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证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证人,制度,刑事诉讼,打击报复,罪责,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
刑事证人论文文献综述
张晨,周斌[1](2019)在《刑事证人如何愿出庭敢出庭》一文中研究指出重新确定必须出庭证人范围加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运用规定亲属免证允许自愿作证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保障机制10月14日,备受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员申请了两名证人远程视频作证,一名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孙小果原审认(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10-17)
付玉静[2](2019)在《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保护机制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学中比较热门的话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与工具。但由于我国公民作证意识整体淡薄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年来,审判模式逐渐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有很多公安机关和专家学者从提高办案效率和提高出庭作证率的角度对刑事证人保护情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实践,这对于消除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主、客观限制因素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各地进行的刑事证人保护活动不尽相同,虽然有个别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大多数只是浮于形式。基于以上不足、综合国内外先进学者的观点和先进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本人的观点,本文对刑事证人保护机制的构建方式进行创新探索,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新的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及其完善的立法建言。从理论上强化刑事证人保护意识,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使刑事证人保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重点阐述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积极意义以及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构,分别从保护的主体、内容、对象以及保护机关的实践做法展开论述,提出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和内容的内涵界定、具体内容及弊端;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有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总结出,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规定实施保护的主体存在缺陷、保护对象及范围过窄、侧重保护人身安全、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条款;第四部分,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的概述;首先,对新机制的概念进行描述性的定义,对其法理依据、预期目标和实现标准进行理论论证;然后,论证该制度的可行性。(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期刊2019-06-07)
刘亚琦[3](2019)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其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根据直接言词、诉讼公正和人权保护理论建立起来的,是刑事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法谚有云“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短板。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完善,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反响。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证人保护、证人补偿等方面,并且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足见我国为解决刑事证人出庭率低这一问题的决心。可是由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问题仍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最难攻克的难关。刑事证人出庭率低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则会影响刑事案件的真实性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据此,深入探讨和研究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含义、基本内容及重要意义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证人的基本含义进行研究,在分别介绍证人、刑事证人、强制证人出庭概念的基础上,归纳出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含义。其次,概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介绍证人依法出庭作证与强制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等内容。最后,又阐明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存在价值,即证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法官禁止证人出庭案和廖某某打击报复证人案两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法官禁止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不了解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护制度等问题,为下文揭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内部原因和外在原因作铺垫。第叁部分主要对造成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证人出庭率并未有显着提高,因此,通过对我国典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后发现,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可分为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两个方面。内部原因包括我国普通公众对指认他人的内心排斥、对证人保障制度的不了解;外在原因包括法官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持消极态度、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缺乏以及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理由不具体等。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主要措施。一直以来,我国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和成就,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获得预期效果。具体而言,针对造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内部原因提出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普法、学法,让社会公民认识到作证是公民的义务,改变自身的落后思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使其了解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及经济补偿制度,解决其各种顾虑和担忧。另一方面,针对外在原因,主要提出了五项解决措施:提高公安司法机关人员的自身素养、扩大我国受保护的证人范围、加大保护证人的力度、具体规定证人拒证理由、提出建立独立的保护小组和证人求助电话等措施。(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期刊2019-05-30)
胡婉琪[4](2019)在《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诉讼领域,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一方面要突出审判程序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另一方面,要发挥法庭审判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定罪量刑上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要求刑事审判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庭审中证人出庭并以言词方式作证,接受控方及辩方质询,法官根据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一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0%,二审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5%。甚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之所以导致这种情形,既有诉讼传统、公民作证意识等因素,也有证人出庭保障制度依然存在缺陷等问题。出于考虑提升证人出庭作证率,2012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证人作证义务和证人权利保障两方面,既强化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又注重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和经济补偿。但是,立法仍然存在对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案件范围太窄,保护主体不具体,保护方式不全面、救济机制缺失等问题。在证人作证意识不强的条件下,要破解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下难题,一方面,要通过增加拒不出庭作证证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和经济保障制度;此外,通过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赋予证人出庭作证精神利益,利用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激励证人出庭作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详实介绍了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概念。