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限制论文-任家仪

股权转让限制论文-任家仪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权转让限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权转让限制,比例原则,合法性审查,人合性

股权转让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任家仪[1](2019)在《章程股权转让限制的比例原则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章程进行股权转让限制做出了授权性规定,但是却没有明确其合法性范围,实践中存在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修改章程,侵害股权自由转让权利的现象。实务界对于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分析存在滥用人合性、分类不合理等问题,理论界虽然提出了多种学说,但是却仍存在正当性不足、分类标准模糊和可操作性差等问题。比例原则审查由其四个子原则构成,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证限制措施与人合性保护目的之间的均衡。适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符合该原则的本质特征,具有可行性。比例原则能够从手段与目的关联性、限制强势主体滥用权利的角度,对其合法性展开审查。(本文来源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唐羿[2](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纠纷案例多集中于股权转让。而由于就股权转让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采取“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采纳“原则限制,例外自由”的立场,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已经成为凸出的公司实务问题。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至75条,其中第71条为一般性规定。《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能否据此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均属合法?公司章程可否禁止股权转让或者作出强制性股权转让的要求?章程改变法定转让程序中的股权转让时间、表决规则等具体事项的条款效力又当作何解释?可以看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表述仍然存在模糊性,由于实践中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大量的公司纠纷。而对该条文的理解几乎决定了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是细节性的差异都可能造成实务中大相径庭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果。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绝大多数纠纷都集中在对外转让上。因此,本文从章程限制性规定存在的法理基础出发,剖析公司章程进行此番限制的目的与意义,把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为章程的此类限制所提供的正当化基础,秉持分类讨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理解《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所述的“另有规定”。与此同时,本文的重点是章程具体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以及相应限制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分类讨论章程禁止转让条款、强制转让条款、限制受让人以及限制转让方式或价格之类细节性规定等各自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效力,并且在划分章程限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动的影响这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试图探寻转让股东之转让目的实现途径与反对股东之合法权益救济途径。此外,本文还将总结判断章程相应限制条款有效性的标准。一方面,法院要基于章程的自治法性质进行合法性检验,即检验章程的相应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不轻易否定章程的效力,确需确认章程的相应条款无效时应持审慎态度;另一方面,在确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后,还应根据合理性标准进一步检验,限制性规定是否在实质上破坏了股权流通性,是否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本文将尽可能厘清有限公司章程的限制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以期为公司法实务中纠纷的解决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6-02)

张旭东[3](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为防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任意买卖,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作必要的限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71条对此加以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完善了股权转让限制规则,并对公司其他股东能够优先于公司以外的人获得出让股份的权利予以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公司法》第71条第2款和第3款在适用中存在矛盾,当其他股东根据第2款表示同意将股份出让给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又何以依据第3款之规定行使自己优先于外部第叁人的权利而取得该股份。同时其他股东要想优先于外部第叁人取得出让股份,要满足同等条件的制约,这也会出现判断的难题。第71条第4款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确定的标准,这不仅对法官的要求很高,更不利于形成股权资本的流通和确保公司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将法益保护的重点倾向了公司这一方,只注重了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而忽略了规则适用的逻辑顺序。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股权转让限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学习了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股东单独优先于外部第叁人取得股份的权利去掉,直接将该权利融合到表决同意或不同意与愿意或不愿意购买的规则当中,即出让股份的股东在通知其他股东之后,其他股东在回复期届至之前享有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另外从公司章程约定股份对外转让限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出发,协调转让人、公司、其他股东和受让人各方的利益后,决定其对股东及股权转让的约束力。通过本文探讨,以期为该法条的修订和实践操作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刘梦圆[4](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之效力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系“德国立法者桌上之创造物”,综合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特点,可以发挥资本聚合与股东参与的优势,自其问世伊始即以独特的人合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为诸多投资者采用,获得了市场的青睐,法律以“限制股权转让”的方式对其封闭性特征作出回应。本文从我国《公司法》切入,提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诸多问题,而“章程另有规定”这一极易引发法律适用争议的模糊表述,亦存在讨论空间。接下来,通过归纳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案例,分析股权转让限制实务之多样化以及裁判结果之反复性。同时,结合现行立法相关制度安排,梳理司法实务中有关限制规则效力判断所存在的分歧以及趋势。为了从根源解决矛盾,本文从民事法律行为视角出发,对实务中面临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针对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不同载体,探讨章程、股东协议和股东决议之法律定位和限制效力。其次,通过梳理股权转让限制理论的多元化观点,明确分歧点,归纳共同点,提出合法性以及合理性标准从理论涵盖性上来说最具有说服力,判断股权转让限制规则效力应坚持一般原则并就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并从正反两面论证,明确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的边界,把握法律规制与公司自治的均衡适度,以证成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和边界。最后,通过梳理股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交织缠结,以明确违反限制规则之法律后果。只有把握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特质和股权转让完成的关键环节,才能明确股权变动的时点,构建起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规则,进一步完善股东退出机制,以平衡股权转让限制与交易安全和效率需求。(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5-08)

