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质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制度,中心,被害人,实质,刑事诉讼,主义,制度改革。
质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席丽花[1](2019)在《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思考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和证据的核实必须经过有效的质证,质证是联系举证与认证的中间环节,因此质证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质证活动的进行有助于控辩双方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明确,从而促进审判法官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形成客观的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庭审实质化是其核心内容,刑事质证制度对于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经过长期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刑事质证制度进行思考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的质证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明确刑事质证制度在庭审实质化中的重要性,阐述从庭审实质化角度研究刑事质证制度的价值。质证制度是发现客观真实、实现人权保护的重要程序保障,也是实现实体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刑事质证制度对庭审实质化下辩在庭上以及判在庭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为刑事质证制度概述。通过对质证制度的相关概念、要素、模式等分析,以明确我国质证的概念。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明确我国质证制度的发展情况以及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第叁部分,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明确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宏观与微观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以庭审实质化为背景,明确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完善应当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完善质证制度的宏观与微观保障措施。(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李梦圆[2](2019)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翻译实践报告》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中国在对外表达自己想法的途中经常受阻。因此,积极探索采用合适的翻译理论指导适用可行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来推动中国对外法治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学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如何让世界真正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法律文化,以及如何推动它们“走向全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背景下中国法律学术文本的翻译质量。本次翻译实践的源语文本是一篇中文法律学术论文,主要揭示了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发展到法治状态下的必然现象,符合司法规律。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中心活动,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翻译和研究本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让我们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学习相关学术研究的前沿成果。在本篇翻译实践报告中,作者适用目的论翻译理论,在其指导下完成了分析典型案例,特别是在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困难方面,分析和概括了法律学术论文在词汇和句法层面的汉英翻译中所面临的典型困难,以及基于详细案例分析所提出的几种实际解决方案。为方便未来法律学术论文的汉英翻译实践,作者将翻译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术语经过筛选与多次研究验证,总结和建立了附在本报告附录中的术语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3-01)
郝珍[3](2018)在《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的质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是法官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环节,但受职权主义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质证程序往往流于形式。针对当前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缺少庭前证据开示、侦查人员无法出庭作证以及质证流程不完善的问题,笔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一些改进意见,即完善我国庭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以及规范庭审质证的流程,使我国的刑事诉讼质证制度更加全面和高效。(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1期)
管胜杰[4](2018)在《基于刑事庭审实质化对质证制度完善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质证作为刑事庭审的主要内容,是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与前提,在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下,需要切合实质化的要求对质证制度予以完善。本文介绍了我国刑事庭审质证程序的现状,重点阐述了刑事庭审实质化背景下质证制度的完善措施,以期使得质证制度在完善中更加符合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发挥质证在庭审中的实质效果。(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8期)
谢秀苑[5](2017)在《质证制度能不能做扩大解释?——浅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这实际上是对质证制度的扩大解释,这种解释是存在问题的。一方面,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相背离,并且违背证据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另一方面,该条款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也易产生多种问题。质证本应是当庭质证,不应轻易改变当庭质证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对质证制度做出扩大解释。(本文来源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贺冷松[6](2017)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公诉庭审举证质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和人民在新形势下对司法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提出的新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此次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定位转变工作思路和模式。本文以庭审举证质证这一环节为例,详细阐述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的影响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做好举证质证工作的新举措。(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7期)
刘飞[7](2017)在《刑事诉讼中DNA证据质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DNA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侦破案件和法庭定罪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DNA证据质证的形式化,使其难以对DNA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DNA证据有可能成为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因素。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思路,对DNA证据的质证制度展开研究,希望通过研究发现DNA证据在质证中存在的问题,并比较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对我国的DNA证据质证制度加以改造,使其能够有效的对DNA证据进行审查,这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的题中之义。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对DNA证据质证涉及的基本概念、国外立法例和当前我国DNA证据质证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分析。第一章对DNA证据及其质证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DNA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明确DNA证据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同时具有科学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等特点。结合DNA证据的特点,对DNA证据质证的基本范畴和必要性展开分析。