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检务督察作为检察机关一种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其职责权限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有一定的交叉与联系,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不同的职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二者应相互配合、互为补充。检察权的运行虽然有内外监督多种形式,但还是缺乏一种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工作有所不同,纪检监察强调的事后监督,主要职责是查处;而检务督察强调的是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突出的特点是未雨绸缪,防微杜渐。应准确把握二者的职责定位,明确各自的监督重点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运行。
关键词: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二者关系;内部制约
一、我国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与现状
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构设置及制度运行情况,从全国而言,仍处在探索、完善阶段,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加上都处于进一步探索之中,所以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特别在机构的设置上,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各不相同。设置专门检务督察机构、确定专职人员编制的检察院很少,大多是由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就我们天津市检察机关而言,市院、分院、区县院加起来二十多个院,也只有市院设有专门督察人员,还是挂靠在监察处,其余都是纪检监察合二为一,检务督察机构形同虚设,90%以上都是纪检组长兼职督察工作,没有配备专职督察工作人员,而大部分的纪检监察工作,几乎由纪检组长一人承担,懂得督察业务的人员更为缺乏。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建设不规范,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检务督察工作很难健康发展。从检务督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看,都是各部门负责人,大多还是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而这些同志不具体做日常检务督察工作,只是在重大问题上召开委员会议时参加讨论,或在有些方面主要进行工作协调,从事具体工作的就是纪检监察、政工等部门的个别同志,造成检务督察力量薄弱,没有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务督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检察机关要提高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水平,加大检务督察的力度,并要取得较好的成效,就必须要下决心,很好地解决机构和专项编制问题。建议设置督察委员会,督察长由检察长担任,副督察长由纪检组长担任。设立独立的与监察处平行的专职督察办公室,督察室主任可有纪检组副组长担任,并配备两人以上的专职督察工作人员从事检务督察工作。
二、实践中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检务督察定位的不正确把握,导致检务督察制度自运行以来,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位不准确,认识不到位。一是把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部门混为一体,没有认识到检务督察的正确定位和职能作用。二是个别干警认识不到检务督察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甚至个别人还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检务督察就是内部人整内部人,找自己人的麻烦等。
(二)机构设置不平衡。以我市目前各院机构设置情况来看,只有个别院设置了检务督察专职人员,还是挂靠在纪检监察部门,大部分院的检务督察工作虽然已经开展,但有的挂靠在监察处室,有的挂靠在政工部门,督察人员往往是一身兼数职,极大的影响了督察工作的独立开展。
(三)重视不够,装备不到位。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检务督察部门应该配备车辆、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便携式手提电脑、测酒仪等设备。但由于财力影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各个院装备还差距很大,导致检务督察工作无法及时正常开展。
(四)个别督察人员的素质不高。一是自身督察能力不强,督察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二是顾忌领导的情面与威严,怕家丑外扬,影响单位和领导的形象与政绩;三是有的怕搞检务督察会束缚干警的手脚,影响干警办案积极性,对存在的问题不是积极处理,而是“遮、掩、捂”;四是有畏难情绪,面对的是自己的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怕得罪人,影响个人前途,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五是有的则认为大家都是同事,检务督察作为内部监督的制度不过是走走过场,不要太认真,有意无意的放松了对检察人员的约束。
(五)检务督察与执法办案结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侧重于对干警作风纪律的督察,忽视对执法办案环节的督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督察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对防止和减少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但实际上,大量的督察活动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或者停留在对办案设施安全、枪支、警械、车辆的使用违反规定等方面,对执法活动督察开展很少,即使有也是走走过场而已。另外,检务督察部门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督察,显得也比较被动,督察信息不畅通。如,检察执法人员好一点的会主动通知督察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及时督察,有些检察执法人员甚至就连通知也做不到,督察部门不知道情况,就会失去及时督察的机会。
三、正确把握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的定位关系
(一)检务督察是依据《暂行规定》开展工作,不是检察事务,而应该是检察业务。检务督察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应紧紧围绕检察权的运行进行监督。检务督察的功能是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但检务督察的客体并不是所有检察事务,而应该是检察业务,首先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督察。包括线索批转程序、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审查监督程序等的督察。其次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检察执法行为是职务行为,包括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出庭公诉、控申接待、审查案件等行为。不难看出,检务督察发挥着事前、事中监督作用。
(二)纪检监察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执法办案活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还承担着检察机关纠风、审计工作和重大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项工作的监督。除之以外,还有受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等职责。由此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无论事前、事中或事后都可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检务督察与纪检监察职能的关系。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明察暗访、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督察与专项督察等手段,对督察对象行使职权、检风检纪和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检令畅通。纪检监察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执法办案活动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还承担着检察机关纠风、审计工作和重大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项工作的监督。检务督察、纪检监察二者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弥补了纪检监察部门事前监督和动态监督不足的缺陷。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务督察机构,从不同侧面分别行使着不同的职权,发挥着不同的职能作用。纪检监察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检务督察机构主要依据《暂行规定》开展工作。二者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基本职能不同。二是从组织领导上来看,二者都在检察院党组的领导下。三是从监督的方式和时效性来看,与纪检部门的监督相比,检务督察更侧重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督察人员采取现场督察或者明察暗访主动出击,手段更有针对性,可及时发现或者解决存在的问题。四是权限不同。五是检务督察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由此看来,只有把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对人、对事的同步监督,达到最佳监督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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