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报酬论文_张倩

导读:本文包含了救助报酬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报酬,海难,环境,生态,海事法,货物,留置权。

救助报酬论文文献综述

张倩[1](2019)在《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救助的出现,主要用来鼓励救助人积极为海上遇险船只提供帮助,以此降低海上事故的发生,规避海洋污染问题,以达到维护海上生产活动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目的。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海上活动日益频繁,伴随地,海难事故发生率也大幅上升。海难救助大多情况危急,需要救助人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反应,作为专业救助人,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选择并签订合适的救助合同,在救助作业完成后如何正确计算救助报酬,以及在发生纠纷时如何合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显得必要且十分重要。基于此,本文就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对合同的选择、报酬的确定与实现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19年09期)

高俊涛[2](2018)在《构建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一个法律生态化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古老的传统海难救助法其形成与发展都根植于海上财产救助,先天缺乏对船源污染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进行生态化转向。依据生态法预防为主原则,生态化的法律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则鼓励船源污染海洋环境救助行为。而生态化法律中,环境救助人不应是单纯的经济人,而应定位为生态理性经济人。在海商法私法体系下,对于属于理性生态经济人的环境救助人,激励其环境救助行为应以报酬为主要方式,要以救助报酬激励为核心思路推进环境救助制度建构。(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张晓燕[3](2018)在《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对海上遇险的人命尽力实施救助。中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明确规定:人命救助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救助,可见海上人命救助制度在海难救助制度框架中的法律地位愈发重要。然而,现今中国法律上还并未明确规定人命救助者有权独立获得救助报酬,实践中报酬的获得更多的是依附于财产和环境救助的获救价值,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原则,更有悖于鼓励人命救助的立法初衷。近些年来,该问题已经引发了众多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与讨论。鉴于此,本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出发,针对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在理论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与主张,以期对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构建有所贡献。本文分别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概述。从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涵义和特征入手,通过阐述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属性及与其他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界分,比较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并结合有关专家学者持有的不同学说立场,对现行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存在的滥觞与缺陷进行了探讨与分析。第二部分,海上人命救助者独立获得救助报酬适用条件。在人命救助者获得救助报酬的实践中,其适用条件既包括人命处于危险之中、救助者出于自愿以及人命救助不必然要求实际效果等一般性条件,还包括人命救助者至少还应尽到的谨慎、转移至安全地点、合作等义务性条件,违反此类义务性条件,不但会导致救助报酬丧失或者减少,造成严重后果者甚至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叁部分,海上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主体及报酬数额。通过对英国商事海运基金模式以及“责任救助”理论的剖析,探讨了我国《海商法》视阀下的人命救助报酬支付主体。并将救助成本、冒险奖金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作为确定人命救助报酬具体数额的参考项目,最终通过先行支付程序以及诉讼程序来保障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第四部分,中国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制度构建。在法律上承认人命救助者的独立报酬请求权以及优先权,为人命救助报酬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辅之以相关配套措施,拓展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形式,构建海上医疗救助制度,设立海上人命救助基金,更全面的完善海上人命救助报酬制度。加强与责任保险和船东互保协会的衔接,为人命救助报酬的支付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黄晓娟[4](2018)在《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理论界和立法者均认为救助人"报酬"应当由道德调整,但现阶段我国立法对救助行为的救济不够全面。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不仅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故应当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通过制定明确的数额标准,规范主体适用范围,确定适用的前提条件,达到救助人与受助人利益的平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循序渐进发展。(本文来源于《武夷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林子淳[5](2017)在《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航运事业不断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威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的海难事故也日益增多。由于海难事故施救难度大,需要投入的资金、人力、设备都很巨大,一般的社会机构、民间力量难以承担。因此,为更好的保护沿海国海洋环境、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相关国际公约及国内立法都授权国家采取强制措施,针对那些无力承担救助义务或者不及时采取救助将导致更大的人命和环境威胁的情况,干预海难救助。在这一背景下,公共当局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到海难救助之中。在海难救助中,公共当局作为救助主体中的一类,近年来,由公共当局提起海难救助报酬主张的案件也在日益增加。本文总共分四部分来探讨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着重介绍国内外公共当局参与海难救助的现状,从大环境的角度探讨公共当局是否能获取报酬。第二部分对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法律行为进行考察,对公共当局进行界定,进而探讨公共当局海难救助行为的必要性及其法律属性,厘清公共当局救助行为与商业救助行为的不同法律关系。第叁部分主要探讨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实现,分别从公共当局实现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理障碍、公共当局获取海难救助报酬的基本原则以及我国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存在的问题叁方面进行论述。第四部分结合全文的观点和结论,对我国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建设提出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6-01)

