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主客体关系问题和哲学的基本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在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正确认识主体的客观性和客体的主观性问题,促进和谐社会产生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
[关键词]哲学的基本问题;主体和客体;主体的客观性;客体的主观性;意义
客体是否具有主观性?主体是否具有客观性?这是一个需要澄清并且具有伟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话题。从字面上看客体意味着客观存在,怎会有主观性?主体意味着主观存在,怎会有客观性?这种理解粗看起来有道理,但深究起来却是混淆了哲学的基本问题和和认识领域内主客体关系问题,也就是把本体论的问题和认识论的问题等同起来,进一步说是把物质等同于客体,意识等同于主体,从而用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去规约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显然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客体不具有主观性,主体不具有客观性。因此,要想理解主体的客观性问题和客体的主观性问题,必须澄清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主客体关系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一、前提和基础: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主客体关系
(一)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指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物质和意识何者为第一性何者为第二性的问题。恩格斯曾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一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什么是本源的,是精神还是自然界?”[1]223恩格斯认为哲学家们按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而划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阵营,这里指的是本体论问题。但接着他又说:“但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还有另一方面:我们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思想对这个世界本身的关系怎么样的?我们的思想能不能认识现实世界?用哲学的语言来说,这个问题叫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1]225这里指的就是认识论问题即主体和客体的关系问题。可见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主客体的关系问题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这表现在意识的产生和主体具有同步性,真正的主体是意识到其存在的主体,具有对象意识的主体,因此主体和意识在这一层面去理解几乎是等同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哲学史上大多数哲学家都把人的本质归结为意识的主要原因,这一情况表明主体和意识问题是不能截然分开的,谈论意识问题必然涉及到主体问题,不管其是否自发或自觉的意识到,比如说我们谈到意识的起源时就不能不谈到人的形成,人脑的形成等等。其次,具有意识的主体产生以后,就自觉的把整个外在世界(主要指自然)作为自己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当然这时候还没有把自身和社会作为对象,这在以后人的意识发展到较高阶段才出现。)作为客体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也就被二重化为物质和意识、客观和主观、客体和主体、真理和价值的相互对立的世界,从这层意义上说客体和主体的关系也几乎就等同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了。(尤为在人的主体意识处于较低的发展阶段,没有把自我和社会当作认识和改造的对象时。)最后,综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两个问题是相互渗透相互说明的关系,也就是说谈意识问题必然涉及到主体问题,同样谈物质必然涉及到对象问题,客体问题,反之亦然。因此关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不可避免地就伴生着主客体的问题,主客体的问题也必然涉及到物质和意识的问题,正因为这两个问题的联系如此紧密,所以才有人把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但是这两者又是属于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内涵,是有着显著的区别的。
从图4可看出,萃取相比对铷、钾的萃取率有显著的影响,随着萃取相比的增大,铷、钾的萃取率都是逐渐增加。当萃取相比VO/VA>3时,铷的萃取率增加趋缓;而此时,钾的萃取率有较大的增长趋势。当萃取相比VO/VA>4时,钾的萃取率增加趋势变得平缓。铷钾分离系数随着萃取相比的增加逐渐减小,当萃取相比VO/VA>3时,铷钾分离系数降低明显。当萃取相比VO/VA=3时,有机相有较高的萃铷能力,且钾的萃取率较低,铷钾分离系数较大。因此,选择萃取相比为VO/VA=3。
(二)哲学的基本问题具有最抽象的概括性,在整个哲学问题中居于基础地位,贯穿于哲学的所有问题当中,是任何哲学体系都必须回答的问题,制约着其它哲学问题的解决。从时间上说,它贯穿于人类生活的始终,从空间上说,它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其所指向的目标看它主要指终极意义,即要为人类的产生、发展及其未来提供绝对的坚实的基础,要追问人是从哪里来的,要怎么发展?最终要走向哪里终极性的问题,它具有存在论上的内涵和特征。而主客体的关系问题主要体现在认识领域,从其所指向的目标看主要指逻辑问题,认识问题,认识是如何产生的、认识的本质是什么、认识发展的规律、目的等问题。具体说来,首先,从近代现代哲学史看,主体一般是指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人(或者说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和社会条件下从事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客体,是指进入人的认识领域和实践领域的对象世界。可见从其涵义上去理解主体不等于意识,客体不等于物质。作为主体存在的人既是一种物质存在,又是一种精神存在,同样作为客体的对象既可能是一种物质客体也可能是一种精神客体,它们都可能是一种物质和精神的混合体,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主体的内涵要比意识大,但其外延要比意识小,同样客体和物质的关系也是如此。其次,从他们的关系看,思维与存在、主体与客体是不可分割的,相互转化的。