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医生的告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义务,医生,医患,关系,医疗,标准,举证责任。
医生的告知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谭阳阳[1](2018)在《论医生告知义务之履行》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以及网络科技发展,国民的整体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原先对于医生的绝对权威也逐渐消失,医生与病患之间的关系也由原先不对等的地位逐渐平等化,医疗权利意识更为高涨。病患在医疗的过程中要求知道其病情以及医疗方式,并且主动参与其医疗决策权。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其病情以及采取怎样的医疗措施,这是对医生告知义务的一般规定。但是在医疗实践中,患者身体状况具有复杂性,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而法律并没有对告知说明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进行具体的阐述。一旦发生纠纷,医生在没有医疗过失的情形下,患者往往以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身的知情同意权作为理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医生告知义务的内容会被扩大化以用来保护患者的权益。如果过多地强调患者的知情权往往加重医生的义务,最终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实践中,患者的亲属往往扮演不可忽略的角色,亲属代理权是否有效并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对于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面对亲属的代理权,尤其是亲属的代理行为可能会不利于患者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处理,患者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医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所面临的问题。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进行论述。正文的第一部分对相关的司法裁判进行梳理,分析了目前法律对医生告知义务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中面对亲属代理权时产生的争议。正文的第二部分是对争议点进行系统的论述。前半部分是对医生告知义务的来源、性质以及判断标准进行详细说明,后半部分是针对亲属代理患者作出决定时,这样的代理效果分析以及产生的冲突。正文第叁部分是针对医生告知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意见和处理方式,以致于医患之间达成共识,在面对患者的自主权和亲属的代理决定权时实现合理的平衡,最终保障患者的最佳利益。(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27)
冯志尉,李伟[2](2016)在《医生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治疗满意度影响的调查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探讨医生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治疗满意度的影响。文章选取100名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实验组患者详细采集其基本信息,在不同时间点制定个性化沟通方案;对照组采用常规方案进行沟通。在两组患者出院及随访结束时,采用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将收集到的数据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处理,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表明:实验组患者对治疗的满意度显着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认为个性化的沟通告知方案对患者治疗起有着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患者的治疗满意度,值得临床上推广应用。(本文来源于《经济师》期刊2016年10期)
刘平,王晓,何斐,李凯彦[3](2016)在《对353名临床医生医疗告知义务的认知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了解临床医生对医疗告知义务的认知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方法]自行设计问卷,抽取360名临床医生进行调查,主要了解临床医生对医疗告知相关规定、履行义务过程中的阻碍因素及存在问题等的认知情况。[结果]收到有效问卷353份,调查结果显示:60.7%的临床医生认同履行医疗告知非常有必要;64%的医生参加过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同年龄、学历、科室的临床医生对告知具体规定的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医生对医疗告知相关规定的认识不足,且认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应当加强对医生相关法律的培训,进一步出台细化的、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文来源于《卫生软科学》期刊2016年03期)
贵立义,丁奕竹[4](2015)在《论医生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内容——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以及医患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使得患者知情同意权逐渐得到社会和公众的关注。医生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为视角,对医生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法律完善和临床实践提供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07期)
杨丽红,尹梅,张雪,汪影,张晓奥[5](2013)在《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探析——以医生的告知义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伦理过失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过失,其在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上应当具有其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对医疗伦理过失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借鉴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标准的各种理论以及有些国家对医疗伦理过失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提出了我国医疗伦理过失应当采取的认定标准和完善举证责任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3年02期)
