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董事诉讼论文_翟宝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股东对董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股东,董事,代表,义务,理论基础,信义,日本。

股东对董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翟宝红[1](2011)在《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公司法第153条,从股东直接诉讼的角度规定了董事对股东的责任,这是对我国民法通则和旧公司法的重大突破。虽然仅有这么一条,但它给我们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来源于《经济导刊》期刊2011年01期)

刘迎霜[2](2009)在《股东对董事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创建了股东对董事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拓宽了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然而在发挥诉讼对股东权益维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董事权责的平衡和司法对经营世界的尊重。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对董事诉讼中具有排除司法实质审查、确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派生诉讼中建立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功能。我国在借鉴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作成文法化的引进。在司法解释中细化董事的注意义务,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程序,完善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09年05期)

杨红信[3](2009)在《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通、最重要的营利性法人,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利益被董事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在对此种制度作了分析介绍以后,对我国建立此种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笔者首先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历史发展以及与派生诉讼的区别加以论述,接着再就其理论基础及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制度的观点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完善此种制度的建议。本文旨在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的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的规制和对股东的利益的保护,从结构上说,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部分学者就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所下定义的归纳总结,然后对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概括分析了其与派生诉讼的区别,最后又对其历史发展加以考察,以探寻此项制度发展之规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律基础,接着对两大法系学者有关此问题的不同观点进行了阐述,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从而给予我们有关此问题启示:英美国家“义务——责任”体系的合理性;大陆法系董事对股东法律责任泛化的弊端。第叁部分:着重阐述了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公司治理中的问题,通过与国外立法的对比,提出我们的不足:资本多数决原则为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提供了可能;董事会对董事行为监控手段匮乏,监控力弱;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对董事进行有效监控的难以逾越的障碍;股东救济权利规定含混,不充分。第四部分:也是这篇文章的重点所在,针对我国关于此制度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完善有所帮助,从而更好的保护股东的利益,分担董事的风险,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本文在结论部分提出,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规范构成了立法者为解决种种利益冲突的原则和原理;先进的立法需要科学理论作指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任何制度的完善都离不开合理的借鉴与取舍。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法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法治意识仍比较淡薄阶段,同时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善股东诉权已成为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做法,是完善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捷径和必由之路。相信随着环境变化而变化的公众正义观,会在实践中被不断检验和修正,我国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制度同样如此,其制度的合理性也要在审判中历练。(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9-05-01)

河合伸一,刘姝[4](2008)在《董事的责任追究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前言股东代表诉讼是由股东代表公司追究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的诉讼形态。在日本法中,不仅可以对董事提起这一诉讼,对公司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提起。在这里,我们就只考虑对董事提起这一诉讼的情形。而且,在2006年施行的日本公司法之下,对股份公司的机关构成可以做多样的选择,所以要正确地说明问题就不得不作出很多补(本文来源于《公司法律评论》期刊2008年00期)

杜永波,杨秀清[5](2008)在《董事对股东的义务及股东直接诉讼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股东针对违法董事提起直接诉讼的制度,虽突破传统法律理论,却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董事对股东义务范围的确定与股东直接诉讼有着密切关联,对该义务范围的确定应采取基本原则与行为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而股东对董事提起的直接诉讼应主要限于董事对股东自益权侵害的情形。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缩小了董事的义务范围,出于理论周延和公司治理的需求,应对该义务范围作扩大解释。(本文来源于《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8年02期)

张磊[6](2008)在《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法律理论认为董事只与公司之间产生法律关系,与股东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认为董事不仅应当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而且股东还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直接诉讼的基础是董事对股东的信义义务,诉讼的性质有不同学说,以特别法定责任说最有说服力。现对《公司法》的规定作出评价并指出其不足。(本文来源于《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8年01期)

刘桂清[7](2006)在《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6年03期)

蔡元庆[8](2006)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被告董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时,公司对其所支付的必要的诉讼费用给予补偿,可以实现董事利益的保护。但对此,现行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理论基础也不明确。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应当采取强制规定的方式,赋予胜诉董事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该费用范围应包括律师报酬等所有必要的费用。(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06年02期)