冯星力[5](2019)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模通常较小,股东之间通常基于信赖关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后享有公司股权。股权作为一种社员权,股东在持有股权的基础上享有自益权和共益权,即请求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因此股权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利的特征,股东有权对股权进行处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在内部转让的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并未受到破坏,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公司的人合性遭到破坏,公司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本文以公司章程为视角,研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内容主要有以下五章:第一章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股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从理论角度论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第二章主要从公司章程出发,梳理、归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在理论界引发的争议;第叁章主要以“股权转让纠纷”为关键词检索了案例,归纳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观点,梳理、归纳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在实务界引发的争议及做法;第四章主要对国外有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进行研究,选取德、美、日叁个国家,对国外的公司法进行研究、梳理,尝试从国外的规定中归纳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规定;第五章主要针对第二、叁章归纳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本文来源于《云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6)

杜琳琳[6](2019)在《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初始章程的订立过程中,发起人若对某一条款不满意,可以用脚投票,此时的发起人并不会遭受其他的损失,如果章程内容在他的容忍范围内,发起人的出资行为便可认定为他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认同,也即对这一“合同”的认同。而在后续的章程修改过程中,股东已经不再“了无牵挂”,当遇到自己不能容忍的条款时随时离开公司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此时的股东已经在公司中投入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若因股东没有转让股东权而认定他同意受该修改条款的约束,未免有失公允。此时的章程修正案是不具备合同机理的,应当被认定为是自治规则。针对二者的不同性质,虽然立法没有进行区分,但我认为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这一情形下,二者的自治空间必定不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并未对这一问题进行回应,不无遗憾。但在2016年12月最高院原则通过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讨论稿》中曾对这一问题有所回应,认为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无效。在正式发布的稿件中,这一条却被删除,其中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但归根结底,关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另有规定”条款效力的认定,若要定纷止争,法律应作出更加明确的回复。公司章程在强制离职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时,一般会事先规定转让价格为股东购入时的原始价格。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力,在公司初始章程中约定好的股东依照法理应当受条款的约束,但是,投资都是具有风险性的,谁也不能保证公司一定会获取营利。如若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取了丰厚的利润,让离职股东依据原始价格进行股权转让还存在可能,但公司如果经营失败,在走向破产的边缘,此时离职股东仍按照购入股权时的价格要求转让股权,已经变成现实的不可能,所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离职股东需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转让股权这一条款,完全无视了商事发展规律,违背了商业逻辑。所以对于限制股权转让价格条款的效力,我们需要根据公司的营利状况判定。(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郝泽[7](2019)在《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边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自治权限,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作出符合自身发展需求、与现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规则不同的规定。但是仅仅在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这一款当中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另有规定”,再无其他相匹配的司法解释进行衔接。这就使得公司在对此类事项进行规定时,无其他明确的法条作为参考依据,仅仅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进行制定。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已产生多例因《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不同法院基于对该条文的不同理解,也造成了案例裁判矛盾的情况。虽说股权作为股东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应当自由转让,但是法律依然肯定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限制方面的地位。这一正当性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性兼具人合性的公司;现代公司法以尊重公司自治为原则,而公司自治最主要的途径就是章程自治;实践中,公司基于现实需求,出于各种目的,例如对员工进行激励、亦或是防止核心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从事竞业限制的行业,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司法实践中最具有争议性的两类关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是章程强制股权转让和章程禁止或者变相禁止股权转让。分析法院裁判理由和依据,剖析公司章程性质,有利于分析这两类章程关于限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边界。界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当首先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类型化区分,识别出章程的限制是涉及股权转让程序还是涉及股权处分权,再分析该限制是由公司初始章程作出的,还是由公司修正案作出的,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及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同时在章程强制股权转让的分析中还应兼顾考虑股权转让价格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唐姗[8](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此项条款可以看出,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一定的自治权限,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治原则。但是此项条款也规定的过于宽泛,从而导致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缺乏具体理论依据,该问题引起的矛盾纠纷较大,审判结果也不足以使当事人信服,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性,理论界也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争议较大,学者们无法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基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引起的叁种典型案例,从案例的争议焦点出发,结合不同学者观点,国外相关法条,案件审判指导意见最终得出笔者观点。通过分析得知,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不能直接否认或认可,要从多个方面研究,结合公司的性质,公司发展情况,股东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需求加以分析。最终,通过对章程限制转让的效力认定,可以形成一套新的权衡利益规范,为司法实践的纠纷解决提供理论参考,以解决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平衡问题。(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9-04-18)

