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标准,行政诉讼,事实,参保,实质,证据,确实。
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范小强[1](2020)在《从案例看行政诉讼“事实根据”的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介绍某采石场2011年10月26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2年7月3日取得石灰岩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3日。2014年2月,xx县公安局以采石场借建矿之机擅自进行炸石生产为由,决定停止对采石场供应民用爆炸物品。201(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20-01-01)
江申生,文炜[2](2019)在《论构建多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须达到的程度,总体上分为叁个层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既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又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扩大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可能会冲击高度盖然性这一普通标准,间接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灵活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审判工作,也间接挤压了"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制度的运用空间。构建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应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合理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形成:低、中、高叁个层级的标准。目前,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4期)
徐庭祥[3](2019)在《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通说的多元论存在适用混乱、内涵不清等弊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应当建构统一的一般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应以大陆法系通说的真实确信理论为其法理基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证据确凿"为制度资源,为其注入引自德国法的"法官心证达到实际生活中必要程度的确信,使心中怀疑沉默,但无需完全排除"之内涵,从而为我国行政诉讼建构内涵清晰的一般证明标准。在一般证明标准基础上,辅以提高或者降低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从而形成以一般证明标准为中心的分层式证明标准,使我国由多元论转向一元分层论,能够在保证证明标准的法之安定性基础上,与证明标准的灵活性形成平衡。(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王进博,陈广耀[4](2019)在《基于中医和法学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证明标准的思考与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中药类保健食品占保健食品申报总数的一半以上,但是现行的27种功能声称均是基于现代医学、营养学的描述,缺乏中医类功能声称,严重限制了中药类保健食品的发展,因此,制定中医类保健功能声称对于保健食品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文章基于中医理念和法学证明标准,从如何制定功能声称、功能声称与中药治疗功效的区别、功能声称的调整方式、评价方法与评价标准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期望能够为主管部门及研究者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华中医药杂志》期刊2019年12期)
何晓斐[5](2019)在《捕诉关系问题研究——以“审判中心”下的证明标准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逮捕与公诉不同功能设置决定了证明标准的不同,但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影响下,不同理解对应着相应的证明标准。分层次的证明标准适合选择捕诉分离关系,而统一的证明标准适合选择捕诉合一关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9期)
肖沛权[6](2019)在《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与把握是防止认罪认罚案件发生冤错案件的重要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从定罪要求来说不仅要求制定科学的、反映诉讼客观规律的证明标准,而且要求在实践中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法律界对认罪认罚案件应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分歧,形成了证明标准降低说与证明标准同等说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认罪认罚促使程序的推进方式发生了变化,但这并非降低证明标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价值追求,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应当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而不能因为庭审程序简化而降低。这是确保认罪认罚符合客观真相的关键所在,也是证明标准一元化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与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相协调的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焦磊[7](2019)在《衡水患者凭社保卡可在京津18家医院就医》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记者焦磊)日前,记者从衡水市医保局了解到,继与天津3家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后,近日,衡水市又与北京市15家定点医疗机构签署《京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医疗服务协议》。今后,该市医保参保人员凭社保卡即可在京津18家医院就医,并将享受诸多便利。据了(本文来源于《河北日报》期刊2019-10-14)
雷秋生[8](2019)在《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的局限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已经进行了许多人工智能应用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上的尝试,但仍然难以替代法官完成刑事证明标准判断的全部过程。首先,刑事证明标准的主观判断难以被取代;其次,由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和不同种类案件中呈现的差异性,证明标准难以被统一化和固定化;最后,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黑箱"也使得刑事证明标准判断过程的透明化难以实现。因此,在人工智能的浪潮下,冷静看待这一技术,坚持其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辅助性定位,做好数据收集以及人才培养工作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本文来源于《北京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王娱瑷[9](2018)在《证明标准理论的新范式——功能视角下审判实务中证明标准的路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民诉法解释》明确将"高度可能性"设为我国民事证明标准,并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纳入民事诉讼范畴。虽然立法上对证明标准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运用非常混乱。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官对待证事实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依然处在直觉的、非理性的阶段;且证明标准的相关规范也不甚科学。但根本原因是,对于证明标准,我国一直着眼于将其客观化,从而达到对法官事实认定的约束功能,但这与事实认定的主观性是冲突的。这一功能很难实现,但将客观化的标准写入法条后,法官在办案时又不得不受其约束,从而导致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束手束脚,甚至要认定不符合自己心证的事实。因此,笔者提出更应该重视证明标准的引导功能。在引导功能下,将证明标准内化成法官内心的标尺,实现证明标准与法官心证的统一。在这一观点基础之上,笔者对我国现行证明标准制度进行了梳理,并从两个角度对其进行完善。一方面,为了保持2015年刚出台不久的《民诉法解释》的安定性,在保留"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基础上,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两种证明标准进行合理解释,明确不同的证明标准适用的边界,使法官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另一方面,通过比较法的方法,论述"排除合理怀疑"这种提高证明标准的做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正确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在某些情况下对证明标准进行降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证明标准的建构进行再设计。(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肖沛权[10](2019)在《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定罪证明标准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庭审实质化不仅要求庭审程序实质化,而且要求定罪实质化。定罪实质化的核心要义在于确立符合客观规律的定罪证明标准并予以严格遵守。我国立法上定罪证明标准历来注重对案件的证明要达到事实明白无疑的地步,经历了从"众证明白、确凿无疑"标准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演变过程。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达不到定罪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并不多见。为了实现定罪实质化,发挥定罪证明标准对定案质量的把关作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定罪证明标准作细化解读;坚守定罪证明标准,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强化判决说理制度。(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9年05期)
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各国法律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须达到的程度,总体上分为叁个层级标准:合理可能性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既规定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又规定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扩大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可能会冲击高度盖然性这一普通标准,间接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无法灵活应对错综复杂的司法审判工作,也间接挤压了"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制度的运用空间。构建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体系,应以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为一般原则,以合理可能性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补充,形成:低、中、高叁个层级的标准。目前,建立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成为当务之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1].范小强.从案例看行政诉讼“事实根据”的证明标准[N].中国矿业报.2020
[2].江申生,文炜.论构建多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J].法制博览.2019
[3].徐庭祥.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J].政治与法律.2019
[4].王进博,陈广耀.基于中医和法学对保健食品功能声称和证明标准的思考与建议[J].中华中医药杂志.2019
[5].何晓斐.捕诉关系问题研究——以“审判中心”下的证明标准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6].肖沛权.论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J].法学杂志.2019
[7].焦磊.衡水患者凭社保卡可在京津18家医院就医[N].河北日报.2019
[8].雷秋生.人工智能在刑事证明标准判断中的局限性[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
[9].王娱瑷.证明标准理论的新范式——功能视角下审判实务中证明标准的路径完善[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8
[10].肖沛权.论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定罪证明标准的适用[J].政法论坛.2019