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论文_郭泽喆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责任,狭义,善意,利益,合同,卖方,票据。

无权代理论文文献综述

郭泽喆[1](2019)在《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代理相对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须同时满足相对人善意和本人未追认两个条件。实践中,应从严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并注意识别本人的默示追认,审慎对待相对人撤销合同的主张。(本文来源于《上海房地》期刊2019年09期)

顾彬[2](2019)在《房价上行背景下卖方明示违约案件的无权代理问题——兼评《民法总则》第171条和第172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房价上行背景下,面对巨大经济利益,卖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现象频发,尤以二手房交易为甚。理顺卖方明示违约问题的核心是无权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买方主张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基础,虽然《民法总则》第172条在规则层面并未修改表见代理制度,但"被代理人过错"和"相对人无过失"两个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一直未曾统一过,前者应当作为法官利益衡平时的必要考量因素,后者应作目的性限缩,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容忍相对人一定程度的过失存在。狭义无权代理经《民法总则》第171条实现了制度上的修正和完善,但在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两个问题上仍然留下了空白和争议,无权代理人承担的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色彩的法定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综合考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各自的主观情况以后再行认定,损失类型同样会基于两方的善意与否有所区别。(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孙逸梅[3](2019)在《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代理责任以及无权代理人承担的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问题,在立法含糊的情况下引发学界种种学说,其中合同责任说和法定担保责任说备受青睐,但若深入探究,无不存在漏洞。而理清学说背后的理论根源,是我们继续探索的第一步。(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7期)

杨光[4](2019)在《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是否应该承认无权代理的追认制度。我国民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民事代理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法中都承认追认制度的存在,但是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却对此没有详细规定,这对我国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境。结合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一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学界不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把票据行为无权代理制度具体分析,进而得出解决困境的方法,支持票据无权代理追认制度的存在,并对该制度进一步提出具体适用的想法。(本文来源于《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何小龙[5](2019)在《无权代理及其追认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一件真实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为切入点,主要探讨代理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嗣后追认的法律适用问题。代理及追认制度具有极强的实践意义,代理制度能够补充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扩展民事活动的范围,为意思自治提供便利。由于代理涉及叁方主体,现实中存在着无权代理或代理权瑕疵的情形,追认则能够治愈和矫正这些不规范的代理关系,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目前代理权纠纷案件在裁判思路和处理结果上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差异,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还不能给各当事人提供一个较为合理稳定的裁判预期,没有形成类型化制度化的审判过程和审理结果。学界对区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多,但对代理行为被拒绝追认的具体责任承担问题还研究的较少,特别是对此种责任的性质和范围的界定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认为尚某的代理行为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经由B建设公司在另案诉讼中主张项目工程款利益,在事实上对尚某的行为进行了概括追认,则本案B建设公司拒绝追认《钢材购销合同》并不能阻却其承担合同最终付款责任。特殊情况下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人民法院也不能简单机械地让行为人承担代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无权代理行为在效力上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单方追认意志并不完全妥当,也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妥善解决。而且审判实践中对概括追认的法律适用问题鲜有论及,当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狭义无权代理行为的,法院依据另案已生效判决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概括追认的法律后果,这和一般狭义无权代理行为被拒绝追认的责任承担方式截然不同,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本文进行了具体地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张悦[6](2019)在《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 重诉 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作为民法意义上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蕴含了不同的法律行为内涵,但是法律行为内涵并不能直接的指导案例审判,其法律行为或法律上所蕴含的"假设"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与适用,是民法领域从法律认识到法律实践的法律过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张红[7](2018)在《论无权代理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代理的责任性质是法定担保责任和信赖责任,其归责基础为无过错责任,但其责任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取决于代理人有无过错。对该规定应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形成对积极信赖责任和消极信赖责任协调保护的双重结构,以填补规范漏洞。相对人为恶意时代理人内部免责,但要对被代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财经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04期)

夏昊晗[8](2018)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信赖责任原理,我国《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中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善意"宜解释为"不知且非因过失而不知",此一过失意指任何程度的过失。鉴于该款所规定的无权代理人责任系无过失责任,且责任形式为履行责任或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将相对人的过失限于重大过失恐有利益失衡之虞。在相对人非属善意的情形下,《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并未完全排除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不存在对相对人保护不足的问题,因此也无必要将相对人的过失限定为重大过失。因无权代理与善意取得的信赖基础殊为不同,其中的"善意"自不宜仅因概念相同而强作同一解释。在无权代理人的责任为履行责任的情形下,表见代理未必能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故并无正当理由对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异其标准,相对人的善意要件亦非区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理想工具将《民法总则》第171条第2款中无权代理相对人的"善意"解释为"非明知",不仅难逃体系违反之讥,而且欠缺正当理由。(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06期)