这是因为自从人类产生后,人首先必须解决生存问题,必须与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必须不断地进行物质生产劳动,所以,人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物,有主体必有客体。两者不可分割,相互转换。最后,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本体论制约认识论,世界的本原只能是物质或者精神,舍此无他,因为这两者具有不同的基础、本质和运行规律。在认识论上的放映就是客体始终是作为主体外在的、异质的东西制约着主体的思想和行为,使主体不至无限膨胀,变异为无限的主体。所以,对立是哲学基本问题在认识论上的反映,即物质决定意识;统一即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并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是属人的世界固有的特征,即意识积极能动反作用于物质,但这两者并不矛盾。比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但是以整个自在自然为客体的话,则人化自然为主体,人则作为整个人化自然的人格承担者,赋予人化自然以主体的意义。同样在社会领域这种相互转化的关系更为明显,人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是有机统一体。但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却只有绝对对立的意思,也就是说要么认为世界是统一于物质要么认为世界统一于精神,两者必择其一,不能含糊其词,二元论者,最终也会走向一元论,这一点显然和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明确了哲学基本问题和主客体关系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就为我们正确认识主体的客观性和客体的主观性提供了理论前提和基础,也为我们在新形势下更好地认识我们所处的世界的本质,搞好主体性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内容和意义:主客体有限统一的和谐观
(一)主体的客观性——物质决定意识:主体的客观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世界统一于物质的本体论问题所决定的。从发生学的意义上讲是指主体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客观的历史过程,是物质世界长期演化的结果。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意识的物质承担者的大脑产生都是自然界进化的结果,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也是一刻也离不开客观的自然和社会,主体首先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主体,是自然意义上的主体,这一点告诉我们自然和社会是我们无机的身体,我们必须象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自然和他人。其次就作为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最根本的依据的主体性而言,也是一种关系性规定,是客观的。主体性是指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性、主动性、选择性等特点,它是主体的根本特征,是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根本依据和标志,失去主体性,就等于失去了主体。然而主体性的确证却必须在与客体的关系中得以证明,没有了客体,主体性也无从表现,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林。也就是说主体必须实现对象化,在对象中才能确证自己的主体性、本质力量。由此可见主体、主体性始终是一种关系规定,而非自在规定。最后就主体的发展而言,主体的实践活动、创造活动始终受自身的和外部的客观条件制约,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随心所欲的过程。就主体自身的条件而言,主体的生理和心理结构作为先天内在的条件直接制约着主体的活动,这里既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既有现实的也有理想的因素,作为一个现实的人、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就是在这些相互矛盾的内心世界的冲突中展开活动的。主体的活动不但受其内部条件的制约,也受其外部条件的制约。这些条件包括主体生存其中的自然社会条件以及籍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等等,这些外部条件并不会自动满足人的需要,相反,它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日益表现出自己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从整体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有序的运动,又表现出偏离的趋势,既有纷芜复杂的现象,又有稳定不变的本质,呈现出一幅经纬交错的复杂的世界图景,这使内外交困的认识的主体常常感到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这充分说明了人们创造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总是要受到既有条件限制的,创造的结果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内外条件合力的结果。
社会的发展进步体现在了各个方面,其中在气象观测方面,也不断应用了多项新的技术,不再像传统的气象观测工作一样全部依赖人工,而是利用自动化的技术,有效提升了气象观测的效率和工作质量,体现出了时代进步的特点。在自动气象站仪器设备的使用当中,常见的一些故障需要进行及时修理,同时在日常的使用当中也需要可以进行有效的维护。
(二)客体的主观性——意识积极能动于物质:客体的主观性从根本上说是由意识对物质的积极能动性所决定的,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结果。客体是指进入主体人的认识和实践视域内的对象,这时的客体已不是纯粹的自在的客体,而是一种为我的客体,已是深深打上主体意志烙印的客体。这种客体已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客观规定,而是被赋予了主体属性和价值的存在,它体现的是一种主客的关系存在,而非完全的客观存在。这首先表现在客体必须和主体发生关系才能获得规定性,它的这种规定性是由主体赋予的,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和相互渗透的世界中获得的,也就是说纯粹的物质世界是不存在客体的,因此其产生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世界的特征。其次,就主客体发生关系的现实内容而言,主客体之间主要存在着认识和实践两种基本活动形式,在这两种基本活动形式中,形成了主客体之间的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的三重内容。