楼秋然[9](2019)在《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96号,试图解决公司借助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授权而设置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这一尝试并不成功。指导案例96号揉杂使用多项判决理由,无法向相似案件提供清晰的适用规则,其所采用的章程效力类型化做法,不仅与通常司法实践相悖,还在法理上存在重大缺陷。指导案例96号简单运用人合性法理造成司法过度包容,不仅加剧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紧张关系,而且可能伤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对于股权转让限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旨在实现平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之间的利益冲突,防止以假借维护人合性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针对股权转让限制措施所展开的合法性审查,应当放弃合同性关系论证,一方面承认后续章程修改对反对股东的拘束力,另一方面避免简单认可限制措施对赞成股东的效力;应当通过引入合理性标准,从公司人合性之有无、是否需要限制措施、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比例性叁个角度全面考量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应当将对股权转让自由的优先保护作为一项决疑规则。(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2期)

杜翀[10](2018)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以下简称《公司法》),不难发现其意在彰显“公司自治”的立法主旨,同时,在制度体系构建中多处赋予了“公司章程”的规则设立空间和自由尺度。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公司法》中多处“公司章程自治条款”的设立,虽然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权限和管控渠道,但《公司法》并未对相关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的阐明和规范。本文仅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效力进行深入思考,从分析公司章程及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等基本问题入手,厘清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之本意和价值。通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第71条之规定及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目前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公司章程限制条款的效力认知和评定方面存在诸多分歧和不足。从而重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效力的评定标准,以期能够为实践工作提供更为理性统一的裁判路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8-10-22)

股权转让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公司法律实务中,纠纷案例多集中于股权转让。而由于就股权转让而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采取“原则自由,例外限制”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往往采纳“原则限制,例外自由”的立场,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已经成为凸出的公司实务问题。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至75条,其中第71条为一般性规定。《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能否据此认为,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任何规定均属合法?公司章程可否禁止股权转让或者作出强制性股权转让的要求?章程改变法定转让程序中的股权转让时间、表决规则等具体事项的条款效力又当作何解释?可以看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表述仍然存在模糊性,由于实践中的理解差异,导致了大量的公司纠纷。而对该条文的理解几乎决定了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是细节性的差异都可能造成实务中大相径庭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果。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绝大多数纠纷都集中在对外转让上。因此,本文从章程限制性规定存在的法理基础出发,剖析公司章程进行此番限制的目的与意义,把握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为章程的此类限制所提供的正当化基础,秉持分类讨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理解《公司法》第71条第4款所述的“另有规定”。与此同时,本文的重点是章程具体限制性条款的有效性以及相应限制对股权转让的影响,分类讨论章程禁止转让条款、强制转让条款、限制受让人以及限制转让方式或价格之类细节性规定等各自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效力,并且在划分章程限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变动的影响这两个层面的基础上试图探寻转让股东之转让目的实现途径与反对股东之合法权益救济途径。此外,本文还将总结判断章程相应限制条款有效性的标准。一方面,法院要基于章程的自治法性质进行合法性检验,即检验章程的相应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不轻易否定章程的效力,确需确认章程的相应条款无效时应持审慎态度;另一方面,在确定不存在无效情形后,还应根据合理性标准进一步检验,限制性规定是否在实质上破坏了股权流通性,是否以不合理的方式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等。本文将尽可能厘清有限公司章程的限制对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以期为公司法实务中纠纷的解决发挥一定的参考作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权转让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1].任家仪.章程股权转让限制的比例原则审查[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唐羿.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D].外交学院.2019

[3].张旭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9

[4].刘梦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条款之效力分析[D].浙江大学.2019

[5].冯星力.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D].云南师范大学.2019

[6].杜琳琳.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效力研究[D].郑州大学.2019

[7].郝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边界研究[D].吉林大学.2019

[8].唐姗.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效力认定[D].延边大学.2019

[9].楼秋然.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研究——以指导案例96号为切入点[J].政治与法律.2019

[10].杜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效力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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