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仲裁论文_孔金萍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仲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协议,代位权,条款,效力,受让人,相对性,提单。

代位仲裁论文文献综述

孔金萍[1](2019)在《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第叁人签署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是否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由于我国在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案例中的基本观点是除非保险人同意,否则原则上没有约束力。域外国家、地区则普遍认可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这导致在相关国际贸易案例中,我国法院的判决在外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从私法自治原则、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保险代位权与债权受让的类似性、诉讼管辖协议对保险人的有效性等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对保险人有效。(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辑刊》期刊2019年05期)

朱晓雯[2](2019)在《浅析代位权行使与仲裁协议之冲突》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冲突是债权人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否定说所引用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站不住脚,肯定说从秩序维护和实际需要之角度分析更有理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王晓利,蔡俐[3](2019)在《有效仲裁协议直接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保险人代被保险人之位起诉第叁者时,以被保险人与第叁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利诉讼。没有涉外因素的,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于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而言,具有扩张效力,保险人应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案号一审:(2018)川0116民初3177号之二(2018)川0116民初3177号之叁二审:(2018)川01民辖终868号(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8期)

孔金萍[4](2018)在《论被代位债权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人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务中各级、各地法院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观点不一致。本文在梳理对此问题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代位权与被代位的债权的关系、代位权与受转让的债权的关系以及诉讼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效力的计较分析,结合域外经验,认为被代位债权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18年03期)

曲升霞,朱愈明[5](2018)在《仲裁协议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以矛盾裁判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立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通过次债务人直接清偿使债权得到及时保障。但当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时,就会形成仲裁管辖与代位权纠纷司法管辖的冲突,产生仲裁协议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疑问。以法院的矛盾裁判为研究对象,能够从不同的裁判观分析透视矛盾判决出现的原因。进而以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性与仲裁协议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本质为基础,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利益的基础上,探索既尊重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保障债权人代位诉权的解决路径。(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李玲[6](2017)在《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此时债权人是否受该仲裁协议的约束以及是否有权利提起仲裁是理论界颇具争议的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仲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仅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而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是否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值得商榷。如果适用,由于债权人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债权人直接适用则有失公允,但如果不适用,则次债务人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甚至有可能造成债务人为了逃避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条款,而放任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本文就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的效力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7年04期)

张晓芮[7](2016)在《仲裁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人的约束力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实施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然而其中关于债权债务转让情形下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第9条)的适用在实践中出现不一致的做法。文章从相关实际案例入手,探求仲裁条款对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的约束力问题及第9条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15期)

李真真[8](2015)在《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是指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因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时,如果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后,保险人是否受该提单仲裁条款的约束。一直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文简称“《海诉法》”)只规定了保险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的批复中,否定了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该批复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广受诟病。本文意在对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具有代位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概述了提单仲裁条款代位性的相关问题,讨论了代位的含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提单仲裁条款的特点及有效要件等问题,以期为后续的讨论奠定基础。本文第二章评析了我国关于提单仲裁条款代位性的相关立法,并讨论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及理论界的争议。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本文第叁章论证了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支撑,并且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理论、仲裁理论以及法理学等角度分析了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的合理性。本文第四章对于上述几章中涉及的与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相关的规定,提出了对《海诉法》的修改建议。(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周煜恒,赖之初[9](2014)在《代位权制度之反思与出路——兼论与仲裁协议的弥合》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传统民法学上一项重要制度,而在我国正式确立不过寥寥十多年。代位权的本质在于债的保全,基于此赋予它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牵涉进第叁人的利益,故应用须谨慎细致。与传统民法学上的代位权制度相比,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可谓是"亮点"纷呈,十分具有中国特色,是好还是坏,是现实的束缚还是理论的禁锢。综观世界法史,从应然角度看,代位权制度本身应扩大适用范围,如囊括保存行为等,以满足现实的需求。从代位权制度的背景、现状、客体、行使后果、实践中有关管辖、仲裁的争议出发,认真梳理代位权的细节,从多角度进行考察,旨在为实务困惑提供一些解决路径,同时对发展前景进行一定探讨。(本文来源于《浙江万里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5期)

柳雅嘉[10](2013)在《浅析代位求偿权下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实质在于赋予债权人直接追讨次债务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与大陆法系意义上的代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在简要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对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人与仲裁协议、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仲裁意愿和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公平合理利益这叁个关系进行法理考察,最后得出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不应及于未签字第叁方的必然结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4期)

代位仲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代位权与仲裁协议的冲突是债权人可否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否定说所引用合同相对性的角度站不住脚,肯定说从秩序维护和实际需要之角度分析更有理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仲裁论文参考文献

[1].孔金萍.仲裁协议对保险代位权人的效力[J].社会科学辑刊.2019

[2].朱晓雯.浅析代位权行使与仲裁协议之冲突[J].法制博览.2019

[3].王晓利,蔡俐.有效仲裁协议直接约束保险代位求偿权人[J].人民司法.2019

[4].孔金萍.论被代位债权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人的效力[J].北京仲裁.2018

[5].曲升霞,朱愈明.仲裁协议抗辩能否对抗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以矛盾裁判为视角的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6].李玲.代位求偿权下仲裁条款效力[J].智富时代.2017

[7].张晓芮.仲裁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人的约束力问题探析[J].商.2016

[8].李真真.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D].大连海事大学.2015

[9].周煜恒,赖之初.代位权制度之反思与出路——兼论与仲裁协议的弥合[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

[10].柳雅嘉.浅析代位求偿权下仲裁协议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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