认识活动主要指主体认识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自然属性,以及在运动变化发展中所表现出来的内在规律,这是客体所固有的纯粹的客观规定,从这层意义上说客体不具有主观性,没有主观世界的特征。但是客体只所以为客体并不在于其自在的规定性,而在于其为我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客体的自在规定性必须升华到为我的规定性层面上才能成为客体,这就是主客体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即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之间的满足和被满足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体的纯粹客观性已打上了人的目的烙印,已失去了那种纯客观的规定而是自然属性和价值属性的相互渗透的有机统一体,这种客体显然不能再做纯粹客观的理解了,而是具有了明显主观世界的特征了,已成为主观世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此客体的主观性得以彰显。但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并不止于此,在主体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后,主体又有了审美的欲望和要求。美作为主体生活和向往的一种境界,不是与生俱来先验自生的,而是在主客体相互认识和相互改造的过程中,在认识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基础上实现的一种最高的为我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客体之间已经扬弃了那种功利层面上的物质关系,而表现为一种真和善的有机统一,主客体之间的和谐共生,主体赋予了客体与美的涵义、美的象征,这是纯粹的主观尺度,是主体客观化的最高峰;而客体又赋予了主体真的涵义、真的形式,使主体的欲望和要求更符合善的标准,日益走向美的境界。在这里主体的客观化和客体的主观化是完全统一的,同时进行的,它们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三、结语
哲学的基本问题和主客体关系问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说明:在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中,不能机械简单地套用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去处理,不能用本体论范围内绝对对立的观点去处理认识领域内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来的那样:“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这两个用语本来没有别的任何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是在别的意义上使用的。”[1]224-225可见,这种对立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意义,无限的扩大这种对立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主客体之间关系的真实涵义在于:作为认识论问题它必然受本体论问题的制约,反映本体论内容的要求,但是作为专属人的生活世界的存在方式,它必然具有主观世界的独特的特征,这是因为无人的世界可以完全遵循自然界的因果律,但是属人的世界中人的目的就作为重要的一环插入到因果律当中,从而改变着自然规律发生作用的内容和形式,世界也就改变为为主体而存在的世界,生成为主体所特有的生活世界。在这里,似乎认识论上的主体性问题和本体论内的唯物主义原则是有矛盾的。其实不然,人们认识和改变世界还要遵循世界本身的唯物和客观的尺度,并且这一尺度是基础,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当人出现以后,自发的规律就改变为自觉的规律,具有了属人的内容和形式,产生了主客体之间辩证的关系,这是由主体人出现以后世界固有的矛盾性所决定的,我们说唯物主义辨证法是科学,就在于它是这种客观世界的如实反映。这具体表现在:哲学基本问题的对立性原则对主客体关系的规约在于主体和客体始终有相异的对立的一面,主体作为意识的唯一承担者,是积极的主动的,而客体作为被认识和改造的对象,始终是被动的消极的,是主体的对立面,是主体活动的制约者。因此,任何企图实现主体对客体的绝对超越都是幼稚和愚蠢的。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人的主体性,企图把整个世界其他人作为自己认识和控制的对象,其结果只能导致个体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生,这是当今自然、社会问题产生的总根源;另一方面,如果机械地运用本体论上的唯物主义原理,即物质决定意识,就会抹煞人的主体性,把人等同于物。旧唯物主义者把人归于物,用物灭人,完全从物的眼光去理解人,其结果是把人看成了毫无感情的冷冰冰的机器或仅仅是生理物质需要的高级动物,不能给人的生活以应有的尊严价值和意义,这都是对主客体的关系作了片面化的理解而导致的结果,都是只看到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统一性的一面而忽略其相异性的一面的理论,包括西方的后现代主义者主张要取消人的主体性也是如此。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我们既要尊重人的主体地位,爱护人调动人的积极性,又要自觉地规约和限制人的主体性,保护自然、造福社会和人类,既要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又要把自然看成我们无机的身体,他人、社会、国家看成我们幸福的源泉,树立生态伦理和交互主体的思想,努力做到两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之所以说两者可以达到具体历史的统一,就在于两者具有相对的统一性的一面,但差异始终是存在的,并且在某种程度上绝对的。所以,这种统一只能是历史的具体的和相对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人与人、国与国的交往中,要尊重他人、他国的利益和文明,包容共享,共同发展。唯有此,我们才能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产生和共同行为的团结协作和统一,实现共赢共享、休戚与共、和谐发展的大好局面。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 [收稿日期]2018-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系研究”(17BKS044)
[作者简介]姬海涛(1973-),男,河南安阳人,哲学博士,安阳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社会哲学、政治哲学。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9)02-0011-03
[责任编辑:刘卫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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