孙一理[6](2016)在《海难环境救助报酬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难污染是现代海洋污染的重要因素,而传统海难救助并不包括环境救助,因而导致海难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只有通过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环境救助问题才能得到很好解决。本文由"无效果,无报酬"规则,到"安全网"条款,再到现行海难救助报酬体系和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系统阐述了海难救助报酬体系的发展历程,提出在国际救助公约中引入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等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5期)

周婉意[7](2016)在《论海难救助中财产救助报酬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仅以海难救助中"财产救助报酬留置权"即救助方就其本应赋有的救助报酬对获救财产享有的特殊留置权为研究对象,而不涉及人命救助报酬留置权的相关问题。文章整体分叁部分阐述:以概述为基础;重点从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公约及国家法等法律依据出发探讨其在我国海事经济立法中存在的客观事实;据此提出应在我国相关实体法中明文设立此权利的必要并给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19期)

高俊涛[8](2016)在《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多层支付主体解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是生态法的基本原则,可据此解构环境救助报酬的多层支付主体。在船舶污染损害立法中,船舶所有人是承担环境损害严格责任的法定污染者,其应成为环境救助报酬的当然主支付主体。环境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船舶所有人的环境损害责任,因此和船舶所有人一样属于第一层的主支付主体。但是,有时第一层的环境救助报酬支付主体的可赔偿额与支付需求之间留有一块空白,为此需要货主缴纳的船舶污染基金或适当的环境救助基金作为环境救助报酬的补充支付主体。(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马艳晖,刘晓雯[9](2016)在《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救助案件中,获救船舶和货物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财产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而一旦救助报酬纳入共同海损理算,各获救方则应当按照各自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比例对共同海损进行分摊。由于救助报酬的分摊和共同海损分摊受不同法律调整,财产获救价值计算方式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这直接导致货主实际承担的救助报酬的份额在不同的分摊机制下有所差别。结合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对英国法及中国法下的货物获救价值的计算方式进行阐释,并与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计算方式进行比较。(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高俊涛[10](2015)在《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一文中研究指出构建环境救助报酬制度,按照传统的物权思维,应采用海洋环境标的立法模式,但该模式存在许多障碍,难于付诸立法实践。按照侵权责任思维,可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具有可行性特征。推进环境救助报酬制度建构,应从传统的物权思维转换到侵权责任思维,采用环境损害责任标的立法模式。环境损害责任作为救助标的,须定位于可以经济价值量化的民事环境损害责任,同时还须按照生态化要求对环境损害内涵进行重构。(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救助报酬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古老的传统海难救助法其形成与发展都根植于海上财产救助,先天缺乏对船源污染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要进行生态化转向。依据生态法预防为主原则,生态化的法律应制定相应法律规则鼓励船源污染海洋环境救助行为。而生态化法律中,环境救助人不应是单纯的经济人,而应定位为生态理性经济人。在海商法私法体系下,对于属于理性生态经济人的环境救助人,激励其环境救助行为应以报酬为主要方式,要以救助报酬激励为核心思路推进环境救助制度建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救助报酬论文参考文献

[1].张倩.海难救助中救助方合同选择、报酬确定和实现[J].珠江水运.2019

[2].高俊涛.构建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制度的正当性研究——一个法律生态化的视角[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张晓燕.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8

[4].黄晓娟.赋予救助人“报酬”请求权的思考[J].武夷学院学报.2018

[5].林子淳.公共当局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法律问题分析[D].大连海事大学.2017

[6].孙一理.海难环境救助报酬体系的发展与完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7].周婉意.论海难救助中财产救助报酬留置权[J].法制与社会.2016

[8].高俊涛.海洋环境救助报酬多层支付主体解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9].马艳晖,刘晓雯.从一起劳氏救助仲裁案件看救助报酬的分摊[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6

[10].高俊涛.环境救助报酬标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从物权到侵权责任的思维转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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