李祥[9](2018)在《浅议狭义无权代理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71条虽将《民法通则》第66条中狭义无权代理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具化为履行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但仍无法为实践中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适用提供确定性指引。因此,本文将立足《民法总则》第171条第叁、四款法条,重新解读狭义无权代理责任的性质、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的赔偿范围等问题。通过反驳过错责任的适用以论证法定特别责任的合理性,分析导致无权代理情形的事由以限定善意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明确适用履行责任的必要性,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参考。(本文来源于《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江楚填[10](2018)在《论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无权代理中追认权是无权代理制度中本人的重要权利,但是其一直未受我国法律研究的关注。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沿用了《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表述,但也没有进一步补充。理论研究上,往往采用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判例及其成文法条的方式研究追认的现象,以致于呈现的研究成果多属于点状式的细节问题分析成果。本文旨在为分析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提供层次化的研究路径。为此,一方面,本文以“意思表示”作为研究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主线,串联各章内容。从追认的意思表示内容和动机出发,到意思表示的作出与到达,再到意思表示作出后法律关系的变化总结归纳出追认权的构成要件、行使要求及效力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当用“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出现法律空白或价值冲突时,则以追认权的正当性基础作为补充解释的依据。在第一章中,从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本质为形成权出发,功能性分析追认权以单方意思表示创设法律关系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法经济学建立经济模型的方式,可以看出追认权的具有减少社会交易成本的功能;通过利益衡量的研究方法,可以看出追认权平衡叁方利益的功能是意思自治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体现。在第二章中,探讨分析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主体和客体要件。在主体(本人)的适格标准上,本人应当在无权代理行为成立时显名并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才能对无权代理行为行使追认权;在客体(法律关系)的创设过程分析中,在授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之下,分析得出本人行使追认权创设了“授权代理法律关系”和“代理法律关系”。抽象上,前者先于后者生效,后者生效需以前者为前提。在第叁章中,对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行使要求进行分析:第一,在行使追认权的方式上,应以“化繁为简”为原则。法律若无明确要求,行使追认权不需要特别要式。追认的意思表示方法上,明确表达(明示追认)和行动表明(积极的默示追认)均可作为追认的方法。但基于对本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保护,缄默(消极的默示追认)不能成为追认的方法。因而,目前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仍具有漏洞,需进一步完善。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向相对人作出,也可以向行为人作出。第二,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行使对象上,应扩大可追认的法律行为。将行为人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纳入追认的范围。由于无效法律行为作出即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因此,应将无效法律行为排除在追认范围之外。但行为人实施的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仍可以进行追认,该等行为并不当然生效,只是行为的法律效果归于本人。第叁,在无权代理中行使的期限上,考察德国法和日本法,可以看出,催告之后一个月的法定期限不适应现代社会多变的交易情况。建议通过由相对人设定追认的期限或者法官自由裁量的方法确定追认的合理期限。第四,在无权代理中追认权行使的限制上,应从不得部分追认原则、特殊行为强制追认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把握追认权的行使限制。在范围上,无论无权代理行为为统一的整体行为亦或数个独立的行为,都不得部分追认;在“地位同化”、“涉及相对人的适法无因管理”和“发起人为尚未设立的公司代办事务”的情形下,法律要求本人应当强制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原则上,禁止本人撤销追认的意思表示,仅当相对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本人意思表示产生瑕疵时,方可撤销。在第四章中,对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效力归纳为溯及效力(本人与相对人之间)、补偿效力(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及免责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在溯及效力上,其范围既可以溯及至债权亦可以溯及至物权,但是,对于诉讼时效以及第叁人获利的中间处分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在补偿效力上,本人即使进行了追认,依然保留了向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对于行为人,若存在基础法律关系并已尽代理人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时,可以向本人请求支付合理报酬、若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且构成适格的无因管理的,可以向本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在免责效力上,本人的追认使得行为人对相对人的责任得以免除。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分析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构成要件、行使要求及效力等叁个方面的内容,并在具体法律空白问题上通过功能性分析为其解释提供合理性依据。因此,本文已构建了研究追认权的层次化的研究路径,希望能以此文为我国未来无权代理中追认权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分析方法上的些许帮助。(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5-01)

无权代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房价上行背景下,面对巨大经济利益,卖方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现象频发,尤以二手房交易为甚。理顺卖方明示违约问题的核心是无权代理制度。表见代理是买方主张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继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基础,虽然《民法总则》第172条在规则层面并未修改表见代理制度,但"被代理人过错"和"相对人无过失"两个构成要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定一直未曾统一过,前者应当作为法官利益衡平时的必要考量因素,后者应作目的性限缩,表见代理的成立应容忍相对人一定程度的过失存在。狭义无权代理经《民法总则》第171条实现了制度上的修正和完善,但在责任性质和责任范围两个问题上仍然留下了空白和争议,无权代理人承担的不是合同责任,而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色彩的法定责任;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综合考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各自的主观情况以后再行认定,损失类型同样会基于两方的善意与否有所区别。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权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1].郭泽喆.无权代理相对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条件[J].上海房地.2019

[2].顾彬.房价上行背景下卖方明示违约案件的无权代理问题——兼评《民法总则》第171条和第172条[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3].孙逸梅.浅探无权代理责任性质[J].青年与社会.2019

[4].杨光.票据无权代理制度探析[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5].何小龙.无权代理及其追认的法律适用[D].西南科技大学.2019

[6].张悦.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诉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为例[J].法制博览.2019

[7].张红.论无权代理责任[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8

[8].夏昊晗.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标准[J].法学.2018

[9].李祥.浅议狭义无权代理责任[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2018

[10].江楚填.论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D].中国政法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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