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权论文_贺婕,吴露露,孙相宜

导读:本文包含了义务教育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教育,子女,南非,法律,农民工,宪法,司法。

义务教育权论文文献综述

贺婕,吴露露,孙相宜[1](2018)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以杭州市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在带动城市发展的同时带来一系列衍生问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日渐突出,杭州市出台了新型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入户政策,两大户籍是否真正能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出路呢?从实施效果看,要实现随迁子女与本地子女同等待遇的价值追求,还存在诸多困难,需要法律从根本上进行保障,为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提供切实可行的救济途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马杰轩[2](2015)在《随迁子女受义务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为切入探讨了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明确国家在该问题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分析了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过程当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制度的改进为基础,辅以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来使受义务教育权的公平实现得到保障。(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5年08期)

马杰轩[3](2015)在《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决定一个国家未来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教育,基础教育没有普及的国家,其未来的发展往往受到限制;影响一个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公平,资源分配不公的社会,其稳定与和谐常常面临挑战。由是可见,受教育权的公平实现,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当前的公平和未来的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选择了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作为本文论述的主题。首先文章阐述了受教育权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从法学层面对国家与公民在受义务教育权的相关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对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民工子女概念进行了相关界定,并对农民工子女的两大主要构成部分——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在文章第二部分,着重就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这一群体受教育权利之所以出现目前的困境,主要受制于历史原因与现实因素,历史原因包括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和我国教育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现实因素包括教育法律环境因素,经济方面的原因与文化方面的原因,法律环境因素也是问题能否得以顺利解决的关键节点。在文章的最后,通过借鉴其他国家义务教育相关问题处理的法律经验,从行政法的角度提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肯定了户籍制度改革对问题解决的决定性作用及改革的方向;以激活对受教育权率先实行宪法诉讼救济为终极手段,同时结合行政诉讼等手段来对权利进行保护;并完善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相关的教育立法。(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5-04-01)

高心[4](2013)在《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受教育权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残疾儿童和非残疾儿童一样应当平等享有这一权利,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我国当前尽管在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在法律保护上仍然有较大的不足。人权的立法保护是人权法律保护的起点,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在第一部分中,本文围绕“受教育权”和“残疾儿童”两个核心概念界定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涵义,即我国6—14周岁,具有肢体、精神或感官等方面残疾的儿童,为保护其获得义务教育的根本利益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论述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特征:人权体系的关联性、权利义务主体的特殊性、权利内容的非对称性、价值追求的层次性。在第二部分中,本文论述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内容,探讨了残疾儿童这一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国家等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残疾儿童享有教育机会平等权、教育条件获得权、教育活动辅助权、教育公正评价权、教育侵害救济权等权利。国家是首要和基本的义务主体,承担尊重、保护和实现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义务。学校、家庭和社会作为其他义务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尊重和保护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义务。在第叁部分中,在梳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法律体系上,本文介绍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基本形成了保障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了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性质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原则上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措施、基本规定了侵权责任与救济途径。在第四部分中,在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缺少规范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专门立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规定有缺陷、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不明确、法律责任和救济程序严重不足。在第五部分中,本文对我国如何完善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制定保障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专门立法。第二,明确权利义务:残疾儿童的范围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权利内容、规定社会承担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残疾儿童家长的获得相关资料和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叁,通过明确执行标准和减少法律空白等方式促进国家和学校对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保障。第四,完善侵犯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政府、学校、家长以及社会的法律责任规定,把严重侵犯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定。在救济途径方面,要完善入学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联合会的作用、把义务教育权纠纷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根据研究需要,本文综合使用了语义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例证研究方法等研究方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10-01)

王琦[5](2013)在《论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的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们从农村走入城市,形成了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群体。与之同步的是,越来越多的农村儿童随父母进城一起生活,其中很多适值学龄期,在义务教育方面与城市儿童有着同样的权利需求,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其义务教育权的实现与城市儿童又存在着巨大差别,并引发社会各层面的广泛关注。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的普及对公民个人和国家的发展意义重大。义务教育具有基础,强制及免费的基本特点,义务教育权作为一项社会权利,强调国家的积极作为义务。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用立法的方法,尽最大能力分阶段采取步骤,逐步促进我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的充分实现。综合上述背景,本文将从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受义务教育的状况出发,以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及其保障为主旨,对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实现的法律路径和制度路径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更好实现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提供一些有益的观点。以此为研究目的,本文阐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能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并将这一问题归结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入学率低、失学辍学现象严重,公办学校在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方面的积极性不高,民工子弟学校生存艰难,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和教育各阶段衔接不紧密等。我国目前存在的两元社会结构和户籍制度使不遵循城乡区分而自由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城市缺乏所谓的合法身份,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从行政、法律、历史体制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原因分析。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论述了我国为解决这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践上己经做出的努力和存在的不足,并就此从强化政府责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的实现等方面提出了初步的对策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13-05-30)