张琪[6](2013)在《浅析医生告知义务和患者同意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医患关系中医生的告知义务与患者同意权牵涉到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患者的同意权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基于医生告知义务为基础的患者了解自己病情、诊疗措施、手术风险等的权利。后者则是指患者对相关的治疗手段、风险等进行同意的权利。患者知情同意权还包括了患者主动了解医疗相关信息的权利,是在患者被动同意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笔者之所以将文章设定为重点讨论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同意的权利,而非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是因为知情同意中的知情权部分与医生的告知义务基本重迭,而患者同意权部分才是直接体现患者自主决定权和其在医患关系中主动地位的权利。本文讨论问题的相关法律基础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之前颁布的相关法律,例如《执业医生法》等。第一章着重于典型案例、现行法律分析及存在问题分析。第二章是对知情同意发展历史的探讨。知情同意制度起源于英国,繁盛于美国。医患关系在古罗马是受父权主义影响的。随着人权运动等运动的开展,各国开始更加强调患者知晓医疗信息和决定是否接受治疗的权利。其后,卡多佐(Cardozo)法官对Mary E. Schloendorff v. The Society of the New York Hospital案的判决和Sidaway v. Bethlem确立了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第叁章和第四章探讨医生告知义务和患者同意权在各国的发展状况及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笔者认为应该用采用合理患者标准说可以相对完善地确立医生告知义务的范围同时体现患者在医患关系中的主动地位。事先医疗指令制度可以解决暂时丧失同意能力的患者的同意问题。如果是通过代理进行医疗同意,代理人应当在尊重患者的最佳利益为原则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同时,为了规范代理人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组成第叁方中立机构来判定是否存在代理权的滥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5)
郝楠[7](2012)在《医生的义务——告知》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行业是高技术高风险的行业,因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的医疗纠纷甚至医疗赔偿比例不断加大。随着告知承诺(又称知情同意)理论的广泛传播和深入研讨,尤其相关法律如《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的颁布都明确规定了医方对患方的"知情权"应给予足够的重视[1],使医生告知义务由医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中医药》期刊2012年11期)
肖瑶[8](2012)在《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刑法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行为属于一个高度专业的领域,病人对于医疗行为的实施有自主的决定权,医生采取医疗措施要得到病人的承诺,这个承诺的前提是医生的告知说明行为。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医生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刑事判决,但是刑法在医疗说明这一范围内,也是有着法律任务的。(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2年02期)
王占明[9](2010)在《医生告知义务的叁种豁免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对患者已知事实的告知义务豁免二、存在紧急情况时告知义务豁免叁、医生的医疗特权对告知义务的豁免四、我国现行法关于医疗告知义务豁免之规定述评医患纠纷中,医师的诊疗行为属于专业行为,在过失的认定上,常常由于专业标准的难以确定、专家证据的不易获得而难以实现。因此,晚近以来,医疗过失逐渐发展出新的诉讼类型———"告知后的同意"。所谓"告知后(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0年00期)
吴蓓[10](2011)在《医生说明告知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生说明告知义务源于“告知同意”原则(informed consent),是指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基于合理患者标准、维系良性医患关系对患者尽完全的积极的说明告知的义务。本文从“告知同意”原则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维护患者利益入手,在医患关系范围内论述医生说明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可以涵盖“告知同意”原则。且在医患关系维度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消费者知情同意权进行了比较,说明患者知情同意权属于消费者知情同意权,但是却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医生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责任与医生专家责任进行了比较,说明医生是专家,但是医生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责任要较医生专家责任严格。本文试图通过对医生说明告知义务来源的分析,提出医患关系的发展模式产生并影响医生说明告知义务的设计,使医生说明告知义务在医患关系维度内实现医生与患者利益均衡,实现良性发展的效果。文章第一章通过一个个案引出本文论题,说明研究医生说明告知义务的法律意义。第二章为医患关系中的医生说明告知义务。医生说明告知义务属于医生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范畴,对医生说明告知义务的渊源、概念、性质、内涵、界定标准、与患者的关系,违反医生说明告知义务后的责任等事项的梳理,使得医生尽完全的积极的说明告知义务,从而实现最终目标:即维护患者利益,实现和谐的医患关系。第叁章为医生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责任。从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角度论述使得医生违反说明告知义务的行为得以规制。第四章对我国医生说明告知义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进行了论述,从立法、司法、医生伦理意识的角度提出合理建议。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强调文章观点,并指出文章存在的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医生的告知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探讨医生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治疗满意度的影响。文章选取100名腰椎间盘突出症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对实验组患者详细采集其基本信息,在不同时间点制定个性化沟通方案;对照组采用常规方案进行沟通。在两组患者出院及随访结束时,采用问卷调查表进行满意度调查,将收集到的数据应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处理,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表明:实验组患者对治疗的满意度显着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因此,认为个性化的沟通告知方案对患者治疗起有着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患者的治疗满意度,值得临床上推广应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医生的告知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谭阳阳.论医生告知义务之履行[D].浙江大学.2018
[2].冯志尉,李伟.医生告知说明义务对患者治疗满意度影响的调查报告[J].经济师.2016
[3].刘平,王晓,何斐,李凯彦.对353名临床医生医疗告知义务的认知调查[J].卫生软科学.2016
[4].贵立义,丁奕竹.论医生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和内容——以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
[5].杨丽红,尹梅,张雪,汪影,张晓奥.医疗伦理过失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探析——以医生的告知义务为视角[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
[6].张琪.浅析医生告知义务和患者同意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3
[7].郝楠.医生的义务——告知[J].内蒙古中医药.2012
[8].肖瑶.医生告知说明义务的刑法问题[J].现代交际.2012
[9].王占明.医生告知义务的叁种豁免根据[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
[10].吴蓓.医生说明告知义务[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