问题的集中和汇总。所有权保留以其独特的方式繁盛于现代社会,也因其占有和所有权分离特点导致权利外观不明朗,除当事人外的第叁人无法得知所有权真正状态,并且由于交付和所有权取得并非同一时间,导致买受人期待权处于未定状态,这些特征本身产生的问题亟待解决。第四部分,系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经验和思考。本部分系以所有权保留制度登记及登记效力、买受人期待权相关制度为两大主要问题,分析德国、瑞士、中国台湾等立法现状及立法原因,探求适用于我国的制度架构。第五部分,系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建议与完善。本部分系在上一部分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探索解决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问题的途径,此外,对于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提出理论上的新探讨。第六部分,系结论。本部分总结论文中心观点和论证思路,重申所有权保留制度发展、繁盛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1)
刘杰[5](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在国外很早就有学者进行研究,伴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消费需求与自身消费水平的矛盾不断递增,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买卖的交易方式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易形态中被应用。文章在论述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历史发展及买受人期待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买受人期待权的转让、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及解决、买受人期待权受损害时的救济以及该项法律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这四个问题展开论述。文章认为买受人期待权具有可转让性,其转让规则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则进行,但是在交付上需要与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保持一致,未经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需以观念交付(主要是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关于标的物上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时的冲突,结合我国《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提出对现有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修改,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动产,从而使买受人期待权与第叁人担保物权的冲突解决办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一致。出卖人在买受人未履行完毕合同条件时将标的物进行转让,以及第叁人侵害标的物时,买受人可通过事前的预告登记、违约金的预先约定,事后的违约追偿,以及侵权责任的主张和占有保护制度来进行救济。关于买受人期待权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位置安排。建议将来的民法典中可以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对期待权作出规定,以与目前已经规定的诸多既得权相对应,并照应民法典分则中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现有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进行补充,将买受人期待权流转、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议增补进去,并在未来民法典分则的制定的过程中,将该项制度补充进买卖合同中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中去。进而为买受人期待权的交易及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孔超[6](2017)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买卖方式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在当今社会充满巨大活力并以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的角色存在于现在的法律体系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于2012年5月10日公布,进一步对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了完善。该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保护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方的利益,特别是在国外尤其德国对该论题的研究是较为深入的,出现了诸多不同的理论学说并且各有特点和可取之处但又不至臻完善。关于买受人利益的问题,一方面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与强大的出卖人所有权相比显得较弱,另一方面当下的理论研究往往是优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诉求忽略了对原本就处于弱势的买受人的利益保护,而这样的既存的不平衡的利益保护方式就有值得我们继续进行研究以达平衡的必要性。本文在第二章主要探讨了买受人期待权问题,因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谈论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很大程度上就是在谈论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以使得买受人的期待权最终平稳地向所有权过渡。它具有像物权一样的可移转和负担责任的属性。这样的灵活性使得它具有了可在市场自由流通的可能从而可产生巨大的潜在经济利益,与买受人实际利益息息相关。该文在对买受人利益的保护研究上采用的是弱者保护原则的理念,结合本文来讲即对在市场经济中极易受到损害的一方给予一定的倾斜保护以达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本文正文逻辑上为叁大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利益保护立法研究现状的问题,阐述当下我国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文献研究情况,立足当下才能发现不足。第二章主要探讨所有权保留买卖买受人核心利益之一的期待权的性质,通过主流学说探讨在这个基础上得出自己的见解。第叁四五六章属于提出对买受人利益保护的策略的一个部分。这四章的保护策略分别对应笔者在第一部分中的第叁小部分,即关于保留买受人利益立法的可完善之处的四个小地方进行的对策阐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05-01)
孙瀚之[7](2016)在《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谈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常见于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但是其法律性质却颇受争议。学者们的视角集中在叁个角度:所有权转移的角度、债的担保角度以及新出现的综合两种角度的中间理论。本文通过对叁类观点的比较,认为通说附停止条件的理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较为协调。(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2期)
李艳[8](2016)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背景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履行完约定条件之前,买受人可以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在此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由出卖人所有。所有权保留是市场交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能分离,使所有权保留对债权起到担保的效果。对出卖人而言,其因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时,有权按照所有权能取回标的物再次出卖,以实现债权;对买受人而言,买受人可以提前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且在占有期间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收益权。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所有权保留是以债权形式设定的物权担保,使得所有权保留既有了债权的特点也有物权的特点。我国虽在2012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但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赋予了出卖人取回权及再卖权,而对于买受人仅规定了回赎权。从该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可看出该司法解释给予了出卖人相对充分的保护,但对买受人权利保护相对不足。本文旨在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分析,从所有权保留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探讨,对出卖人的取回权和再卖权、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回赎权、买卖双方当事人与第叁人的权利义务冲突进行分析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和学者的学说,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对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所有权保留公示制度、出卖人取回权行使范围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相关制度设计。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首先,要在立法中肯定买受人的期待权,并规定买受人期待权的可让与性;其次,确立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制度;再次,须对出卖人取回权范围进行相应的限定,对其行使程序进行规范;最后,赋予买卖双方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现实交易中,尽管存在各种各样的担保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措施能够消弱、排挤甚至排除所有权保留适用空间,因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传统担保所没有的优越性,所以其具有不可替代性。(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6-05-01)
