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侦查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中国,法学,冤案,刑事诉讼,治安。
刑事侦查行为论文文献综述写法
[1](2019)在《刑事侦查前沿与热点问题研讨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一次全国学术研讨会 第二届岭南侦查论坛成功举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9年10月26日至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开展全警大练兵的相关要求,加强刑侦工作理论研究,密切结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侦查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举办的"刑事侦查前沿与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一次全国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岭南侦查论坛"在广东省佛山市举办。此次研讨会由广东警官学院、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承办,佛山市公安局协(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警察》期刊2019年06期)
[2](2018)在《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2月8日至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讨侦查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刑侦工作理论研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举办的"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芜湖市举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案指导处副处长杜一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侦查学分会会长郝宏奎,(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警察》期刊2018年06期)
凌宏[3](2018)在《浅谈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及其可诉讼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侦查行为是国家的专门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和收集证据所进行的相关调查工作。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最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且公安机关具有刑事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的作用,检察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等也具备相关职能。刑事侦查行为在内涵和外延上,相较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使权利的滥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具体的刑事侦查行为在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文章认为,目前我国对刑事侦查的力度还不够,相关监督机关监督侦查行为的监督效果并不明显,即便检察机关同时具有监督权和检察权,但在使用权力的过程中会出现矛盾的现象,成为法律制度的"硬伤"。因此可将刑事侦查权纳入司法审查的领域,完善审查的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1期)
王名琛,贾艳芳[4](2018)在《浅析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行政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这些机关在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们又被赋予了刑事侦查的权力。法律实践中,这些行政机关既有行政处理的权力,又有采取刑事措施的权力,而权力行为的相对人往往无法将二者区分开来,当权力侵害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由于救济途径的不同,许多受害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救济。(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5期)
段晨[5](2018)在《论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第二阶段,在判断能否构成犯罪惩罚、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现阶段,为确保侦查机关能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侦查机关被赋予了强大的权力。然而,在权力之内,权力能否在范围之内有效执行,有效制约也是必须面对的一大问题。为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规范侦查程序,加强侦查监督是刑事诉讼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国法治权力有效实行的重要保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1期)
李小东,张强[6](2017)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行政可诉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段时期以来,学术界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很大的争议。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这就使得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缺乏应有的法律监督,这也与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国的理念背道而驰。刑事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因此,应当允许当事人对这一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既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加强对该行为的法律监督,还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本文来源于《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刘松,侯英鑫[7](2016)在《关于防范刑事侦查违法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防范刑事侦查违法行为,既应当充分尊重侦查人员的主体作用,通过理念的转变促进行为的规范;也应当充分发挥好刑事侦查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严密的监督体系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转变思想观念,着力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从近年来检察机关纠正的侦查(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2-15)
夏金铭[8](2016)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治安行政行为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精准界定关系到相对人或侦查对象的救济渠道定位在司法实践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二者虽然同属公安机关的合法执法行为且在公安职能范围内,但其性质完全不同。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执法主体同一性与执法行为的相似性,其二者经常被混淆认定,导致执法对象无法进行有效的救济行为。为解决这一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漏洞,本文将围绕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归属范围与治安行政行为的区别展开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34期)
陈琛[9](2016)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以公安机关内部自律为主、法院和检察院外部他律为辅的刑事侦查监督体制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无法发挥监督实效,以致刑事错案层出不穷。这样的体制性缺陷只有通过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式侦查监督模式,即赋予刑事侦查相对人针对违法侦查行为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才能得以弥合。在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刑事侦查监督的现实困境,考察刑事侦查行为可诉性制度确立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在顺应司法规律、文明潮流的背景下提出制度改革方案,使理论的探讨能真正在现实环境中有所作为。(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6年11期)
李云飞,王亚楠[10](2016)在《刑事冤案视野下侦查行为可诉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面对当下中国频仍出现的诸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河北聂树斌案等刑事司法冤案,理论研究应该超越个案的沉冤昭雪,去反思和追问导致司法冤案滋生的规律性因素。侦查程序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前端,所发生的诸冤案,均是缘于侦查程序严重违法,法律监督缺位,以致冤案发生。因此,应确立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规范和制约侦查行为,才能有效防范司法冤案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6年13期)
刑事侦查行为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8年12月8日至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结合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讨侦查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刑侦工作理论研究,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举办的"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芜湖市举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案指导处副处长杜一超,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长、侦查学分会会长郝宏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侦查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刑事侦查前沿与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一次全国学术研讨会第二届岭南侦查论坛成功举办[J].中国刑事警察.2019
[2]..新时代刑事侦查改革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侦查学分会第十次全国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J].中国刑事警察.2018
[3].凌宏.浅谈刑事侦查行为的界定及其可诉讼问题[J].法制与经济.2018
[4].王名琛,贾艳芳.浅析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8
[5].段晨.论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J].法制博览.2018
[6].李小东,张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行政可诉性[J].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7].刘松,侯英鑫.关于防范刑事侦查违法行为的思考[N].江苏法制报.2016
[8].夏金铭.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治安行政行为的界定[J].法制与社会.2016
[9].陈琛.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的可诉性研究[J].学术界.2016
[10].李云飞,王亚楠.刑事冤案视野下侦查行为可诉性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