汪冬[9](2000)在《股东对董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社会中,公司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营利性法人,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无与伦比的。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的投资,因此如何保护好股东的权利、鼓励股东的投资热情乃是各国公司法的共同目标之一。随着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股东利益被公司和董事侵害的现象日渐严重,股东权利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在对此种制度做了分析和介绍后,对我国建立此种制度提出了建议。 笔者首先对股东对董事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分类和性质加以论述,接着又对此种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然后再就其在公司的运行机制中的作用以及对传统诉讼制度的突破进行探讨,在对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做了比较法研究之后,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此种制度的建议。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对董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的本质、请求权基础以及诉讼的程序都截然不同。在董事的行为直接侵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即可对董事提起直接诉讼,因此直接诉讼的提起权是基于股东的直接请求权,此种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无大差别,普通的诉讼程序就能够满足它的要求。当董事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而公司又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其责任时,股东即可提起代表诉讼,代替公司追究董事的责任,因此代表诉讼的提起是基于股东的代位权,由于此种权力的特殊性,普通的诉讼程序已无法适用,故而立法者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的束缚,设计了一套全新的制度以支持代表诉讼。 自从1719年英国着名的“泡沫法案”之后,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由弱到强,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代表诉讼制度被普遍认可,更说明了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趋于成熟。当前此种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是:1)请求权基础越来越具体明确;2)对股东起诉的资格限制在逐渐放宽,使更多的股东能够更方便地提起诉讼;3)诉讼的程序日趋完善,兼顾公司、股东和董事多方利益;4)股东诉讼提起权的保护趋于国际化,分届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在立法和司法上相互借鉴。 股东对董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此制度中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重要作用。此种制度实际上赋予了股东以诉讼的形式干预公司经营的权利,同时对公司内部治理给予外部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股东的弱势地位,限制了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虽然公司扩大经营者对公司的控制力是公司面临市场考验不得不做出的选择,但是这种公司内部控制权的再划分并非是一种良性的分配。它是公司股东和董事利益冲突的根源。权力的民主化观念需要权力之间的有效制约。当公司一味追求效率时,赋予股东对董事诉讼提起权可以矫正公司内部权力分配的畸变。传统公司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深受民法理论的影响,作为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私有财产绝对原则和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并演绎为表决权的绝对自由。滥用资本多数决不但会使公司和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违背公司承担的社会义务,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所需的经济秩序和道德秩序。因此,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可矫正资本多数决原则给小股东带来的压迫性影响,制止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股东对董事诉讼的程序不同于一般诉讼程序,尤其是代表诉讼的特别程序对一般诉讼原理的突破,成为股东对董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只有它才使股东的实体权利得以真正的实现。 股东对董事诉讼制度既包括实体方面的制度,同时也包括程序方面的制度。在请求权基础方面,法律对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作了不同规定。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受信托人、受任人,董事无疑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善管义务和信义义务,但其对股东不负有责任,而现在各国法律已经开始认为董事亦应对股东有信义义务,这正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础。 在代表诉讼方面,少数认为只有法律中明定的惜形下,股东才能代替公司起诉,但大多数 认为凡是董事对公司的义务都是代表诉讼的基础。股东对董事的诉讼制度是在保护股东权 利与防止滥用诉权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因为此种制度给股东带来利益的同时,也显现出 不利的一面。相当数量的诉讼毫无实际意义且造成了人力、物力的耗费,还有一些股东把 代表诉讼当作勒索的工具,为图个人非法之利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而股东对董 事诉讼的特殊程序正是立足于股东。公司、董事利益平衡之契合点;肩负保护股东权益与 防止股东道德风险之毒任,所以对于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前置程序、各方的诉讼地位、 诉讼费用、再审等问题,各国法律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1994年实施的我国公司法为我国建立观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还是略 显幼稚,关于股东对董事的诉讼也只有第11!条的简单规定,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是一 片空虚,己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要求,因此应尽快在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并完善直 接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00-10-01)

于杨曜[10](1995)在《股东的代表诉讼与股东的董事违法行为制止权——试析日本公司法关于维护股东权益的两个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司法》是一部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注意与国际接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它为确定公司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与此同时,我们还得承认,我国的“公司法”还刚建立,还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为了缩短这一进程,我们不妨借鉴一些外国《公司法》中有益的东西,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本文来源于《华东理工大学学报(文科版)》期刊1995年01期)

股东对董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创建了股东对董事的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拓宽了司法对公司运作的介入。然而在发挥诉讼对股东权益维护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董事权责的平衡和司法对经营世界的尊重。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在股东对董事诉讼中具有排除司法实质审查、确立诉讼的证据规则、在派生诉讼中建立用尽内部救济原则的功能。我国在借鉴商业判断规则时,应作成文法化的引进。在司法解释中细化董事的注意义务,明确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和商业判断规则的运作程序,完善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股东对董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翟宝红.董事对股东的责任及股东直接诉讼[J].经济导刊.2011

[2].刘迎霜.股东对董事诉讼中的商业判断规则[J].法学.2009

[3].杨红信.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09

[4].河合伸一,刘姝.董事的责任追究及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意义[J].公司法律评论.2008

[5].杜永波,杨秀清.董事对股东的义务及股东直接诉讼问题探析[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6].张磊.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7].刘桂清.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06

[8].蔡元庆.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

[9].汪冬.股东对董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

[10].于杨曜.股东的代表诉讼与股东的董事违法行为制止权——试析日本公司法关于维护股东权益的两个规定[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文科版).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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