曹贤信,谢育敏,贺新春[6](2013)在《社会分层对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义务教育权首先是一种应然的权利集合,宏观表现为平等权和免费权两种权利,平等权又包括平等就学权、教育条件平等权、教育效果平等权叁项内涵。从实然权利的角度来看,受义务教育权由于受到社会分层的影响,其应然权利束的实现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由此造成的不平等,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加以解决,具体包括:通过制定《义务教育投入法》,明确并落实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以充分保障免费权、教育条件平等权的实现;通过松绑户籍制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在财税法上建立公平、规范的义务教育补偿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充分保障平等就学权、教育效果平等权的实现;通过建立完善的受义务教育权行政救济机制并确立义务教育公益诉讼制度,以全面救济受义务教育权主体。(本文来源于《江西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1期)

马得宝[7](2012)在《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受损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口。由于流动的特殊性,流动人员子女教育问题是值得教育部门和教育工作人员深思的问题,在此,作者提出一些建议和大家商讨。(本文来源于《考试周刊》期刊2012年96期)

邬雪红,姜国平[8](2011)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是一项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基本权利,并具有可诉性。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在入学机会和受教育过程方面存在不平等,同时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保护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方面存在缺陷,因而其权利存在缺损。为了有效保护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我国宪法应增加迁徙自由条款,实行宪法的司法化,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并在行政诉讼中增加能够保障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相关规定等。(本文来源于《教育探索》期刊2011年12期)

李业春[9](2011)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对劳动力资源大量需求;同时,在有限的农村耕地上,农业机械化的大力推广,使得农村里剩余一大批富余劳动力,于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大规模转移成为一种必然。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伴随农民工进城就业,除了带来交通运输、社会治安、劳动力市场管理等诸多问题以外,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成为最具挑战性的重大社会问题。基于此,笔者选择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为研究对象,论文探讨了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缺失的现实背景以及研究此课题的意义所在。进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文中对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焦点的政策演变过程,户籍改革与松动,社会各界对于农民工子女的广泛关注,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从管理问题、学习问题、心理问题叁个方面对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正反对比更好的理解政策、制度对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机制保障的重大意义。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问题产生的原因,纵使有农民工子女自身这样那样的原因,但本文更多是想从自身以外的环境入手进行分析。立法的不够完善,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政策偏失,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都给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造成许多困难。经济上的压力和因贫穷落后而造成的对于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是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司法救济保障的不完善也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社会因素。在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新《义务教育法》尽管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在立法上仍需要不断地完善。废除《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户籍管理法》、《义务教育经费法》、《农民工子女教育法》等,以尽快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各地政府和各级部门还需要制定与《义务教育法》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使《义务教育法》落到实处,需要根据现行《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以前制定的有关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或者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及实施细则。在行政保障方面,学籍卡制度是以户籍制度的信息基础建立的,是证明一个学生的存在。建立全国联网的学籍卡制度,卡随人走,学籍制度在农民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完全独立于户籍制度适用,农民工子女入学不再以户口本为必要条件。要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必须从义务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入手,结合当代教育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情况有针对性的给予解决。改革现有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特别是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教育经费投入方式,可以借鉴采用“义务教育卡”形式将教育经费均摊到学生家长手里,同时列出专项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专款专用,并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建立农民工组织,开展社区教育,加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联系,发挥社区的桥梁作用,使农民工及其子女更好地融入社区。同时,理性对待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存在,利用政府的资源优势,通过审查批准,发放社会办学力量许可证,允许在学区集中的区域开设辅助学校,使其成为联系学校与家庭的纽带。司法保障往往是权利的最终救济保障,也是最有效的救济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实现需要良好的司法保障制度,否则再好的立法都是一纸空文。本文根据侵权主体的不同,从宪法诉讼救济、行政诉讼救济与民事诉讼救济叁个角度阐述了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受义务教育权被侵害时的司法保障途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宪法却不能具体的保障权利的行使,还需要一系列法律法规去具体实施。要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把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实现农民工子女真正公平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过法律手段建立监督和奖惩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督促政府、社会及农民工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1-05-01)

肖伟志,葛健[10](2011)在《南非公民受义务教育权的标准及其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义务教育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受到宪法特殊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教育自身的目的与宗旨所决定的。一个国家的整体人权状况要想有较大改善,就必须充分重视教育权的实现。对公民受义务教育权的这种认识深深地影响着南非新政府的决策。南非在公民受义务教育权上采取了充分标准,主要是基于对民主、南非所面对的社会问题,以及美国经验叁个方面的考虑。为了公民充分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南非除了在立法层面加强相应的法律制定外,还积极采取了一系列即时性措施,这对非洲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来源于《西亚非洲》期刊2011年03期)

义务教育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以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为切入探讨了外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明确国家在该问题上所应承担的义务,分析了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过程当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以制度的改进为基础,辅以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来使受义务教育权的公平实现得到保障。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义务教育权论文参考文献

[1].贺婕,吴露露,孙相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与保障——以杭州市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8

[2].马杰轩.随迁子女受义务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

[3].马杰轩.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心.我国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立法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

[5].王琦.论我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权的保障[D].广东商学院.2013

[6].曹贤信,谢育敏,贺新春.社会分层对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3

[7].马得宝.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权受损问题探讨[J].考试周刊.2012

[8].邬雪红,姜国平.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J].教育探索.2011

[9].李业春.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河南大学.2011

[10].肖伟志,葛健.南非公民受义务教育权的标准及其实现[J].西亚非洲.2011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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