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语义进行解释,在此基础上,界定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概念;阐释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机制对于促进刑事庭审实质化、实现司法公正以及保障人权的意义。第二部分: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从比较法角度重点考察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法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深入分析上述国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指出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叁部分: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客观分析我国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发展现状基础上挖掘了当前存在的问题: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出庭作证证人经济利益保障不力。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立法完善建议。首先,须要完善出庭证人人身安全保护的机制,明确保护主体,细化保护方式,建立救济机制;另一方面,完善现行出庭证人经济补偿制度,增设出庭证人奖励金;此外,通过还要对证人从精神层面进行嘉奖和鼓励;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证据的可靠性,丰富证人出庭作证方式,降低出庭证人作证心理负担。(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丁鹏程[5](2019)在《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环,对于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审判机关认清案件事实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坚实和完善,对于司法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李菲[6](2019)在《误读与澄清: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研究向来颇丰,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文章重点讨论证人出庭率、证人作证义务、证人出庭的意义等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证人出庭率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计算方法不同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由此界定证人出庭率的概念才是必要的。证人不积极履行作证义务并不是证人不出庭的主要原因,忽视权利一味强调义务履行是不符合法理的。证人作证不仅具有实体意义,更重要的是具有程序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蒋佩[7](2018)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是衡量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标准之一。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双重体现,它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文章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目前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且主要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证人权利保护不到位以及质证效果差等方面,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从立法、司法和证人本身叁个方面,制定健全的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0期)
古玉敏[8](2018)在《浅析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就必须有相关的保障制度,但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阐述了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及原因,分析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9期)
征汉年[9](2018)在《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的中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在刑事诉讼法中存在规定保护的义务主体有缺陷;侧重保护人身安全,却忽视了对证人及其亲属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实际可操作条款等问题。刑法不但在保护对象上与刑事诉讼法相脱节且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应当进行重新构建,尤其是要扩大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保护的范围和拓展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对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犯罪又触及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原则处理。对证人的事前保护比事后保护更重要。建议尽快建立保护证人细化规则体系。(本文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王大荣[10](2018)在《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在规定证人有作证义务的前提下,赋予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证人拒绝就其所知道的内容作证的权利,对平衡诉讼中证人的作证权利与作证义务意义深远。我国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纳入了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的内容,但仍然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合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的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在健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保障人权乃至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吕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刑事证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事证人保护机制是司法制度改革和刑事诉讼法学中比较热门的话题,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与工具。但由于我国公民作证意识整体淡薄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我国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近年来,审判模式逐渐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有很多公安机关和专家学者从提高办案效率和提高出庭作证率的角度对刑事证人保护情况进行深入地研究和实践,这对于消除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主、客观限制因素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理论研究滞后,各地进行的刑事证人保护活动不尽相同,虽然有个别的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大多数只是浮于形式。基于以上不足、综合国内外先进学者的观点和先进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本人的观点,本文对刑事证人保护机制的构建方式进行创新探索,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新的刑事证人保护机制及其完善的立法建言。从理论上强化刑事证人保护意识,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使刑事证人保护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述,重点阐述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概念、积极意义以及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部分,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构,分别从保护的主体、内容、对象以及保护机关的实践做法展开论述,提出刑事证人保护的主体和内容的内涵界定、具体内容及弊端;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有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总结出,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中规定实施保护的主体存在缺陷、保护对象及范围过窄、侧重保护人身安全、缺乏可实际操作的条款;第四部分,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的概述;首先,对新机制的概念进行描述性的定义,对其法理依据、预期目标和实现标准进行理论论证;然后,论证该制度的可行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证人论文参考文献
[1].张晨,周斌.刑事证人如何愿出庭敢出庭[N].法制日报.2019
[2].付玉静.刑事证人保护新机制研究[D].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
[3].刘亚琦.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其解决[D].河北师范大学.2019
[4].胡婉琪.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9
[5].丁鹏程.刑事证人“出庭难”之应对[J].法制博览.2019
[6].李菲.误读与澄清: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7].蒋佩.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经济.2018
[8].古玉敏.浅析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制度[J].法制与经济.2018
[9].征汉年.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王大荣.刑事证人的拒绝作证权[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