李杰[9](2016)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不断发展与法制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所有权保留买制度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凸显出其独特的经济与法律价值。然而,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同时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这种交易规则下,出卖人需要承受更大的交易风险,这样对出卖人是十分不利的。于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风险,力求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通过权衡设计,赋予出卖方一种特有的权利来承担这种风险。其可以通过行使这种权利来恢复原本的占有,催促相对人履行义务,这就是取回权制度。取回权的宗旨在于使权利人和义务人回到同时履行的状态,最终达到法律鼓励交易的目的。纵观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卖人取回权制度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并且不断发展与完善。然而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及相关的规范却并未作完备的界定,这无疑是我国立法实践的一个空缺,不但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备,而且也给司法工作者在法律实务中处理相关案件带来困惑。有鉴于此,笔者试着通过与国外先进立法规定的比较,结合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通过界定取回权的概念、内容和性质,发现取回权行使条件与限制以及适用范围与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究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相关经验,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借鉴。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是取回权制度概述,笔者综合国内外立法理论,对取回权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相关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其与邻近概念的比较,进一步评析了取回权的法律性质。第二部分是取回权的行使,笔者通过对取回权的行使条件、适用程序以及范围的分析,在厘清取回权与担保物权和第叁人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区别后,重点论述了取回权行使的限制。第叁部分是我国取回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笔者通过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取回权立法现状的分析,从行使条件、适用程序、限制以及范围等方面逐一论述了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取回权制度的完善意见,笔者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试着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设定法定取回权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6-04-01)
侯巍冰[10](2016)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所有权保留制度已成为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的交易方式,并以其特有的担保功能,在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扩大生产和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所有权保留制度合同早在《合同法》中便予以确立,但201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才对该制度作了更深入的规定,可见立法已经加强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重视,但该制度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除引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概述,重点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等相关概念进行介绍及与其它一些类似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并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等进行必要梳理和阐述。第二章是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法分析,指出我国目前所有权保留制度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较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与借鉴。第叁章对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与研究,首先就该制度的公示问题在分析研究后提出更赞同采意思主义的观点;其次指出出卖人的取回权的立法在行使对象、法律后果以及限制条件上均存在较大不足,亟待完善;再次是详细分析与研究该制度与典型担保、强制执行或当事人破产竞合或冲突时应采取的效力规则。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就我国立法中关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价值定位、公示方式、效力规则以及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与限制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完善建议。本文首次提出在对出卖人取回权进行立法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权利均衡原则和公平原则,防止出卖人滥用权利侵害买受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3-21)
所有权保留买卖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伴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安全,效率等方面的内容的要求有所提高,所有权保留制度被广泛的应用于现代的交易中。在这项制度中,卖方为担保价金债权,对买方保留货物所有权而将其占有移转给买方,买方仅能根据债权以及传统的占有理论来救济自身,导致买受人非常弱势。因此,需要一项权利来规制出卖人的行为以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与法律地位,而这项权利就是买受人期待权。本文将以介绍买受人期待权的理论为开篇。继而讨论其性质,学界对此一直有争议,因界定其性质对于后续讨论以什么样的规则去适用到其转让与保护至关重要。在第一章的后半部分会介绍包括国内外各学者的观点并在其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观点。本文认为期待权与传统的既得权如物权或债权天然就存在于不同的象限。买受人期待权并不完整。德国的冯·图尔在研究过程中认为从宏观上来看期待权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指的是在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权利,而且每一个期待权的详细特性也需要根据未来所出现的权利来进行研究。对于买方来说,他希望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因此这项权利毫无疑问具备物权性。但相较完整的所有权,该期待权的部分性能弱化不少,如在面对出卖人与第叁人再次订立关于该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时,仅有期待权人地位的买受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如所有权人那么丰富的。由于买受人期待权并非静态,其本身具备经济价值,并且价款支付的越多,其价值越高,故而文章的第二部分将对其可转让性作一个详述。本文认为转让适用的法律可参照动产转让的规定进行,但因交付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可转让性能够促进信用经济市场正向发展,因为价值流动起来才具有意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所有权由卖方持有这一点固然能够保证卖方债权,但这也给买方取得货物埋下隐患。卖方完全可以进行重新将货物出卖,或是为自身利益在标的物上设立其他担保物权。这些都属于广义上损害期待利益的情形,因此文章第叁部分将详述各种情形并讨论学理上(因我国司法实践中并未有明确规定)对这些情形下买受人有应该有何权利。而文章的最后部分是针对我国立法层面对买受人期待权规制的制度构建的一点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所有权保留买卖论文参考文献
[1].刘傲雪,孙文红.浅析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制博览.2018
[2].陈驰.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期待权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陈明冬.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期待权问题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4].郭洁.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7
[5].刘杰.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之期待权研究[D].河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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