第二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DNA证据质证制度进行比较。大陆法系国家的DNA证据的质证,具有很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鉴定人所扮演的角色也是相对客观中立,其就像是法官的助理,帮助法官理清整个案件思路,查出案件真相。而在英美法系国家,DNA证据的质证则是充满了对抗意味,更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出具DNA证据的专家证人也更具有一定的偏向性。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DNA质证制度的不同特点,可以更好为我国完善DNA质证制度提供借鉴。第叁章对我国DNA证据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我国的DNA质证制度在质证主体、内容、对象、方式方面都存在问题。在质证主体方面,主要存在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的问题。而在质证内容上,也缺少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考量。在质证对象方面,无论是在证据的提取、保存还是证据的分析方面,都存在问题。在质证方式上,虽然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些许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四:一是对于DNA证据的认识不足,二是我国司法审判体制尚未真正确立以审判为中心,叁是我国对于鉴定人出庭的相关制度规定并不完善,四是我国对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规定不足。第四章对我国DNA证据质证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主要针对质证主体、内容、对象、方式等角度展开。首先以完善鉴定的启动权落实、扩大律师辩护权的方式完善质证主体。其次,加强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再次对DNA样本采集和保管、检验、结果解释等环节做出严格规定。复次,从改造交叉询问和庭前证据开示规则两方面完善DNA质证的方式。最后,要加强DNA质证程序的对抗性,既要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又要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9-25)
赵珊珊[8](2017)在《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反思——以完善对质制度为视角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独立证据种类之一,这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又同时具有证人的特征。这就造成被害人角色分配紧张,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出现乱象:作为当事人之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有权以发问的方式对其它证据进行质证;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之被害人,实际上承担证人功能,而法庭审理是禁止证人旁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直面实践问题,以"精细化"为立法技术思维模式,在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基础上,完善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回子斌[9](2017)在《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审查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是否有效必须经过质证程序,刑事质证活动是整个审判过程的核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保证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质证制度的良好运行。我国在刑事质证制度上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旧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从四部分研究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第一部分,从刑事质证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刑事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同时介绍了刑事质证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分别介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质证制度,通过两种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到各有优点与不足,虽然有很多规则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为了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第叁部分,从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现状出发,指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角度分析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影响,列举了完善刑事质证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最后从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两个角度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7-06-01)
胡萌[10](2017)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质证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中,庭审功能被弱化,证据得不到有效的质证,往往成为冤假错案不断的司法之殇。而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如果能够实现审判阶段在诉讼叁阶段的中心位置,却不改变原有的案卷中心主义的庭审模式,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的意义就会变得虚无。因此,在审判中心指向下的庭审改革中,应对证据的质证环节给予更多的关注。可以说,庭审质证的完善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我们须从司法权力运作机制和质证规则的完善对现有诉讼制度进行思考。(本文来源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2期)
质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但是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中国在对外表达自己想法的途中经常受阻。因此,积极探索采用合适的翻译理论指导适用可行的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来推动中国对外法治交流的发展,特别是学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如何让世界真正地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法律文化,以及如何推动它们“走向全球”,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背景下中国法律学术文本的翻译质量。本次翻译实践的源语文本是一篇中文法律学术论文,主要揭示了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发展到法治状态下的必然现象,符合司法规律。法庭质证是庭审的中心活动,完善庭审质证制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翻译和研究本文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让我们了解中国司法改革的现状,学习相关学术研究的前沿成果。在本篇翻译实践报告中,作者适用目的论翻译理论,在其指导下完成了分析典型案例,特别是在选择合适的翻译方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困难方面,分析和概括了法律学术论文在词汇和句法层面的汉英翻译中所面临的典型困难,以及基于详细案例分析所提出的几种实际解决方案。为方便未来法律学术论文的汉英翻译实践,作者将翻译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术语经过筛选与多次研究验证,总结和建立了附在本报告附录中的术语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质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席丽花.庭审实质化下刑事质证制度思考与完善[D].山西大学.2019
[2].李梦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质证制度之完善”翻译实践报告[D].中国政法大学.2019
[3].郝珍.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的质证制度[J].法制博览.2018
[4].管胜杰.基于刑事庭审实质化对质证制度完善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8
[5].谢秀苑.质证制度能不能做扩大解释?——浅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叁条[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
[6].贺冷松.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公诉庭审举证质证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
[7].刘飞.刑事诉讼中DNA证据质证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8].赵珊珊.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反思——以完善对质制度为视角的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9].回子斌.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D].河北大学.2017
[10].胡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庭审质证的完善[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