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无价值问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共同犯罪
无价值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裴长利,韩康[1](2018)在《共同犯罪量刑畸重问题之改良——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重新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行为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会造成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重复量刑而导致量刑畸重。本文认为,应该建立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共同犯罪刑罚体系,在避免量刑畸重的同时,补偿被害人的损失,弥补因犯罪行为受损的公共法益,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8年02期)
石志宇[2](2018)在《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论战从一开始的犯罪论领域蔓延到了刑法学的方方面面。不能犯问题就涉及到了两个理论的根本性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不能犯视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即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然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借鉴日本刑法理论,在批判通说观点的同时,在主张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重构了不能犯的定义,认为不能犯是不可罚的非罪行为。本文基于二种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总结与反思。(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王燕文[3](2017)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争议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目的在于对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的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梳理,进一步澄清误区,凝结共识。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读方法,对行为无价值论及结果无价值论的各自代表人物的观点进行研读、分析。本文认为: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都同意,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关键在于如何才能更有效地保护法益。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二元”所指并不明确,有时指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有时指法益侵害危险与法益侵害结果。行为的规范违反性其实最终决定于法益侵害性,从而规范违反与法益侵害的对立可以消弭。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之争并不对应于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之争。结果无价值论对应的只是行为功利主义的非典型形态——客观行为功利主义。其误解了好与正当的含义,导致了一系列的错误看法。行为功利主义的典型形态即主观行为功利主义与合理的规则功利主义其实没有区别。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关系。叁、预期结果即危险是违法判断的核心。刑法禁止的是危险的行为而不是结果。刑法规制的是人的行为,对特定人(考虑年龄、心智等因素)在特定处境下(遇到了什么)如何行为有一个特定的期待和要求。这种期待和要求必须在行为时就指出,而不能等行为后再根据客观结果反过来告诉行为人如何行为,否则就会失去指导的意义。期待的行为是预期不对法益造成损害或者只造成最小的损害(法益威胁最小化)。违法判断就是测量特定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期待的行为对法益威胁的差距。差距越大,惩罚越重。四、主观要素无论属于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都可以实现犯罪的类型化、个别化。违法性判断考虑主观要素不会导致违法与责任的混淆,也不会导致主观归罪。在违法性阶段考虑主观要素能够妥善解释正当防卫。对假想防卫与偶然防卫的处理逻辑集中反映了结果无价值论的不合理。其一方面认可意外之恶不能归于行为人,另一方面却认为意外之善要归于行为人。五、在当下,实质的违法性讨论的阵地已经转向了危险的判断。危险的判断时点一定是在行为时。客观危险说与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的区别在于判断的资料及方法不同。判断危险要有目的性。这个目的始终是为了测量行为人的行为离法律对他的期待的偏离程度。具体危险说、抽象危险说始终围绕这个目标。客观危险说却拟制了一个神的存在,丝毫无益于目标,脱离了目标。(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7-06-30)
陈新言[4](2017)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不能犯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不能犯问题上争论激烈,主要涉及对犯罪的本质及行为危险的判断等。通过比较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认为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主张去认定不能犯更为合理。(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1期)
[5](2015)在《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理论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与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本刊组织的此次主题研讨,内容涉及行为无价值(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5年01期)
江涛[6](2014)在《结果无价值视角下婚内强奸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内强奸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其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慎重思考。主张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观点存在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立场出发,可以得出婚内强奸不具备强奸罪的违法性,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本文来源于《信阳农林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冀洋[7](2012)在《问题与主义:刑法学研究的双重向度——读张明楷教授新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世界范围内,主观主义因其理论根基之局限、人权保障之缺失、处罚范围之宽泛而退出刑法学领域。由于我国传统刑法学说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国内的主观主义刑法观念却仍然盛行:在犯罪论方面,虽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但往往更注重主观内容;在刑罚论方面,目的刑论(尤其是消极的一般预防)占绝对主导地位。进入新世纪以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学术环境逐渐形成,欧陆、英美刑法学说开始影响我国刑法学界,刑法学者们开始了域外理论的捕捉、引进、交流和借鉴。但是,将外国刑法理论不断选择性地引入我国现行的刑法学中,必然会增加传统理论的矛盾与冲突;将外国刑法理论不断选择性地装入我国刑(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2年19期)
周光权[8](2009)在《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英文)》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规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是合理的理论。根据这种违法性论,违法性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法益侵害只是决定"行为性质"的要素;刑法不是单纯为了弥补损害,而要着眼于让国民养成规范意识,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当代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点来建构,以回应社会需要,促进公众的规范认同。(本文来源于《Social Sciences in China》期刊2009年03期)
周光权[9](2008)在《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性论是刑法理论的试金石,研究违法性判断的基准问题,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思考违法性问题的路径不同,由此导致犯罪成立范围、认定犯罪过程、犯罪和刑罚的关系、刑法和社会的关联性都不相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充分考虑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规范期待,注重刑法的行为引导功能,是合理的理论。根据这种违法性论,违法性判断的核心是行为,法益侵害只是决定"行为性质"的要素;刑法不是单纯为了弥补损害,而要着眼于让国民养成规范意识,防止损害再次发生。当代中国刑法学应当以(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点来建构,以回应社会需要,促进公众的规范认同。(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期刊2008年04期)
鉴传今[10](2004)在《走出“影响力”的误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量化标准这只看得见的手搅乱学术界的同时,也搅乱了学术期刊办刊者的心,“转载率”成为评价学术期刊的重要因素,并因此成为办刊者追求的一个目标。从目前的评价体系及其实施过程来看,“转载”问题已经演变成一种怪异现象:一篇学术论文或某个学术观点,其首发与否似乎已(本文来源于《光明日报》期刊2004-07-29)
无价值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论战从一开始的犯罪论领域蔓延到了刑法学的方方面面。不能犯问题就涉及到了两个理论的根本性观点。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不能犯视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即不能犯未遂,具有可罚性。然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借鉴日本刑法理论,在批判通说观点的同时,在主张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重构了不能犯的定义,认为不能犯是不可罚的非罪行为。本文基于二种观点提出了自己的总结与反思。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价值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1].裴长利,韩康.共同犯罪量刑畸重问题之改良——基于结果无价值立场的重新思考[J].行政与法.2018
[2].石志宇.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中的不能犯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8
[3].王燕文.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争议问题研究[D].深圳大学.2017
[4].陈新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不能犯问题探讨[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5]..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若干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5
[6].江涛.结果无价值视角下婚内强奸问题研究[J].信阳农林学院学报.2014
[7].冀洋.问题与主义:刑法学研究的双重向度——读张明楷教授新着《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J].人民检察.2012
[8].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英文)[J].SocialSciencesinChina.2009
[9].周光权.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兼论当代中国刑法学的立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8
[10].鉴传今.走出“影响力”的误区[N].光明日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