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真伪不明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真伪,责任,事实,近因,驾车人,规则,原则。
真伪不明论文文献综述
刘建勋[1](2018)在《近因原则立场之上的多因致损与真伪不明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概述上诉人(原审原告):甲,自然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甲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为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丙公司工作,丙公司为其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包括乙。在保险期间内,乙意外摔倒后死亡,甲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甲认为,乙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伤害造成的结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给(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8年07期)
钟鸣雁[2](2018)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认知的理性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时间的一维性、证据的有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原模原样的展现在法官面前。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不可避免的出现事实认定的叁种状态,即事实为“真”、事实为“伪”和事实“真伪不明”叁种状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作为事实认定的灰色地带是案件事实认定必然会出现的状态,传统的裁判叁段论只能处理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模式,也即案件事实为“真”和“伪”的情形,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叁段论却无法发挥其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诉诸证明责任规范作出裁判。罗森贝克理论的引进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期有学者纷纷撰文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梳理认为学者们通过四个方面提出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质疑甚至否定,分别是比较法层面、学说层面、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本文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基本认知入手,以期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一个相对客观、全面的认识;进而分析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出现的原因和前提条件,得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在案件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必然性;再梳理学者们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观点,明确争议的焦点;然后尝试针对学者的质疑进行回应,形成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讨论;最后兼论在案件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处置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些许的帮助。(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06-30)
胡学军[3](2018)在《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责任理论是因"事实真伪不明"这一认知情形的处理而产生的理论建构,"真伪不明"是一种诉讼中客观存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知状态。真伪不明情形及证明责任裁判方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立基于"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而绝非抛弃了该命题。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之间虽然存在制度互动关系,但依证明标准裁判方法不可能消灭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真伪不明"和"证明责任"。真伪不明命题的讨论有助于对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实。(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曾宪佳[4](2018)在《担保真伪不明如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担保材料上担保人盖章存在严重瑕疵,担保人否认有担保意思表示,债权人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一起担保真伪不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高欣公司要求金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请,苏州中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3-14)
王海月[5](2017)在《真伪不明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要科学设定证明责任制度就必须正确认识真伪不明问题。真伪不明问题是证明责任问题的关键所在。真伪不明问题是现代证明责任理论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解决真伪不明问题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为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规范的解决模式。我国真伪不明问题解决的立法虽然有所进步,但对照国外的科学做法仍然存在严重的缺陷。我国应当摈弃与民事实体法的证明责任规则不配套的、过于英美化的证明标准制度,构建具有大陆法系精神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制度,以使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做到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相互衔接。科学设定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科学设定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和证明责任的特殊分配制度。科学设定真伪不明问题的解决方案还要求完善民事实体法上的法律推定克服真伪不明,在特定种类案件中降低证明标准,完善民事实体法上的表见证明制度,完善防止真伪不明的其他措施,包括完善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强化当事人证据意识以及适当放宽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7)
欧元捷[6](2016)在《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的抛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学界通说认为,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即导致证明责任判决的适用,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将该事实认定为不存在。该条款的含义更贴近事实认定理论中的"拟制说",即真伪不明由拟制方法来克服,事实最终只能被认定为真或者伪。但"拟制说"既然否定证明责任是专门为解决事实真伪不明而存在,却又选择保留了真伪不明命题。纯粹出于路径依赖而延续的"事实真伪不明",不仅在功能上存疑,其自身存在也不具有必然性,且由于在本无问题的地方制造了问题,它总体上使证明责任体系更为混乱而不是更为清晰。若转向"二分说"来认识证据评价,对事实只作"得到证明"与"未得到证明"的区分,则于证明责任理论兼有除弊及纠偏之意义。(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6年11期)
牛琼[7](2016)在《论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因为人们的认识能力存在局限,在诉讼过程中许多案件事实真伪难以分辨,法官对案件事实无法做到心证。本文通过"彭宇案"为切入点,引出事实真伪不明及于此情形下的法官裁判问题,我国证明责任制度在相关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理论准备不足和研究的相对滞后性。通过对事实不明的讨论及对证明责任制度理论的疏导,结合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提出目前在我国对于事实真伪不清如何使用证明责任的一个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3期)
郭妍子[8](2016)在《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进行诉讼时一种常见的客观现象是案件事实真伪难辨,出现悬而未决的情况,双方当事人要针对案件提供各自的证据证明,并承担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上的不利后果。证据该由哪方提出,这种不利后果该如何分配是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然而我国《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为《民诉法》与《证据规定》,制定了相关证明责任制度,其内容较为分散,出现部分重迭,缺乏统一清晰的分配规则。鉴于此,文章通过评析域外的立法例及学说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20期)
刘英俊[9](2016)在《论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裁决规则——以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何对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依法作出裁决,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民商事仲裁的一大难题,亟待需要创设新的裁决规则。通过解析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案件当事人都未能提供优势证据,真实情况依现有证据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根据利益权衡原则,从有利于维护民商事规则,督促民商事主体按规则办事的角度作出裁决,以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本文来源于《江西建材》期刊2016年04期)
李智辉,夏琳[10](2015)在《逃逸事实真伪不明 商业叁者险不免赔》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今年2月3日14时30分,陈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昌市昌湾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昌湾大道加油站南侧路口,超车右转弯进入加油站过程中,小车右后轮与原告胡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摔倒受伤,小车未立即减速,在该加油站洗车达30分钟以上(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10-15)
真伪不明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由于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时间的一维性、证据的有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原模原样的展现在法官面前。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对案件经过审理后不可避免的出现事实认定的叁种状态,即事实为“真”、事实为“伪”和事实“真伪不明”叁种状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作为事实认定的灰色地带是案件事实认定必然会出现的状态,传统的裁判叁段论只能处理小前提符合大前提的模式,也即案件事实为“真”和“伪”的情形,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裁判叁段论却无法发挥其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德国学者罗森贝克提出当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诉诸证明责任规范作出裁判。罗森贝克理论的引进对我国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期有学者纷纷撰文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笔者通过梳理认为学者们通过四个方面提出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质疑甚至否定,分别是比较法层面、学说层面、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本文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基本认知入手,以期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一个相对客观、全面的认识;进而分析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出现的原因和前提条件,得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在案件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必然性;再梳理学者们质疑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观点,明确争议的焦点;然后尝试针对学者的质疑进行回应,形成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讨论;最后兼论在案件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处置方法,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有些许的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真伪不明论文参考文献
[1].刘建勋.近因原则立场之上的多因致损与真伪不明探析[J].上海保险.2018
[2].钟鸣雁.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认知的理性分析[D].南昌大学.2018
[3].胡学军.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辩护[J].法商研究.2018
[4].曾宪佳.担保真伪不明如何认定[N].江苏经济报.2018
[5].王海月.真伪不明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7
[6].欧元捷.论“事实真伪不明”命题的抛弃[J].政治与法律.2016
[7].牛琼.论事实真伪不明与证明责任[J].法制博览.2016
[8].郭妍子.事实真伪不明时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J].法制博览.2016
[9].刘英俊.论事实真伪不明案件的裁决规则——以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J].江西建材.2016
[10].李智辉,夏琳.逃逸事实真伪不明商业叁者险不免赔[N].人民法院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