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争端解决规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争端,规则,协定,机制,国际投资,导向,卡尔。
争端解决规则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孙振涛[1](2019)在《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际投资活动的愈加活跃,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投资争端数量也日益增加,国际投资领域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美国BIT范本作为引领国际投资新发展的代表,针对国内外环境的各种变化,多次修改其实质内容及投资争端解决规则,最终在2004年BIT范本的基础上形成了程序比较完善,规则导向也非常明显的2012年BIT范本。在当下BIT缔结的火热期,我国也顺应国际投资领域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大潮,在具有代表性的中加BIT中借鉴美国经验,完善了其中的投资争端解决规则,但是相较于美国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现阶段及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会作为发展中国家处在资本输入国的位置上,BIT中仲裁前置程序约束力低、可提交仲裁的争端事项规定不合理、一味削弱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仲裁程序透明度较低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签订BIT时不宜完全照搬美国经验,而是应当考虑我国国情、结合当前涉外投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并创新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如在BIT中强化磋商谈判等和缓解决方式的适用、细化磋商谈判规则、引入调解机制、合理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进一步扩大仲裁程序透明度、完善并践行仲裁上诉机制等。上述措施能够使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交叉融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同时也有利于创建我国健康的投资环境、增加我国的国际投资吸引力、增强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范晶[2](2019)在《中国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调解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国际投资风险不断增高,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激增。尽管现在已经有不少制度涉及对国际投资领域的争端进行调整,但这些制度主要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反映着特定区域或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下的斗争与妥协,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国际环境下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解决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研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和论证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以便更好地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促进我国国际投资的发展。妥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维护主权国家间正常关系的保证,是维护东道国良好的投资环境的保证,是维护投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的保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调解是指在第叁方的帮助之下,争端各方分清是非,清除误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具有独特的效益价值与和谐价值,具有节约争端解决成本、稳定合作关系的功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次性解决争议的机会。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制度类型,研究何种情况下将适用调解规则及调解规则适用的具体文本;并通过将文本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国际投资调解规则可以有选择的参考商事调解规则的建议;同时着力于提高调解的司法功能,探讨了调解规则的适用方式,对提高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执行力规则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并研究了中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对中国完善调解规则的可行性路径进行了分析,试图在现行国际投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完善调解机制的可行方式。(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晏宁[3](2019)在《论有效控制规则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适用路径——以国际法院判例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审理国家领土争端案件时,已将有效控制规则作为判断主权归属的重要依据,并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适用思路。首先,启动有效控制规则的前提是排除条约信守原则和保持占有规则的适用。其次,审查当事国对争议领土实施有效控制的意图和行为,在不违背其他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将领土主权判归控制更有效的一方。为了推进解决我国领土争端,应当充分考虑有效控制规则的可适用性,并完善相应的应对策略。(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4期)
刘明萍,张小虎[4](2018)在《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以“一带一路”为视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叁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倪小璐[5](2018)在《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人权领域与投资领域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外交保护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人权和投资领域的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亦占据一席之地。但在人权体制和投资体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前者一以贯之,后者却曲折变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和国际投资体制的理论基础不同、关涉的利益层级不同以及外部影响因素不同。鉴于中国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法下已有相当程度的实践,探讨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实为必要。人权保护体制下,中国应坚决接受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而在投资保护体制下,中国则应对该规则给予重视并谨慎对待。(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倪小璐[6](2018)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印度2015年BIT范本纳入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标志着其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也暗含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新的发展趋势。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曾经是国际投资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争端解决规则。晚近以来,受投资自由化理论的影响,加之投资仲裁体制的盛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日趋"衰亡"。但随着投资仲裁制度正当性危机的日益加剧以及卡尔沃主义"复活"的影响,结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自身的合理性,该规则似乎出现了"复活"的新动向。中国可以积极顺应这一趋势,重新考虑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部分投资条约中的适用,以妥善解决投资争端,充分维护国家利益。(本文来源于《国际经贸探索》期刊2018年01期)
刘瑛,张威加[7](2018)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孙志煜[8](2017)在《“规则导向”的理论疏解:以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规则导向"是区域贸易争端解决领域中的重要术语,但国内外学界对该术语的解读未形成一致意见,导致其被不同程度地误读。"规则导向"是对传统争端解决理念的一种变革,依据杰克逊先生之本义以及该理论在区域贸易争端解决领域所起之作用,将其界定为一种新型的理论范式较为妥帖。在范式理念的观照下,"规则导向"将更具解释力和包容性,不仅能较好地解释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趋同化、碎片化特征,也能涵摄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并在命题化的演绎进程中呈现全新的理论图景。(本文来源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7期)
王璐,黄可欣[9](2017)在《“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系列新政酝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7月14日由国资委政策法规局、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法律保障研讨会上,记者获悉,多部门正在酝酿“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系列新政,其中,国资委将研究起草央企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外交部正在建设面向公众的条约数据库,最(本文来源于《经济参考报》期刊2017-07-17)
黄磊,冯士琳[10](2017)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进一步了解和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在国际经济体制的话语权,我们有必要进一步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但在目前的阶段,学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研究并不充分。因此,本文将证据规则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理论作为理论基石,对在WTO这一特别框架下的"证明负担规则"进行研究,将研究范围锁定在"证明负担的分配规则"上,围绕"分配规则"这一核心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的考察,并希望借以唤起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对相关研究做出微薄贡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20期)
争端解决规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国际投资风险不断增高,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激增。尽管现在已经有不少制度涉及对国际投资领域的争端进行调整,但这些制度主要是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反映着特定区域或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下的斗争与妥协,并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国际环境下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解决需求。因此,有必要在研究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和论证更完善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以便更好地促进国际资本的流动,促进我国国际投资的发展。妥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是维护主权国家间正常关系的保证,是维护东道国良好的投资环境的保证,是维护投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的保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调解是指在第叁方的帮助之下,争端各方分清是非,清除误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方法。调解具有独特的效益价值与和谐价值,具有节约争端解决成本、稳定合作关系的功能,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次性解决争议的机会。本文通过分析中国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制度类型,研究何种情况下将适用调解规则及调解规则适用的具体文本;并通过将文本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国际投资调解规则可以有选择的参考商事调解规则的建议;同时着力于提高调解的司法功能,探讨了调解规则的适用方式,对提高调解程序的公正性和执行力规则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并研究了中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对中国完善调解规则的可行性路径进行了分析,试图在现行国际投资法律框架之下,找到完善调解机制的可行方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争端解决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1].孙振涛.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争端解决规则新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D].烟台大学.2019
[2].范晶.中国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调解规则研究[D].贵州大学.2019
[3].张晏宁.论有效控制规则在解决领土争端的适用路径——以国际法院判例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4].刘明萍,张小虎.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以“一带一路”为视阈[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倪小璐.个人—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人权领域与投资领域之比较[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6].倪小璐.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中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衰亡”与“复活”——兼评印度2015年BIT范本[J].国际经贸探索.2018
[7].刘瑛,张威加.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研究[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8].孙志煜.“规则导向”的理论疏解:以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为例[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9].王璐,黄可欣.“一带一路”法律保障系列新政酝酿[N].经济参考报.2017
[10].黄磊,冯士琳.WTO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负担规则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